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二段“团员年满28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改为“团员年满28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年满25周岁,如果提出离团要求,也可以办理离团手续。”
(二)第十四条中“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改为“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第十四条增加一段“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后,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三)第十五条中“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某些重大问题。”改为“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1/3。”
(四)第十八条第二款“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改为“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第十九条第二段“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改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六)第二十条第一段“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改为“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第二十条第二段“团的自治州、县(旗)、自治县、市、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改为“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改为“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八)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团的工作,是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军队中的团的组织在党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和指示进行工作。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军队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和武警部队中团的组织在党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的规定和指示进行工作。”
(九)第二十四条第一段“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改为“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武警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和党组织建制对应。”
第二十四条末“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改为“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每届任期可为两年到三年。”
(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努力完成党交给的任务。”改为“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努力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十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段中“主动向党委和上级团委提出团干部任免、调动的建议。”改为“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第二段“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改为“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转业创造条件。”
(十二)第八章“团旗、团徽”改为“团旗、团徽、团歌、团员证”。
(十三)增加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代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十四)增加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员证的作用是:证明团员资格和政治身分;转接团员组织关系;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进行年度团籍注册;作为团员超龄离团的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