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平等辩析

1988-07-15 01:07高书生
读书 1988年1期
关键词:范畴本义公平

读罢《读书》一九八七年第九期兰秀良《在平等与经济效益的冲突面前》一文,感到作者也象目前研究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问题的不少同志一样,把平等和公平这两个具有本质区别的范畴混淆了。翻阅关于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著述,时时可以看到诸如“结果均等的公平要求”、“社会主义平等观的真正要义是机会均等”以及“按劳动量领取报酬的平等权利”等提法。兰文则直截了当地把机会均等、等价交换以及按劳分配纳入了平等范畴(即所谓的“起点平等”)。

那么,究竟能否把这三者纳入平等范畴呢?

众所周知,“平等”一词本是佛教语。而“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故称平等”(《辞源》第二册,第994页)。“公平”一词的本义,是“不偏袒”(同上书,第一册,第311页),即不袒护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古语有“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之说。从平等和公平的本义中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之所在。其中,平等强调的是无差别,而公平则强调公道、公正,不偏袒。或者说,是否承认存在差别,构成了公平与平等最主要的区别。其中,平等否认存在差别,而公平则不然,它承认存在差别,并在此基础上得以实现。

由此可见,我国对平等的传统解释,即平等“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或西方人所说的人身平等和结果均等,是符合平等本义的。道理很简单,因为人身平等意味着不论任何种族、性别、年龄的人都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结果均等则无视人与人之间在能力、财产以及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等方面的差别,它要求每个人都应享有同等水平的生活或收入。倘若人与人之间在政治上经济上存在差别,则视其为不平等。

其次,机会均等、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并不构成平等的含义,它们是公平的应有之义。因为机会均等、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三者本身都承认存在差别,否则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而且,它们又都是以存在差别为必然结果。尽管如此,人人都会切身感到这种不平等(因为它们承认差别)是公道的。因为自己之所以得到这样的结果,是与自己的才能和主观努力相符的。因此,机会均等、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是一个公平问题,而不是平等问题。

最后应当指出,在生产力水平还没有发展到物质财富极其丰富的时代,结果均等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确存在着尖锐的冲突,它们之间具有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这样的时代,结果均等只能以社会期望的形式存在,它的实现也只能以强制的手段开路。倘若强制推行结果均等,势必以牺牲经济效率(或效益)而告终。当然,并不能因为结果均等与经济效率之间存在冲突,就试图从结果均等之外寻找所谓新的经济平等观。现实的选择,只能是高举公平大旗,为公平竞争、公平交换、公平分配打开绿灯。这就是区分平等和公平范畴的现实意义之所在。

河北财经学院高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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