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融
在人类历史上,艺术与宗教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文化事象。二者都是将“实实在在的现世利益”投影在“幻想的现实性”的背景之上,在这种投影中,现实生活的力量采取了非现实生活力量的形式。如所周知,在宗教中,唯心主义同人类最高潜在力的神化携手同行,而艺术的要素也正在于人类最高潜在力的神化。某一种文化事象既可以处在宗教范围之内,又可以处在审美范围之内;既是宗教价值的体现者,又是审美价值的体现者——这根本上取决于宗教与人的内在关系,尽管这种关系是虚伪的、颠倒的。因此,我们便不难明白,为什么一切宗教都需要用艺术的花朵来装饰它的锁链,需要自身审美潜在力的艺术展示。
就宗教艺术而论,艺术与宗教的客观关系又具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二者是统一的,在宗教艺术中,艺术首先是服从于并服务于宗教、并从宗教宣传的功能上被加以认可的;另一方面,二者是对立的,宗教是人的异化的神圣现象,而艺术则是人的确证的理想形式。宗教艺术的这种两面性,注定了其宗教价值与审美价值关系的内在矛盾。
本书的作者从历史学和艺术学的角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剖析了艺术与宗教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文化境遇中协同发展的轨迹,着重探讨了宗教艺术两面性的内在矛盾律。这对以往假“马克思主义”全盘否定宗教美术的极左观点,无疑具有拨乱反正的意义。作者指出:“艺术之纳入宗教膜拜体系,给艺术的内容和形式打上了深刻的烙印。艺术除非把人们的意识引向超自然物的形象——诸神、天使、圣者等——才能履行其宗教的职能。……但是,任何艺术作品——连宗教艺术作品在内——的艺术形象的体系,都是从尘世间,从人们周围的现实世界中摄取自己的内容。……这个问题在膜拜艺术的发展中不断产生出各种尖锐的矛盾。”这种矛盾在中国的佛教美术中也随处可见。例如敦煌壁画中的《西方净土变》,旨在宣扬厌生乐死的消极思想;但是,“菩萨如宫娃”的艺术形象,歌舞伎乐、亭台楼阁的现实生活场面,恰恰反过来强化了人们高扬生命价值的积极意念。
这并不奇怪,因为在宗教艺术的创作中,那些僧侣们仅仅组织了各种法事活动,经典仅仅提出了抽象的题材内容,施主们仅仅供给了必需的物质赞助,艺术的具体构思和形象设计,完全出自艺术家的心灵和双手。而在宗教艺术家身上,宗教信仰的虔诚始终是和他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一个热爱家乡、热爱生活的人结合在一起的。因此,他的创作就不能看作只是某种偶像的崇拜和教义的宣传,更主要的是他的为人准则、生活愿望和人性进步要求的反映。
宗教是可以消亡的,但人性永远不会消亡;宗教艺术中的宗教价值也许会使后人感到陌生而无法读解,但它所蕴涵的审美价值却赋予我们以恒古常新的亲切感。马克思曾经指出,宗教批判的目的,在于“使人能够作为摆脱了幻想、具有理性的人来思想,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性;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身现实的太阳旋转。“(《马恩选集》第一卷2页)本书将宗教艺术的审美价值作为与宗教价值相对立的矛盾面,归根到底,与这一宗教批判的目的是正相一致的。
(《艺术与宗教》,乌格里诺维奇著,王先睿、李鹏增译,三联书店一九八七年八月版,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