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
早就听说刘晓庆要请律师打官司,最近,又得悉她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那么,刘晓庆究竟遇到了什么麻烦?难道非用法律手段解决不可吗?她的常年法律顾问又将为她做些什么呢?带着这些问号,记者找到了刘晓庆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
陈旭今年28岁,是中国人民大学二分校法律系1982届毕业生。他中等身材,鼻梁上架着一副“啤酒瓶底”,显得文质彬彬。也许因为都是单身汉,我们无拘无束地聊起来。
记者陈律师,能谈谈你和刘晓庆认识的经过吗?不保密吧?
陈旭怎么说呢,想来挺有意思。去年11月,我读了《文汇月刊》上发表的对话录《刘晓庆就是刘晓庆》,心情很激动。这不仅是刘晓庆那带有鲜明色彩的个性、年轻而敏锐的思想吸引了我,更重要的是,文章中谈到的个别人和单位对她人身权益的侵犯,使我感到震惊和愤慨。你这样想一想,一个女性,一方面要在台前不遗余力地去建树自己的事业,另一方面,还要在台后抵挡那些不知从何处射来的暗箭冷枪,这何其艰难!
记者当一个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还比较贫乏时,出现这种情况是必然的。
陈旭没错。所以现在有必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我总觉得,精神文明建设应该是个综合的系统工程,社会各界必须有机地配合起来。它不是单单哪个人和哪个部门的事,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譬如,现在社会上关于刘晓庆的传闻很多,有的说她倒卖黄金,有的说她被逮捕,还有的说她要出洋留学赶时髦。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那些无事生非、造谣中伤他人的人应反省一下,能不能提高自己的精神情趣,不再去造谣生事;作为被攻击的人,怎样提高心理的自我调节能力,胸怀大度,不受干扰;而作为法律工作者,则应考虑怎样为受害者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样一来,精神文明建设才能见成效。
记者你这个见解很对,实际上就是综合治理。
陈旭所以,当晓庆讲到她在“尽量顽强地保护自己”时,我便想,她是否找到了能真正保护她自己的方法了呢?无疑,唯一能从根本上保护她的权益不受侵犯的武器,只有公正的法律。她是否意识到这点了呢?当晚,我给她写了封信,总起来是这样的意思,即作为受害人,刘晓庆应该想到寻求法律的保护;而作为人民的律师,我愿意为她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记者她回信了吗?
陈旭没有。但过了半个多月,我突然接到她打来的电话。原来,她一直在外地拍片,回京后见到那封封信,立刻跟我通了电话。我们在一块谈了一次。她说那封信写得很及时,她那时正想请律师帮她解决一些纠纷。我把这些情况向我们第二律师事务所领导汇报以后,领导很重视。出于对青年演员的爱护,所里决定收费上对刘晓庆予以优惠。这样,所里和晓庆签了合同,我便当了她的常年法律顾问。
记者现在她每年要交多少钱?
陈旭一年300元。这个数字是一般收费标准的1/10。相当优惠了。
记者刘晓庆遇上了一些麻烦,这我也有所耳闻,你能不能详细谈谈?
陈旭本来,象刘晓庆这样的名演员,为人们所关注关注,有些传闻也不奇怪。然而,有个别人和单位对待刘晓庆的许多做法,实在叫人忍不下去。譬如说,1985年,晓庆去某储蓄所存款,大约3000元。她前脚迈出储蓄所门,后脚电话便打到北影保卫科,查问刘晓庆这笔钱的来路。这不简直是在把她当窃贼对待吗?!更有甚者,香港一家报纸的记者,趁刘晓庆不在家,骗过她家的保姆,闯进她的卧室兼客厅,如入无人之境,乱拍一气,然后将照片整版地发表在报纸上。她实在实在忍无可忍了。叫你遇上这种事,你能不气吗?还有,刘晓庆曾拍过一张右手托着下巴的照片,发表后,某地一个手表厂未经她同意便擅自用来制成了广告,说什么“承蒙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厚爱,佩戴我厂生产的产的××牌手表”等等,其实那张照片上的手表很模糊,佩戴××牌手表完全是子虚乌有。某些厂家做生意真邪了门了,绞尽脑汁,挖空心思拉大旗作虎皮。这种这种情况不止刘晓庆一人遇到,杨在葆的情况不是更惨吗?
再就是版权问题。某出版社出了一本关于刘晓庆的书,其中收入《我的路》一文。晓庆得悉后,从外景地拍电报给这家出版社,不同意收入此文。这家出版社在接到电报以后,无视刘晓庆的意见,继续收入、出版、发行,甚至连稿费和样书都不给她寄。前不久,我作为她的法律顾问就此事进行了反复交涉,那家出版社才给刘晓庆寄来了样书和稿费。象这种情况还有许多。
记者看来,刘晓庆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请律师的,是逼上梁山。那么,你以为怎样才能避免这类事情出现呢?
陈旭两个方面。一是健全和完善我们的法制,二是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现在我们许多方面没有法,结果让一些人钻了空子。出版法、版权法,甚至广告法,现在都是空白。你不能随便把别人的文章抄来就编书,把照片拿来就作广告,总得有个法来约束。另外,公民要有法律意识。随便举个例子。你去照相馆拍了张不错的照片,没多久,你从这家相馆门前走过,可能会大吃一惊,因为你那张颇为满意的照片,已被他们放大、装框,摆进了临街的橱窗。而此时,或许你还会洋洋自得:瞧,本人的形象进了橱窗,多神气!可你丝毫没想到这是对你人身权利—具体说是肖像权—的严重侵犯。这就是我们中国人考虑这种问题的常见方式,根本没有权利意识,或者说是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翻开我们的法律,你会发现,我们的法律是很讲权利的。人权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里也有些人权的东西,看起来确实很花哨,但要真正做到却很难。我们的法律不仅指出了公民应遵循的社会义务,同时还赋予了公民许许多多的权利,只要你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利,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而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大多数人的头脑里,连自己究竟有什么权利都不清楚。一方面,他在那里空喊什么要求人权,另方面,当他真正遇到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情况时,譬如刚才讲的照相的事,他却想:区区小事,不值得去争,算了吧。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当仁不让,怎么能算了呢?许多事情我们就吃亏在这“算了”上。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希望大家提高法律意识,上紧法律这根弦。过去,人们一谈到法和法律,总以为那是惩罚犯罪的,与己无关。实则不然,今天,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活动的发达,我们日常生活越来越离不开法律,说不定哪一天你就得上法庭打官司。这就象开车一样,光考虑我不撞别人不行,有时你开得好好的,他却开车撞你呢。所以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希望大家都能象刘晓庆那样,想到用法律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