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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封建官僚制度是以封建法律制度为保障的。“八议”则是最突出的一个证明。“八议”诞生于周,形成于三国,成熟于唐。
以唐朝的《永徽律》为例,“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司法部门不得按一般法律追究,得依特别审议,享受减刑或免刑的特权。这八种人:一是皇亲;二是皇帝的故旧;三是具有所谓封建大德行的人;四是对封建统治者来说具有特殊才能的人;五是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的人;六是三品以上职事官及有一品爵的人;七是为封建国家服务卓有功劳的人;八是前朝贵族。凡属这八种人范围的贵族官僚,除犯“十恶”之外,流罪以下减一等,死罪则根据其身份和死罪情节,由参加特别审议的官吏议出减刑建议,报皇帝批准。《唐律疏义》上说:“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八议”是维护封建贵族、官僚、地主特权的法律。它是根据封建统治的需要出发而制定的。
(摘自《法学漫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