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活跃和繁荣公安题材的文艺创作,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本刊特设立“金盾文学奖”。
第二条凡在本刊上发表的作品均属评奖之列(不包括转载作品)。
第三条“金盾文学奖”分:小说奖、报告文学奖、剧本奖、传记奖(包括回忆录)、散文奖(包括杂文)、诗歌奖、评论奖、译作奖。
第四条“金盾文学奖”将根据作品的思想艺术质量,按优秀作品给重奖的原则,分为一、二、三等奖。
第五条“金盾文学奖”将采取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奖,设“金盾文学奖”评奖委员会主持该项工作。
第六条第一届“金盾文学奖”的评选作品范围自《啄木鸟》1984年第1期至1985年第6期。
《啄木鸟》编辑部
一九八五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