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部”?“部曲”?

1983-07-15 05:54曹文柱
读书 1983年11期
关键词:晋书断句

曹文柱

中华书局一九七五年版标点本《南史·范云传》中有这样断句的一段话:“(范云)为始兴内史,旧郡界得亡奴婢,悉付作;部曲即货去,买银输官。云乃先听百姓志之,百日无主,依判还台。”我以为这里有一处标点似可商榷,若能将“悉付作,部曲即货去,”易为“悉付作部,曲即货去,”比较讲得通些。

第一,南朝社会私人蓄奴风气确实很盛。不仅王公贵族、士族地主常常拥有千奴百僮,就是一般富足的庶族编户也往往使用着一奴半仆。但是,当时绝无“部曲”货奴蓄养的现象。南朝的部曲是士族豪门的私兵,他们同其他的私家依附民如佃客等一样,“皆注家籍”,也“皆无课役”。(《隋书·食货志》)他们不在政府那里注籍,不对国家承担任何义务,只和主人保有着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直到唐代,法律还规定:“部曲为私家所有”。(《唐律》卷6)部曲和私奴地位相近,“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同上,卷17)只是“奴婢有价,部曲转事无估”(同上,卷25)而已。很难设想社会身分如此低贱的部曲会货奴使用。另外,南朝的部曲除对主人有军事义务外,还被主人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之上。梁书·处士传》讲,官僚张孝秀“居于东林寺,有田数十顷,部曲数百人,率以力田。”据《隋志》记载,南朝私人依附民“其佃谷与大家量分”,结果往往“被强家收大半之赋。”(《通典·食货典》)很难设想受如此超额剥削的部曲会有货奴的经济力量。

第二,“作部”是一个词,不能拆开。南朝的中央和地方都设有官作坊,它们被统称为“作部”。《宋书·竟陵王诞传》:宋孝武帝大明三年,刘诞据广陵反“焚兵籍,赦作部徒、系囚。”作部中的主要劳动者是百工、官奴和刑徒。私人亡奴为政府捕获,充为官奴付作部使用是合法的。而私售官奴则是非法的,所以地方官吏要“曲”货之,偷偷地出手,不引人注意。“曲”字和“直”字相对,引申义为“不公正、不合理”;此外“曲”还有“屈折隐秘”的意义。这段文字是《南史》增补的内容,《梁书》本传无。《南史》意在赞扬范云的清廉,不曲取财货。

第三,《南史》成书于唐高宗显庆年间。初唐时期的文坛承六朝之弊,华艳骈仗之风甚烈。这种文风在某些史学著作中也有反映,如《晋书》就以过分追求文字整齐、声韵对仗“颇为学者所讥。”(《旧唐书·房玄龄传》)《南史》的作者李延寿曾参与《晋书》的写作,号为“文咏之士”。(参看《旧唐书》的《房玄龄传》和《李延寿传》)通观《南史》,文字上虽不及《晋书》那么讲究,但在遣词造句上作者也确实下过功夫。所以,移后一字断句可能会更符合李延寿行文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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