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出版自由是重要问题

1981-07-15 05:54于浩成
读书 1981年1期
关键词:党和政府言论讲话

于浩成

出版自由也就是言论自由,如果将报纸也列入出版物的一种,那么也包括新闻自由在内。言论、著作、新闻、出版的自由其实是一件事,是指人民讲话,发表意见和主张,特别是公开发表政治见解的自由权利。

民主不只是让人讲话的问题,有些同志已经写文章做过解释了。不少人把开明君主的“纳谏”,让臣下大胆讲话,甚至“高价收买批评”,称之为民主,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封建主义的传统和影响在社会生活中,在人们头脑中的遗留可说是既深且广。许多人想问题,看问题总离不开封建主义的老框框,总把一切希望寄托在圣君、贤相、清官、好官身上,意识不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而有不少领导干部也经常以长官自居,把让人讲话当作一种恩赐,同时也就把禁人讲话看成他的一种权力。既可以放,又可以收。时宽时紧,伸缩自如。这种做法当然谈不上什么民主,同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还有很大一段距离。老实讲,我们有不少提法还打着封建的烙印,带有封建的气味,经不起仔细推敲,例如“发扬民主”一词,当然是很好的,然而如果问一下,由谁来发扬呢?党?政府?领导干部?民主本意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自己似乎不存在什么发扬、不发扬民主的问题,因而这个好听的词句也就多少带有“居高临下”的味道了。其他类似的说法可能还有一些,人们习焉不察,一直沿用不误。

民主不只是让人讲话的问题,但人民能否自由地发表意见毕竟是实行民主的重要内容和先决条件,因此,实现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不能不是我们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出版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一九五四年、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八年历届人大通过的三部《宪法》都写有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文。一九五四年《宪法》还在这一条文中规定:“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但是实际生活表明,这些规定还只是纸上的东西,并不等于现实的东西。一九五五年、一九五七年和一九五九年的三次大的政治运动实际上都是“封住嘴巴”的运动。十年动乱期间更是变本加厉,在林彪、江青、康生、谢富治一伙的封建法西斯专政下,文字狱遍于国中,其瓜蔓株连之深广,罗织罪状之苛细,都大大超过明、清两个朝代。多少个象邓拓、吴晗那样的文章圣手和张志新、遇罗克一般的敢讲真话的英雄儿女惨死在刽子手们的屠刀之下!现在,我们粉碎了祸国殃民的“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更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情形是大有不同了,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完善的民主制度,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阻力仍然不小,决非一朝一夕之间就能大功告成的。例如,尽管党中央一再宣布党政各级领导对文艺不得横加干涉,但是横加干涉,竖加干涉的事却仍然层出不穷,接连不断。人民艺术家赵丹同志在逝世前发表的题为《管得太具体,文艺没希望》的文章中大声疾呼:“文艺是不受限制,也限制不了的。”“古往今来没有一个有生命力的好作品是审查出来的!”绝非没有根据。《今夜星光灿烂》为什么非删去一些镜头才能发行呢?《河北文学》印好后为什么被迫抽掉短篇小说《省委第一书记》呢?所有这些都证明,我们享有的出版自由还是有限的,不充分的。

出版体制的改革现在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大家经常说的出版、印刷、发行三者互相牵制,矛盾重重,不利于出版事业的发展的问题,固然亟待改革,但更根本的还是解决如何从制度上实现并从法律上保障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出版自由问题。关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主张,在一九五七年反右派斗争中曾被戴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帽子,受到过批判。多少年来,出版社始终是由政府机关兴办的,往往每省只有一家。但是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说明,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并不是注定了只能这样的。由国家完全垄断出版事业并不是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最好模式,更不是唯一模式。既然我们的经济企业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甚至还有个体所有制,那么为什么文化出版事业只能是一种所有制呢?为什么报社、出版社只能由党委和政府机关兴办,非得隶属于某个党委或政府机关而不能在遵守有关法律、法令的条件下,独立自主地去经营呢?事实证明,一切由国家垄断,统得太死,管得太严,缺乏竞争,是当前的主要弊端,既不能充分实现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又非常不利于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有的人大代表提出:在目前出版社、印刷厂“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情况下,即使是很有价值的著作、作品,只要审稿通不过、出版社不给你出版、印刷厂不给你印刷,你也没有办法,所谓“百家争鸣”、“言论出版自由”,也就成为空话。建议在遵守“四项原则”和法律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和个人有出版书籍、创办报刊、经营印刷厂的权利。我觉得这个建议是值得重视的,完全符合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有人也许说这是资产阶级自由化,担心会搞得天下大乱,不可收拾。我认为这是杞人忧天。第一,我们有宪法和法律。触犯刑律的反革命煽动宣传、泄露国家重要机密、诬蔑诽谤、造谣惑众等可以依法处理;第二,马克思主义是不怕批评的,也是批评不倒的,真理和错误,香花和毒草,只有通过自由讨论和争辩,由人民来评定。这样,不但不会搞乱人们的思想,反而会使人们得到锻炼,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这里有一个是否相信人民群众的问题。无产阶级专政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而资产阶级专政则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资产阶级专政一般还允许共产党的合法存在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自由,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做到由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依法兴办、经营新闻出版事业,并由国家提供一切物质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难道连这些也做不到吗?言论出版自由的问题不解决,宪法上的有关规定也就是一纸具文,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空的。

此外,这样做还有两大好处:一是转变一般人思想上的一种误解,即以为报刊书籍上的每篇文章,甚至每一句话都代表党和政府的观点。这种误解是由于长期以来一直由党和政府办报和出版书刊而造成的。在对外宣传中,我们还不善于利用人民舆论的力量,其原因也在于此。对于某一外国的外交政策或国内问题,我们也是可以评论的,由民间报纸、书刊来做,并不代表党和政府发言,可以不致引起涉外纠纷。其他国家也正是这样做的,我们一切都只能由党和政府讲话,岂不限制了自己?二是除了报刊社论和书籍的序跋之类代表编者的观点,其他文章均是文责自负,这就可以打破一般人认为所有文章都是党和政府的指示,都是百分之百的正确,只能照办不误的错误认识,从而可以促使人们独立思考,达到活跃思想,开动机器的良好效果。这对于避免和克服人们思想上的僵化、停滞、狭隘和保守是有极大裨益的。

我国还没有制定过新闻、出版法,在建国初期的五十年代,由国家出版管理机关颁布的有关法令也已经陈旧,根本不适合当前的需要。从速制定新闻、出版法,从具体法律上保障实现宪法规定的人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民主权利,对于繁荣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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