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科学的革命人生观?/“在利他中利己在利己中利他”

1980-08-20 04:03常谢枫
中国青年 1980年11期
关键词:利己动机公式

常谢枫

作为一种完整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我提倡“在利他中利己,在利己中利他”。我认为这样的口号既符合真正的人类本性,也符合道德发展的趋势,又符合我国当前的历史状况。

这里所说的“在利他中利己”,实际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他”,指的是从利他的动机出发去行动,在产生利他效果的同时客观上达到了某种意义的利己。而所谓“在利己中利他”则指的是:在从利己的动机

出发去行动之前,必须考虑到行为的结果要有利(至少无损)于他人或社会。否则,这一动机和行动就是不合理的。例如:一位教师为了增加个人的收入到外校去兼一点课,这是利己的动机和行为,然而行为的结果对学生和社会有利,因此是合理的。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第一,“在利他中利己”的公式绝不意味着“利他”是手段,而“利己”是目的,或者“利他”是动机,“利己”是“潜动机”。如果这样做,这种“利他”也是不高尚,不值得仿效的。说得重一些,这只是变相的私,是画皮下面的虚伪。我认为,这一公式中的“利他”应该是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本身,而利己的效果只是自行降临的不期之获。我不相信,雷锋雨夜送大娘,把存款赠给受灾公社的利他行为是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不相信在这样做的时候,他的思想深处还隐藏着一个尚未意识到的“潜动机”;更不相信向秀丽同志用自己的身体扑灭大火是为了用宝贵的生命去换取一个“人民英雄”的称号;也不相信现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前的中国人民在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忘我精神和助人为乐的新风尚都是从利己的“潜动机”出发的。那些把所谓“利他”变成谋取个人私利之手段的人们,整个社会应该鄙视他们并把他们称作缺乏道德的人。第二,“在利己中利他”的公式应该有一个适当的范围和界限,即在通过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物质和文化生活这一范围里允许利己动机的合法存在,任何人也不应该鄙视指责这种动机和行为。但是这种为个人工作的动机和行为必须包含着有利(至少无损)于社会或“他人”的因素。否则,就容易导致损人利己。

还应该明确,“在利己中利他”的公式对于社会主义国度的公民来说,是一种较低的要求。这种观念只因其比较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水平和人们的觉悟程度,才允许其存在和发生若干作用。我们还是应该提倡“利他”和“公”的道德观念,提倡公而忘私、先公后私、助人为乐等等优美、崇高的精神。有人担心这样做会使我们走吃大锅饭的老路,降低四化建设的速度,减弱竞争的神威。其实,社会发展的最大动力不是来自每个公民的高度利己或者单纯来自经济和生存上的竞争,而是来自一个建立在科学和民主的基础之上的经济管理体制,一个对经济工作实行高效能领导的强有力的政府机关,和全体人民为了一个统一的大目标所进行的集体奋斗。因此,在承认“在利己中利他”的合理性的同时,大力提倡“公”的观念,不但与新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不发生矛盾,而且有利于后者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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