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同志,一次押运大米,半途上被雨淋湿了一部分。当他到达粮站目的地时,深怕米坏了自己要负责任,要求粮站上的同志马上收下,而粮站上的同志则因为看到有些米湿了就坚不肯收。于是,那位押运的同志就三次骑车往返至五十里地以外找自己上级作证明,证明这些米是半路过雨淋湿的。这样来来去去,耽搁了四天,粮站同志才将米收下来,当打开看时,六千斤大米中已经有六百斤变质发酵了。
当然,在粮站的同志方面,可能是因为粮站的制度有规定,所以不能收下湿米,而押运大米的同志也是意外逢雨。但是这里的问题是。当意外的事情发生后,他们首先考虑到的都不是如何积极地想办法来将已湿的一部分大米分离出来或作其他适当处理,使大米不至因有湿米而发酵,却只是想如何推卸掉自己的责任,其结果就使国家财产受到更大的损失。这种形式上好像都还“负责”,面实质上没有能对国家财产真正负起责任的例子,是可以常常见到的,应该引起大家注意。(薛宝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