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初探
——以某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设立为背景

2024-05-16 22:59欧阳俊胜
法制博览 2024年10期
关键词:调解员商事仲裁

欧阳俊胜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0

一、建设商事调解机构的背景及时代需求

(一)设立商事调解机构是基于时代的背景及需求

1.法院、仲裁机构商事案件立案激增,需要商事调解机构助力,调解中心应运而生

由于该商事调解机构所在的地级市A 市处于大湾区中心,近年来A 市两级法院的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商事争议案件数逐年增多,其中商事类案件如合同、准合同纠纷年增长量高达90%以上,2020 至2021 年的增长数量尤为明显,2020 年商事诉前调解的标的额为5 亿多人民币,2021 年则高达7.6 亿多元,包括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数量也呈现出上涨趋势。2020 至2021年,A 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争议案件均达到2000 多宗,相较往年增长速度较快。为加大调解力度,提高结案率,尽快解决社会矛盾,需要商事调解机构承担调解工作任务。在这种背景下,A 市仲裁委接受市政府的任务,指导设立了某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并提供了业务指导和人力、物力支持。市仲裁委、两级法院也分别于2022 年9月、11 月逐步与新成立的某商事调解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在两级法院设立了调解工作室,希望达到诉讼、仲裁、调解一体化解决商事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目的。

2.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调解委员会需要商事调解机构助力解决商事纠纷

各行业协会、商协会处于商事纠纷第一线,商业主体出现矛盾时,开始并不愿意走到诉讼的层面,为化解矛盾、尽快解决纠纷,各行业协会、商协会纷纷成立调解组织,如知识产权协会成立调解中心、物业协会成立物业调解委员会、各商会内部成立调解组织,甚至有的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内部也会成立调解中心。上述调解机构均为免费调解,专业能力及规模不能满足要求,也未与法院、仲裁机构达成合作协议,调解的力度和效力不能得到保障。因此,2022 年9 月以来,A市金融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知识产权协会、保险业协会、特殊资产管理协会等均与某商事调解中心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二)设立商事调解机构,符合商业主体的需求

1.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利用调解是解决商事纠纷的良方

A 市法院2022 年受理案件约80000 宗,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2000 多宗,除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为商事纠纷外,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商事案件增长速度高达90%左右。随着经济一体化、国际化、人工智能、电商平台等的发展,商事纠纷呈现井喷式增长已可预见,因此快速解决此类纠纷也成为一种需求。诉讼、仲裁解决是最后一道处理线,但诉讼、仲裁的送达,庭审程序再加上执行程序,制约着矛盾的快速解决和案结事了的快速实现,而调解结案,可以快速、彻底消化矛盾,甚至达到生意继续做,业务继续谈,“谈钱不伤感情”的良好局面!可见,商事调解无疑是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一剂良药!

2.商事主体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调解意愿从观望到实践日趋增强

截至2021 年底,在A 市登记的各类企业已达24 万多家,为提高商业主体的法律意识,A 市司法机关、公共法律部门开展了“送法进企业”“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企业法制副厂长”等活动,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后,A 市组建了“民法典宣讲团”,大力进行《民法典》宣讲等工作,并通过“法治体检”“法制云讲堂”“午间说法”等栏目进行宣传,设立了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大大提高了各商事主体的法律意识,使民众对商事调解解决纠纷的认可度也大大提高[1]。

但因案件数量激增,司法人员数量增长与此不相匹配,立案难、结案慢等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通过法院诉讼、仲裁裁决再进入强制执行来解决商事纠纷,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仍然过高,因此,商事主体通过寻求各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现象不断增多,从各类人民调解中心,民事、行业调解组织的成立和受案情况可以看出,金融、物业、买卖、合同、工程建设等商事主体调解的需求和意愿已从观望到实践,意愿日趋增强。

(三)设立商事调解机构,条件成熟

1.政府有超前思维和主导意识

A 市政府为对标上海、深圳,融入深圳、湾区都市圈,早在2021 年就规划了设立商事调解中心的任务,大力提倡设立商事调解机构,并责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牵头设立商事调解机构,可见政府的主导意识相当强烈是能快速推进该项工作的一个直接动因。

2.社会共识已形成,调解员队伍力量强大

商事纠纷可调解性强是大家的共识,加之商事主体的见识和社会经验比较充足,基本能认识到调解解决有利于各自的经营发展,因此,商事调解机构的设立已成为普遍的共识,具备了相当的社会基础。在调解专业人才配置方面,A 市2022年律师人数已将近2000 名,仲裁员、各类专业调解员人数也逐年增多,因此,A 市从律师、仲裁员、各行业专业人士中选拔调解员,第一批选拔的调解员报名的就有300 多名,符合条件的达到130 多名,某调解中心还得到了A 市十多家在当地较有名气的律所的支持,成为调解中心的特邀调解团队,为其提供人力和财力支持。可见,该调解中心调解员队伍人才充足,素质高,且随着办案经验的丰富,专业人士社会服务意识、公益服务意识越来越强,律师、律师事务所团体参与商事调解活动积极性高。因此,调解员队伍力量强大,足以完成A 市商事调解的工作任务。

二、商事调解机构建设和发展的现实问题

(一)经费问题

A 市商事调解中心的设立最初是由5 名发起人共出资3 万元而设立,但这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的调解中心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要保证秘书处日常工作及人员薪金的开支,每年预算需要30 万元,因此,在该中心的设立过程中,除了发起人的出资捐助外,另有一名爱心企业家自愿兜底承担调解中心一年的开支,A 市仲裁委也争取了部分法律服务的购买服务,再加上该市十多家律师事务所赞助部分经费和提供调解员团队支持工作,使某调解中心的工作在近三年内的发展无后顾之忧。

(二)局面开拓应借力顺势而为

商事调解尚属新生事物,社会机构和社会公众包括商事主体,对商事调解的办案程序和收费等缺乏类似机构及相关案例供参照。据统计,A 市两级法院、仲裁委受理的商事案件数虽逐年增加,且最近两年增加幅度较大,但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商事案件数增加并不明显,且占比较小。2017 年至2021 年,全市法院引入调解的商事案件为19200宗,在全部案件中占比为25.3%。2017 年至2021 年A 市仲裁委引入调解的商事案件为1062 宗,在全部案件中占比为15.99%[2]。可见,A 市商事主体现阶段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还有待加强,这与商事主体对商事调解的便利性、高效性、低成本性认识还不足有关,也与商事调解理念还没有实实在在深入商事主体的头脑,社会面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事调解大气候有关。为使调解机构的社会认可度提高,需要调解机构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充分发挥智慧,如实将工作中的情况报告给相关指导机构,借助政府机器、司法机构等社会力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正面宣传,顺势而为让调解机构工作局面逐步打开。

(三)服务预期差距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成立之初,党委政府及相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业商协会及其他组织对商事调解机构解决商事纠纷的预期普遍较高,但该机构成立未久,收案数量并不高,社会公众也不知晓调解中心的成绩和成效,有的甚至不了解该机构是干什么的,使其社会认同度未能获得提升。一般社会公众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业协会等的调解工作时,享受的是免费服务,但商事调解机构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可能会超出一般公众的心理预期,使其产生防骗和比较心理,因此对需要收费的商事调解有一定的排斥和不理解,此类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想办法予以解决。

三、商事调解机构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

1.坚持立法先行

商事调解纠纷无论从专业角度和社会价值角度考虑均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好事,但要落到实处却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有强有力的规范和可操作性强的办法,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应加强顶层设计,借鉴省内外的做法,以立法形式明确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受案、收费、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的效力认定等等,结合A 市实际,制定出台A 市商事调解管理办法。例如,深圳积极探索商事调解新机制,2022 年3 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在全国首次对“商事调解”作出专门规定;青岛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商事调解的仲裁确认问题于2022 年8 月实施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暂行办法》,这对推进商事调解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如要大力推动商事调解制度进入贸易、投资、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工程建设等商事领域,加强顶层设计,对调解措施进行立法应是促进本市商事调解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一个良好举措。

2.优化商事调解中心架构,呼吁社会各界参与商事调解机构

设立商事调解机构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提升营商环境的需要,而调解中心属于非营利性的机构,为使商事调解中心功能更大化,优化调解中心架构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现在的某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均为民间人士,为优化架构,建议由政府主导并加入部分协会、组织作为理事单位参与管理,并给予部分人力、物力支持,既可加强政府对调解中心的管理和引导,也加强了调解中心的社会公信力,同时,在社会治理层面对其加大政策扶持和案件引流,促进调解中心的良性发展[3]。此举更利于优化其他社会资源配置,引导各机构组合形成商事大调解模式,让商事调解机构顺势成长,引导社会各界认识、了解商事调解机构,关心、扶持商事调解机构的发展,让其发展壮大,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

3.充分利用诉讼、仲裁资源,构建诉仲调对接机制

诉讼、仲裁是处理商事案件的最后的举措,为更好化解矛盾,应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可以考虑建立诉、仲、调一体化系统,形成诉、仲、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使数据共享互通,并集中研判,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优化完善诉、仲、调对接机制。

(二)调解机构苦练内功,加强商事调解机构队伍建设

1.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完善商事调解员培训、调解准则、继续教育等规则,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员的专业队伍。某商事调解中心于2023 年5 月与省律师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共同举办了调解员业务培训,共有150 余名调解员参加,对加强调解员的职业纪律、提升调解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起到了较好的正面宣传效应,也提升了调解中心的机构凝聚力。

2.形成调解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某商事调解中心成立一年多来,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解工作实践,认识到提升商事调解员报酬比例是激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一环,于2023 年建立了优秀商事调解员表彰及奖励制度,强化了对违规商事调解员的惩戒教育,推进商事调解员的选聘与考核管理。

(三)广泛宣传,提升公信力,营造商事调解环境

1.加强沟通交流,提升调解意识

工作实践中,应加强与商事企业的沟通交流,提升商事调解意识。并定期走访企业,协会,加强与商事企业的联系,增强商事主体调解意识,增强商事调解的意愿。

2.加强调解培训工作

加强培训与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将调解成功案例提炼出来,在不泄露当事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其优势进行广泛宣传,提升调解中心的公信力,利用好调解团队、调解员队伍广泛进工厂企业、社区,在社会面广泛传播,营造良好的商事调解环境。

(四)加强横向交流,促进商事调解系统建设

1.加强与本市相关调解组织的交流,提炼成功案例,促进A 市调解机构的专业化、系统化建设;2.加强与省内法律界、律师协会、外地市调解组织的交流,对外学习先进地区商事调解经验;3.强化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香港和解中心等域内外调解机构的深度融合,打造多元化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推动形成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合力,提升本地区国际商事调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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