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江“炸龙”非遗文化传承的法律保护探析

2024-05-16 22:59伍原先
法制博览 2024年10期
关键词:德江土家族法律

伍原先

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商业与贸易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世代生活在德江的土家族人,一直延续着有着上千年历史的“炸龙”文化传统。因其文化艺术性和观赏性俱佳,贵州省于2006 年将之定为省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确定了非遗保护的法律地位,为国家保护非遗打下了良好的法治基础。但是,这部法律更多是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意义,在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具体工作细节上,还存在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

一、土家族“炸龙”文化的兴起

德江地处黔东地区,武陵山腹地。最初,土家族人“炸龙”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以龙求雨、炸龙酬神”。在农耕时代,土家族人是通过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过着“靠天吃饭”的日子,物资极度匮乏,于是常向上天和神灵祈祷,以求五谷丰登、平安健康。后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从“炸龙”中感受到了欢乐的氛围,因此吸引了更多人参与,赢得了众人的喜爱,“炸龙”也从最初为了祈祷和酬神演变成了土家族人的定期狂欢。为进一步弘扬土家族传统文化,当地政府便大力主导和推广“炸龙”,将其作为当地重要民俗活动每年如期举行。

二、德江“炸龙”文化传承的法律保护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1]在经济和文化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在经济和文化领域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政治和经济的充分发展,带来了文化上的繁荣,正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好时代。德江土家族“炸龙”在当今文化繁荣的大环境下,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弘扬和发展,这是党在文化建设方面取得伟大成就的一个缩影。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保护和传承优秀的传统文化,进一步增强文化自信,是我们肩负的时代重任。德江“炸龙”身为非遗,理应得到有效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而依法依规保护它,则是法律应有的担当。用具体的法律法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有着重大的意义。

以立法的形式为其提供法律保护的依据,使保护和传承有法可依。因当地大多数参与“炸龙”的土家族人缺少相关意识,不太可能去探析“炸龙”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所以相关政府和组织应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使该项非遗具体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有法可依,让法律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更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以法治的思维确立“炸龙”活动文化核心,更有利于文化的传承。在不断发展与演变的“炸龙”活动中,根据历代该项非遗传承下来的文化精髓,依照当地民风民俗,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定的形式确立德江土家族“炸龙”非遗文化核心。围绕该文化核心,在保留“炸龙”原汁原味的前提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赋予其鲜明的时代内涵,将之打造成为当地特有民族文化的一面旗帜,更有利于该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以法律的手段制定相关方保护和传承“炸龙”非遗的责任,使相关的保护和传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同时,以各种可行方式保障相关的经费到位,大力保护和培养“炸龙”非遗传承人,可吸引更多人参与到“炸龙”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中来,使保护和传承拥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2]

三、“炸龙”非遗文化面临的问题

(一)非遗保护的立法不足

2015 年,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文化法治工作会议,时任文化部党组书记、部长雒树刚指出,我国文化领域立法数量总体偏少,文化法律仅占全部法律的1.7%。而国家层面上的文化法律仅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遗相关的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占比更是凤毛麟角。不仅非遗相关法律数量少、比例小,而且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在2002 年和2012 年,贵州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省内非遗的相关特点及保护需要,先后出台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和《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使贵州省非遗保护工作走上了法治化道路,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但贵州省的非遗种类众多,且每种非遗都有其特定的地域环境和文化特征,具体到某一项非遗的保护工作上,相关法律在指导性和操作性上则略显乏力。

(二)“炸龙”在文化传承上的困境

1.非遗文化保护和传承意识上的欠缺

德江“炸龙”作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意识上却存在不足。首先,“炸龙”非遗传承人缺失。在现存的土家族人中,掌握“炸龙”绝技的人较少,“炸龙”采用师教徒学的传承形式,大多是以口头和实际操作传承。而“炸龙”这一活动并不能给传承人带来足以养家糊口的收入,因此当地掌握“炸龙”技艺的人在春节以外的时间,多数是为了生计在外务工。随着人们生老病死的自然发展规律,这很可能导致“炸龙”面临失去传承人的局面,“人走艺亡”可能性极大,致使保护和传承工作面临后继无人的危险局面。其次,对“炸龙人”保护的缺失。在“炸龙”活动中,“炸龙人”只穿短裤和戴头盔,身体大面积裸露在外,无其他保护措施。虽然土家男人的勇猛、粗犷与野性在“炸龙”过程中展现得淋漓尽致,但也导致“炸龙人”或多或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皮外伤。因为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对年轻一代想要学习“炸龙”的人来说存在一定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加了传承断代的风险。最后,在该项非遗保护和传承经费方面的不足。“炸龙”活动经费主要为民间集资,由于经费紧张,大多因陋就简,使许多传统道具、节目内容、编织艺术渐渐减少甚至失传。[3]

2.“炸龙”非遗文化核心的缺失

举行德江“炸龙”活动,首先是制作龙灯——扎龙,可选取纸、箍、草或者布作为原材料。再将龙头放在有水流的地方——起水,烧纸点香进行祭祀请龙王。然后亮龙——“炸龙人”带着做好的龙灯,按照以往“炸龙”的路线走上一圈,向大家传递了“炸龙”活动的开启。之后送帖子——灯会排除了不能接龙灯的人家,确定可以参与“炸龙”活动的人,到时就可迎接龙灯。接下来,入户炸龙——到之前接到帖子的主人家中去,说上祝福语并进行“炸龙”,主人燃放鞭炮迎接龙的到来。接着送龙宝——龙宝是用红色纸或者金箔纸做的圆球放在龙身上,收到龙宝的主人会回礼表达谢意。紧接着是“炸龙”——元宵当晚会燃放上百万元的烟花爆竹,因当地习俗是把龙头龙身炸得越烂意味着越好,人们也是在这样的气氛下狂欢。活动最后烧龙——过完元宵之后,把龙的骨架放在河边烧了,表达送龙回海,祭祀活动结束,当地人又将开始忙碌来年新生活。在这步步紧扣的“炸龙”活动中,有很多精彩的地方,展现出了“炸龙”的特色,但是却没有提炼和挖掘该项非遗的文化核心。

(三)“炸龙”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德江“炸龙”非遗的一些相关保护和传承工作机制尚不完善。2018年,中共青龙街道工作委员会、中共玉水街道工作委员会制定的街道办事处文件,做了元宵节期间龙灯表演安全工作方案,对组织领导、活动内容及安全稳定时间责任安排、安全稳定工作路段责任分解、工作原则、工作要求五个部分做了规定。2020年,德江县龙灯协会制定了2020 年春节“火龙节”系列活动方案,由指导思想、组织形式、活动时间和地点、活动内容和步骤、活动经费、协作单位任务分工、有关要求这七个部分组成。从以上文件内容可以看出,当地没有就该项非遗形成相应保护和传承的工作机制,更没有保护该项非遗的相应法律法规,使得相关的法律保护工作存在缺失。

此外,该项非遗存在消防方面和社会治安方面的法律风险。“炸龙”活动主要聚集在德江县城主干道。但街道狭窄,参与群众较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在“炸龙”过程中,鞭炮、冲天雷、嘘花火药筒等物品四处爆炸和燃烧,加之德江春节期间天干物燥,极易引起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加大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可能性。如果缺乏明确化的管理机制,那么它的整体保护管理工作就会过于虚化,从而无法“对症下药”,进而难以保证它在发展进程中的成效。[4]而且“炸龙”活动现场中人员密集,易引发踩踏事件、群体性事件、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给社会治安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四、“炸龙”相关的保护和传承措施

(一)完善非遗立法上的不足

从立法内容来看,可以考虑从更有利于该项非遗保护的研究、传承,各方责任的落实,制止侵犯非遗的行为出发,制定该项非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衔接角度来看,首先要鼓励地方制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适应的实施细则,给现行的非遗保护提供有效的补充;其次是从立法上解决相关部门法的衔接问题,避免非遗保护在部门法之间没有规定的前提下,造成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

(二)推动“炸龙”的文化传承

1.发挥好政府导向作用

首先,“炸龙”非遗是当地民间自发形成的,有其自身的发展特色,但也应该是一种可调控的自由发展,特别是在出现“2·8 炸龙事件”后,政府应尽可能地避免群众自发式行为成为“非常规性纠纷”,在客观上具有不良的影响,是公众对正常生活状况上出现“越轨”的一种禁止,[5]因此政府可以汇聚和调度该项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各项资源;[6]其次,在非遗传承人方面,应该大力认定、保护和培养该项非遗的传承人,因为他们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制度、政策融入生活,使更多的非遗传承人能够坚守“炸龙”技艺的传承工作,使其薪火相传,后继有人;[7]最后,在公众参与方面,要以合适的方式发动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依法保护参与“炸龙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在保护该项非遗经费方面,可以是政府投入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形式,发展“炸龙”相关产业,保障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经费到位。在社会层面,要加大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晓非遗保护的现实意义。

2.确立该项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文化核心

德江“炸龙”是土家族人在艰苦的自然环境里,不断改造自然才应运而生的。这不仅展现了个人坚强不屈的精神,更是土家族人团结奋进的文化精神体现。此外,在“炸龙”活动流程上,当地政府可以针对该项非遗活动的各个环节,广泛征求当地具有权威性的传统“炸龙人”和社会大众的意见,结合当地该项非遗起源的精神和民俗文化,挖掘和提炼“炸龙”形成的文化精髓,确定该项非遗的文化核心。同时可以鼓励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赋予其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时代特征。

加强相关学术交流和研究。目前除了当地龙灯协会对“炸龙”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外,民间并没有过多的知识面支撑该项非遗。为使“炸龙”得到长久的发展,将该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可以通过政府牵头、“炸龙”相关灯会组织主导、高校参与的形式,针对法律保护、文化挖掘、市场化运作、宣传等方面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和研究,可为保护非遗提供先进的理论支持。

(三)健全“炸龙”活动中的法律保护

首先,要建立土家族“炸龙”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法律机制。当地政府应以国家非遗保护法律制度为依据,从工作分工、工作流程、工作效能、工作创新和考核机制等方面出发,建立长效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机制。其次,要完善土家族“炸龙”活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机制。一方面要识别土家族“炸龙”过程中的危险源,根据《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炸龙”活动的实际场景,制定“炸龙”过程中的消防事故规避机制,以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要识别“炸龙”过程中的社会治安问题和其他案件发生的风险点,避免自发秩序与构建秩序的博弈,[8]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踩踏事件、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条文,减少“炸龙”活动中存在的法律漏洞。

五、结语

德江土家族“炸龙”作为省级首批非遗,可见其代表性和民族性,但是由于“炸龙”相关保护措施滞后,在保护和传承上存在多方面的风险。由此分析可见,应结合非遗自身特点和当地的风土人情,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考量是否可以用法律的形式固化“炸龙”非遗保护,使法律保护更有助于德江“炸龙”非遗文化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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