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睦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形成有力震慑,将家庭暴力遏制在萌芽状态。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例。本文,通过介绍其中几则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一、被家暴时及时求助,“法院+妇联”合力守护妇女权益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伟与被害人丁某(女)结婚多年并生育二子。2023年2月3日21时许,梁某伟外出饮酒后回家,因抱小孩(次子)等琐事与丁某发生争吵并将丁某打倒在地,用脚踢丁某胸腹部,致丁某6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丁某报警。后梁某伟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
案发后,丁某决意与梁某伟离婚,同时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当地妇联接到丁某的求助后,立即安排相关人员为其疏导情绪,联系法律援助,帮助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判决准予丁某与梁某伟离婚。当地妇联工作人员在了解到家庭变故导致丁某长子(12岁)产生自卑、厌学情绪,甚至有轻生念头的情况后,还帮助其联系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辅导。经数次辅导后,丁某长子的情绪得到缓解,与母亲的关系得以改善,学习成绩也有所提高。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梁某伟仅因琐事便殴打妻子致其受轻伤一级,犯罪情节恶劣,案发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亦不是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梁某伟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但根据梁某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据此,对梁某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3.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犯罪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晓,有些被害人受“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的影响,遭遇家庭暴力后不愿或不敢向外界求助,报案不及时甚至不报案的情况较为普遍。反抗家庭暴力首先需要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发声。本案中,被害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报警,并前往当地妇联寻求帮助,之后通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提起离婚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是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反抗家庭暴力的正确示范。法院与妇联协同联动,密切配合,给予被害妇女和案涉未成年人充分、有效、全面的保护。希望每一位家庭暴力受害者都能打消顾虑,勇敢、及时地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外界求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虐待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女性和未成年者,被依法惩处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坤于2011年9月6日与他人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又隐瞒已婚身份,于2019年与被害人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郭某某之女岳某某(8岁)随郭某某与刘某坤共同生活,与刘某坤以父女相称。刘某坤与郭某某于2021年1月30日生育一子。2021年2月至7月,刘某坤在家中多次殴打岳某某及正处于哺乳期的郭某某,致郭某某、岳某某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刘某坤还多次辱骂、恐吓郭某某和岳某某,将岳某某的衣物剪坏、丢弃,对郭某某、岳某某施以精神摧残。后郭某某报警,经相关机构诊断,岳某某为抑郁状态,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坤与被害人郭某某、岳某某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手段对哺乳期女性及女童的身心予以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刘某坤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据此,对刘某坤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3.典型意义
虐待是较为多发的一种家庭暴力,形式上包括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相比,虐待行为并不会立即或直接造成受害者伤亡,尤其是虐待子女的行为往往被掩盖在“管教”的外衣之下,更加不易被发现和重视。但虐待行为有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所造成的伤害是累积叠加的,往往待案发时,被害人的身心已遭受较为严重的伤害。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坤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多次辱骂、恐吓,甚至殴打共同生活的郭某某、岳某某二人,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并致被害女童罹患精神疾病,情节恶劣。法院对刘某坤以虐待罪依法惩处,昭示司法绝不姑息家庭暴力的坚决立场,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理性平和地对待家庭矛盾,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教育子女。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害妇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虽然法律对此同居关系予以否定评价,但并不影响其与被害母女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影响对其构成虐待罪的认定与处罚。
三、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者,被追究刑责
1.基本案情
王某辉与妻子王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王某辉频繁打骂、威胁王某某。2023年8月25日王某辉再次殴打王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及罚款300元。2023年9月,王某某拨打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求助,在妇联工作人员的指引与协助下准备报警回执、就医证明等证据,后于同年10月12日到当地妇联与法院联合设立的“家事诉联网法庭”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次日,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辉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王某辉骚扰、跟踪、接触王某某。裁定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2023年11月28日,王某辉再次殴打王某某,次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500元。王某某向当地妇联维权服务中心反映又被王某辉威胁、恐吓。市妇联工作人员建议王某某报警并留存相关证据,向法院反映情况。同年12月6日,法院办案人员对王某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及劝导,王某辉书面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月9日至12日,王某辉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向王某某发送人身威胁信息。法院办案人员再次对王某辉进行训诫。此后,王某辉继续向王某某发送多条人身威胁信息。同月15日,法院决定对王某辉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辉对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王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王某辉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预防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效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绝非一纸空文,是严肃的法院裁决,一经作出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必将受到严惩。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法院对其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处罚,充分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成为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同时,本案也反映出家庭暴力行为具有反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再次提醒家庭暴力受害者,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投诉、反映,及时寻求帮助,通过法律武器更好地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安徽 蒋春生)
知识链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哪些
《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信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八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