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应用的普及,个人信息已然成为一种新型“资产”,其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数字经济的推动下,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大量采集和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提高商业效率,促进技术创新。然而,这一过程中,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随之增加,企业亟须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防控。因此,深入研究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策略,不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还能助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为公众提供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指南。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的
法律风险特征
(一)犯罪形态更新:从集中到分散的泄露方式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的犯罪形态正从集中式向分散式转变。过去,数据泄露多集中于大型数据中心或企业数据库,犯罪行为常由内部人员或有组织的黑客团伙策划实施。随着云计算和物联网设备的普及,个人数据广泛分布于各类网络终端和设备中,而用户设备往往缺乏足够的安全防护,容易发生点对点的侵犯模式,使犯罪行为更加隐蔽,追踪和防治困难。
(二)犯罪工具多样化:智能化与自动化工具的利用
现代犯罪工具在智能化和自动化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黑客利用先进的算法和软件,能够自动搜集互联网上散布的个人信息,甚至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模拟和预测个人行为,从而设计出更加精准的钓鱼攻击。同时,社交工程技术的运用也使犯罪者能够通过操纵人类行为和情感,诱使用户在无意中泄露敏感信息,导致犯罪范围扩大,隐蔽性和实现率显著提高。
(三)社会危害性加剧:信息泄露引发的连锁反应
信息泄露直接侵害个人隐私权和财产安全,导致身份盗窃、网络欺诈等一系列连锁犯罪,侵蚀着社会信任基础,增加公共资源的防御成本。此外,数据泄露事件频发还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在金融、医疗和教育等领域,其影响尤为深远。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马某诉电子商务公司赔礼道歉
2021年10月10日,马某在山东省青岛市某商店购物时,通过扫描商品条形码生成订单,并使用微信完成支付。微信扫码后,马某被引导至商店的微信小程序。该应用显示交易细节并完成支付。马某认为,尽管在线下商店使用微信支付,但并未主动使用微信小程序,微信小程序却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获取了其个人购物信息,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为此,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电子商务公司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取得个人的同意;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依照该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在案例一中,线下交易的具体商家并非本案被告,且线下显示的二维码仅应具备支付功能,使用此二维码导致小程序获取个人交易信息并非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法院发现,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的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中并未明确说明会获取消费者的线下交易记录,且在线下交易中,商家未向消费者明示或取得其同意收集此类信息。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且不符合合同履行所必需的条件,构成对马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马某书面赔礼道歉。二审期间,被告提出上诉,但在审理过程中撤回了上诉。二审法院接受撤回请求,使一审判决得以生效。
此案例揭示了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与复杂性、行业行为规范的缺失以及法律实施监管的缺位。在数字支付和微信小程序交叉使用的情境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马某能及时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采集并使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正当权益的做法在当今社会中并不普遍。有些人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企业为逐利目的缺乏职业操守、缺乏行业行为规范约束,且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政府职能不能随之调整,对相关问题的监管缺失,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愈加普遍。
(二)案例二:Telegram查询机器人被曝泄露个人信息
2023年2月12日,Telegram查询机器人被曝泄露国内45亿条个人信息,数据来源涵盖诸多快递平台,以及一些购物网站,涉及用户真实姓名、电话与住址等敏感信息。该机器人管理员提供的Navicat截图显示,泄露数据量超过45亿条,数据库容量达435.35GB,覆盖范围之广,几乎波及全国用户的快递信息。
此案件凸显了大数据时代网络平台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责任缺失与法律义务不足,揭示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普遍性及其对信息安全构成的严峻挑战。这不仅反映了当前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的薄弱环节,更凸显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紧迫性,对提高平台信息安全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法律防控策略
(一)加大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在大数据时代,相关部门加大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是基础的防控策略之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无论是政府机构、企业,还是任何收集个人信息的组织,都必须依法行事,确保信息收集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国家已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并将其纳入刑事犯罪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法律框架为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坚实保障。
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建立更为严格的监督执法机制,制定更详细、更具操作性的保护监管实施细则。相关部门需要将信息安全纳入司法、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的重点工作职责,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日常工作范畴,依法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改变以往无人主动监管、民不告官不究的局面。执法机关通过严格执法,能够有效震慑违法者,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性。
(二)建立企业个人信息搜集与处理规范
随着线上线下业务的深度融合,自营商店App、微信小程序等平台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的处理变得愈加复杂。在线平台不仅收集消费者的基本信息,还涉及交易记录、消费习惯及浏览历史等敏感数据,而这些信息的收集往往在用户不知情或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进行。同时,企业向全渠道销售的转型使个人信息可能在多个业务单元间共享,进一步加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
例如,一些平台通过分析用户的浏览和购物行为,利用大数据精准推送相关信息,以实现商业利益。因此,在数字化经济背景下,国家建立明确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规范显得尤为迫切。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特别是在跨部门或跨平台共享信息时,企业应充分告知用户并获得其明确同意。
建立并推广个人信息搜集、处理信用体系,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途径。当前,政府依托大数据技术对失信人员在出行、就业等方面的限制已取得显著成效。同样,对非法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消费、出行等活动,必将对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积极影响。
(三)企业实施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复杂化,企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保护数据安全,降低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需要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例如,企业对传输和存储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在流转过程中不被窃取或泄露。同时,通过权限管理系统限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个人信息,并实时监控所有访问行为,防止滥用和泄露。此外,企业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漏洞检测,及时发现并修复系统中的潜在安全隐患,实施多重身份验证机制,增加未授权人员访问系统的难度。一旦发生信息安全事件,企业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防止危害扩大。
(四)增强个人信息泄露法律防范意识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各类平台的广泛应用使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有所增加。不法分子窃取个人信息的手段愈加隐蔽且多样化,因此,公众应增强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防护意识,并养成日常习惯,这对防范信息泄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公众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应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法律与技术手段共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列举的案例一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结语
本文剖析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探讨了法律防控策略。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泄露呈现出范围广泛、危害严重的特点。通过案例分析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解读,本文提出了加大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建立数字化经济下企业个人信息搜集与处理规范、企业实施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增强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的防控策略。这旨在借助社会与法治的双重力量,规范信息收集与处理行为,增强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构建个人、企业与社会共同参与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网络,从而确保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
(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