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退一赔一”
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995年
王海打假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13年12月9日
最高法“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食药领域“知假买假”获支持。
2014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为“退一赔三”
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015年10月1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
因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
2017年5月9日
回复人大代表建议181号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0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2019年5月
中央打击恶意举报非法牟利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其中第37条提到:“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2020年1月1日
“职业打假投诉不受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2021年1月1日
最高法保留“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24年8月公布实施的针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一方面鼓励了消费者合理的维权行为,另一方面也保护了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
2024年8月29日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作为重要内容。《重点举措》强调,要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