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要求,我国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特别是P2P网贷机构全部停业、网贷行业风险有效遏制,有力维护了投资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金融安全稳定。回顾P2P网贷风险化解处置,分析风险化解处置过程中的难点,可以为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强化金融监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机制提供宝贵经验,也对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的“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积极作用。
一、P2P网贷风险化解处置
1.整治规范阶段(2016年4月-2018年12月)。①网贷行业乱象丛生,风险隐患不断积聚。②规范合法打击非法,网贷监管制度初建。③风险爆发危机加剧,政策趋严方向确定。
2.机构出清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①深入推进做实行政合规检查,确定机构分类处置路径。②多措并举推进分类处置,正常运营P2P网贷机构清零。
3.健全机制阶段(2021年1月至今)。①持续处置风险,加速出清行业风险。②强化金融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P2P网贷风险化解处置的难点与思考
经过七年多的化解处置,P2P网贷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取得良好成效。但进入P2P网贷风险处置后期,“退而难清”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1.网贷机构资金流向相对集中,风险外溢性突出。根据《2018年6月份全国P2P网贷行业快报》显示,从机构数量来看,截至2018年6月份,我国正常经营的P2P网贷机构涉及31个省市,其中广东、北京、浙江等三地的机构数量占全国机构总数约53%;从机构总成交额来看,2018年上半年,主要集中在广东、上海、北京三地,这三地的成交额合计占全国总数约68%。鉴于P2P网贷机构的特殊性,全国各地的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将投资款汇入网贷机构账户(一般账户开户行在机构总部注册地),也就是说大量投资资金集中汇入机构数量多、交易量大的地区,风险集中度过高,而这些网贷机构特别是未接入第三方存管银行的机构出现兑付困难后,清退难度极大,风险极易扩散蔓延到全国各地,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对地域、贷款额度进行必要限制,防止风险过度积聚于某地区以及风险短时间内跨区域外溢。
2.中介机构违规开展金融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弱。《暂行办法》虽明确P2P网贷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即P2P网贷机构仅提供信息搜集、公布和交互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中介服务。但部分P2P网贷机构没有坚守中介服务的定位,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牌照的情况下,违规开展资产管理、发售理财产品、发放贷款、从事股权众筹等金融业务,积聚大量风险,风险爆发后,风险应对处置能力很弱。而且,绝大多数P2P网贷机构缺乏合规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贷前贷中贷后风险控制均存在很大漏洞,风险控制能力很弱。如贷前主要以借款人线上自行提交数据、审贷人员依据经验线下审核为主,对借款人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存在很大风险;贷中虽与担保公司合作提供增信但存在代偿能力极弱或变相自担的问题,且部分机构未接入第三方存管银行,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资金流动未做到点对点;贷后基本缺乏有效跟踪管理且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值得我们思考的是,非持牌机构从事金融活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想要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必须加大对无牌照金融活动的监管。
3.网贷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风险处置难度大。网贷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现,大量P2P网贷机构将平台作为自我敛财的工具,通过平台发布虚假标的变相融资、私自设立资金账户挪用投资人资金。通过找明星代言投放广告大肆宣传允诺高回报并在全国各地大规模线下营销展业快速扩张业务规模,有些逐步演化成“庞氏骗局”,非法集资风险严峻。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P2P”“非法集资”“刑事案由”为关键词检索统计2014年以来全国P2P网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判情况,2014年-2023年,P2P网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1400起,其中2017年-2021年一审判决共1363起、占比97.36%此类非法集资案件数量短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激增。加之P2P 网贷业务嵌套复杂、运行模式不规范、资金跟踪有限、涉及人数多范围广金额大、利益诉求多元、无实质性资产等,司法处置中凸显出立案难、电子证据认定难、定性争议大、金额和人数认定难、审判后无可执行资产或涉案执行资产处置难等一系列困难,导致P2P网贷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时间过长、“案结事不了”问题久拖不决。
4.网贷借款人恶意逃废债严峻,信用违约风险大。从P2P网贷借款人的性质来看,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是自然人,自身抗风险能力相对低,违约风险相对较高。另外,通过P2P网贷机构融资,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需支付相对较高的利息成本,还需支付各种担保费保险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综合利息一般较高,而很多借款人都是签订合同贷款后才发现这一问题,不愿意支付高昂的“利息”。特别是部分P2P网贷机构发生“暴雷”后,部分借款人试图利用平台暴雷、清盘的混乱恶意逃废债,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下行的影响,绝大部分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都大打折扣,信用风险极高。虽然各地P2P网贷风险整治办陆续对外通报行政辖内网贷领域失信人员名单,且部分P2P网贷机构陆续接入央行征信、百行征信等系统,但受失信惩戒措施有限以及系统数据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的影响,逃废债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故加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仍是金融业目前一个顽疾,不可忽视,亟需我们持续加快推进、不断强化。
5.网贷风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金融稳定。根据零壹财经《2018中国P2P网贷行业年报(简版)》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末P2P网贷行业累计借贷总额约为7.69万亿元,其中,2018年借贷总额为1.62万亿元、占比21.1%;2018年,活跃借款人为1252万人、人均借贷额为12.9万元,活跃出借人为1114万人、人均出借额为14.53万元。从2018年数据不难看出,P2P网贷行业风险处置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范围广泛,涉众性极大。由于P2P网贷业务小而分散,风险一旦爆发,经常出现同一借款人对应的出借人遍布全国各地、同一出借人投资多个不同借款人标的、出借人与所投资的网贷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等问题,导致出借人司法诉讼难度大、维权渠道不畅通、诉求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回应,致使出借人情绪失控,矛盾不断积累。若P2P网贷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一般需要经历3-5年,有些即便侦查审判执行完毕,绝大多数出借人无法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和利息,有些甚至血本无归,造成涉案群众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些均严重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P2P网贷风险处置给我国金融治理的启示及监管对策
1.加强全覆盖金融监管,消除监管空白。我国P2P网贷行业无序发展引发的惨痛代价,再一次验证了统筹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以及加强金融监管的关键性。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明,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做到“全面”,也就是说加快构建全覆盖金融监管机制,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是当前防范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当前“一行一总局一会”的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已建立,下一步要推动“五大监管”系统全面有效落实落地,不断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国家层面亟须加快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不断完善健全金融法治,加快修订现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金融稳定、地方金融监管等法律法规,明确将所有金融业态纳入法律法规规范范畴,为全覆盖金融监管“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提供法律遵循。要统筹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加强新金融业态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加快出台新金融业态监管规制,将新金融业态特别是游离在“监管空白”地带且风险隐患较高的金融业态纳入常态化监管,厘清中央和地方监管职权职责,补足监管漏洞,细化监管措施。构建多维立体的“五大监管”监管架构,加强金融机构或组织的法人、公司治理、市场准入的管理,做到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事后也要管事前、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坚持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统一监管,加强金融机构股东行为穿透、资金流向穿透和业务实质穿透,实现金融监管覆盖机构全周期、风险全过程、业务全链条,确保金融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
2.加强高质量普惠金融,提升服务能力。 从“互联网+”普惠金融的角度来看,P2P网贷业务为部分融资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户及“三农”等领域经营主体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从P2P网贷机构转型路径来看,有实力的头部P2P网贷企业转型为金融科技公司,故P2P网贷行业的发展与消亡为我国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特别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经验和教训。也就是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决不能割裂开,只有不断优化融资结构体系,提升融资服务质量和效能,才能真正做到“开正道堵邪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设金融强国的宏伟目标,部署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要发挥好金融的独特作用,促进金融与科技、绿色、养老、数字等产业深度融合,助推高质量普惠金融发展。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聚焦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三农”、民生等领域,结合产业特色、企业特点、技术优势、发展周期等,用好普惠小微贷款、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创新知识产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收账款、动产等抵质押担保贷款方式,提供差异化、特色化、定制化的普惠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科技手段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数字普惠产品体系,加快健全数字普惠产品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授信审批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及风险评估的精准度,切实提高小微企业、个体户、涉农主体、科技型企业等金融服务可得性。
3.加强全链条监测处置,严惩非法金融。随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各地虽逐步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但对于非法金融这一大概念还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对一些新金融业态的非法性认定以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日常监管、处置处罚等方面制度还不够完善,致使打击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在实践工作中受到极大的限制,故健全非法金融活动全链条监管,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全链条工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国家层面,仍需健全完善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尽快建立健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系统,收集整合各类涉金融领域高风险企业相关的资金交易、行政执法、金融监管、工商注册登记、涉法涉诉等数据,针对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构建符合其特征的数据监测模型标准,进而强化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的精准性和及时性,实现“打早打小”。同时,推动金融监管关口前移,建立非法金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加大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市场监管以及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协同联动、联合执法力度,加强非法金融活动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提高早防早治、精准处置能力,坚决打击惩治非法金融。加强金融领域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健全金融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约束制度,常态化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工作。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反洗钱法》,完善监测预警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监测非法金融活动的“前哨”作用。
4.加强靶向式宣传教育,维护人民权益。做好新时代的金融工作,必须坚守金融工作的人民性。金融监管部门应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源头预防,加强人民群众金融素养培养和金融安全教育,积极发动各行业部门、各类企业、各社会组织、街道网格员等社会各界力量,针对农牧户、新市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低收入人口、老年人、残疾人、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常态化精准化系统化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引导人民群众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投资观念,提升人民群众理性维权、合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增强人民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金融、及时识别非法金融、坚决防范非法金融的能力,营造全民防范和抵制非法金融的良好氛围。金融监管、信访、司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受损群众维权投诉机制,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投诉受理渠道,优化投诉受理处理流程,缩短投诉处理时间,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合理合法诉求。针对涉众型非法金融刑事案件,公检法等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向利益受损群众公开案件相关信息,保障利益受损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防止因信息不对称积累社会矛盾、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非法金融宣传广告的监测和治理,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加强互联网用户信息内容的管理,严禁发布、传播非法金融相关信息和广告,防止人民群众轻听轻信、上当受骗。金融机构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全流程管控,规范金融产品销售管理和金融机构员工管理,及时提示金融风险和披露风险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安全等基本权利。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