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阶智驾新场景下的保险制度设计

2025-02-10 00:00:00王家骏
检察风云 2025年2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保险制度投保

虽然有开发机构曾表示,自动驾驶汽车的实际出险率为人类司机的1/14,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该类车辆所产生事故责任的担忧却日益加重。于是,高阶智能驾驶新场景下的机动车保险制度成为决定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未来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

机动车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难题

未来,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将给我国现有机动车保险制度带来新的挑战,主要面临的难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投保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有机动车保险主要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组成,后者分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在责任保险部分,两类保险均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为投保人,以合法驾驶人为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为责任基础。

可见,现有保险制度的功能是替代“人”的责任,汽车本身的风险并不在承保的范围之内。但是,在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场景下,“驾驶员与乘客”“载具与产品”“车辆系统与道路系统”之间关系逐渐模糊,尤其是在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应用场景下,人类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已居于次位。倘若仍以驾驶人为保障对象,在仅因自动驾驶系统造成事故的情形下,现有理赔条款就无法适用。

因此,是否由车辆制造者或系统设计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以承担对受害人的赔付责任,便成为该领域值得关注的新课题。

第二,风险因素与侵权类型的复杂化。

除了传统的驾驶风险和机械风险,自动驾驶汽车还面临着网络安全风险、算法风险和智能基础设施风险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保险条款的设计和费率的确定更为复杂。此外,高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可为人类提供对话、搜索、咨询等互动型服务,在该过程中车内人员也可能因算法歧视、算法错误等原因,受到误导、歧视甚至攻击。

在相对应的保险产品设计上:一方面,基于现有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以及各类主体维护商业秘密的考虑,使得保险公司在获得自动驾驶汽车相关风险数据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障碍;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在我国所占比重仍然较少,使得保险产品的设计中缺少足够数量的数据支撑。

第三,现有保险法规则的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向其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风险情况。但是,自动驾驶汽车较传统车辆风险因素更为多样,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并非完全取决于驾驶人。在对自动驾驶汽车投保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难以对智能系统所蕴含的风险进行准确理解和告知。因此,是否需要系统设计者、车辆制造者等提供信息的告知或提供资料,也是现有规则下需要面对的问题。

第四,交通事故中刑民交叉问题与保险赔付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于2023年11月下发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中第34条规定,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有观点认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系因设计缺陷时,可通过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设计者等的刑事责任。

根据现有商业险条款,对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合法驾驶人的犯罪行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若保险制度不能对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现阶段不可消除的问题进行赔付,则将大大削弱保险制度对受害人保障的完善性。

全球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制度探索

对于传统车险制度在自动驾驶情景中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不少国家已着手开展新的探索。

就国内而言,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中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通行试点前,试点适用主体应当为车辆上路通行购买交强险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在地方实践中,《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及《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均要求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活动的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

未来,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将给我国现有机动车保险制度带来新的挑战

就域外而言,部分国家对自动驾驶汽车已开始采取更为统一且具有针对性的保险制度设置:

英国于2017年出台的《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必须实现保险全覆盖,规定了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的直接赔偿制度。其在2018年出台的《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中则明确了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和责任规则。

日本于2019年对其《道路交通法》进行了修正,要求汽车保险业务至少涵盖由L3级自动驾驶汽车引起的事故。若损害是因车辆的缺陷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

德国在其2021年通过的《道路交通法——强制保险法》修订案中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同时要求其需要为技术监督员购买责任保险,为技术监督员可能面临的索赔提供保障。

比较来看,我国实践中提高保障额度等方式固然可以缓解人们的担忧,但在投保模式、费率厘定等方面,尚未对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设计针对性的规则。虽然地方政策均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但保险公司在进行开发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障碍,现阶段不同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也仍多采用传统的“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的组合方案投保。

保险制度创新设计刍议

笔者认为,自动驾驶技术给现有保险制度带来的挑战,更多地来自于高级别人工智能技术对车辆控制权的“入侵”,这改变了原有保险制度的基础。在制度设计上,除了需要与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相互连接,构建符合私法逻辑的保险合同框架外,还需通过监管规则的设置确保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自动驾驶汽车专属保险的构建设想

首先,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对自动驾驶汽车仍然需要设置统一的保障制度。只要以交通事故为承保事故的保险产品,均需在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对受害人统一直接承担赔付责任。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允许受害人向其他应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追偿。

其次,在投保模式的设计上,可确立“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以确定适格投保人。若车辆的实际控制力属于车内驾驶人或后端监督员,则仍应以“人”为投保主体,以合法驾驶人或监督员为被保险人;在高级别自动驾驶场景中,若汽车已脱离人类操纵,而主要受到智能系统的控制,则应以系统设计者或汽车制造者为投保主体,以产品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对受害人实现直接赔付。

最后,对于智能终端所产生的误导、歧视等问题,也应设计单独的保险产品或条款予以应对,从而对车辆使用者遭受的侵害予以第三方补偿。

监管规则的设置

首先,通过监管实现保险费用的公平分担。风险因素的增加必然导致整体费率的变化,在确定统一赔付的基础上,需要以监管规则引导确定车辆生产者、系统设计者、后端监督者等所带来的风险因素,进而在销售过程中直接实现对保险费用的分配,防止所有投保成本集中在车辆的终端消费者身上。

笔者认为,在制度设计上,除了需要与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相互连接,构建符合私法逻辑的保险合同框架,还需通过监管规则的设置确保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其次,通过数据共享促进保险产品的设计完善。监管部门应在现有数据保护的立法要求下,促进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系统设计者、使用者、保险公司对风险信息的共享,从而帮助保险公司准确设计保险条款和厘定费率,降低投保人的整体投保成本。

最后,利用数字技术实现保费厘定的精准化。应允许汽车的制造者和保险公司在合法范围内,通过智能系统对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习惯和自动驾驶系统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实现保险费率的精确化和个性化,以鼓励各类主体不断改进驾驶行为以及汽车制造、系统设计的优化,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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