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改革重点。深入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改革措施,把握其基本精神,对于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涵盖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体现了全过程的民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要用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利益得到维护和实现。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点是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形式主要是听取审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经常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来开展,主要形式是:听取审议有关国家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决算,开展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以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其他的法定监督形式。当前需要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人大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要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要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认真审议人大代表议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完善人大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提高人大信访工作质量和水平,做好意见吸纳和反馈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群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群团工作是党通过群团组织开展的群众工作,是党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工作。群众性是群团组织的根本特点。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要以群众为中心,让群众当主角,而不能让群众当配角、当观众。要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改革和改进机关机构设置、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坚持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挖掘服务资源,坚持从群众需要出发,更多把注意力放在困难群众身上,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成为群众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知心人、贴心人。
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真谛。适应十八大以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突出了人民政协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赋予了人民政协更大更多更高的协商职责。人民政协之所以是专门协商机构,乃在于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将协商民主贯穿于履行全部职能的全过程。政协协商具有常态化特点,不是阶段性的,而是长期性的;不是临时性的,而是经常性的。政协协商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做到政治协商聚焦大事、参政议政关注实事、民主监督紧盯难事。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决定》强调加强“三个机制”建设。一是健全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的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表明要通过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水平来强化资政功能,通过提高意见充分表达水平来强化民意功能,通过提高广泛凝聚共识水平来强化团结功能。人民政协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更加精准凝练协商主题,更加深度开展协商议政,更高质量进行建言献策,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汇聚起实现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二是加强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联系群众、服务人民机制建设。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人民政协要健全社情民意表达和汇集分析机制,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要完善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引领、听取意见、反映要求、凝聚共识、增进团结、汇集力量的工作。要发挥政协委员履职“服务为民”活动平台作用,引导政协委员立足岗位实际、发挥专长优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三是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需要完善政协民主监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重要任务,要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正确方向,坚持协商式监督定位。要着眼于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效,聚焦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增强监督议题的精准性、议政建言的深入度,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要完善民主监督形式,开展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调研监督、专项监督。要规范民主监督工作程序,形成监督有计划、工作有方案、实施有组织、审议有程序、办理有反馈、结果有报告的工作格局。要规范民主监督工作机制,从知情明政、协调落实、办理反馈、成果运用、权益保障等方面,加强机制保障。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发挥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整体优势。
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主要由七个协商渠道所构成,只有把各协商渠道的独特作用都充分发挥出来,才能形成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决定》提出:“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丰富协商方式,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是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是我国政党关系和谐的重要体现,协商的重点是中共重要文件、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国家和地方领导人建议人选等。人大协商是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的协商,协商的重点是立法协商。政府协商是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而开展的行政协商,协商重点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问题。政协协商是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而开展的政治协商,协商的重点是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团体协商是围绕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而开展的协商,协商的重点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事关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问题。基层协商是基层组织为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开展的民主协商,协商的重点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基层决策和工作。社会组织协商是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而开展的协商,协商的重点是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各类协商都形成了自己的协商平台,如政党协商的专题协商座谈会、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的“直通车”平台,人大协商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平台,政府协商的听证会平台,人民政协的双周协商座谈会平台,人民团体的群众之家的平台,基层协商的民情恳谈会、乡村论坛、社区议事会等议事协商平台,社会组织的与党委和政府沟通交流的平台。这些协商平台都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加以完善,使之在协商民主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加强党对各类民主协商活动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使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一体化运作,形成上下互动、左右相连,呈现多样化、立体化的格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是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原则。决策之前进行协商,有利于集中民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使决策的效益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有利于集中民力,使决策更加完善、更有执行力,解决决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因此,要健全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使党和政府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基层民主的国家制度保障。基层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基层民主参与主体最广泛,涉及群众利益最直接,民主实践形式最丰富,直接体现和影响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水平。健全基层民主制度,首先是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包括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城市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拓宽基层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此,就要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要完善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开办事程序,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切实保障和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民主权利,坚持工人阶级的国家领导阶级地位,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工会法》有关规定,不管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还是集体、个体、私营企业,都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决定》提出:“完善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形式”。落实这一新要求,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协商民主、职工利益保障发展、合理化建议等制度,为广大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参与国家治理打开更广阔的通道。
(本文作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