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超大型数字平台试图通过双轮垄断,将轴心市场的垄断地位拓展延伸至其他市场,其所带来的市场支配地位的“加速累积”效应可能会压制创新,同时可能损害消费者福利,并带来数据集中、产业集中、舆论集中等风险。然而,传统的垄断行为规制路径在适用时通常会出现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垄断行为“强制性”认定标准难以适用、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失灵等困境,无法应对双轮垄断所带来的潜在“结构性障碍”,建议引入事前监管工具,在完善数字市场竞争分析理论的基础上,树立全链条的市场监管理念,推进平台分类分级,根据类型和等级,细化不同的监管强度和监管手段,从而对双轮垄断进行有效规制,从源头避免其负面影响。
关键词:双轮垄断;超大型数字平台;事前监管;竞争分析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5)02-0042-04
On the Ex Ante Regulation of Dual-Monopoly by Super-Large Digital Platforms
Yu Xinran
(School of Cyber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super-large digital platforms are attempting to extend their monopoly in core markets into adjacent markets through a dual-monopoly strategy. This results in an “accelerated accumulation” of market dominance, which may suppress innovation, harm consumer welfare, and lead to risks such as data concentration, industrial consolidation, and media control. However, traditional antitrust regulatory approaches face challenges in this context, including difficulties in defining relevant markets, the inapplicability of “coercive” criteria for monopolistic behaviors, and the failure of merger notification standards to address dual-monopoly-related issues. These limitations prevent adequate response to the potential “structural barriers” created by dual-monopolies.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hese challenges, this paper proposes the introduction of ex ante regulatory tools. It advocates for refining competition analysis theories in digital markets, establishing a full-chain regulatory mindset, and advancing the classification and tiering of platforms. By tailoring the regulatory intensity and methods according to platform type and tier, this approach aims to effectively regulate dual-monopolies and mitigate their negative impacts from the outset.
Keywords: dual-monopoly; super-large digital platform; ex ante regulation; competition analysis theory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崛起,数字平台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和社会的核心。然而,部分巨型平台企业凭借着互联网市场中“先到先得”的优势,借助海量的数据资源积极地向其他市场领域拓展业务,试图将在基础业务市场的垄断势力延伸至其他市场。在此背景下,国内外反垄断机构纷纷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罚,但单纯的事后处罚并不能彻底解决双轮垄断的问题,其所带来的降低市场可竞争性、抑制创新、减损消费者福利等竞争损害无法随着事后反垄断处罚执法而消解。如何对双轮垄断进行有效规制,从源头避免其负面影响,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超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
(一)生成机理
双轮垄断是一种在数字经济模式下生成与演进的混合型与集成型垄断行为形式,这种垄断行为的主要施行者为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1]。其实际上由两轮垄断构成,第一轮垄断是在轴心市场的初始垄断,在该层面,超大型数字平台通过“先到先得”以及资源、技术上的优势,迅速占据了轴心市场的主导地位。在确立了轴心市场的垄断地位后,这些超大型数字平台进一步利用在数字经济基础服务领域形成的流量、渠道、数据与资金优势,将其在轴心市场的垄断地位扩展延伸到与轴心市场相关的衍生市场,更加精准地分析用户需求和行为,从而在衍生市场中提供更加个性化和高效的服务,进一步加强其在衍生市场的垄断地位,形成正反馈的循环。
(二)竞争损害
1.多数字市场领域可竞争性降低
在双轮垄断中,超大型平台为了在衍生市场中传导垄断势力,采用两种主要方式。一是通过借助平台的流量、资源和人才优势,进行内部开发和推广,迅速占领新兴市场。二是直接收购在衍生市场经营的目标业务的企业,通过注入自身所积累的大量数据和用户资源,迅速整合新收购的业务,并在衍生市场中建立起强大的市场地位。这些策略都导致了市场的集中度上升,不仅在轴心市场,也在衍生市场中显著降低了数字市场领域的可竞争性,对整个数字经济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竞争损害。
2.抑制创新
超大型数字平台的双轮垄断同时也会抑制行业的创新活力。一旦这些平台企业在市场中建立了垄断地位,它们往往倾向于推出自身的技术标准和解决方案,而不是采用更为开放和共享的方式。同时,由于它们已经失去了真正的竞争对手,超大型平台企业通过内部开发或大规模收购方式获得市场主导地位后,往往缺乏进一步创新的动力。对于中小型企业和新进入者而言,准入门槛的提高,使其难以获得足够的资源和机会来进行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阻碍了市场上新思路和新技术的涌现。
3.消费者福利减损
这一生态系统的形成通常伴随着平台对外部竞争者的封锁或限制,以及生态系统内部的自我优待等行为。这一过程对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造成了明显的减损。此外,锁定效应和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无法对占主导地位的平台施加任何明显的竞争压力。因此,平台可以降低服务质量,特别是通过减少隐私保护,而不会引起明显的反响。这种不对称的信息流通,导致了平台在处理消费者数据和制定交互政策时的不透明性,给消费者带来了潜在的负面影响,包括数据泄露和安全风险。
二、超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规制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超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规制困境
1.混合型市场力量导致相关市场界定困难
相关市场界定是识别竞争对手、衡量经营者市场力量以及竞争损害的前提[2]。在双轮垄断的情境中,超大型数字平台往往提供多种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之间可能存在交叉、互补或替代关系,多边市场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以及单边市场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差异化等混合型市场力量促使数字平台生态系统不断构筑,市场边界进一步被打破[3]。而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中以价格中心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往往不能充分反映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在不同市场之间的竞争关系和影响。以质量为基础的假定垄断测试法,CLA法的定量分析法CLA法(Corrected Lerner Index,修正的勒纳指数)是评估市场竞争力和垄断行为的重要工具,其对原有的Lerner指数进行了调整,通过加入市场集中度、产量规模等变量,修正边际成本的估算方法,能够更精确地衡量市场中的价格成本差距,从而更有效地识别市场的竞争水平和潜在的垄断行为。在尚未获得广泛认同的情况下也未能将双轮垄断的复杂结构完全纳入分析之中。
2.双轮垄断非强制性对垄断行为认定标准的挑战
在数字经济领域,超大型数字平台的双轮垄断行为的非强制性特点使得现行的垄断行为认定标准面临严峻的挑战[4]。超大型数字平台一般不需要直接强制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采取某种行为,它们可以借助算法和数据资源,间接、但非常有效地影响市场的竞争格局。此外,其还可以借助其作为其他经营者获取数据和流量的渠道的关键地位,通过限制或者拒绝竞争对手获取数据或者流量的方式实现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市场传递[1]。这种非强制性的市场力量传递,使得传统的将“强制”作为构成垄断行为认定的核心要件的认定标准难以适用,部分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双轮垄断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制。
3.经营者集中申报评估标准失灵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数值设定决定着反垄断执法机构对集中行为的审查触发门槛,其中与商品交易量、营业额等紧密相关的市场份额则是决定经营者集中实施过程中是否有必要申报的关键要素。如前文所述,超大型数字平台为了迅速占领新兴市场,往往会选择直接收购在衍生市场经营目标业务的企业,通过注入自身所积累的数据和用户资源,整合业务,获取具有优势的市场地位,被收购的经营目标业务的企业,往往是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的初创企业。而目前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评估标准无法很好地适应数字经济的特征,出现一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评估标准失灵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双轮垄断会产生显著的混合市场力量,但在传统的反垄断分析中,对涉及跨市场的市场力量分析并不作为重点予以关注,这不仅是因为其很难发生,而且因为“混合”本质上仅是特定几个市场力量的简单相加,不会产生“1+1gt;2”的妨害竞争后果。但是,超大型数字平台的双轮垄断所造成“混合”并非特定市场力量的简单叠加,看似毫不相干的业务也会通过用户和个人数据紧密连接,相互促进扩张并巩固核心业务市场地位[5]。
这种混合市场力量对于竞争的损害,在目前的反垄断理论及实践中相对难以准确评估。在反垄断中,市场份额通常会作为评估市场力量的决定性因素,但某一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并不能说明双轮垄断情境下企业的市场地位,这是因为此时企业的市场力量主要来自其资产和能力的集合[6]。在实施企业并购时,收购方将获得一套资产和能力的所有权,这套资产和能力将与其现有资产和能力相互作用,并可进行组合和重新部署。如果只关注狭隘的“产品市场”,而忽视这种相互作用在多元化资本扩张战略中的作用,将无法全面评估可能造成的竞争损害。此外,双轮垄断会放大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的影响,导致普通企业在直接的层面上与实施双轮垄断建立自有生态系统的超大型平台企业进行实际有效竞争的可能性很小。这种潜在的“结构性障碍”,对传统的反垄断方法论提出了挑战。
三、事前监管在双轮垄断规制中的运用
(一)事前监管工具的独特性和必要性
事前监管,与传统的事后监管相对,强调在潜在的反竞争行为发生之前进行干预。事前规制不以界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衡量损害后果为前提,而是以事前确立的统一具体的规则来设置合理标准,确保平台履行义务。这就很好地避免了双轮垄断情境下,超大型数字平台的市场力量传导和影响跨越多个市场领域,导致相关市场界定十分复杂的问题。同时,引入事前规制也是应对双轮垄断的非强制性对垄断行为认定标准的挑战的有效途径,这是因为在双轮垄断的背景下,超大型数字平台往往通过巧妙的算法和数据驱动的手段影响市场格局,而这种行为不一定涉及直接的、强制性的措施。而事前规制并不依赖于强制性行为的实施,其通过在数字平台生态系统内设立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使数字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就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降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二)域外超大型数字平台反垄断事前监管体系
1.欧盟《数字市场法》“守门人”制度的建设
欧盟理事会在2022年7月通过了《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 Act),在立法上首次提出了“守门人”制度作为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和规制的新路径,为可以认定为“守门人”的超大型数字平台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基础性义务与裁量性义务。同时,《数字市场法》还构架了一套持续对“守门人”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估和监测的执法框架。委员会根据数据评估和市场调查确定核心平台服务提供者达到“守门人”认定条件之后,同平台进行对话,为其确定相应的“守门人”义务,并持续公布更新“守门人”名单和其应当遵守的义务。这实际上是确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竞争合规管理制度,包括竞争合规组织领导,竞争合规管理制度和竞争合规运行制度等。
2.德国“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力”的引入
2021年,德国对其反限制竞争法进行了第十次修订,针对超大型数字平台利用混合型市场力量在多边市场显著影响竞争机制的问题,突破了局限于单一市场评估企业市场地位的传统范式,创设了关于数字平台企业“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力”的评判基准体系。根据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9(a)条规定,执法机构可基于数字平台在单一核心业务市场的经营情况做出跨市场竞争影响市场力量的认定[7],并为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力”的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增设了额外的行为规制和要求。
四、我国超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事前规制路径优化
(一)树立全链条市场监管理念
鉴于超大型数字平台网络外部性、锁定效应、数据驱动等特点,传统的反垄断监管策略可能难以对超大型数字平台产生预期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数字平台的全链条,即从其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科学的监管。这意味着监管不仅要关注平台的输出结果,还要深入挖掘其内部运营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安全性,以及其对整个产业链的潜在影响。同时,由于超大型数字平台在多个市场中都有所涉及,监管机构必须超越单一市场的局限,对平台在多个市场中的综合行为进行评估。这种跨越多元市场的全景式视角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一个宏观、整体的视野,从而更为系统地理解数字平台的市场行为,并据此制定出更为合理的监管策略。
(二)完善数字市场竞争分析理论
传统的竞争分析理论通常以市场份额为核心指标,在解释企业在多个市场中的相互关联性和影响力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对数字市场竞争分析理论进行革新与完善,更加注重数字经济领域内数据、用户、技术等要素的影响。此外,由于超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往往会使轴心与衍生市场相互交融,因此,需要建立更为灵活的市场结构分析框架,以更好地应对数字生态系统中的多元市场关系。此时,可以引入网络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对于企业资产与能力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如何通过收购演变而影响整个市场的竞争进行建模的基础上,分析不同市场组合成的网络关系,在“产品关系”和“能力关系”两个维度上对于双轮垄断中的市场力量进行评估。
(三)根据平台分类分级细化监管手段
2021年10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前者根据平台的连接属性和主要功能,将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三个级别;后者则根据不同的平台级别对经营者赋予了各项责任。基于超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风险,在根据平台用户规模和主要功能对其进行分类分级的基础上,除了考虑用户规模和主要功能外,监管机关应加入对超大型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和市场特征的综合考量。此外,监管机关还有必要创新监管手段,借助大数据分析等科技监管模式,动态地评估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控制的平台系统、大数据资源、注意力资源,对双轮垄断格局下超大型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预警性监测和评估[8]。可以通过分析用户行为、平台策略等信息,预测可能的市场失效和竞争问题。这有助于提前识别并干预潜在的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五、结束语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超大型数字平台的双轮垄断问题已对全球竞争治理提出严峻挑战。由于其跨市场扩张的复合型垄断力量,传统事后反垄断措施在应对双轮垄断中的效果受限。因此,构建有效的事前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本文在剖析双轮垄断的生成机制与竞争损害的基础上,提出了事前监管的理论框架与政策路径,以期从源头预防垄断行为。未来,通过完善跨市场竞争分析理论、优化全链条监管思维,并实施分级分类的精准监管,有望有效应对双轮垄断对创新、市场竞争及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为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翟巍.数字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力行为反垄断规制范式:基于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订视角[J].上海法学研究,2021(2):14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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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明,黎业明.互联网平台滥用杠杆优势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J].管理学刊,2021(2):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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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翟巍.《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数字化改革的缘起、目标与路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订述评[J].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2020(00):25-37.
[8]翟巍.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双轮垄断的规制范式[J].财经法学,2021(1):18-31.
作者简介:余欣然(2000—),女,汉族,安徽芜湖人,单位为武汉大学国家网络安全学院,研究方向为人工智能法学、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数据治理。
(责任编辑: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