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进共同富裕: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发展

2025-01-16 00:00:00李岩
领导文萃 2025年2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共同富裕救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国进入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新阶段。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认识党中央关于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我国民生事业的发展状况如何?怎样理解保障改善民生与推进共同富裕的辩证关系?如何看待兜底性民生及其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未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如何通过推进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把民生底线兜牢兜好?针对这些问题,本刊特约记者专访了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会长王杰秀。

《领导文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国进入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新阶段。如何看待党中央关于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

王杰秀: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最大优越性,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推动共同富裕作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就要求我们:

一是充分认识共同富裕的重要意义。共同富裕不仅是一个经济层面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是否稳固、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从政治的视角看,共同富裕是党长期执政之基。党的执政基础是否稳固,取决于能否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最集中体现,更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根本举措。从经济的视角看,共同富裕是高质量发展之源。共同富裕是富裕和共同的结合,发展仍是我国第一要务,没有经济发展就没有富裕,当然也就实现不了共同富裕。从共同和富裕关系的视角看,实践证明效率和公平是相辅相成的,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收入分配公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贫富悬殊则会拖累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

二是深刻理解共同富裕的核心内涵。第一,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不是部分人部分地区的富裕,更不是少数人的富裕。共同富裕的人民属性,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这就要求发展确保“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也不掉队”。第二,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我们要处理好“富口袋”和“富脑袋”的关系,更好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第三,共同富裕是承认合理差距的全民富裕。共同富裕不是“均贫富”,更不是“劫富济贫”。抹平一切差异是违背社会运行规律的,也是无法做到的。

三是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共同富裕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其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有充分估计,办好这件事,等不得,也急不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国推动共同富裕进入新阶段。在这一阶段,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也将进一步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领导文萃》:民生事业是共同富裕的重中之重。我们该怎样理解保障改善民生的意涵,及其与推进共同富裕的辩证关系呢?

王杰秀:“民生”是中国特有的词汇,这里的“民生”是指黎民百姓的生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在整个发展过程中都要注重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同时以列举的方式系统阐述了民生工作的外延,脱贫攻坚、收入、就业、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住房、民政、社保、养老、交通、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都是民生工作。由此可见,民生的范围很广、内容很多,凡是关乎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事情,都属于“民生”范畴。

保障改善民生和共同富裕密不可分。一方面,保障改善民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和前提。通过保障改善民生,提高教育、医疗、就业、社保、养老等公共服务水平,可以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从而为共同富裕创造条件。国际经验也表明,社会救助政策实施得好,可以帮助困难群众建立对未来更加稳定的预期,有利于保持良好身心健康状态,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也会有更强的消费意愿,促进经济增长,从而推进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共同富裕是民生保障的目标,指出了民生保障的方向,为保障改善民生注入强大动力。

共同富裕是包括困难群体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富裕,兜住底、兜牢底、兜好底,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救助是实现困难人群共同富裕的首要措施。

《领导文萃》:正如您前面谈到的,民生的范围很广、内容很多,其中兜底性民生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对此,您可否做一些介绍?哪些群体是兜底性民生保障的对象?在改革开放后是怎样一个探索过程?当前兜底保障面临着哪些任务?

王杰秀: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强调“做好兜底性民生建设”。2024年9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守住兜牢民生底线”。万丈高楼平地起,兜底性民生是关键。

共同富裕是包括困难群体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富裕,兜住底、兜牢底、兜好底,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救助是实现困难人群共同富裕的首要措施。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对困难群体的救助,这一点已经被国内外实践所证明。实现共同富裕的驱动因素很多,社会救助可以说是其中发挥基础稳定效用的“底座”,没有社会救助,共同富裕就成色不足,甚至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后,原有集体或单位的保障和救助功能不断弱化,社会救助进入到制度化转型过渡阶段。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低保制度在全国实现了基本普及和“应保尽保”,步入了法治化发展轨道。同时,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制度也不断建立和发展完善起来。2014年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个传统的分散救助项目和社会力量参与一起,作为基本内容整合起来,确立了完整清晰的“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和制度框架的正式确立。近年来,全国各地社会救助工作围绕基层能力提升、兜底能力增强、对象精准认定、服务类救助推进、社会有效参与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建设打造了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围绕守住基本民生底线、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作出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并且明确了到2035年的建设目标要求,从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深化“放管服”改革等重点任务方面作出了具体部署。同年9月,民政部、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也昭示着我国社会救助法律体系正在积极稳步推进,将进一步走向健全成熟。

当前我国兜底保障任务依然艰巨。截至2024年5月,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监测对象达到8015万人。据2024年2季度民政统计数据,全国城市低保对象648.4万人,农村低保对象3388.5万人,城乡特困人员474.7万,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187.3万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数1607万人。此外,还有规模庞大的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员、重度精神障碍患者、孤儿等。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困难群众,对照共同富裕的要求,必须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切实兜牢兜好民生底线。

就此而论,兜底性民生是关键,基础性民生是重点,普惠性民生是发展方向,三者层层递进、相互交融、统筹协同,共同构筑起我国多层次民生保障网,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石。

《领导文萃》:慈善事业也是共同富裕背景下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作为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改革开放后慈善事业大体经历了怎样的历程?

王杰秀:1981年7月,我国第一个全国性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彰示着我国步入了以专业组织运作为特征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时期。1982年,改革开放后第一部《宪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宪法依据。此后,爱德基金会(1985年成立)、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1988年成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989年成立)等官方主导的慈善组织陆续出现。1993年1月,我国首家以“慈善”为名称的社会组织“吉林省慈善总会”成立。1994年2月《人民日报》刊发《为慈善正名》一文,标志着慈善事业发展进入了春天。同年,中华慈善总会正式成立,表明慈善事业得到了党和政府、社会的正式认可。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从社会团体中分列出来,对基金会实行分类管理。这为我国慈善组织的设立、运作和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依据。同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慈善事业第一次写入党中央的重要文件。2008年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年。汶川地震激发了全社会的慈善热情,据统计,当年全国慈善捐赠首次突破1000亿元。与此同时,民政部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并于2008年设立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地方民政部门也相应设立了管理慈善事务的内设机构。

进入新时代,慈善事业在全社会工作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慈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标志性成果,在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推动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4年1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首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慈善综合性文件,明确提出了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培育和规范慈善组织,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6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慈善制度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2023年12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修订,并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强化了党对慈善事业的领导,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事业的定位作用和发展方向,完善了慈善组织的认定和监管机制,以及慈善活动的规范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在民生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方面,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可以进一步把民生底线兜牢兜好,为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民生基础。这也是未来我国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方向。可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慈善组织规模持续扩大,在扶弱济困、慰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安置等诸多领域,发挥着消除贫困、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要作用,我国慈善事业已步入了法治化、规模化的蓬勃发展阶段。

《领导文萃》:正如您所介绍,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事关共同富裕,现已经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那么,未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王杰秀:立足于为共同富裕奠定坚实民生基础的发展需要,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其与慈善事业的衔接:

一是建立更为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尽快出台已于2020年9月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救助法》,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体系的法律保障。在基本生活救助方面,不断提高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在专项救助方面,对一些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精准评估其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在救急难方面,建立“救急难”资金储备制度,突破户籍限制,对非当地户籍居民,由急难发生地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二是不断丰富社会救助方式。推动低收入群体迈向共同富裕,还应特别关注低收入群体在照护、心理、信息、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服务,切实满足困难群众的生存发展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巡访探视、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等服务。三是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效率。将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群等困难群体在内的低收入人口及时全部纳入监测范围,进行动态监测,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

社会救助是国家层面对弱势群体提供的公共性支持,其实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行政体系。慈善事业基于第三次分配,被喻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温柔之手”,主要依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社会参与度。两者虽然在目标群体、资金来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有差异,但其所承载的服务社会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和功能是相通的。

《领导文萃》:前面提到了救助和慈善事业的衔接,为什么会存在一个衔接的问题?如何衔接?如何通过推进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把民生底线进一步兜牢兜好,为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民生基础?

王杰秀:之所以要推进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主要是因为一部分群体在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待遇后仍然面临生存困难,也就是存在“兜不住底”情况,其中大病支出兜底难最为突出。这时候就需要慈善救助作为补充,针对社会救助的“缝隙”发挥“补漏性”的作用。特别是我国人口基数大,困难群众的总体规模决定了除政府的社会救助外,还需要慈善力量的有效参与,而且慈善力量具有独特的优势。社会救助是国家层面对弱势群体提供的公共性支持,其实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行政体系。慈善事业基于第三次分配,被喻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温柔之手”,主要依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社会参与度。两者虽然在目标群体、资金来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有差异,但其所承载的服务社会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和功能是相通的。加强二者的衔接发展,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手段,也是现代化国家建设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目前,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的最大难点是在信息方面,主要是需求端和供给端的信息对接和匹配的问题。换句话说,“管救助的”要知道慈善资源在哪儿,“做慈善的”要找到帮扶的对象。二者的有效衔接,需要社会救助和慈善帮扶两方面的主体能力都要加强。这样慈善帮扶的补充性功能才会发挥得更好。如果二者不衔接,就兜不住民生保障的底线。由于信息共享、沟通联动机制不畅,导致的救助资源闲置、救助覆盖“缝隙”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如果救助需求与慈善资源无法精准对接,必然影响社会救助的效果。

对此,一方面要进一步畅通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渠道,更好地回应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差异性救助需求。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在大病医疗筹资等方面,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需求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定医疗保障的乏力。虽然全国已登记认定慈善组织超过1.5万个,社会捐赠总额年均保持在1500亿元左右,但总体来看,我国慈善组织自身能力都需要进一步提升。一些慈善组织在法人治理、社会动员、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现代化要求还有明显差距,限制了其参与社会救助的效率和效能,同时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现象并存,也影响了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在兜底保障中的作用发挥。因此,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措施的贯彻落实,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慈善“温柔之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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