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数字乡村背景下,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合法权利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议题。从数字排斥转为数字包容的视角出发,尝试剖析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理论框架。研究发现,当前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现实症结主要表现在制度排斥、组织排斥、技术排斥与文化排斥等4个方面。基于此,提出从顶层设计层面探索制度包容的长效机制、从协同共治层面塑造组织包容的主体环境、从资源嵌入层面重视技术包容的研发应用、从全民共享层面传递文化包容的数字温暖的建议,以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排斥;数字包容;数字乡村
中图分类号:D422.6;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24)10-20-4
DOI:10.19345/j.cnki.1674-7909.2024.10.004
0 引言
数字乡村建设作为新常态下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抓手,是实现“数字中国”的关键。为了积极推进数字乡村新业态、新发展,赋能乡村振兴,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强调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分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激发乡村振兴内在动力。然而,数字科技特性复杂、社会内在结构存在缺陷、虚拟空间秩序紊乱等共同作用,导致数字资源分配不均衡、出现制度性排斥、主观上产生偏见,使部分乡村数字主体处于不利地位,进而衍生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残障人士、妇女和儿童等,也包括新兴“数字难民”,即城市边缘群体,如来自乡镇的打工者等[1]。伴随数字化进程的推进,数字强势群体与数字弱势群体间逐渐表现出“数字鸿沟”。“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致使数字化主体资源分配不均。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既是国家战略部署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均衡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数字人权、实现数字反哺的必然举措。
1 研究综述
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较多学者研究了“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议题。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第一,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内容剖析。学者通过揭示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以“权利束”形式更具体地呈现数字弱势群体几大权利,主要包括隐私权、知情权、个人信息权、数据权以及其他社会权利,如社会保障权和劳动就业权等[2]。第二,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现状研究。学者认为,政治权利的剥夺性丧失、经济权利的渐进性遗漏与社会权利的弱化性消失,均体现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不足[3]。第三,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问题形成的原因剖析。学者认为,忽视公民的数字化人格与利益是问题的根源。法律层面的平等享受资源的权利保障不均、结构层面的管理架构的不健全,以及过程层面的管理流程的不民主、不完善等均是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困境的关键原因。第四,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解决策略研究。学者主要从构建力量均衡的权利义务再分配制度框架,确立“数字人权”与“倾斜赋权”保障理念,协调多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丰富权益保障的救济路径等方面,提出化解权利保障不足的方法[4],切实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但是,对于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策略研究主要基于宏观层面,缺乏更为具体的微观实践路径探究,缺少数字包容理论下从包容性视角出发的理论探究。基于此,笔者尝试引入数字排斥转化为数字包容的理论框架,探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遭受排斥的现实症结,并提出针对性的消解对策。
2 从数字排斥到数字包容:剖析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理论框架
2.1 数字排斥
数字排斥(Digital Exclusion)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有学者指出,在网络通信快速发展的数字化时代,因无法顺利使用网络技术而产生的被排斥感称为数字排斥。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数字排斥对于数字技术生活具有强渗透性。数字排斥作为社会排斥现象的表现形式之一,基于领域划分主要有数字经济排斥、数字生活排斥与数字社会排斥三大类。随着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实践,PARK[5]开始关注到数字弱势群体,并强调数字排斥作为数字包容的相对概念,会进一步导致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劣势,从而进入恶性循环。数字排斥损害数字弱势群体个人权益,削弱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资本与社会能力。
基于此,笔者认为数字排斥是指: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以数字弱势群体为排斥对象,反映数字弱势群体因信息获取能力的缺失而无法享受数字化成果的便利性,从而削弱该对象参与和享用公共服务的一种排斥现象。数字排斥主要可以划分为制度排斥、组织排斥、技术排斥与文化排斥4个类别。首先,基于制度排斥而言,当前未富先老与工业信息化交叠矛盾下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体系,未能切实满足数字弱势群体平等参与互联网使用的基本要求。其次,基于组织排斥而言,经济组织的逐利性行为与家庭组织的代际疏远都在无形中筑起数字弱势群体嵌入数字平台的障碍壁垒。再次,基于技术排斥而言,“接入端”层面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使用端”层面的产品设计操作难度大,以及“知识端”层面的数字素养有限与思维习惯固定等均使得数字弱势群体无法享受“数字红利”。最后,基于文化排斥而论,受制于社会舆论对于数字弱势群体的年龄歧视与刻板印象,数字弱势群体对于融入数字信息平台望而却步。在上述数字排斥环境下,数字弱势群体举步维艰。
2.2 数字包容
数字包容又被称为电子包容 (e-inclusion) 、数字融合、电子融合。数字包容一词最早出现于2000年10月,美国统计局发布的互联网发展报告“网络的落伍者:走向数字包容”表明,数字包容常表现在家庭互联网、个人互联网、残障人士互联网的利用状况与电脑普及率等方面。此后,作为数字排斥的相对概念,数字包容受到学界广泛关注,并于2006年被正式纳入欧盟政策话语体系[6]。对于数字包容的内涵,不同学者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但总体而言都是基于技术接入与使用、突破社会壁垒、消减数字鸿沟、参与社会活动、关注弱势群体等5个方面进行考量。笔者认为,数字包容是一种旨在消除数字社会结构不平等,从而实现数字弱势群体能平等、有效、安全地参与数字社会发展并享用数字社会发展成果的一种行动过程或行动状态。
笔者之所以将数字排斥到数字包容的理论框架引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研究中,主要是因为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契合性。一是治理目标契合。数字包容与数字排斥相反,旨在实现多元主体平等、安全、有效地使用互联网;而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也是体现人本主义的理念,重视数字边缘人的权益,协助他们破除技能与动能方面的障碍[7]。二是治理价值契合。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是为了增进民生福祉,保障特定群体权益,与数字排斥转为数字包容的价值取向一致[8]。三是治理主体契合。二者都强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通过加强政府引导、市场和社会参与,让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共享数字化发展成果,激发数字乡村发展动能。由此可见,将数字排斥到数字包容的理论框架引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研究中具有高度契合性(见图1)。
3 数字排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现实症结
3.1 政策层面:制度排斥
在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受到政策制定“隐性化”排斥的影响。一是技术使用的保护条款不全面。当前国务院办公厅仅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针对数字弱势群体中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的弱势群体的保障机制仍不足。二是数字安全的制度建设不完善。尽管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从总体上搭建了数据监管的框架,但就国家层面关键信息以外的个人数据的流通、处理等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9]。三是数字平等的保障政策不到位。当前,关于弱势群体平等权的保障,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条文,对于全面覆盖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具体保障手段和保障程序仍远远不足。
3.2 主体层面:组织排斥
不同组织扮演不同社会角色,在提供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时,无形中也在排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一是政府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斥。政府部门为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但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由于数字障碍无法有效使用电子政务平台,因此被排斥在外。二是企业组织提供数字产品的排斥。数字产品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忽略数字弱势群体的诉求,其市场性的特征表现为不愿意花费更多成本去回应数字弱势群体的特殊使用诉求,将市场中心转向数字强势群体。三是家庭组织提供代际反哺的排斥。随着数字化的发展,年轻劳动力扛起为家庭积攒财富的重任,乡村银发族在家庭角色不断弱化的同时也被逐渐排斥在社会边缘;距离远、时间长的代际分离也使得许多乡村空巢老人在代际支持上受限,家庭代际反哺欠缺。
3.3 资源层面:技术排斥
数字技术的深度嵌入在推动城市智慧升级的同时也加剧了数字鸿沟。数字鸿沟在本质上体现为数字技术的排斥。一是接入端层面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排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城镇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为83.1%,而农村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仅为61.9%,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差异大。二是使用端层面数字产品设计研发的排斥。数字化产品设计乏善可陈,为了迎合受众,软件设计花样繁多、操作难度大、产品使用门槛高,以上种种限制严重打击了数字弱势群体数字化设备使用的积极性。三是知识端层面数字教育素养应用的排斥。数字教育素养由数字知识、数字能力、数字意识以及数字伦理道德等4个要素构成。部分乡村居民缺乏基本的数字技能,同时对于数字世界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有限。
3.4 社会层面:文化排斥
现有文化环境非但没有减轻数字化的负面影响,反而将其固定化和扩大化。一是认知层面的文化排斥。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数字弱势群体边缘化的原因在其自身,或归因于其自身能力的限制,或归因于其自身意愿的抵触,而不是从社会支持系统层面进行省思。二是身份层面的文化排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不仅包括老年人、残障人士、妇女儿童,还包括外来务工人群。农民工常被冠以“社会边缘者”的身份称号,在数字化劳动市场上常被戴上有色眼镜,被排除在劳动就业范围之外。三是态度层面的文化排斥。当前社会渲染的“老而无用”的环境氛围在无形中助长了弱势群体的“心理年龄”,数字弱势群体互联网学习意愿降低,进而导致数字排斥感升高。
4 数字包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策略选择
4.1 顶层设计:探索制度包容的长效机制
顶层制度建设是弥合数字鸿沟的重要基础,也是建构数字包容的重要保障。首先,加快完善数字包容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政策以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益。其次,出台面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技术改造制度标准。一方面,要强化媒体平台的人性化改造,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另一方面,要加快数字技术标准转型升级,进一步清除数字障碍,引导弱势群体数字融入。最后,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与立法。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严厉打击窃取数字信息数据的违规行为,切实增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对网络使用的安全感,同时也表现出国家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关怀和重视。
4.2 协同共治:塑造组织包容的主体环境
构建数字包容体系,要重点探索政府、企业、家庭多组织维度的发展方案。首先,政府要确保公平分配。政府应提供数字转变的多种方式,保证数字利益的平等分配,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适应数字生活提供缓冲空间。其次,企业要引领技术普惠。头部企业要发挥带头模范作用,关注数字弱势群体的产品体验与数字获得感,重点关注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数字使用的障碍与难题,及时进行产品变革和创新。最后,家庭要加强数字反哺。家庭不仅需要注意数字反哺的节奏,还需要把握数字反哺的深度,也要积极提升数字反哺的技巧,保证数字反哺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4.3 资源嵌入:重视技术包容的研发应用
推动数字技术适老性与适弱性革新对于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技术供给方面要增加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覆盖面。政府应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及信息技术设备投入力度,面向“以人为中心”的开发战略,增加乡村地区信息技术机会及信息设备供给。其次,技术研发方面要塑造数字包容性环境。政府要以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需求为出发点,为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营造一个适老适弱的技术环境;而企业则要提供适合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使用的服务,不断优化设备应用,加强网络安全监测。最后,技术应用方面要强化乡村用户数字参与。政府要积极推进包容性技术的精准下沉,组织乡村数字弱势群体主动学习,真正实现技术赋能乡村数字建设。
4.4 全民共享:传递文化包容的数字温暖
数字包容不仅是政策、组织、技术层面的包容,更是文化层面的包容。首先,在文化理念上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发挥基层干部、乡村贤能、朋辈亲属的影响力,帮助乡村数字弱势群体融入数字生活。其次,在文化行为上要加大数字化知识素养教育的力度。要积极普及数字教育知识、延伸数字生活场景、完成数字教育任务,进一步强化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素养。最后,在文化氛围上要弘扬平等友爱的社会舆论。要打破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社会偏见,避免对该群体的数字行为产生先入为主的刻板印象,鼓励“数字原住民”积极帮扶数字弱势群体,创造数字包容友好的社会整体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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