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统计分析日常委托送检的陶瓷酒瓶报告时,发现不合格项目均为吸水率,测定值在5%~17%之间,大于行业标准QB/T 4254—2011《陶瓷酒瓶》规定的1%,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本文对标准内容、市场上流通的陶瓷酒瓶类别与对应标准吸水率指标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得出了陶瓷酒瓶吸水率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QB/T 4254—2011《陶瓷酒瓶》规定的不合理。同时,分析了其他陶瓷类标准的吸水率指标,发现部分标准也存在吸水率指标规定的不合理。最后,针对吸水率有问题的标准提出了修订建议,为今后标准的制修订提供参考。
关键词:陶瓷酒瓶,行业标准,吸水率,标准制修订,指标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4.16.019
0 引 言
目前,与陶瓷类酒瓶相关的官方标准只有行业标准QB/T 4254—2011《陶瓷酒瓶》,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只有极少数企业制定并执行企业标准,所以对于绝大多数陶瓷酒瓶生产企业,该行业标准是评价陶瓷酒瓶产品质量的唯一标准,是指导企业生产的重要依据,也是解决生产者与消费者纠纷的重要凭证。因此,QB/T 4254—2011《陶瓷酒瓶》对于陶瓷酒瓶行业的影响非常大,标准内容制定的合理将引领行业向前发展,相反,将阻碍产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在统计分析日常委托送检的陶瓷酒瓶报告时,发现不合格的报告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不合格项目均为吸水率。这引起了笔者的高度重视,为了找出原因,通过分析标准内容、市场上流通的陶瓷酒瓶类别及其对应标准中吸水率指标的情况并和QB/T 4254—2011《陶瓷酒瓶》吸水率指标进行对比,找到了问题根源。同时,分析了其他陶瓷类标准,发现一些标准也存在同样问题。最后,为了完善标准,针对该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供各方参考。
1 QB/T 4254—2011《陶瓷酒瓶》吸水率指标问题
1.1 从标准内容方面分析
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称的陶瓷是一个统称,包含了陶器和瓷器两种类别。以陶土为主要原料,经过加工,在一定的温度下烧制而成的器物属于陶器;以瓷土为主要原料,经过加工,在一定的温度下烧制而成的器物属于瓷器,所以,陶和瓷是不同的两种类别。但不管是陶土还是瓷土。都属于硅酸盐矿物质,所以,从更高层面而言,陶和瓷又属于同一类。因此,从QB/T 4254—2011《陶瓷酒瓶》标准名称分析,该标准既适用于陶器酒瓶,也适用于瓷器酒瓶。
QB/T 4254—2011《陶瓷酒瓶》标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标准适用于酿酒行业盛装食用不含气酒类的陶瓷酒瓶”[1],气酒是指含有碳酸的葡萄酒,常用玻璃酒瓶盛装,而非气酒类的白酒和黄酒常用陶器酒瓶和瓷器酒瓶盛装。因此,从适用范围分析,该标准同样既适用于陶器酒瓶,也适用于瓷器酒瓶,界定的适用范围与标准名称相对应。
GB/ T 50 01—2018《日用陶瓷分类》表1日用陶瓷分类:陶器的吸水率>5.0%,瓷器的吸水率≤5.0%[2],可以看出,国家标准把日用陶瓷分为陶器和瓷器两类,以吸水率5.0%为界线,大于5.0%的归为陶器,反之为瓷器。在GB/T 5000—2018《日用陶瓷名词术语》中,把瓷器分为细瓷器(吸水率小于或等于0.5%),普瓷器(吸水率小于或等于1%),炻瓷器(吸水率小于或等于5%)[ 3]。然而,QB / T4254—2011《陶瓷酒瓶》吸水率的技术要求却规定为“吸水率应小于1.0% ”[1],通过吸水率的技术指标把标准适用对象限定在小于1.0%的普瓷器酒瓶和细瓷器酒瓶,把吸水率等于1.0%的普瓷器酒瓶、炻瓷器酒瓶和陶器酒瓶排除在外,缩小了适用范围,造成了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比标准内容界定的范围大的问题,头重脚轻,前后不一致,违背了标准化对象原则[4]。
1.2 从市场上流通的陶瓷酒瓶类别与其对应标准中吸水率指标方面分析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陶瓷酒瓶主要有紫砂陶器酒瓶、日用精陶器酒瓶和日用瓷器酒瓶,都适用于装白酒和黄酒,从QB/T 4254—2011《陶瓷酒瓶》适用范围分析,上述三种酒瓶都应执行QB/T 4254—2011《陶瓷酒瓶》,因此,它们的吸水率都应小于1.0%,但这与产品的本质是冲突的。
GB/T 5000—2018《日用陶瓷名词术语》中把紫砂定义为“用质地细腻、含铁量较高的特种黏土制成的,呈色以赤褐为主,质地较坚硬而透气性能好的无釉陶器制品”[3],可知用于生产紫砂的原材料含铁量较高,又由于制品烧成温度在1100~1200℃之间,这就注定了紫砂陶器的吸水率较大。标准制定者在制定国家标准《紫砂陶器》时就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因此在GB/T 10816—2008《紫砂陶器》中,就规定:“壶类,杯类,盘碟类,蒸、汽锅类的吸水率:2.5%~6.0%;花盆类的吸水率不大于12.0%”[5]。因此,用紫砂材料做的陶器酒瓶,其吸水率应在2.5%~6.0%之间,远大于1.0%,这与QB/T 4254—2011《陶瓷酒瓶》是冲突的,若按照QB/T4254—2011《陶瓷酒瓶》执行,紫砂陶器酒瓶的吸水率都将不合格。
由于原材料和烧成温度的限制,陶器的吸水率远大于瓷器,因此在GB/ T 5001—2018《日用陶瓷分类》中就规定陶器的吸水率大于5.0%[2],标准修订者在修订国家标准GB/T 10815—2023《日用精陶器》时,根据产品的特点将吸水率规定为应大于5%且不大于17%[6],可以得出日用精陶器酒瓶的吸水率至少大于5.0%。若按照QB/T 4254—2011《陶瓷酒瓶》执行,日用精陶器酒瓶的吸水率都会不合格。在笔者十几年的检测生涯中,曾多次遇到客户送检日用精陶器酒瓶,吸水率检测结果在5%~17%之间,按QB/T 4254—2011《陶瓷酒瓶》判定为不合格,客户就提出疑问,陶类产品,从源头就决定了其吸水率必在5%以上,不可能低于1%,这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若是执行这个标准,那所有陶类酒瓶都不合格,都得停产,这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笔者认为,客户的质疑是有道理的。
日用瓷器酒瓶包括细瓷器酒瓶、普瓷器酒瓶和炻瓷器酒瓶,而吸水率等于1.0%的普瓷器酒瓶和炻瓷器酒瓶若执行QB/T 4254—2011《陶瓷酒瓶》,也将不合格。
因此,由于原材料和烧制温度的影响,紫砂陶器酒瓯、日用精陶器酒瓶、吸水率等于1.0%的普瓷器酒瓶和炻瓷器酒瓶的吸水率都不可能小于1.0%,而这些酒瓶又是市面上普遍存在并广泛用于盛装白酒和黄酒,若执行QB/T 4254—2011《陶瓷酒瓶》,这些产品都将不合格。所以说,QB/T 4254—2011《陶瓷酒瓶》脱离了市场的实际情况,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限制了陶瓷酒瓶行业的多样化发展,这是不科学且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不管是从标准内容方面,还是从市场上流通的陶瓷酒瓶类别与其对应标准中吸水率指标方面分析,都可以得出QB/T 4254—2011《陶瓷酒瓶》的吸水率指标规定的不合理是造成陶瓷酒瓶吸水率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2 其他陶瓷标准吸水率指标问题
GB/T 3532—2022《日用瓷器》、GB/T 10811—2022《釉下/中彩日用瓷器》中吸水率的技术指标规定为:细瓷器产品应不大于0.5%,普瓷器产品应不大于1.0%,炻瓷器产品应不大于5.0%[7-8],和GB/T5000—2018《日用陶瓷名词术语》的规定一致,表面上看似没有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是有问题的。标称为普瓷器的产品,假如吸水率的实测值为0.4%,按GB/T 3532—2022《日用瓷器》和GB/T 10811—2022《釉下/中彩日用瓷器》判定,都应判定为合格,然而从数据分析,依据GB/T 5000—2018《日用陶瓷名词术语》5.2的定义[3],该产品应该属于细瓷器,不属于普瓷器,从这点分析,应判为不合格,但若依据GB/T 5000-2018《日用陶瓷名词术语》5.4的定义[3],又是符合普瓷器要求的,应判为合格。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相互之间没有严格的界线,其中一方包含在另一方中。同样,炻瓷器吸水率指标值覆盖了细瓷器产品和普瓷器产品的范围,同样会出现上述问题。熟悉标准的人,就会合理利用这种漏洞,制造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比如为了最大概率拿到合格的质检报告,在委托送检或在产品标签上,都标称为炻瓷器产品,那么就可以使用最宽松的指标(吸水率≤5.0%)达到目的,消费者有可能买到标称为炻瓷器的产品,实际却是细瓷器或者普瓷器产品,而大部分消费者是无法区分细瓷器、普瓷器和炻瓷器的。
GB/T 10816—2008《紫砂陶器》,从标准名称分析,该标准适用于陶器,由GB/T 5001—2018《日用陶瓷分类》和GB/T 5000—2018《日用陶瓷名词术语》可知,陶器的吸水率应大于5%[2-3],因此,GB/T 10816—2008《紫砂陶器》的吸水率技术指标应大于5%,这样标准名称与内容才能对应。但标准制定者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发现壶类、杯类、盘碟类等产品的吸水率在2.5%~6.0%之间,通过GB/T5000—2018《日用陶瓷名词术语》可知,该区间的产品属于炻瓷器(吸水率小于5%)和陶器(吸水率大于5%),因此通过吸水率可以判断,紫砂的产品不单有陶器,也有瓷器中的炻瓷器。这与标准名称是不对应的,出现了标准名称界定的范围比标准内容小的问题,头轻脚重,与QB/T 4254—2011《陶瓷酒瓶》的问题正好相反。
旧版的GB/ T 10815—20 02《日用精陶器》也存在类似问题,技术要求5.1的吸水率规定为不大于17%[9],该范围包含了瓷器的范围,在笔者检测经历中,就经常遇到客户为了拿到合格的质检报告,委托送检时,明明是瓷器,却标称或声称是陶器,执行的标准是GB/ T 10815—20 02《日用精陶器》,这样不单抗热震性的要求降低了(由180℃至20℃热交换一次不裂降低为160℃至20℃热交换一次不裂[7,8]),而且吸水率的要求也降低了(范围从小于或等于5%扩大到不大于17%[7-8]),吸水率的测定结果不管是0.7%、1.6%、3.8%还是7.1%,只要不大于17%,按照GB/T 10815—2002《日用精陶器》判定,都是合格的,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有可能造成买到标称为陶的产品,实际却是瓷的,而大部分消费者是无法判别的。庆幸的是,全国日用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修订者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在新版GB/T 10815—2023《日用精陶器》中,把吸水率限定在“应大于5%且不大于17%[6 ]”,从吸水率入手把产品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陶器范围,和标准名称、GB/ T 5000—2018《日用陶瓷名词术语》和GB/T 5001—2018《日用陶瓷分类》相匹配,从而解决了上述提到的问题。新标准发布后,部分企业对标准内容不熟悉,还想利用以往的漏洞,因此送检时,把瓷器的产品说成是陶器,指定要用陶的标准检测,结果吸水率的测试值在1%以下,按照GB/T 10815—2023《日用精陶器》判定,结果是不合格的。客户还纳闷,同样的原材料、同样的工艺。同样的标准,之前都可以合格,现在为什么会不合格。殊不知,标准变了。后来,通过对原材料、烧制工艺的了解,并分析报告中吸水率的数据,明确告知客户该产品属于瓷器,不属于陶器,应该按瓷器的标准检测,最终客户按GB/ T3532—2022《日用瓷器》重新送检,结果为合格。
综上所述,GB/ T 3532—2022《日用瓷器》、GB/ T 10811—2022《釉下/中彩日用瓷器》、GB/ T5000—2018《日用陶瓷名词术语》和GB/T 10816—2008《紫砂陶器》的吸水率指标也是有问题的,应予以完善。
3 结论与建议
针对QB/ T 42 5 4 —2 011《陶瓷酒瓶》、GB/ T3532—2022《日用瓷器》、GB/T 10811—2022《釉下/中彩日用瓷器》、GB/T 5000—2018《日用陶瓷名词术语》和GB/T 10816—2008《紫砂陶器》的吸水率指标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标准:
(1)QB/T 4254—2011《陶瓷酒瓶》标准名称不变,修改吸水率指标。建议修改为“吸水率:瓷器酒瓶应不大于5.0%(其中:细瓷器酒瓶应不大于0.5%,普瓷器酒瓶应大于0.5%且不大于1.0%,炻瓷器酒瓶应大于1.0%且不大于5.0%);陶器酒瓶应大于5%且不大于17%”。
(2)QB/T 4254—2011《陶瓷酒瓶》吸水率指标不变,修改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建议标准名称修改为“陶器酒瓶”,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酿酒行业盛装食用不含气酒类的陶器酒瓶”;另外,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新制定《瓷器酒瓶》标准。
(3)至于本文提到的其他标准吸水率的问题,笔者建议这样修改:GB/T 3532—2022《日用瓷器》、GB/T 10811—2022《釉下/中彩日用瓷器》的吸水率修改为“细瓷器产品应不大于0.5%,普瓷器产品应大于0.5%且不大于1.0%,炻瓷器产品应大于1.0%且不大于5.0%”;GB/T 5000—2018《日用陶瓷名词术语》5.3中“吸水率小于或等于5%的瓷器[3]”修改为“吸水率应大于1.0%且不大于5.0%”,5.4中“吸水率小于或等于1%的瓷器[3]”修改为“吸水率应大于0.5%且不大于1.0%”;GB/T 10816—2008《紫砂陶器》的标准名称修改为《紫砂陶瓷》,适用范围中的“紫砂陶器”修改为“紫砂陶瓷”。
参考文献
[1]陶瓷酒瓶:QB/T 4254—2011[S].
[2]日用陶瓷分类:GB/T 5001—2018[S].
[3]日用陶瓷名词术语:GB/T 5000—2018[S].
[4]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S].
[5]紫砂陶器:GB/T 10816—2008[S].
[6]日用精陶器:GB/T 10815—2023[S].
[7]日用瓷器:GB/T 3532—2022[S].
[8]釉下/中彩日用瓷器:GB/T 10811—2022[S].
[9]日用精陶器:GB/T 10815—2002[S].
作者简介
郑智奥,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理论研究、陶瓷质量控制与管理。
(责任编辑:张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