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提出,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事项与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省级负责煤层气等23种战略性矿产、需要调控管理的非战略性矿产和矿区范围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辖市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之外其他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通知》明确,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出让登记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同类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产,已设采矿权周边矿产、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内的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通知》提出,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面积由25%调整为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
《通知》明确,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进一步明确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全面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证之外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通知》还明确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行露天矿山“净矿”出让、推进矿业权申请登记“一网通办”、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妥善处置矿业权遗留问题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