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因见义勇为获减刑3个月

2024-12-31 00:00:00
文萃报·周五版 2024年29期
关键词:安危永新县吉安市

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能按时进行指纹打卡,完成每月学习并参加考试,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

2024年3月11日,幸某在冬泳耗费大量体力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他人一同勇救落水老人,被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2000元奖励。

2024年3月29日,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幸某表扬一次。另查明,2023年11月21日,幸某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8800元。据此,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议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3个月。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幸某不顾个人安危,下水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应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故缩减其有期徒刑考验期3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4年来,江西宣判的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据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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