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关系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投票影响的分析

2024-12-31 00:00:00李海生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24年8期

摘要:基于2857位参与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导师的问卷调查,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的答辩评价行为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显示,由导师直接聘请的答辩委员更倾向于投同意票;现行的答辩程序安排更有利于答辩委员投同意票;监督制度对答辩委员投票行为的约束作用不明显。答辩委员与导师关系对答辩投票结果有重要影响,相熟程度越高,越倾向投同意票。由此提出促进答辩委员公正投票的举措:完善答辩正式制度建设,抑制关系的消极影响;强化学术共同体监督作用,保障答辩委员答辩评价自由权;健全答辩评价问责机制,提升答辩委员用权自律意识和自觉性。

关键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投票行为;答辩制度;关系文化

作者简介:李海生,华东师范大学学位管理办公室主任,教育学部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员,上海 200062。

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是衡量博士生教育水平的核心指标,其答辩过程被视为检验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导师指导成效的重要环节。教育主管部门始终重视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监管,如教育部每年按10%左右比例,对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1]。从抽检结果可管窥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状况,在2015年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各学科论文样本总体合格率为95.07%[2]。近些年,教育部每年集体约谈博士学位论文抽检问题突出的学位授予单位,要求各单位大幅降低问题论文的篇数和比例[3]。在2020年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上,教育部部长指出,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情况看,学位授予中还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注水”现象[4]。对此,主管部门强调加强答辩制度建设、细化规范答辩流程,要求避免人情等非学术因素对论文质量评价的干扰[5-6]。另一方面,虽然学界普遍认为人际关系对答辩投票结果有重要影响,但鲜有实证研究予以证实。为此,本文将答辩制度、导师与答辩委员关系作为切入点,探讨制度、关系等因素对答辩委员投票行为的影响,并为保障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评价质量提供对策建议。

一、文献述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制度与答辩制度

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学者在使用“制度”这一概念时,往往将其作为不言自明的术语。已有研究将研究生答辩程序制度解读为建立严格、完整的答辩程序体系,确立完善、可行的救济措施[7]。在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中,答辩制度则涵盖加强制度执行检查,加强责任体系管理,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明确本单位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严格学位授予的全方位全流程管理等方面[8]。以上表述均涉及答辩制度具体内容,但对其内涵的阐述尚显不足,仍有必要从源头上对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与阐释。

多位制度主义学者曾给制度下过定义,而诺贝尔奖得主、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对制度的定义颇具代表性。他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8]。德国学者柯武刚和史漫飞则对制度作了较为经典的分类,将其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两大类。内在制度分为习惯、内化规则、习俗、礼貌以及非政府组织或团体制订的各种内部规则;外在制度主要指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分为普适的禁令、专用的指令和程序性规则[9]。借鉴制度分类原则,学位论文答辩制度也可分为内外制度,外部制度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与答辩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内部制度指由大学或科研机构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制订的有关答辩活动的各种内部规则。本文主要关注答辩的内在制度、内部规则,即培养单位有关学位论文答辩的各项具体制度。与其他具体制度的构成要素类似[10],答辩制度通常也包括角色规定、行为规定、监督措施等方面。

角色规定是指个体仅在符合某些限制性条件后方能获得相应身份或扮演某种角色。角色规定在学位论文答辩活动中主要体现为对答辩委员的资格要求。我国的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体系属于典型的国家学位制度[11],教育主管部门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有原则性规定。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答辩委员会成员人数、结构、职称等均有明确要求。在遵循上述前置性条件下,培养单位聘请答辩委员的着眼点在于确立选聘机制。当前各培养单位选聘答辩委员的方式可归纳为两类:一种是由导师直接聘请;另一种是由院系等二级培养单位及其学术组织确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专家而言,能否受聘为答辩委员,主要取决于委员选聘的渠道和方式。而选聘答辩委员的不同制度规定,对投票结果是否有影响,尚无相关实证研究。基于笔者对答辩实践的不完全观察发现,与单位选聘相比,导师更倾向邀请与自己学术偏好接近或者学缘关系密切的专家作为答辩委员,此类答辩委员也更倾向对论文作出肯定性表决。为此,本文提出答辩委员选聘方式与答辩投票行为之间研究假设:

假设1:不同的答辩委员选聘机制显著影响答辩委员的投票倾向,即与单位选聘相比,导师邀请的答辩委员更倾向投同意票。

制度是约束特定行为模式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它为社会成员的角色行为划定行动空间。制度规定个体具体的行为准则和责任义务,规范着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在答辩活动中,答辩的程序性制度规定与答辩委员的职责要求构成行为规定的主要内容。各个博士生培养单位均有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正式规定。但从已有研究看,制度对规范答辩委员投票行为的效果不佳。张文琪等发现,答辩活动自身的结构性制度脚本和参与者建构性实践展演之间的差距,使得答辩作为质量控制把关环节的定义属性被削弱[12]。国外研究也表明,答辩委员在评价论文时会更多地依赖于他们个人的理论基础、学术经验和对学科标准的理解,而非严格遵循院校的具体规定[13]。这些似乎都表明答辩程序性制度对答辩委员的规范引导作用并不明显。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现行的答辩程序制度规定更有利于答辩委员投同意票。

监督制度通常被认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有助于保障角色规定和行为规定。在答辩活动中,监督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答辩活动公正有效开展。如果监督机制不健全,则无力规范答辩委员正确行使投票职责。本文开展的前期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答辩委员认为培养单位已设立监督性制度。但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仍存在一定比例的“问题论文”,也部分表明现行的答辩监督制度制约作用有限,难以约束委员投票行为的取向。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现行答辩监督制度乏力,对答辩委员投票行为无显著影响。

2.关系与导师关系网络

关系一词在我国具有感情、人情、面子、回报等丰富的行为内涵[14]。关系网络是个体间通过社会关系形成的网络体系。本文将“关系”一词作为涵盖关系、关系网络乃至关系文化的通用概念。大量研究证明,关系和关系网络在中国社会生活中一直扮演重要角色[15],人际关系网络是中国社会带有根本性的结构制约[16]。边燕杰基于中国经验研究,提出“强关系假设”,即在中国,想要办成事,靠的是强关系所能给予的确定而有力的帮助。以人情、面子、互惠为交往机制的中国人的关系往往是强关系纽带,熟悉度、亲密度、信任度都偏向强的一端[17]。具体到学术领域,关系网络的上述特征依然存在。在高校学术圈中,关系主要表现为导师与主要科研合作伙伴或关键利益相关者形成的关系网络,主要通过师承关系、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式建构而成。有研究者基于知识重合性及相似性,将师生、同门、校友、同事视为“强关系”,而把其他知识来源差异很大的学者之间的关系视为“弱关系”[18]。上述分类具有合理性,但这一归类方式也存在简化甚至误读高校真实关系网络的不足,难以揭示学术圈中庇护性关系与工具性关系交织的真实样态。为此,本文以答辩委员自评的方式,对其与学位申请人导师之间的关系进行定义。

同行学术评价是当前学术系统中最核心的审查和评价制度,在学术成果认定和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国内外学界对同行评议的批评也始终存在,有人质疑该制度的公正性,谴责当中的裙带关系和“老相识关系网”[19],批评该制度是一个基本上为极少数杰出的“老友”谋取利益的精英主导制度[20]。由此推论,在学术评议中罗织“熟人关系网”,容易导致同行评议制度偏离学术共同体的预期目标。学位论文答辩具有鲜明的“同行评议”制度特征,导师与答辩委员的熟识程度亦有可能触发“人情机制”,产生“合谋效应”,损害答辩评价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答辩委员与导师的熟悉程度越高,越可能在答辩表决中投同意票。

3.制度与关系的交互作用

关系文化作为人们关于社会关系的含义、规范、合法性的价值认同和行为倾向[14],是一种长期演化而来的非正式制度。有研究认为,关系与正式制度之间存在一种替代或互补关系。正式制度还不完备或者无法发挥作用时,非正式制度会成为重要的替代或者补充机制[21]。在社会经济领域,这一假设得到不同程度印证[22]。而在研究生教育领域,关于制度与关系对答辩投票的研究较为有限。若经济领域的相关发现能适用于研究生教育领域,则可得出如下推论:当答辩正式制度不甚完善时,关系作为非正式制度将发挥隐性的替代作用。具体而言,当答辩正式制度较为健全时,答辩委员的行为决策将更加依赖于正式规则,从而降低关系这一非正式制度的影响;相反,如果答辩正式制度不够完善,答辩委员可能会主动或被动地寻求关系这一非正式制度的支持或庇护。为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5:答辩制度与关系对答辩委员投票行为的影响呈现此消彼长的负相关,即答辩制度越完备,关系对答辩投票行为的影响越小。

二、研究设计

1.数据来源与样本分布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状况调查问卷”,问卷内容涉及答辩规章制度的实施状况、答辩委员与答辩人导师关系程度以及被调查者的身份信息。本次调查于2021年依托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45所成员单位进行,共有2932名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参与调查,剔除未参与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的数据后,得到有效问卷2857份,问卷有效率为97.4%。样本中,人文与社会学科导师占比20.4%,理工农医学科导师占比79.6%,数据总体上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表1为研究样本的基本情况。

2.研究方法与变量说明

根据变量特征与研究假设检验条件,本文构建logistic回归方程。答辩委员投票结果为因变量,答辩相关规章制度、答辩委员与导师熟悉程度(关系)以及答辩委员的身份变量等为解释变量或控制变量。该回归方程设定如下:

方程中,p为答辩委员参与过的答辩活动中,仅投过同意票的概率,下标i代表导师个体,Regulationsi是答辩制度,Guanxii是导师与答辩委员相熟程度(关系);RegulationsiGuanxii为答辩制度和关系的交互项;Ci是控制变量,主要包括答辩委员个体相关特征变量,εi是随机扰动项。Regulationsi变量集中,答辩委员选聘方式为分类变量,其他变量与Guanxii相关变量均为连续变量。控制变量方面,具体包括答辩委员性别、年龄(组)、职称、获得国家级的学术称号或相关资助以及是否有过论文答辩国际评审专家经历等,均为类别变量。

为更直观地聚焦于关键答辩制度,本文首先采用主成分因子分析方法,对七个相关题项进行降维处理。表2是主成分因子分析的因子载荷及统计检验指标。根据所含题项的共同涵义,将两个所得因子分别定义为答辩程序和答辩监督制度。此外,本文将答辩委员选聘机制作为答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需要说明的是,个体担任答辩委员的渠道并不始终如一,同一个体担任答辩委员的途径既可能是单位聘请的,也可能是由导师直接聘请。为解决这一问题,调查中“答辩委员选聘方式”题项集中测量调查对象担任答辩委员的最主要方式。各变量的具体定义见表3。

三、研究结果

Logistic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答辩制度、关系等对答辩委员投票结果呈现复杂影响。根据研究假设,分别纳入答辩委员背景变量、答辩制度、关系及答辩制度与关系的交互项构建回归模型。模型均通过检验,拟合系数表明模型效果较好。

模型1为仅包含控制变量的基准模型,在模型1的基础上,模型2中同时纳入答辩制度和关系变量。结果显示,答辩委员选聘方式、答辩程序和关系等变量与答辩投票结果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答辩委员选聘途径对其投票结果有显著影响,由答辩人导师直接邀请的答辩委员,在答辩中投同意票的发生比将增加93.3%,研究假设1成立。现行答辩程序对答辩委员投同意票有显著影响,答辩委员对答辩程序的感知水平每增加一个单位,其投同意票的概率将增加22.4%,研究假设2成立。答辩监督制度与答辩投票结果不存在显著相关,对答辩委员投票无显著影响,研究假设3成立。答辩委员与答辩人导师的熟悉程度,对答辩委员的投票结果有显著影响,熟悉程度每增加一个标准差,答辩委员投同意票的发生比将显著增加23.7%,研究假设4成立。

模型2的数据结果表明,答辩制度中的答辩委员选聘方式、答辩程序以及关系均对投票结果具有显著影响。为更精确地呈现制度、关系与投票结果之间作用关系,研究纳入三类答辩制度与关系的交互项构建模型3。结果显示,首先,纳入交互项后,答辩委员选聘方式的显著性水平降低但影响程度增强,研究假设1成立;其次,答辩程序更多地通过与关系的交互作用对投票结果发挥较显著的正向作用,这表明答辩程序对答辩委员的投票行为是否受关系影响缺乏规范引导作用,研究假设2成立;再次,答辩委员选聘方式、答辩监督制度与导师关系的交互项均呈不显著的负向相关,说明答辩委员选聘方式、答辩监督制度对答辩委员是否受关系因素影响未产生有效约束作用。整体上,当前答辩制度未能有效调控关系文化对答辩投票结果的影响,假设5不成立。

控制变量方面,模型1—模型3的结果均表明,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答辩委员的部分个体特征对投票结果具有一定预测效果。第一,答辩委员的年龄与其投票结果在1%的显著水平上负向相关,答辩委员年龄所属分组每上升一档,投同意票的发生比将显著降低。第二,答辩委员的职称与其投票结果在5%至10%的显著水平上负向相关,与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答辩委员相比,具备正高级职称的答辩委员投同意票的发生比将显著降低。第三,答辩委员的评审经历与投票结果在1%的显著水平上负向相关,与未担任过论文答辩国际评审专家的答辩委员相比,担任过的答辩委员投同意票的概率将显著降低。此外,答辩委员的性别以及是否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或资助,与投票结果均无显著相关关系。

四、结论与思考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导师直接聘请答辩委员,将加剧答辩委员投同意票的倾向。现行的答辩程序制度更有利于答辩委员投同意票,答辩监督制度对答辩委员投票行为的约束作用不明显。关系对答辩委员投票的影响不容忽视,答辩委员与导师熟悉程度越高,越容易投出同意票。制度与关系在投票行为上的交互作用未得验证。基于以上结论,本文就提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评价质量提出如下思考。

1.完善答辩正式制度建设,抑制关系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的负面影响

由导师直接聘请的答辩委员更倾向投同意票。为有效降低答辩投票中的“放水”行为,需要严格限制由导师直接聘请答辩委员的做法,切实实行由院系选聘答辩专家的机制。在当前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制度规定中,选聘答辩委员属于单位组织行为。但在实际执行中,部分高校将答辩委员选聘权实质性让渡给答辩人导师。本研究中,有64.0%的受访者表示是通过导师邀请担任答辩委员。为完善答辩委员选聘机制,院系可尝试以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建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专家库。同时,综合答辩专家的专业信息档案以及答辩参与情况建立数据库,并为参与答辩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通过必要的约束机制,解决答辩委员有权无责问题。上述措施有助于增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评价过程的公正性,但也可能会影响导师、答辩委员或其他参与者的学术自主性诉求[23],院系需要构建相应的沟通机制,以有效平衡各方意见。此外,可优先聘请曾经担任过论文答辩国际评审专家、职务较高、参与答辩年资较长者担任答辩委员,以促进更为客观公正的投票结果。

掌握评价权的答辩委员作为特定利益相关者,能否出于维护学位论文质量而行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答辩评价制度的运行与权力制约机制。现行答辩程序下答辩委员更倾向于投出同意票,表明既有答辩流程缺乏对答辩委员评价权责的精细划分,在促进答辩委员公正投票上仍存在不足,尚无法制约答辩委员不当投票。为此,在答辩制度建设中既要完善论文答辩评价标准,也应细化答辩委员评价权力制约机制。一方面,需要认识到,不同的答辩专家在评阅同一篇博士学位论文时会基于各自的学术基础、工作阅历以及潜在的利益关联等因素,而产生差异性评价。当评议结果主要受到专家非共识性个人认知影响时,培养单位制定的答辩流程及相应的评价标准,可有效降低答辩委员的主观评价产生的影响,为答辩委员恰当投票提供重要参考。鉴于答辩内容的多样化和答辩行为的多变性,此处的答辩评价标准,既包括答辩程序和形式上的一般规范性标准,也包括由院系结合相关学科特性所制定的具体的、专业的评价指标。另一方面,需要在答辩程序性制度中设立专门条款来规范答辩委员评价行为。现行答辩制度缺乏对答辩委员评价权责微观层面的精细划分,在答辩活动中难以发挥有效约束作用。为此,需要对答辩评价权力行使过程作出明确规定,尽可能减少答辩委员评价权力的模糊性。

本文研究发现,答辩委员与答辩人导师的熟悉程度越高,越可能在答辩中投同意票。对未达到水准的论文投出赞同票,除却答辩委员专业判断力和学术偏好因素外,不排除答辩委员基于关系规则替代乃至颠覆答辩活动中应持守的客观公正规则。这意味着基于人情关系的互动深深嵌入答辩活动中,干扰答辩委员对学位论文及答辩质量作出客观的判断,关系等人情文化成为答辩质量把关的阻力。

提升答辩评价质量,需要对关系文化实质及其运作机理有充分的认识,一方面,中国形成独具特色的关系文化以及根深蒂固的“关系社会”[16],人情、面子、伦常等关系约束构成中国社会秩序的深层逻辑[24]。另一方面,关系规则的运用兼具复杂性和不透明,很难被外人觉察。无视中国“关系社会”这一现实背景,忽略关系运作的复杂性、隐蔽性,在论文答辩中采用诸如绝对回避制度等方式以避免人情因素,既不可行也难以奏效。在答辩评价中,关系规则的工具性运用同样隐藏于背后,这种不透明的行为规避了来自制度的制约和压力。为有效降低导师与答辩委员因人情关系而产生的“合谋效应”,需要寻求长期而渐进的改进措施。泰洛克(Tetlock)认为,社会关系信息的公开披露不易产生“合谋效应”[25]。一项可行的策略是充分运用好社会关系网络中的社会控制效应与声誉效应。可在学位论文公开答辩基础上,将答辩委员的姓名信息与论文通过适当渠道一并公开。当答辩委员的姓名被要求作为副本与论文一并公开时,随着透明度增加,无形监督压力相应增大,答辩委员将具有更强的受托责任意识,更有可能严格执行答辩评审程序,从而有助于公正投票。

答辩制度与关系文化在影响答辩委员投票行为上是否相互替代,本研究未能提供直接证据。就常识而言,理性决策会随着硬性约束的发展而不断提升,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基于人情交换的非理性关系。因此,为有效削弱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仍须加强答辩正式制度建设,解决当前答辩规范和规则中存在的模糊、不透明乃至不相容等问题。

2.强化学术共同体对答辩评价的监督,保障答辩委员评价自由权

本研究未能证实答辩监督机制与答辩评价结果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这一结果更有可能表明,监督制度与答辩委员投票行为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关联,而不是意味着答辩委员的投票行为无须或无从制约。现状表明,基于学术理性和专业判断力的答辩投票权也存在滥用情形,监督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为提升监督的有效性,培养单位需要对答辩委员评价权力属性和既有答辩监督制度加以检视。制度约束是规范答辩评价行为的基础,前提在于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体系,做好监督则需要解决好谁来监督的问题。鉴于答辩评价权糅合了学术权与行政权,在完善学校行政监督职能之际,有必要将学术共同体囊括其中,以构建更为专业有效的监督体系。

答辩评价具有高度专业性,答辩委员的相关判断是否恰当合理,有赖于与导师、答辩委员同一领域的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共同体的评价。学术共同体因其更具专业性,更容易洞悉答辩中的潜在问题,在答辩评价监督中具有不可替代性。作为一种直接监督方式,同行监督可将一些不被公众所知的滥权行为公开,从而对高校和答辩委员产生直接压力,达到其他监督手段无法达到的积极效果。发挥好同行监督作用,需要院校等培养单位进一步加强学术共同体建设,并为有效监督创造条件。一方面,培养单位可通过理顺行政与学术关系、强化学术共同体自身建设、支持学术共同体参与答辩制度制定、赋予学术共同体合适权力等多种方式,促进学术共同体成长并发挥其应有作用;另一方面,培养单位可通过完善监督投诉平台、实施信息公开与数据共享、加大答辩事务公开力度以及公开答辩运行过程和结果等方式,为同行监督提供有效途径。

在强调对论文答辩评价监督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答辩本质属性的认知,不宜将同行监督与发挥答辩委员主动性简单对立起来。论文答辩实质上是答辩委员对答辩人的一种学术评价。而学术评价体现的是知识和专业上的优位,评价者享有专业上的判断余地[26],相应地蕴含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提升答辩评价质量,保障答辩委员答辩评价自由权是重要前提。此外,从答辩评价发生模式看,答辩作为一项基于专业判断的学术活动,更多倚重答辩委员对所在学科的博士生应该是什么样子的隐性知识。正如德拉蒙特(Delamont)等人所指出的,“答辩委员们可以识别出这些品质,但无法准确地逐项列出,这些品质本身的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准确地阐述。”[27] 学术资质识别的模糊性及研究成果判定的复杂性,决定了只有切实发挥好答辩委员的专业能动性,保障好答辩委员答辩评价自由权,才能促成高质量答辩评价。

3.健全答辩评价问责机制,提升答辩委员用权自律意识

尽管绝大多数答辩委员确实坚持规范地行使评价权力,但也存在个别滥用评价权力的现象。对于答辩评价行为,培养单位依然需要强化监督与问责。监督可有效预防和减少答辩评价中不当行为,而对已出现的答辩投票滥权行为,明确的问责与惩戒尤为必要。从现实看,高校专门针对答辩评价的问责和惩戒规定较少,对答辩评价中的不当行为也罕见作出查处。对答辩投票权滥用的惩处力度不足,无异于变相默认和纵容滥权行为。查处答辩评价滥权行为,有助于相关主体从中吸取教训,对他人也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对答辩评价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与惩戒,需要切实完善问责制度,健全处置机制,建立问责程序清单。为此,培养单位可结合答辩评价的特殊性,在问责机制建设中明确问责主体、问责标准、问责方式、问责范围、问责流程和责任后果。

答辩评价权是一种基于“学问”和“资格”的特殊权力,既具有鲜明的专业自主性,也带有以自主约束为基本特征的自律性。答辩委员行使答辩评价权的理想状态,是自觉按照给定权限、规则和程序行使评价权,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准,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6]。但现实表明,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评价权力的答辩委员与其自身利益并非始终一致,保持并强化答辩委员用权自律,既需要培养单位的必要规范,更有赖于答辩委员道德自觉养成。答辩委员用权自律,内在地取决于答辩委员使命感的自觉培育和养成。为培育答辩委员使命感,培养单位需要改变依赖外部控制约束答辩委员评价行为的惯性思维,在加强答辩委员规则意识和纪律意识的同时,注重发挥答辩委员主体作用,将加强答辩委员品德自我修养作为一项重要手段,增进答辩委员职业荣誉感和道德使命感,努力促进答辩委员将外部规范内化为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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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俊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