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都是国企单位的管理人员,经济收入尚可,婚后生育一子,现已9周岁。因生活习惯不同,我与丈夫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故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又均要求抚养孩子。鉴于我们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基本相同,最后,我们形成了一个折中的方案,即轮流抚养孩子,每三个月一轮。请问,这在法律上是否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夫妻在离婚后可以采用轮流抚养孩子的方式。采取这种抚养方式,可以使孩子同时享受母爱和父爱,减少因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
须指出的是,协议轮流抚养孩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轮流抚养的具体方式、轮流抚养的周期、地点及时间安排、探望权、抚养费的负担、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时间抚养问题的处理等;二是子女的年龄应当在2周岁以上,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还应当就是否愿意被轮流抚养征求其意见,由其本人作出选择;三是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若父母一方有暴力倾向,或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又或是患有严重疾病等,则不宜采用轮流抚养的方式。
你与丈夫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若双方均不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而且9岁的儿子对自己跟哪一方生活并无倾向性意见,那么,你们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在孩子与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