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遗嘱留房产给子女,因急用而变卖合法吗

2024-12-31 00:00:00
伴侣 2024年12期

问:

一年前,赵某和老伴共同立有一份书面遗嘱,内容是待两人都去世后,两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将归儿子所有。不久前,赵某的老伴患重病,需要支付医疗费几十万元,而赵某和老伴的退休金都很低,无法承担这笔巨额医药费,为此,赵某以96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朱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rZf5rSI9tV9wWEJjo76Tco/6to15WJbUAeQ8vpR5+Bg=。赵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非常不满,认为父亲的做法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父亲找朱某要回房屋。请问,赵某有权卖掉遗嘱所涉房产吗?

答: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然而,遗嘱只有在遗赠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并非一经订立就发生法律效力。鉴于从订立遗嘱后到遗嘱生效前的这段时间,立遗嘱人对遗嘱所涉财产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法律允许立遗嘱人改变其当初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即允许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就是说,立遗嘱人虽然没有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要撤回遗嘱,但是其实施了处分遗嘱所涉财产的行为,诸如买卖、赠与、互换、放弃等,也应当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本案中,赵某为了给老伴筹集医药费,将房屋卖给朱某,应当视为撤回了遗嘱内容,其行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