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扣发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吗

2024-12-31 00:00:00
伴侣 2024年12期

问:

蒋女士在一家纺织公司工作了10余年,一直从事销售工作。因为公司的许多客户长期由她负责,在她生育二胎后,公司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接替她手中的工作,于是提出让她保持与客户的业务联系,对她实行弹性工作制,且原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但她的产假结束后,迟迟没有收到生育津贴。她便向社保部门问询,得知社保部门早已将她的生育津贴拨付到公司。而公司给她的答复是,她在休产假期间,公司给她发放的薪酬已经大大超过了生育津贴,所以就不能再给她发放生育津贴了。请问,这家纺织公司可以扣发蒋女士的生育津贴吗?

答:

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本案中,这家纺织公司在蒋女士休产假期间发放的薪酬是其付出劳动所得的报酬,与产假待遇属不同性质,前者是劳动所得,后者是女职工的法定待遇,二者并不冲突,公司不得以已经向蒋女士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而扣发其生育津贴。另外,要求蒋女士在生育二胎期间继续工作系公司意愿,是公司主动与蒋女士商量的结果。因此,无论蒋女士在休产假期间从公司领取了多少劳动报酬,都不影响她获得生育津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