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案件分配制度研究

2024-12-26 00:00:00孙津哲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6期

摘 要:我国法院内部现行的刑事案件分案模式,存在分案标准不统一、分案行政化、不透明等弊端,给外部因素干预分案提供了可能。为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及法官独立,应当摒弃旧有的、只注重实体结果的案件分配模式,通过规范各级法院案件的随机分配制度,强化指定分案的限制,推进分案过程透明化、提高分案现代化水平和增设分案救济,以确保案件分配的科学合理。

关键词:案件分配;随机分案;指定分案;分案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5.2 " " " " " "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1-0142(2024)06-0040-04

刑事案件分配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不仅影响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院对法官的管理方式,还关系到司法廉洁和司法公信力。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院组织法》及相关的程序法均未对案件分配进行规范,法院内部也无相关的案件分配规则。鉴于当时案件数量总体上处于可消化范围内,分案问题多被掩盖于业务庭室内部。然而,随着案件数量的攀升,分案中的问题愈发凸显。

1 我国刑事案件分配模式

1.1 庭长直接分案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法院审判程序尚未成熟,为确保司法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效率,实践中普遍采用庭长直接指定分案模式,即庭长依据案件复杂和难易程度、法官业务能力等因素灵活调配,使每个案件均由最适合的法官主导案件审理,同时有利于庭长对案件进行审判监督。

庭长指定分案模式,在法制建设初期阶段利于合理调配案件,但从实际运作来看其弊端也显而易见:该模式赋予庭长非常大的弹性空间,一方面,分案标准不明确,过于主观,容易导致公众对分案公平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这种分配方式由于没有严格的强制性,客观上为人为干预分案留下了空间。庭长分案权力过大,有通过案件分配影响裁判结果之虞。司法公正只能寄希望于庭长拥有公正廉明的品行。

1.2 均衡分案模式

均衡分案模式主要是指通过电脑或其他方式随机地、“平均”地将案件分配给法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轮流分案模式。立案庭按照案件编号和法官名单的顺序,依次进行匹配。二是电脑随机分案模式。立案庭将案件信息输入软件中,分案系统综合考虑法官的审判专业、任务比例、暂停分案情况等因素,自动选定承办法官。该分案系统优先将案件分配给办案任务量饱和度最低的法官,以平衡法官主审案件的数量与质量。电脑随机分案模式能够最大程度降低人为干预的可能性,因此也是最多法院选择的随机分案模式。

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随机分案制度以来,现有的随机分案模式较传统庭长分案模式有了巨大突破,但分案机制的理论建构和实务运转仍然被学界和司法界所忽视[1]。

2 我国刑事案件分配制度的问题

2.1 分案标准不统一

我国刑事案件分配制度存在规范性文件层级低、案件分配缺乏统一规制的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个完善分案机制的指导意见,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和2019年《五五改革纲要》等,但并未制定明确的分案标准。而无论是随机分案还是院庭长指定分案,都需要有预先的分案标准作为参考。缺乏明确的分案标准,会导致分案的随意性,不利于案件的合理分配。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中,没有专门针对法院分案的制度规定,笔者通过“案件分配”“选择法官”和“随机分案”等关键字进行了规范性文件的检索,结果表明,目前有关案件分配的规范性文件多为区级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仅搜到江苏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分案工作的具体规定》,缺少较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最高法院的统一规定等[2]。

2.2 分案行政化

案件分配中,最遭诟病的问题之一是分案行政化,其会造成外部因素干预分案的问题发生[3]。

由于目前绝大多数法院采用的是“指派”的办法,即立案庭按照案件类型将其归入特定的业务庭,再由业务庭庭长来确定案件的归属。这就意味着必须由庭长对案件进行二次分配,才能决定每个案件的具体走向。庭长本身就是具有裁判权的司法人员,但同时又要负责本庭的行政事务,这样审判权和行政权显然不能分开,很容易出现黑幕,使得司法的公开性、透明性得不到保障。更有学者认为指定分案的方式助长了“人情案”“关系案”,不利于审判独立的实现[4]。

2.3 分案不透明

分案过程的不透明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在内部,一方面,这种分案模式不能满足法官个人的公正分案要求,而且会造成有抱怨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产生负面情绪,从而造成司法机关内部的分裂和离散。另一方面,分配规则的不透明容易造成不当干预、标准的潜规则化。

在外部,我国部分法院存在不及时公开分案规则以及分案过程等信息的现象,各方对于分案信息没有充分知情权,更不用说提出异议的权利。因而导致民众不能了解分案的分配准则和信息,案件的分配结果受到质疑[5]。

3 刑事案件分配制度的完善

3.1 规范各级法院案件随机分配制度

我国缺乏明确的案件分配制度,导致可以通过选择法官而影响审判结果,违反了法定法官的精神。在制度上,法定法官原则要求:第一,审判权在法院内部的具体分配应当以法律的形式为之;第二,在各法院内部,向各法官分配案件亦应当由事先确立的一般规则进行,而不能依凭个别人临时指定。在现代社会,由于对前者已无异议,因此案件分配规则的确立对于维护法定法官原则就显得尤其重要。

(1)明确分案主体。在分案主体改革方面,笔者并不认同以法官会议为分案主体的观点,该派学者借鉴德国的做法,将法官会议改造成司法机关内部自治机构。具体而言,即在法官会议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一些普通法官,优化内部成员结构,以提高法官会议的普遍代表性。

但笔者认为,该做法并不可行: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普遍将法官会议视为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咨询机构,我国现有的法官会议制度并没有成熟到可以承担分配案件这一常规性工作;另一方面,法官会议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与案件利益相关的法官参与,与庭长直接分案模式一样有主观倾向,有了交易滋生的空间。故笔者认为,分案责任合理配置的第一步是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分案,并严格执行。在目前“立审分离”体制下,由立案庭随机进行案件分配是完全可行的,且能确保效率,如果将随机分案权交给每个庭长,不仅会增加监管难度,还会加大行政化。但特定情况下,各业务庭庭长仍应保留指定分案权,因为庭长对各自业务庭都很熟悉,如果把指定分案的权力也交给审查庭,那就太过于集中了。

(2)明晰分案对象。笔者认为应当明晰分案对象既非业务庭,也非合议庭,而为法官。若随机分案至业务庭,有明显的弊端:其一,随机到业务庭后还是需要庭长将案件指派到法官个人,又回到了庭长指定分案的模式,同样具有行政化的特点,将会导致案件干预节点增多,人为干预风险增大,提升监督难度和管理成本。其二,现在刑事庭之间都会有分工,若立案庭随机分案至业务庭无意义,也不再有实践的空间。

此外,学界有学者认为,应当随机分案至合议庭[6],笔者对此也不赞成。因为随机分案到合议庭的实践前提是有固定的合议庭。但是,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规定,合议庭成员应当定期轮换交流,合议庭可以每年替换一部分,也可以三至五年整体轮换交流。案件分配是法院的一项日常性工作,若随机到合议庭,有不小概率会出现合议庭调整的情况,不利于诉讼效率。

综上,应当采取立案庭随机分配到法官个人的方式,以减少内外部干预、提高诉讼效率。

(3)统一随机分案标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制定统一的分案标准,这一“基础版”的案件分配要点,是各地区在制订分案方案时的“最大共识”。并允许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内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以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案规则,避免分案标准主观化,实现分案规范化、客观化。具体而言,各地法院的法官会议,可以根据本院人员、案件数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案要点自行制定当年案件分配计划,尽可能在案件分配计划中全面、明确地将各类案件分配给每一个在职法官[7]。

应当注意的是,应对案件分配计划留有调整空间,否则容易造成计划的“固化”。故笔者认为,在制订计划时,要严格遵循效力原则,每年举行一次法官会议,以确定相关的案件分配方案,避免因案件分配计划“固化”而使外界因素有侵入案件分配的可能。

3.2 强化指定分案限制

由于目前的软件开发水平和现代信息技术运用有限,电脑在随机分案时的因素衡量和分类能力达标尚有一定困难。在部分改革试点地区,已有法院开始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实现分案智能化、自动化,但实现诉讼分配完全智能化、自动化尚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因此,笔者认为指定分案模式仍有存在的必要,但应当进行更严格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笔者认为,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指定分案模式的限制,从庭长与法官个人两个角度出发,来限制指定分案的适用。

(1)庭长。建议规定下列情况庭长有权调整随机分案的结果,另任命承办法官,但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卷以备查阅:一是法官之间积存的案件数量差异较大,且会影响全庭审判效率的;具体“差异较大”的标准可由各法院根据收案数量等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二是特殊类型的案件需要指定专业人士或专业法庭进行审理的;三是依法应当或可以合并进行的案件;四是两个以上的案子有牵连关系,且指定给一人审理更能保证公正与效率的。同时,考虑到这里庭长指定分案的范围已十分限缩且自由裁量空间较小,笔者认为没必要规定该种指定分案要得到立案庭或院长批准。

(2)个人。规定根据下列理由,法官个人可以向庭长提出变更案件分配结果的请求,并由庭长审查是否同意:一是本案疑难复杂,本人难以胜任;二是案件由本人审理可能影响实际效果的;三是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应当回避。对于上述第一种或第二种理由的变更,必须限定其案件变更数目。此外,为保证案件管理信息的准确,通过指定方式变更后的分案结果应当及时报立案庭备案。

3.3 推进分案过程透明化

第一,公开公示。分案结果关系着法官的公正审判及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分案模式的构建及运行,必须遵循公开的原则,以推进分案过程透明化。首先,法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本院案件分配计划。其次,及时公开分案信息,主动披露分案动态,当事人可以明确知悉案件进展情况[8]。

第二,全程留痕,这是内部监督层面的要求。分案过程留有记录、永久记录,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分案或变更主审法官时,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记录在案,以防止有心人通过关系介入。

第三,加强监督,这是外部监督层面的要求。分案规则制定及实施进行公布后,要接受法院内部及当事人、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有助于“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氛围形成,也能促使公众信赖司法,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此外,有学者提出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到场见证分案,对此笔者认为,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参与固然重要,但也并不是每一环节都是必要的。因为刑事案件的被告,并非像民事仲裁案件那样有“选择法官”的权利。且通过法院分案的公开公示制度,已足够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必要再增加这一环节来增加诉累。

3.4 提高分案现代化水平

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针下,随机分案的现代化程度就十分重要,是随机分案合理化的必要保障。因此,应加大物质投入,提高现代科技在流程管理中的应用程度,以提升分案水平与效率。

首先,实现案件分流智能化。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依据案件事实、证据等要素,运用人工智能深入分析与学习的特点,分析现有分案规则及结果,形成合理的分案标准。同时,要利用信息技术智能分析案件的简易程度,使繁简分类更规范更合理。另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标准也不应完全相同,因此可以授权各省级法院制定符合该省经济水平的标准,以此实现繁简标准的科学化、合理化。

其次,实现案件分配智能化。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根据法官的研究方向、审判领域、专业技能等因素测算出法官承办不同类型案件的难易程度,并结合关联案件、在审案件等将案件分配给具体法官,实现人案合理分配,由以往的数量平均化转变成难易均衡化,实现司法人员的优化配置。

3.5 增设审前分案救济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和第253条规定,若“审判组织不合法”,可以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有学者提出此条规定能够包容案件分配制度建立事后救济,因为其认为案件分配直接关系到审判组织的构成。但在笔者看来,不应对这两条规定进行这样的理解,这种事后救济是不合理的,应着重在事前对被告人的分案异议权进行保障。其一,法院的案件分配制度,虽然涉及程序正义,但案件分配计划本身涉及法院内部情况的综合考量,不宜对案件分配制度建立事后救济程序;其二,所谓“无救济便无权利”,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本来就无“选择法官”的权利。故该学者从权利保障出发,认为对案件分配制度必然要设立事后救济程序,其理由是不成立的;其三,尽管案件分配制度的违反涉及程序正义,但笔者认为不需要上升到与违反回避制度同样的高度。

笔者认为,应在诉讼程序前就设立提出异议权的救济途径,被告在审前阶段就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即赋予被告依分案规则申请重新进行分案的救济权利,确保案件分配争议在正式审理前得以解决,此保障已能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参考文献:

[1]陈芳序.法官工作量均等视角下法院随机分案系统的检视与重构——以A法院刑事分案为切入点[J].海峡法学,2019,21(2):87-95.

[2]夏利民,林文彪.规范与惩戒:案件分配的不当干预防范机制研究[J].新疆社会科学,2017(2):101-107.

[3]孔祥承.“去行政化”背景下我国法院案件分配制度之重构——以法定法官原则为视角[J].湖南社会科学,2019(4):39-49.

[4]刘毅.人民法院案件分配制度运行状况之调查与思考——以制度革新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4):80-88.

[5]金昌伟.人工智能分案机制探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2):171-181,209.

[6]陈显江,张坚.寻找案件分配的阿基米德支点[J].山东审判,2011,27(5):65-69.

[7]魏钰人.法定法官原则下的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江国华,赖彦君.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3):48-54.

(责任编辑 杨荔晴)

Research on Allocation System of Criminal Cases

SUN Jin-zh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 The current allocation pattern of criminal cases in Chinese courts has the disadvantages of inconsistent allocation standards, administrative allocation, and opacity, which provide the possibility for external factors to intervene in case allocatio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itigation rights of defendants and the independence of judges, we should abandon such case allocation pattern that only focuses on the entity result. By standardizing the random allocation system of cases at all levels of courts, strengthening the restrictions on designated case allocation, promoting transparency in the case allocation process, improving the modernization level of case allocation, and adding case allocation remedies, we can ensure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allocation of cases.

Key words: case allocation; random allocation of cases; designated allocation of cases; allocation ru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