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2024-12-26 00:00:00熊兢卢福营
党政研究 2024年6期

〔摘要〕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具有导向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在民主自治理论指导下创新的农村基层民主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呈现较强生命力。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提出后,迅即被确立为新时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理论,意味着需要以全过程人民民主引领新时代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新认识、新发展。从全过程人民民主视角审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具有重要的民主价值和制度优势,但存在监督主体不够广泛、监督对象不够全面、监督程序不够系统等局限,离全方位、全覆盖、全链条民主监督尚有差距。应当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取向推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再创新,坚持以“村民”为中心,重构新时代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坚持全覆盖、全链条原则,拓展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工作。

〔关键词〕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监督;农村基层民主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24)06-0094-08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在制度变迁中具有独特的导向作用。2004年诞生于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一项以民主自治理论为指导创新的农村基层民主监督制度,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和治理绩效,逐渐被推广到各地农村,成为一项全国性的乡村治理制度,呈现较强生命力。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习近平同志曾先后8次作出指示批示,并亲自将后陈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做法命名为“后陈经验”。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诞生二十周年之际,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发展为新时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理论,势必要求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替代民主自治理论,引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新认识、新发展。

一、研究由来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村民自治是一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起初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重要环节和主要内容,近年增加了民主协商。在村民自治制度实践初期,片面强调民主选举,忽略后选举民主,形成了“选举时热热闹闹,选举后冷冷清清”的不协调现象。特别是民主监督因缺乏有效的组织载体和制度保障,处于“虚监”“弱监”状态,造成了村级公共权力失控和干部腐败,村务决策管理混乱,引起民众不满。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正是在此特殊背景下产生的,依据民主自治和权力监督理论进行建构,促使民主监督因有了专门机构和可依制度而变得有效。如此,民主与监督构成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核心,学界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研究相应地集中于民主与监督两个视角。

一是民主视角。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首先是一项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其民主价值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较多关注。正如村民自治在创建之初被赋予极高民主价值期望一样,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制度形式同样被寄予了很高的民主诉求。习近平同志充分肯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的民主价值,学界则从多个层面进行研究,认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监督建设的内在需要和必然要求1,是村级民主监督的具体实现形式和制度创新,是一项符合并促进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的创举2。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依靠村民参与实现分权治村、民主监督,深化了村民自治3。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破解了“半拉子”民主的难题4,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5。从不同维度高度评价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民主价值及其在村民自治、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监督视角。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农村基层权力监督的制度创新,旨在防范农村基层的权力失范和干部腐败。要求设立专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群众行使民主监督权,与村党支委、村委会相对独立,形成村级权力相互制约的分权制约监督机制。有的学者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视为“第三种权力”〔6。另有学者认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以分权制衡为取向,通过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实现村级公共权力制衡,进而达到监督目的7,是一项弥补乡村权力结构中监督权缺失的制度创新8,找到了基层民主监督的新路9。不仅如此,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强调村务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并将信息沟通作为重要的监督手段,实现了权力制约、制度规制、过程监督、信息沟通的统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具有制约、监督和沟通三种功能,创建了新型的权力调控机制〔10。不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还存在流于形式等局限,应当切实解决村务监督中无人监督、无力监督和无法监督的问题11

①2005年6月17日,在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一周年之际,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亲自到后陈村和金华市调研指导,分别在后陈村、金华市主持召开座谈会,会上就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在发展基层民主和遏制基层权力腐败中的功能和价值。

可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诞生以来,学界进行了多视角多层面的研究,但主要聚焦于民主和监督,有待进一步拓展。即使是民主与监督视角的研究,也不够系统和全面,特别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提出后,未能及时地从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进行深入分析。因此,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为指导,重新审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价值与局限,思考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再创新,已经成为摆在理论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新指南: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

制度创新是人的建构性行为,自觉不自觉地以某种理论为指导。当年,创新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主要是弥补村民自治过程中民主监督难以落实的制度短板,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有效防范村务决策管理的违规与失范。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需求—回应”型创新〔12,但依然没有脱离理论指导。制度设计者自觉地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作为民主监督的实现形式,置于村民自治体制,坚持民主自治理论的指导,同时借鉴分权制衡理论,建构了一套独特的农村基层民主监督制度。正是根据民主自治理论和村民自治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明确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村民对村务实施民主监督,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务管理制度》和《村务监督制度》等为重要监督依据。同时,借鉴分权制衡原则,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专门监督机构,与村党支委、村委会相分离,独立执掌村务监督权。在村支委、村委会之外,形成“第三权力”。此外,结合乡村治理实际,创造性地设计了过程监督机制,即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运行全过程实施监督,而不再只是事后审核、督查。建构了独特的信息沟通机制,即村务监督委员会扮演畅通村民群众与村干部之间信息的媒介角色,在村务决策管理、干群关系协调等方面发挥特殊的信息沟通功能。通过民意传递,实施“合意性”沟通;通过村情交流,实施“知情性”沟通;通过提议呈报,实施“建议性”沟通〔13。实证表明,在当初的实践中,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确实具有显见的制度优势,促进了乡村治理有效。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理论因应社会发展而与时俱进。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时第一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对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做出了全新概括。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又特别强调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突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人民”性,形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概念和基本理论。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定为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并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此,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了新时代全党全国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指南。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最新理论成果,其本质内涵是人民民主〔14,是一种“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15。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理论、原则、制度、程序、技术等诸多要素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充分实践,超越了重在选举的西式民主,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新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民主新探索〔16

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民主的人民性和全员性。在主体上,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当家作主,调动所有人民群众及其组织的积极参与,实现各治理主体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治理不再只是少数精英人士的权力,而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的全方位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民主的过程性。在程序上,贯通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环节,实现民主全过程全面贯通和各环节无缝衔接。民主不再停留于选举环节,不再只是某个治理环节的民主,而是贯通全过程的全链条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民主的全面性。在客体上,覆盖到全部领域和所有方面、各层面和各维度,实现民主范围涵盖国家各个领域各类事业各项工作。民主不再局限于某个领域、某个方面,而是事关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全覆盖民主。

在一定意义上,民主是公共权力正常运行的根本途径,民主监督则是公共权力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民主形态的确定与民主监督形态的确定是内在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必然要求建构与之相匹配的“无缝隙监督”,将民主监督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落实于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形成新型的全过程监督〔17。这就意味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将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未来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开创农村基层民主监督新局面。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价值与局限:从全过程人民民主审视

从某种意义上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理论的新发展,相较于21世纪初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的民主自治理论,显然是更高阶段的人民民主理论。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下审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自然会形成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新认识。

从监督主体分析,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的核心之一,就是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这一专门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代表村民履行民主监督的专门性机构。从此,农村基层民主监督有了组织依托,不再因主体缺位造成无人监督的“虚监”。在这个意义上讲,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了农村基层民主监督形式,极大地提升了民主监督的有效性,呈现出独特的民主价值和制度优势。然而,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设计与实践中,过于强调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功能,甚至将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几乎等同于民主监督,轻视了村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忽略了民主监督的群众参与。如此,村民的直接民主监督变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间接民主监督,群众自我监督变为精英民主监督。同时,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较好地体现了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但群众的监督意愿和监督需求没有得到应有体现。如此,若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全员性审视,现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未能充分吸纳全体村民,更没有及时吸纳新时代农村社会开放背景下村域内除村民之外其他成员的广泛参与。民主监督主体不够广泛,群众直接监督不够充分,尚未形成农村基层各层面、各群体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的全方位民主监督格局。

从监督对象分析,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重在村务监督,即涉及村民的事务。一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群众行使村务监督权力,有权对涉及村民的事务及其管理者、管理过程、管理结果等实施监督;另一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力是有限的,有且只有村务监督权,对于村务之外的事务没有监督权力。在实践中,村务监督委员会回应村民群众的重要诉求,主要对村级财务、工程建设、“三资”管理等开展了重点监督。这一制度设计与实践意在将村务特别是村民群众重点关注的村务纳入民主监督范围,明确了村民自己的事由村民自己监督的自治权力,体现了民主自治的重要原则。同时,在法理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民主监督范围实现了村务全覆盖。然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中的村务主要指一项项具体的村民事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权力被限制在村民事务的范围之内,未能涵盖到村域内的其他事务。诸如征地拆迁、违章建筑、公共设施建设等下延到村的政务,外来投资与合作及其延伸的事务,人口流入与流出引发的管理服务事务等,均不属于村民自治事务,因而不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之列。如此,若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覆盖原则审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未能顾及村民事务之外的其他村域事务,民主监督对象不够全面,尚未形成村域内所有事务、各方面工作全监督的全覆盖民主监督格局。

从监督程序分析,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村务全程监督。传统的监督制度较为注重事后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造性地将民主监督贯穿于村务运行全过程,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使得村务运行始终处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中,有效地防止了村务决策管理的违规,遏制了农村基层权力腐败。2005年6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后陈村调研时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全过程监督很重要,使人不能腐败”。在这个意义上说,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农村基层监督领域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较好地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过程原则,具有显著的民主价值和创新意义。然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全过程监督关注的只是具体村务运行的全过程,即具体村务决策管理的过程监督。但未能从村庄治理过程建构全链条民主监督程序,没有将民主监督贯通到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管理等村庄治理环节,民主监督的程序不够系统,民主监督的环节有所缺失,尚未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环节全贯通的全链条民主监督格局。

总之,从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重新审视,在民主自治理论指导下创新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呈现了独特的民主价值和监督功能,但也内在地存在一些缺失与局限。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再创新: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取向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总是在特定理论指导下建构与发展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亦然。从民主自治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指导理论转换,势必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做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和再创新,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取向重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一)坚持以“村民”为中心,创新新时代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第一,进一步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民主监督定位。当年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创新者之所以将受村民群众委托,代表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村民自我监督机构称之为“村务监督委员会”,而不是“村民监督委员会”,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一制度创新是村级权力腐败、村务决策管理混乱问题倒逼的产物,因而创新者直面问题,将注意力聚焦于村务决策管理过程的规范有序,进而突出了监督的对象。理性地看,这样的制度设计未能突出农村基层监督的主体——村民,使得民主监督机构的名称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村民自治组织不相匹配,弱化了农村基层监督的民主性、人民性。在随后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过程中,突出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地位和功能,甚至将其等同于农村基层民主监督,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村民在民主监督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分析,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充其量只是民主监督的一种具体形式,实质是代表性、间接性的民主监督。农村基层民主监督的本质是人民监督,即以村民为主体的监督,不仅需要有力的间接监督保障其有效性,而且需要村民广泛参与的直接监督保障其民主性。在某种意义上,这应当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原则在民主监督领域的重要体现。

新时代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应当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指导,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定位,突出监督的人民性。在当前特别需要着手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以村民为中心,重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将农村基层民主监督的重心从对象转向主体,从村务转向村民,突出村民群众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中的主体地位。最佳的方案是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改名为村民监督委员会,突出监督主体,明确其与村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即便尊重历史不更改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也应当根据这一思路进行重新构造。二是坚持以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为基础,重构农村基层民主监督体系。在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同时,大力拓展村民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的路径,积极探索不同情况下农村基层全过程人民民主监督的村民群众有效参与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不应当局限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需要动员和组织其他村民群众的共同参与,特别是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的村民协同参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既要代表村民群众开展民主监督,又要动员和组织村民群众参与民主监督。逐渐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专职监督与村民群众的日常监督有机结合,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间接民主监督与村民群众的直接民主监督相统一的农村基层民主监督体系。此外,应当尊重农村社会开放后村民多元分化的事实,在强调村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关注不同村民群体的利益差异,努力实现自己的事自己监督、大家的事大家监督、专业的事专业人士监督,建构多类型、多层次的民主监督格局。同时,充分关注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让基层群众和干部拥有较大的创新自由和弹性空间,允许和鼓励各地、各村自主探索适合实际的全体村民共同参与的民主监督形式,形成“万花筒”式的农村基层民主监督局面。

第二,进一步拓展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民主监督主体。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全体人民的参与权,即全员性原则。现行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以村民自治体制为背景,其最大的创新就在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这一专门监督机构,代表村民群众实施民主监督。从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实践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户籍村民选举产生,表明有且只有户籍村民拥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而构成为农村基层民主监督的唯一主体。然而,在新时代村庄社会开放、多元的背景下,村域内不再只有原来的户籍村民,大量非户籍人员及其组织以不同形式进入村域,形成了以户籍村民为基础多类成员和组织共存共生的格局。正是在此背景下,党和国家及时调整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制,逐步推行党领导的多元共治。这就意味着需要把户籍村民之外的其他村域成员纳入新时代“村民”范畴,吸纳为农村基层民主监督的主体。

新时代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应当根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员性原则做出适应性调整。原则上讲,需要实现民主监督主体的新拓展,由原来的户籍村民及其选举产生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向外延展,广泛吸纳非户籍村域成员和组织的参与,建构党领导的多类“村民”群体共同参与的新型民主监督体系。从根本上突破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户籍村民自我监督模式,逐渐实现从一元监督到多元监督的转换。在实践中,急切需要重新界定新时代的“村民”概念,探索吸纳非户籍村域成员参与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一是重新界定新时代的“村民”概念,拓展“村民”外延,将各类非户籍村域成员纳入新时代“村民”范围。二是探索吸纳非户籍“村民”参与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的有效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不能局限于户籍村民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确认非户籍“村民”的选举与被选举权,让非户籍“村民”参与选举,并有机会通过选举成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三是创新非户籍“村民”参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有效机制,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吸纳非户籍“村民”参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具体方式,特别是要吸纳非户籍“村民”中有专业特长的能人协同参与监督。

第三, 进一步体现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民众意愿。在法理上,农村基层民主监督应当上合国家意志,下合村情民意〔19。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民民主监督的“代理人”,其监督工作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和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又要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体现村民群众的意愿。也就是说,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群众意愿和诉求开展监督活动,这是民主监督的根本所在,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原则要求。然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是党政部门主动推动的实践过程,党政部门发挥了主导和支配作用,党政意志得到了较充分体现,但村情民意未能得到应有尊重。在当前实践中,村务监督委员会基本停留在按照“上面”的规定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很少考虑这些制度规定是否符合村情民意,很难顾及“下面”的村民群众要求监督什么、怎么监督。

新时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应当根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原则,在强调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的同时,更充分地体现地民众的意愿和诉求。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信息沟通”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诞生地——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建构了一系列信息沟通机制,借助多样性的沟通方式,较好地表达了村民群众的意愿与诉求。应当认真总结和分析后陈村及其他地方的相关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制度化,建构一套规范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让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获得村民群众更广泛认同、更接地气。二是要进一步拓宽村民群众的民意表达渠道。诸如民意征集会、民意接访日、民意收集箱、村民说事场、民情日记、数字化民意表达场景,等等。让村民群众“有话有地方说”,而且“说了有用”,形成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同时,要根据村民群众“想要监督什么”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工作重点,根据村民群众“愿意或喜欢如何监督”设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工作程序,等等。让村民群众的意愿诉诸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活动,建构切实有效的民意体现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民众认同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一项民主监督制度,不能踢开村民群众搞建设、搞创新。应当坚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特别是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监督的制度规章均需获得村民群众认同,比如,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能简单地由地方和基层党政部门制定和推行。

(二)坚持全覆盖、全链条原则,拓展新时代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工作

第一, 拓宽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对象。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覆盖的民主,要求将民主的对象覆盖到所有领域、各个方面和各项工作。新时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应当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取向,坚持全覆盖原则,拓宽监督对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对象要从原来的村民事务向外拓展,把村民事务之外的其他村域事务统一纳入监督范围,建构全覆盖的民主监督机制。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要突破村民自治体制限定的监督对象,实现从村民事务监督到村域事务监督的转换。一方面,将下延到村的政务纳入监督范围;另一方面,将村庄社会开放后生发的村域新事务也纳入监督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当然,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对象拓宽后,需要探索和创新一系列机制保障监督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最为重要的,一是坚持分类指导,探索基于村域事务差异的多样化监督机制。根据村域事务的性质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村庄事务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分别制定不同的监督规则和流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不再是一概而论,而是具体、多样,有差异的。二是坚持精准监督,探索不同情况下的村域事务有效监督方式。在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不同事务及其不同阶段的运行情况,分别制定针对性的监督规则和流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不再是一视同仁,而是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

第二,延展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链条。当代中国的农村基层治理是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机统一的过程,“五个民主”形成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完整链条,呈现农村基层全过程民主的中国特色。然而,民主监督是农村基层民主过程的一个极其特殊的构成,不只是基层民主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贯穿于基层民主的全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民主监督实质是农村基层治理全过程人民民主监督。

新时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应当根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链条原则,在村民事务运行(即决策管理)全过程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延展监督链条,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以及民主监督等农村基层民主环节全部纳入其中,实现“五个民主”环节的村务委员会监督全贯通。一句话,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贯穿于农村基层治理全过程、各环节,从村民事务全过程监督转变为农村基层治理全过程监督。这就意味着需要积极采取以下创新行动。一是创新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监督的有效机制。针对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监督过程中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环节缺失,努力弥补短板,积极探寻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创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自我监督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村民委托行使民主监督权,无疑需要接受委托者村民群众的监督。同时,也应当建立和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自我监督机制,保证其监督既不违背国家法律制度,又不违背村情民意,借助有效的监督质量自我监控,使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既合法合意,又规范高效。三是探寻农村基层治理各环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贯通机制。不仅农村基层治理的每个环节均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而且应当全程贯通、无缝衔接,借助切实可靠的贯通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链条民主监督。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探索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推进农村基层五个民主一体推进的有效机制。

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指导地位的确立,对新时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不仅需要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视野重新认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而且应当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取向积极探索和创新新时代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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