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构建完整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检察机关在“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定案,应严格坚持法定证明标准,遵循证据审查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证据体系的构建应以单个证据品质为前提、以证据多(双)向印证为主导,合理运用推定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应当确保间接证据之间的协调性、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的完整性、间接证据推理出的结论的唯一性。
关键词:一氧化碳中毒 “零口供” 间接证据 证明体系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刘某某与李某(女)婚后感情不睦。2019年5月,李某带孩子刘某回到其父母位于某小区一楼的家中居住。2019年8月间,刘某某通过QQ、微信聊天,假借公司名义以虚假姓名及联系方式,从外埠先后2次网购罐装规格为2升(1瓶)、4升(2瓶)含量为99.99%的一氧化碳气体。刘某某于案发前1天到物流收发站自取罐装一氧化碳气体、并进行改色喷涂、瓶口加装宝塔阀、购买黑色双肩包。8月18日22时许,刘某某驾驶汽车至李某父母住处附近。19日凌点身背黑色双肩包步行至李某住所室外,向屋内释放一氧化碳气体,造成正在室内睡觉的李某及父亲李某祥、母亲潘某某、儿子刘某一氧化碳中毒。期间,刘某踢踹物品惊醒李某,呼叫邻居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小区的同时刘某某步行离开,后驾车行驶至郊区将使用过的一氧化碳气瓶抛弃。4名被害人19日凌晨急救报告血液碳氧血红蛋白[1]含量为36.8%、33.7%、36.6%、44.4%。经高压氧舱治疗,20日鉴定血液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10.7%、11.3%、7.5%、7.2%。
2020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6月12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依法提起公诉。期间,刘某某始终做无罪供述。2022年7月28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指控意见,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的逻辑论证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通过推理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
(一)把握“零口供”案件的审查要点
1.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发(破)案经过虽然不是证据本身,却是证据赖以“溯源”的根本,立足发(破)案经过构建证据体系,既能在主观层面反映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嫌疑人的思维判断过程,又能在客观层面表明证据体系的构建、完善过程和嫌疑人抓获经过等情况。
具体到本案,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当日上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展开侦查,通过询问被害人、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录像确定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驾驶车辆轨迹视频追踪,发现刘某某驾驶车辆于案发当日23时许行驶至案发小区,停留约50分钟后于24时肩背黑色双肩包步行至被害人住所阳台附近,停留大约1小时57分钟后离开,在小区门口与120救护车相遇。离开现场后,驾车行至郊外某桥处掉头,随即停车,后驾车返回居住地,转天下午在家中被传唤接受调查。侦查人员在其郊外某桥处停车地点附近打捞出一氧化碳气瓶。经鉴定并对比刘某某使用手机、电脑信息数据恢复,证实打捞的一氧化碳气瓶与刘某某网购气瓶为同一气瓶(与一氧化碳气体出售厂家提供的销售计划单瓶号一致),瓶中残存一氧化碳气体。气瓶出厂原色为灰色,现蓝色为人为喷涂。根据行驶轨迹甄别,确定刘某某于案发前1日中午自行领取快递(一氧化碳气瓶),在某商城购买黑色双肩背包,途径某桥岔道处停留约3小时,后侦查人员在岔道处发现喷漆地点。通过提取刘某某手机信息,发现案发当日上网查询案发地天气、气压、风力情况等网页信息。本案被害人报案的过程和公安机关“锁定”刘某某为嫌疑人的过程客观、自然。
2.审查客观性证据指向是否明确、单一。物证、书证、视频监控等客观性证据,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能够更加客观、稳定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极强的证明力。[3]
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资料、制作的行动路线轨迹图、从刘某某处查扣的手机信息、网购一氧化碳气瓶记录、打捞的气瓶等均为客观性证据,且提取、扣押、制作等符合法定程序,具备证明能力。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段刘某某全程处于案发现场,庭审中刘某某对案发时段处于被害人住所阳台附近予以供认,同时供称期间没有其他人经过;案发后打捞的气瓶同其案发前购买的气瓶经鉴定系同一型号,瓶内残留一氧化碳气体;4名被害人均系一氧化碳中毒。客观性证据的指向性明确、单一,均指向刘某某作案。
3.审查被告人供述或无罪辩解是否合理。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通常通过分析被告人辩解的内容是否合理、稳定,是否与在案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来判断。本案中刘某某供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
第一,对于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辩解。对购买一氧化碳气体用途供述不一,先说用于自杀;又说先用于自杀,后在前妻劝说下放弃自杀,但自供与前妻通话时间段,经查询不存在通话记录和微信语音。对于深夜到达现场的原因,侦查阶段供述是想给儿子送食物,庭审中时而辩称“门口一直过人”,未放食物,时而辩称当晚一直在阳台外小花园处,“期间没有其他人经过”,当问及为什么没放食物,又辩称屋内一直黑灯。
第二,对于案发前喷涂气瓶,案发后抛弃气瓶的辩解。侦查阶段隐瞒喷涂气瓶,调取视频固定证据后才予以供述,但仅供述将银色气瓶喷成蓝色,且喷涂区域记不清。庭审中辩称“只把瓶上厂家名称字体喷涂蓝色,其他地方还是银色”。对于销毁作案工具的方式,先说“3次抛瓶”,又说“4升的2个瓶子扔一起了”。供述确定抛弃气瓶地点为外环线外,但经还原行动轨迹案发前一日:上午取气瓶,中午吃饭、买包、喷漆,回家未外出;案发当日:睡到中午,下楼车里取烟,家中吃晚饭,21时出发去现场;案发次日:凌晨2时离开,去郊外折返回家,路经某桥处停留小解,3点到家睡觉,后未外出直至15时被抓获。按其供述取得气瓶后没有抛瓶的时间,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不符合逻辑。
第三,对于案发前后行动轨迹的辩解。从刘某某选购一氧化碳气体、喷涂改装气瓶、半夜进入案发小区、案发后驶往郊外等种种异常行为以及到案后拒不供述的情况,反映出刘某某具有较高的反侦查意识和躲避侦查能力。调取案发前数日车辆行驶数据,显示刘某某所驾驶车辆于案发前1周,与案发时间同一时段内,曾在案发现场出现、停留相同时间后又前往、途径抛瓶地点,不排除对犯罪路线“踩点”的可能。对于其辩解案发后去看望战友,与其战友的证言不符,且据常理深夜到访应事先联系,反证刘某某虚假供述恰是为了掩饰深夜作案后销毁作案工具的行为轨迹。
(二)审查运用间接证据构建证据体系
1.审查间接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运用间接证据应当遵循多(双)向印证规则,消除证据之间的矛盾,使证据相互印证进而形成完整的体系。对于“零口供”案件,需要在审查单个间接证据具备证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比对不同证据所含信息的内容同一或指向同一,将单一间接证据链接起来,形成相互支撑、协调一致的证明体系。
本案间接证据共10组:(1)成年被害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5)视频资料、监控截图、车辆行使记录、轨迹图及标注;(6)鉴定意见;(7)专家论证;(8)侦查实验及笔录;(9)侦破经过;(10)刘某某的供述。其中第(1)(2)(5)(6)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相互支撑,证明被害人一氧化碳中毒,此外,被害人陈述案发现场的环境与刘某某的供述亦能相互印证,证明被害人住所正门需要通过门禁进出,阳台处案发时间除刘某某在现场,没有他人通过和停留;第(5)(9)(10)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信息的内容同一、指向同一,证明刘某某在案发前后的行动轨迹,并证实案发前1周某日晚至次日凌晨实施寻找抛瓶地点的踩点行为;第(2)(3)(8)组证据证实,经比对,双肩背背包足以装下1个4L一氧化碳气瓶,甚至可以容纳2个同等大小气瓶;第(3)(6)(7)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从被害人住所阳台处可向室内输送一氧化碳气体,达到一氧化碳中毒的损害后果,中毒时间与第(5)组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中刘某某处于案发现场的时间一致;第(4)组扣押手机内微信信息与第(10)组刘某某供述的案发前使用虚假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购买一氧化碳气体能够对应,通过比对第(6)组证据打捞气瓶情况,与刘某某案发前购买的一氧化碳气瓶系同一气瓶,瓶内残留一氧化碳气体,气瓶打捞地点与第(5)组证据视频资料案发当晚刘某某驶离现场后停留地点一致。
以上各组间接证据通过双向或多向的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客观还原出刘某某从准备到实施到抛弃作案工具的全部事实。
2.合理运用事实推定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肯定结论。在相关间接证据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之后,要以事实推定为媒介并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4],将间接证据串联起来回溯再现案件事实,得出肯定结论。
本案中刘某某与李某感情破裂矛盾激化,具有作案动机。且为实施犯罪积极做出准备:网上查询、虚假信息购买一氧化碳灌装气体;购买书包、装气瓶;将气瓶喷涂改造、加装宝塔阀;作案现场、抛瓶路线踩点;谋划作案时间、查询气象资料。实施作案行为:开车到现场、实施作案、救护车来后逃离;驶经预定路线、抛瓶。
检察机关认定刘某某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证明体系构建过程严谨合理,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肯定的。
三、“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审查认定案件的路径
(一)运用科学论证排除疑点
刘某某故意杀人案是一起作案手段隐蔽、作案方式新奇、无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构建完整的间接证据证明体系,围绕争议焦点、重点、难点,细化补强证据,逐一突破。一是现场复验,科学测算。对室内物品、居住容积进行精准计算,结合案发即时气象,通过化学测算存在从室外向室内输送气体的充分可能性。按照出售一氧化碳气体厂家提供的数据分析,室内瞬间一氧化碳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最高浓度的百余倍。二是侦查实验,数据比对。通过视频图像成型分析,确认双肩背包尺寸,将打捞气瓶进行放置可能性实验,比对得出结论,存在双肩背包装载气瓶进入案发现场的现实可能性。
(二)借助“外脑”攻克专业壁垒
通过邀请法医鉴定官、医学专家、毒化检验专业人员及化工技术研究人员组成专家论证团开展可行性研讨,从细微之处获取突破案件的关键点。通过观察打捞气瓶,发现气瓶接口部位被人为加装宝塔阀,随即对宝塔阀进行材料痕量鉴定。鉴定结论证明从宝塔阀检测出邻苯二甲酸二辛酯[5]成分。专家论证团根据鉴定结论分析认为:气瓶上宝塔阀连接过塑料管。这一关键性突破,清晰勾勒出刘某某作案方式——肩背双肩包、内装一氧化碳气瓶、气瓶接口连接塑料管、将气体输入室内实施犯罪,“暗黑”的手段、“天衣无缝”的行径在剥丝抽茧式层层论证下无所遁形。同时针对一氧化碳中毒经高压氧舱开仓治疗后医学鉴定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指数下降的问题进行专项论证,出具应当依据被害人急诊救治第一时间诊断证明显示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指数作为认定对人体损害后果标准的专家意见,为科学、真实、客观评判损害后果奠定基础。
(三)检法联动精准指控犯罪
庭审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证据分析,对刘某某关于购买一氧化碳气体用于自杀、与案发时间地点竞合是为了给孩子送食物、行动轨迹途经抛瓶区域是探望战友、案发之前已经抛弃气瓶的辩解逐一辩驳、击破。综合运用案发现场环境、车辆轨迹定位信息、侦查实验结论以及刘某某案发前后的言行表现等事实证据,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对刘某某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客观上预谋、准备、实施、毁证一系列行为进行充分论证,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与法院初步达成共识。为了强化重大疑难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播放监控视频、出示技侦证据、勾画行为导图等客观还原犯罪过程,同时结合事理、法理、情理逐一阐释案件事实证据疑点,以确凿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最终,法院不仅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同时以刘某某拒不认罪、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四)“检察一体化”凝聚监督合力
检察机关要强化全国“一盘棋”意识和协作方式,加强协同、联动,形成检察监督一体化工作格局。刘某某利用网络跨省购买、寄递有害气体准备作案工具实施犯罪,针对特殊气体生产单位未经审慎核查向个人出售一氧化碳气体,寄递行业未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异地检察机关之间在调查取证、督察整治等方面要加强协作配合,通过联合制发检察建议,强化社会安全监管,协同推进综合治理。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4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