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站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推动涉外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做好涉外检察工作关键在人。本期《聚焦》栏目围绕推进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探讨人才培养需求、标准及路径,并重点展示涉外检察办案人才、涉东盟检察人才的培养实践与完善方式,总结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并提出发展方向,助力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有利外部环境。
摘 要:涉外法治人才和队伍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源头性的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相关要求,为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根本遵循。要深刻把握新时代对涉外检察人才的旺盛需求,深刻把握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标准,深刻把握涉外检察人才培养的一体化路径,统筹推进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培养。
关键词:涉外检察人才 司法协助 一体化
加强涉外检察,根本在人才,核心在素能,关键在培养。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2]。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和《决定》的相关要求,为我们培养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感、紧迫感,突出高素质目标和实践导向,坚持一体化路径,深入推进涉外检察人才培养工作。
一、深刻把握新时代对涉外检察人才的现实需求
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根本是为了实践。这里说的实践,既包括涉外检察工作实践,也包括国家涉外法治工作实践。涉外检察工作包括检察涉外案件办理、检察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办理、检察国际交流等等。很多人认为检察涉外案件非常少,实际上,涉外案件,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是外国人、行为发生在国外、犯罪人逃跑到国外的案件,也包括关键证人、关键证据在国外的案件。另外,还有些案件的资金、货物来源于国外,这些案件都可能涉及到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调、互动。就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而言,外国向我国提出的请求远大于我国向国外提出的请求,如,某邻国每年向我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在一百件左右,而我国司法机关向外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还不多。实际上,并不是我们向国外提出司法协助的工作需求小,而是运用司法协助手段来提升办案质效的理念、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涉外检察和日常办案工作息息相关,涉外检察其实就在身边,就在手头的案件中。涉外检察不仅在涉外刑事检察之中,也在涉外民事检察、涉外行政检察、涉外公益诉讼检察之中,大有可为,需要我们更加积极主动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外交流传播也是涉外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我们国家的崛起,世界对中国在治国理政、法治建设中取得的成就非常认同,很希望对话交流,包括相互派遣检察人员到对方国家进行培训,交流内容广泛,特别是一些国家十分愿意在生态环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经贸、金融监管、网络治理、人工智能监管以及打击跨境犯罪、有组织犯罪、追逃追赃等方面与我国检察机关开展交流。参与涉外立法、国际规则制定等也是涉外检察的重要内容,与检察机关都有着密切关系。另外,在向对外派驻机构、国际机构输送法治人才等方面,检察机关也有着很大优势。总之,涉外法治实践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要站在时代潮流,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涉外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刻把握涉外检察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胸怀国之大者,以更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更大力度推进涉外检察人才培养。
二、深刻把握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标准
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是对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总体要求,涉外检察人才同样应当是德才兼备、知行合一、融通中外。
政治立场坚定,就是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涉外坚持工作中,自觉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对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及其背后的原因了然于胸。就是要在处理涉外案事件中,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强,在对外交往中,坚定政治立场,坚定维护国家利益。没有政治立场的坚定,没有很强的政治能力,绝不是合格的涉外检察人才。专业素质过硬,就是要有丰富的检察司法工作经历,对重点工作、疑难问题、前沿课题有着深刻的了解、把握,并且善于总结提炼、形成经验。通晓国际规则,就是要深刻了解、把握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惯例,熟悉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和国际司法等领域的相关规则和标准。精通涉外法律实务,就是要善于处理国际事务、跨境事务、国际合作,善于与国际组织、外国司法人员沟通交流,善于向外国检察同行讲述中国检察实践和生动法治故事。涉外检察工作要求高、专业性强,但是检察机关在涉外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能力短板或弱项,一是对国际规则、涉外法律实务了解、把握还不够娴熟,不大善于运用司法协助手段处理案件。二是语言沟通能力还不够强,尽管绝大多数学过外语,而且不少获得相应的外语证书,但能够使用外语熟练进行沟通的能力还不够强。三是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相对短缺,涉外检察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制约了涉外检察工作整体高质量发展。为此,既要适当引入外部人员,更要立足内部挖潜。优秀的涉外检察人才,不仅仅需要懂外语,懂国际规则,更需要懂业务,懂实践,这是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培养起来的,而且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往往相互交织,不可分割,决不能忽视对现有检察人员的持续培养、能力提升。
三、深刻把握涉外检察人才培养的一体化路径
党中央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涉外检察人才的培养也需要一体化统筹、一体化推进。要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
坚持政治引领。始终将“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作为根本问题,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深刻认识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涉外检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持续加强政治能力建设,自觉抵制和反对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把“两个确立”“两个维护”落实到涉外检察人才培养的各方面全过程。
坚持畅通源头。最高检、省级院和省会城市检察院等重点地区检察机关,要加强和规范对国际法人才的引入。各级检察机关要拓宽创新涉外检察人才的录用途径,用足用好公务员招录、转任、调任等渠道方式,通过设置专门岗位等方式,引进一批具有良好外语和法律双背景的涉外法治人才,壮大涉外检察人才队伍。要做好跟踪培养、长期培养,对外语能力强的,要有意识地放在涉外岗位和其他重点部门进行锻炼培养。对长期从事国际交流合作的人员,要有意识地安排到业务部门、基层检察机关锻炼。在选拔培养领导干部时,要注重考察其世界眼光和外语能力,对有培养潜力的,多让其参与涉外工作,为涉外检察发展培养领导力量。要深化检察机关与法学院校常态化互动交流机制,加快推进涉外检察人员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双向挂职交流、“互相借力”,将涉外检察工作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法学院校,鼓励更多学生参与涉外检察实习实践。
坚持一体推进。涉外检察人才培养和使用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共同责任,也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要着眼长远,加强涉外检察人才建设规划和统筹推进,主动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紧紧围绕涉外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涉外检察人才的专门调研,研究制定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短、中、长期目标及配套政策措施,上下一体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工作。要围绕相关涉外立法和国际规则的制定,组织开展相关前瞻性、对策性研究。要通过全面履行涉外领域法律监督,加强对国际规则的掌握,逐步精通涉外法律实务。要在加强涉外守法教育中,加强自身对国际规则、国外法律的理解把握。要加强涉外培训、国际交流研讨,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开拓检察人员视野。“刀在石上磨,人在事上练”。通过多渠道、多举措,加强检察人员的涉外学习锻炼,久久为功,各类优秀涉外检察人才必将不断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