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尚书》中有十一篇文本涉及对商纣王罪行的叙述和记载。不同篇目中,在不同的时代环境和场合下,不同的表达者出于不同的目的,给不同的接受者叙述纣王罪名,其叙述有相同之处,体现了共同的内容指涉和话语背景;更有诸多鲜明的差异,反映了每位叙述者各自特殊的叙述意图。其特定的对话语境和话语意图,决定了其叙述纣王罪名时会采取针对性的表达方式和话语策略。
【关键词】《尚书》;纣王罪名;语境;叙述策略
【中图分类号】I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47-0004-04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47.001
在《尚书》中有多处关于商纣王的记载,大多都伴随着对其罪行的描述和批判。《尚书》叙述纣王罪名的可靠篇目共十一篇,分别为《西伯戡黎》《微子》《太誓》《牧誓》《酒诰》《召诰》《多士》《无逸》《君奭》《多方》《立政》 ①。这些篇目中,出于表达者的不同目的,对纣王罪行的叙述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许多差异,反映了在叙述纣王罪名时不同的表达方式和策略。深入分析《尚书》不同篇目中叙述纣王罪名的意图和表达策略,有助于更深刻地认识纣王分别在真实历史和历史书写中的形象,也有助于更深入理解商周之际的政治变动和周初对社会政治道德体系的重建,并更好地体会《尚书》中记载的商周王朝重要政治人物表达措辞的文学性。
一、历代学者对古籍所载纣王罪名的认识
纣王是上古史上的重要人物,如顾颉刚先生在《纣恶七十事的发生次第》一文中所论述的,自周朝建立以后,对于纣王形象和纣王罪行的书写一直在持续进行,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探讨也早已开始。如《论语·子张》有“子贡曰:‘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可见子贡即已意识到在春秋晚期纣王的形象经历了不小的变化。其后荀子、王充、罗泌、李慈铭、崔述等均就这一问题有所论述,对纣王的形象和罪名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民国以后,顾先生一文深入分析了从《尚书》中的记载到东晋时期纣王罪名不断丰富化、具体化、加重化、矛盾化的过程,大大推进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深度,尽管其中对《尚书》中所载纣王罪名的理解似有不妥之处,如认为“信有命在天”也是《尚书》中纣王的罪恶,oNopilE7HwitBKUpa1tkfTWMK17EP1+0mkpUsNMamsQ=以及“他的最大的罪名是酗酒”[6]299。
自此之后直到20世纪末,关于纣王功过的争论比较激烈,其中认为《尚书》中所载纣王罪名大多为周人附益的观点占据优势,但这些讨论大多集中在《尚书·牧誓》一篇和《史记》中的记载,对于《尚书》其他篇目分析较少。
新世纪以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如胡宏哲《〈尚书〉与〈逸周书〉比较研究》分别在以史为鉴思想、政治权力观、叙述策略等方面涉及《尚书》和《逸周书》中的纣王罪行书写,对《尚书》中的纣王罪行书写的思想倾向和书写策略的共同点有较深刻的分析,很具有启发意义,不过其中对《尚书》叙述目的和叙述策略的分析不够全面。又如李英《〈尚书〉对商纣王暴君形象的文化阐释》、杨儒宾《殷周之际的纣王与文王——新天命观的解读》两篇文章分别探讨了纣王罪行背后的文化内涵、现实政治意义和巫教之风、天命观,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不过并没有分析《尚书》书写纣王罪名的方式和策略。
由此可见,对《尚书》中叙述和书写纣王罪名的目的意图、书写策略及其效果还需深入探讨认识。
二、《尚书》中纣王罪名产生的话语语境和说话者意图
《尚书》中所记载的纣王罪名都出现在人物的话语中,这些话语存在于不同的历史情境和话语语境中。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场合下,不同的发言者表述纣王之恶,自然会有不同的表达意图。此处的话语语境主要指话语的发出者、接受话语的对象、说话的历史时间和场合。
(一)商朝末期
《西伯戡黎》和《微子》属于《商书》,是商朝末期的两段历史对话。②
《西伯戡黎》中,西伯即周文王在征服黎国后,商王朝失去了西北藩屏之地,形势危急,商朝臣子祖伊感到危亡在即,向商纣王提出警告时,提到纣王犯下“淫戏用自绝”的过错,而导致“故天弃我,不有康食,不虞天性,不迪率典。今我民罔弗欲丧,曰:‘天曷不降威?’大命不挚”[1]1049的后果,这就是本次对话中叙述的纣王罪行。而纣王的回答“我生不有命在天”不是其罪名,但其背后隐藏的纣王自恃天命而无视真正“天命”(即祖伊所讲的“天”,有可能是周文王塑造的新天命观)和民心的态度,以及纣王在这种态度下的行为及其后果,构成了他的罪名。尽管纣王这一过错和“天曷不降威”的民谚可能是商末的真实史实,但祖伊的话语很可能是经过周人或宋国人改动的,有可能是将祖伊其他时候批评纣王罪名的话移入了西伯戡黎之后祖伊对纣王委婉提醒的对话中。因此,从表面上看,这次对话对纣王之恶的叙述目的是臣子对纣王的警示;而从深层看,则可能是周人想要更明确地塑造商人对纣王失望而当面批评,也可能是宋人对自己祖先历史教训的深刻反思和痛惜叹惋。
《微子》中,对话的双方分别是微子和太师、少师 ③,微子提到当时“我用沉酗于酒,用乱败厥德于下。殷罔不小大好草窃奸宄;卿士师师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仇”,其实也意指这是纣王的罪名,他详细陈述了当时纣王统治下的殷商王朝的种种乱象,其目的是询问太师、少师如何挽救殷商或者是否要保全自己。太师回答以“天毒降灾荒殷邦,方兴沉酗于酒。乃罔畏畏,咈其耇长旧有位人。今殷民乃攘窃神祇之牺牷牲用,以容将食无灾。降监殷民,用乂仇敛,召敌仇不怠。罪合于一,多瘠罔诏。”[1]1071-1089同样是暗示纣王的罪行,其详细描述的目的是说明殷商已经覆灭在即,只能选择保全自己。不过,与《西伯戡黎》类似,这些文本也可能暗含了周人或宋人的深层意图。
(二)武王伐纣时期
《太誓》和《牧誓》都是武王发动战争之际的盟誓之辞,发言者都是武王,其对象是周朝的臣子士兵以及来相助的邦国盟友。两篇誓词反映了前后两场盟誓的情形,其中《太誓》为武王准备伐纣时期,在孟津大会诸侯时的誓词,在此次盟誓后并没有立即伐商,而是继续进行准备工作,此后武王再次集会诸侯正式伐商,在牧野之战开始之前盟誓,即为《牧誓》。
散见于先秦典籍的《太誓》佚文中,《墨子·非命上》有一条涉及纣王罪名(《天志中》《非命中》亦引此句,文字略有不同)。“于《太誓》曰:‘纣夷处,不肎事上帝鬼神,祸厥先神禔不祀,乃曰“吾民有命,无廖排漏”,天亦纵弃之而弗葆。’此言武王所以非纣执有命也。”[2]271这句与《牧誓》中的“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1]1908,都直接揭示了武王的一个重要目的:武王通过对反商联盟大军多次盟誓宣扬纣王罪行,其用意是向麾下臣子士兵、邦国盟友乃至全天下反复申明伐商的原因和目的,表示殷商因其罪恶已经失去天命,而宣扬周伐商是获得天命认可的,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并且,通过历数纣王罪行,也能凸显出伐商的迫不得已和必须性、紧迫性,以此激起在场者对纣王罪行共同的愤慨,团结邦国联盟,提升士兵信心,振奋军队的士气,来提升战胜的可能性。
(三)西周初期
《酒诰》《召诰》《多士》《无逸》《君奭》《多方》《立政》都记载的是武王克商成功之后,周朝执政者巩固统治,确立新的统治秩序时的史事。据刘起釪先生考证,这七篇文章中叙述纣王罪行的发言者均为周公④,因此从发言者的目的来说具有很高的相似性,都是为了建立一套新的政治体系。
其中《多方》篇时代最早,是成王三年周公东征平定三监与奄国叛乱之后,对殷商遗民(四国多方、殷侯尹民)所作的诰辞。叙述纣王罪行的目的,一则是宣明殷商天命已失,天命已经转移至周朝;二则警告殷商遗民安于统治,不要叛乱;三则有把罪责归咎于纣王一人之身,用“明德慎罚”缓和殷商遗民的恐惧,采取既镇又抚的措施。
《酒诰》是成王四年康叔封被册封在卫国(殷商故地妹邦)时,周公以纣王和商人酗酒亡国来告诫康叔吸取殷商教训,要在当地禁酒。
《召诰》《多士》同作于成王五年,是周公营建洛邑为东都,把殷商遗民迁移到洛邑后所作的诰辞。这时简述纣王罪行的目的与《多方》相同,对殷商遗民既镇又抚。《召诰》较特殊的一点是,除了殷商遗民,周公同时也在以纣王的事例来告诫成王“王其疾敬德”[1]1434。
《无逸》在《召诰》《洛诰》之后,目的是通过讲述纣王安于逸乐,无视小民艰难而致使亡国,以此来告诫成王不要逸乐,而应该勤政爱民,体会民生稼穑之艰难。《君奭》是成王时周公和召公奭的对话,以纣王亡国说明如果周朝统治者不能团结一致治理国家,那么周朝也有可能像商朝一样亡国。《立政》中周公对成王讲述政治道理,叙述纣王罪行意在告诫成王和左右大臣要吸取夏桀商纣灭亡的教训,学习禹汤文武的治政经验,更好地建设国家。
从上述可见,这七篇文章根据接受话语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周公给成王和周朝重臣的劝诫,叙述纣王罪行目的是吸取教训;另一类为周公镇抚殷商遗民,叙述纣王罪行目的是宣扬周朝天命、警告与安抚并行。其中《召诰》兼有两类的目的。
三、《尚书》中叙述纣王罪名时的表达方式和话语策略
由于特定的话语情境和表达意图,叙述者在叙述纣王罪名时采取针对性的表达方式和话语策略,从而达到不同的效果。
(一)商末臣子的表达方式同异
《西伯戡黎》和《微子》内容定型的时代存在争议,但不管是历史上确为祖伊、微子还是太师所说,还是出自周人或宋人之手,都会尽量符合祖伊、微子和太师的身份定位,符合其特殊的心态和表达方式。
由于具有相近的身份地位,三者的话语背景和内容指涉具有较多相同点。正值商朝危亡之际,不管是祖伊、微子还是太师,心中都非常担心忧虑,因此其话语充满了消极的意味,在叙述纣王罪行诗多有铺陈和排比,如“故天弃我,不有康食,不虞天性,不迪率典”,展现了浓浓的责怪情绪。另外一方面,由于作为商臣,商朝命运与自身命运息息相关,三者都非常强调纣王之恶导致的后果,尤其强调其对商朝政治和整个社会造成的影响,认为纣王罪行是导致商朝即将灭亡的主要原因。此外,三者话语都非常关注民众,这似乎与周朝“敬德保民”的观念更为类似,而略不同于现在根据考古材料所认识的商朝观念,故而这一点可能更多反映的是周人改编文本时的叙述策略。
同时,三者在叙述上呈现出一些区别。祖伊劝谏纣王,说明他对纣王改正挽回局势还略有期待;微子则试图找到挽救商王朝的办法,但又在考虑自己的后路;而太师则对商王朝的前景完全失望,直言出走,可见三者态度上的差异。而三者强调的纣王罪行侧面也不一致:不论如何,祖伊在文中看起来是直面纣王的,所以对纣王的罪行仅说了“惟王淫戏用自绝”一句,着力强调的是其后果和民众的怨愤;而微子和太师则直接描述纣王多种罪行,尤其是都强调了酗酒,成为后世纣王酒池肉林传说的发端。微子和太师也有所差异,微子强调祖先荣耀的丧失和贵族官员的行政问题,太师则强调祭祀礼仪的问题,这似乎与两者官职职守的差异有关。当然,这些在统一倾向下表现出来的细微差异,可能是在编撰整理《尚书》过程中经过修改之后的面貌,但是两文中记载的纣王罪行,都相对平实可信。
(二)武王的表达方式和话语策略
《太誓》和《牧誓》是盟誓之辞,《尚书》中的誓辞篇幅都比较短小。在战争之际,为了尽快鼓动士气,武王致力于全面到位却又简明扼要地把纣王最大的罪行宣之于众,因此《太誓》和《牧誓》都采用了分条概述的方式,简短有力。并且,如“《太誓》之言也,于《去发》曰:‘恶乎君子!天有显德,其行甚章,为鉴不远,在彼殷王。谓人有命,谓敬不可行,谓祭无益,谓暴无伤。上帝不常,九有以亡,上帝不顺,祝降其丧。惟我有周,受之大帝。’昔纣执有命而行,武王为《太誓》《去发》以非之。”[2]281-282“《太誓》曰:‘我武惟扬,侵于之疆,则取于残,杀伐用张,于汤有光。’”[3]436这两段文字都是押韵的,而且都以四字句为主,《牧誓》四字句亦多。采用押韵和四字句的方式,使文辞铿锵有力、朗朗上口,这都反映了誓辞的表达特点。
而作为前后两场不同的盟誓,誓辞理应有所不同,各有侧重,如果两次誓辞相差不大、重复雷同,则在牧野之战前夕难以有效调动士气。但是《太誓》全文已散佚,难以判断两者表述的整体差异。不过《太誓》明显多出了一些接近民本思想的语句,这反映了武王在战争准备阶段想要尽力团结方国百姓时使用的独特策略,如“《大誓》曰:‘纣有亿兆夷人,亦有离德;余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4]1612“《大誓》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4]1310等。另外,关于纣王罪名,似乎也有痕迹可寻:《太誓》单独提到“独夫纣”[5]270的罪名,这是把罪责归咎于纣王一人,来缓解商王朝其他贵族和平民的抵抗情绪,瓦解商军的团结;《牧誓》中单独提到“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用以强调妲己的危害,这在今天所见《太誓》中没有,或许《太誓》本有而散佚,也或许这是《牧誓》独有之语。最后,《太誓》“于汤有光”句强调了伐纣是对汤德的继承,这与其他篇章中追溯汤等先王相呼应,但《牧誓》中没有此句,应当与马上要与商朝开战有关,战前不宜再提,这是两者表达策略的独特之处。
(三)西周主政者的表达方式和话语策略
《酒诰》《召诰》《多士》《无逸》《君奭》《多方》《立政》七篇则与前两类不同,没有全面叙述纣王罪行的情绪和需要,因此都仅强调一个侧面来叙述纣王的罪名。如《酒诰》就只强调酗酒一个方面引起的祭祀和社会混乱的恶果,《多士》《君奭》《立政》则更是相当简短,仅以一两句话点出纣王的罪责。这一方面说明表达策略和需要的不同,另一方面似乎也说明到了周王朝取代商朝之后几年,纣王的罪名大部分已经天下皆知,仅仅点出“有殷嗣,天灭威今汝永念”一句就已经有足够的说服力,能够引起召公奭的充分重视。
其次,这七篇与《太誓》和《牧誓》不同,而与《西伯戡黎》和《微子》相同的是,都对纣王罪行的不良后果有了别样的凸显。不过与站在商王朝臣子的立场不同,周公都是站在周朝的立场上表述的:他面对成王和周朝重臣时,强调纣王罪行使商朝社会堕落、政治秩序崩溃而导致商朝灭亡的后果,凸显如果不守德则天命将会转移,引起成王和周臣的忧患和警惕意识;而面对殷商遗民,则强调纣王罪行已然带来商朝天命转移的后果,警告殷商遗民天命已经在周,不要再生动乱,否则就要受到惩罚。
再次,这七篇文章普遍采取了对比、类比和追溯的叙述策略。即通过对历史的追溯,叙述商汤等商朝先王的圣德,与纣王罪行进行时间上的对比;通过叙述夏桀罪行,与商纣进行时间上的类比;通过叙述文武王的美德,与纣王罪行进行同一时间下的对比,以此来凸显周朝建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周朝虽然伐纣但是却继承了夏禹商汤等先王的天命。由此,“周人历史叙事的图景关于夏代的追溯至此也已完成,由‘大禹—夏桀—成汤—商纣—文王’担任主角的,夏至商,商至周这两个相对应的历史链条也构建完成”[8]124。因此与前两类都不同的是,这七篇对纣王罪行的叙述都与周初建立新的政治伦理和政治秩序的需要紧密关联,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建立周朝新体制,所以叙述纣王罪行是一种吸取经验建立新观念的表述策略。
最后,这十一篇都具有的一个共同的叙述策略,那就是都与天命紧密联系,这既是纣王罪行这一要点的叙述目的,也是其叙述策略。将纣王之恶与天命转移紧密地联系起来,完成了对周朝正统性和合法性的构建。当然,这也是当时的人们乃至武王、周公等《尚书》篇目的初始创作者都深信不疑的。但是,与商朝不同的是,在周朝,天命与家族血统的关系被削弱,而与“德”紧密联系,天命在德也与文王有德紧密关联,文王受命与天命在周也就顺理成章了。这是周初建立新的政治伦理和政治秩序重要一环,从此中国的天命观与天人观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向理性、人文、文明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也是周代“敬德保民”观念与礼乐制度的重要意义。
注释:
①另有今本古文《尚书》中的《泰誓》三篇和《武成》也有对纣王罪行的叙述,但其文本时代不够可靠。此处《太誓》指保留在《墨子》《孟子》《左传》等先秦典籍中的佚文。
②这两篇文章的文本成型时期可能较晚,但应当保留了部分商末的原始材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历史事实:两篇文章的对话者应该有过类似的对话,而对话中涉及的纣王罪名应当为真,而对话者的内容和文字应当经过后人修改。详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068-1070页。
③通行本《尚书》本作“父师、少师”,《尚书校释译论》据《史记》改。
④《酒诰》《多士》两篇均为“王若曰”,因此是周公代成王所作的诰辞。《召诰》原文为太保召公发言,刘起釪据于省吾说认为也是周公发言,即便不是周公,当时召公地位与周公也非常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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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向阳,男,汉族,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