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价值发展的法治驱动

2024-12-18 00:00张宏羽
检察风云 2024年23期

2024外滩大会检察分论坛以“预见数智未来:科技创新与法治保障”为主题。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具有显著的乘数效应和创新引擎作用,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本次论坛的“圆桌与谈”环节,与会嘉宾就数据要素价值发展中的“法治焦点”展开了交流探讨。

主持人

侯若英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
检察厅主办检察官

价值释放

侯若英:在法治领域,我们愈发感觉到,数据价值的释放是一个值得充分思考的课题。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数据价值的释放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刘迎风: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在与其他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的过程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同时催生出新模式、新业态,以此释放价值。这被形象地称为“数据要素乘数效应”,一方面促进着数据的创新能力提升,有助于数字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能够助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公共管理能力,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侯若英:公共数据在城市数据资源体系当中居于核心地位,对于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具有牵引推动作用。上海在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能否请与会嘉宾从公共服务、政府监管等角度为大家进行分享?

刘迎风:法律、制度是数据要素流通和价值发掘的重要前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20条政策举措(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围绕“数据二十条”,国家层面不断出台相关制度体系和配套政策。

在上海层面,早在市大数据中心成立之初,上海就依循“数据治理、立法先行”的原则,市大数据中心协同相关部门制定的2部市政府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顶层制度文件,对全市公共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予以明确。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市数据条例》的出台,将数据纳入法治的轨道,与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同频共振。近年来,上海还进一步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建立完善多元化主体公平准入的运营体系,允许将特定领域公共数据授权给特定机构进行开发利用。

我们应该看到数据开发利用的价值和成效,也必须统筹发展与安全,重视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以促进公共数据要素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期待能够与各方不断加强合作。

侯若英:围绕数据价值释放的话题,我们关注到,孙老师此前在研究中提到要以数据基础设施为依托,加强平台协同,在这里能否深入谈谈您的观点?

孙军工:数据的价值释放并非是一个孤立的问题。看待这个事情时,要认识到数据基础设施的重要性。这促使我们深刻思考:未来,怎样将数据权利转化成数据资源,使之得以在社会的基础治理层级中发挥作用?

再就是平台协同的问题。鸡蛋从外部被打破,我们称之为“食品”,当鸡蛋从内向外破壳,我们称之为“生命”。所以,打破数据壁垒,就是迎接新生,是共享数据、推进治理的过程。只有交互,才能更好地赋能。

法治聚焦

侯若英:当前,我国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晰了不同主体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在此,想请与会嘉宾谈谈数字经济领域产业链中相关的责任边界问题。

赵新华:我国已经初步搭建了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数据安全法律框架。我国“数据二十条”更是为数据安全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在我看来,数据安全问题是多维度的,包括个人与企业的相关权利,更事关国家安全。

如果具体到数据要素流通领域,根据“数据二十条”明确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相关主体有数据资源持有者、数据加工使用者和数据产品经营者,在整个生命周期当中,根据角色的不同,三者承担着各自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共性义务,以及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数据处理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数据接收方在内的各类主体所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侯若英:围绕数据安全,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或者再扩大一点,就法治体系的构建,与会嘉宾有哪些思考和观点?

孙军工:一是对于兼顾安全与发展的重要课题,我认为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统筹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二是需要思考现有的刑法体系如何更好适应日益复杂的网络犯罪态势,包括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

嘉宾

陈凯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赵新华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孙军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
刘迎风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

此外,基于更广泛的法律视域,如何将取之于民的数据为民所用?如何规范企业数据的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如何在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要素高效流通?都是需要下功夫去研究的。

侯若英:数据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对司法保护提出更高要求。从企业的角度,与会嘉宾对法治护航数字经济发展有哪些期待或建议?

陈凯:我们期待法治对于涉数据相关纠纷的积极回应。特别是对于数据的法律地位、权属等,司法机关是否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法理,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进行适当的裁定?我认为,司法机关是贴近群众需求、贴近一线企业的,宜结合产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围绕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助推数字法治建设。

智治未来

侯若英:如何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如何建设更加安全、高效、有序的数据市场体系?这些或许是“智治未来”这个板块需要探讨的重点。那么,上海在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哪些探索和经验?

刘迎风:数据基础设施是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最重要的基础支撑和保障。上海高度重视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市大数据中心成立之初便将此作为重点工作,通过建设电子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和大数据资源平台等数据基础设施,推动各部门的政府信息系统的上云迁移和整合,促进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和共享应用,更好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的建设与发展。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上海启动新一轮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区块链的应用,打造政务链和城市链;打造隐私计算的算力基础设施,满足“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确保数据安全并促进流通利用。

为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智能算力需求增长,上海建立了人工智能公共算力服务平台,初步构建起智能算力调度体系和服务体系,以安全、可靠、绿色、低碳、开放、互联为原则,支撑垂域模式的建设和应用。在国家统筹安排下,结合数据流通生态特点,上海正着力建设可信可管、互联互通、价值共创的数据空间,以支撑多元主体和多类场景的可信接入。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数据基础设施不仅要依托技术,还离不开配套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充分激活数据要素的社会效益与市场价值。

侯若英:检察机关在近两年来的履职中,也关注到隐私计算这项新技术。关于隐私计算技术,想听听与会嘉宾的见解。

陈凯:数据的价值始于流动,但也要注意到数据流动与隐私保护的平衡问题。隐私计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技术。隐私计算涉及多方主体,是包括多方计算、可信环境和联邦学习在内的技术体系。其核心在于“数据可用不可见”和“数据不动模型动”。随着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隐私计算的应用愈发广泛。比如银行通过与公共部门的隐私计算合作,能够兼顾效率提升和隐私保护,构建用户画像,进行风控和反欺诈。隐私计算对人工智能技术也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有助于解决中文语料利用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在垂直领域拥有独特优势,如工业品类数据的完整性、丰富性。通过隐私计算,能在垂类模型中实现数据的安全利用,推动中国在人工智能应用方面的高质量发展。

侯若英:隐私计算技术在解决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上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方案,我们期待这项技术成熟完善,以健全的制度和标准有效防范风险,在数据交易流通中发挥更大价值。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技术进步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的风险和挑战,与会嘉宾有怎样的专业见解?

赵新华:我先谈谈数据来源的问题。有些数据依赖爬虫技术获取,这种方式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尤其在窃取非公开数据时。已有多起案例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

另外我想谈的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刑事领域,更多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数据泄露导致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等问题。面对变化和风险,宜采取何种治理思路?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与“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务实且理想的监管态度。

侯若英:最后一个问题,我们想切换一下角度——数据何以赋能法治建设,与会嘉宾有何看法?

孙军工:数字赋能法治建设,旨在实现“人人皆可获益”,强调数据共享而非封闭。这一过程指向“三个关键”: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法治透明度和可视化;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进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

当下,人工智能的应用给法律服务领域带来深刻影响。其前景在于赋能具体业务场景与组织机构的运行人员,为用户带来更有价值的服务,同时不偏离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这是既宏大又现实的问题,但只要达成共识,未来就能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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