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生物剽窃”有了国际条约

2024-12-18 00:00李忠东
检察风云 2024年23期

2024年5月13日至2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代表在该组织日内瓦总部参加为期近两周的外交会议,成功缔结《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文中简称《条约》)。出席最后阶段谈判的代表们欢呼雀跃,为这一圆满成果喝彩。

此次会议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领域长达20余年的国际新制度构建进程画上圆满句号。《条约》的成功缔结,昭示着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上始终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以更具包容性的方式不断发展,满足更多国家及其社区的需求。

20余年谈判画上句号

围绕《条约》的谈判自2001年开始,历经20余年最终达成,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一部涉及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之间相互关系的条约。《条约》包含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在专利申请过程的公开要求、制裁和救济等内容,在专利领域确立和协调了各国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进行强制披露的机制,有助于提升专利制度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有效性、透明度和质量。从广义上讲,如果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基于遗传资源,各缔约方应要求申请人公开遗传资源的原产国或来源国。如果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基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各缔约方应要求申请人对提供此种传统知识的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适用时)予以公开。

遗传资源包括实际或潜在价值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种,以及种以下分类单位的个体和其含有生物遗传功能的遗传材料,主要有植物遗传资源、动物遗传资源和经济微生物遗传资源。

传统知识指少数民族和地方社区与遗传资源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基于社区长久以来的经验而形成,适应当地需要、文化和环境,代代相传。

传统知识是识别遗传资源可造福整个人类的重要信息源,对于生物勘测者或遗传资源的使用者尤其重要,透过这些知识能够了解到具有可利用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没有传统知识,有的研究和商业化产品中使用的物种可能从来不会被发现,故而,传统知识对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具有重大意义。

传统知识与当地社区有关。当地社区在其日常生活中一直依赖生物资源,正是通过这种世世代代的依赖性,获得了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各种特性及其用途的知识。传统知识对于寻求获取遗传资源以用于学术研究或商业产品开发的使用者有所帮助,比如,涉及跨多个世纪物种的相关传统知识,可为研究人员提供重要线索。

遗传资源提供国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在研究或产品开发中,协调当地社区与使用当地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的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使用者对传统知识及其惠益分享的正确态度和恰当做法至关重要。这意味着获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需要相关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并且让地方社区公正公平地获得因使用传统知识所带来的惠益。

此处提及的“惠益”指的是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而得到的益处,包括货币惠益和非货币惠益。

货币惠益包括调查采集费、使用许可费、为遗传资源拥有者或原始提供地区提供生态保护资金、版权费、研究资助费、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商业化所收取的许可证费用等形式。

非货币惠益包括让资源或传统知识拥有者或原始提供地区参与科研或产品开发、共享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培养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所在地的研究人员、为资源或传统知识原始地提供就业岗位、出资或集资修路等形式。

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离不开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事先知情同意是使用者在获取遗传资源之前需要获得资源持有者或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共同商定条件指遗传资源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就遗传资源的获取和使用条件及双方之间的惠益分享达成的协议。

保护生物遗传资源

如前文所述,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动植物、微生物种,以及种以下的分类单位(如亚种、品种等)的个体和其含有生物遗传功能的遗传材料,亦包括由生物遗传资源的基因表达和自然代谢产生的生物化学化合物(衍生物)。生物遗传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

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经历着一个复杂和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生物产业的机构,在其他国家,凭借其生物技术上的优势,在未经许可和同意且缺乏补偿和利益分享的情况下,开展物种、粮食和医药等领域的研究或进行商业开发,通过先进的生物技术获得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及作物新品种等生物产品。这种行为在国际上称为“生物剽窃”或“生物海盗”。

为限制“生物剽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8年主持开启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政府间谈判,并于1992年获得通过。《公约》第一次明确了生物遗传资源具有国家主权,规定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必须征得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共同商定条件下,与生物遗传资源提供方公平公正地分享由于利用此生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

为了使“获取与惠益分享”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公约》各缔约方于2010年达成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针对“生物剽窃”的频发态势,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有发展中国家寻求推动国际法律制度的全面设立和有效实施,以管理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行为,保障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提供者权益。尽管一些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制定了规制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立法等措施,但由于欠缺执法经验、存在监管漏洞等诸多原因,“生物剽窃”行为仍然无法得到有效制止。

1999年,遗传资源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议题被发展中国家提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议程,以期解决“生物剽窃”问题,以及确保实现公正公平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的目标。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持续探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问题。经过20余年的努力,2022年7月2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决定,最迟于2024年召开一次外交会议,以缔结一部关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文书。

前述《条约》的成功缔结,是20余年来复杂谈判的重要突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成员国正本着进步、协作和充满协作的精神,迈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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