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

2024-12-17 00:00:00张明
支点 2024年12期

202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体系。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科技金融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最炙手可热的热门语汇。

科技金融的定义与意义

有必要区分一下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Fintech)与科技金融(Technology Finance)这两个容易被混淆的术语。金融科技是指一些企业运用科技手段使得金融服务变得更有效率,由此形成的一种经济产业。金融科技可能包含的技术包括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chain)、云计算(Clouding Computing)、大数据(Big Data)等。

西方国家并没有科技金融的概念,而目前中国国内也缺乏关于科技金融的公认定义。我们大致可以说,科技金融是指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创新的过程可以概括为“发明”“创新”“创新的扩散”这三个阶段。发明带来新的技术、创意和知识,是创新的技术前提。创新是将发明成果首次付诸商4d5hbyNLxb5pV47zT5eH/BrD2EBgbdLqjK7ToTaZ7Sc=业实践的活动,是创新链条的核心。创新的扩散是把新的实践活动引入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是获得创新利润的关键。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概括,在0-100的光谱中,发明是指0-1的阶段,创新是指1-10的阶段,创新的扩散是指10-100的阶段。换言之,发明是指技术从无到有地被创造出来,创新是指把新技术变为新产品,创新的扩散是指把产品市场化与产业化。从发明到创新,从创新到创新的扩散,需要跨越两道“死亡之谷”。企业家与企业要顺利地跨越这两道死亡之谷,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以及金融体系的支持。

在成功跨越上述两道死亡之谷之前,科创企业普遍具有“两高一轻”的特征,也即高风险、高收益、轻资产。对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为科创企业融资面临以下经典难题:第一,商业银行对于特定的科技领域不熟悉,难以给科创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与商业模式进行定价与估值;第二,科创企业一则刚成立不久,故而信用记录付之阙如或非常有限,二则属于轻资产,不能提供足够的抵押品,因此商业银行难以对其提供信用贷款或抵押贷款;第三,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是风险规避型,与高风险高收益的科创企业在气质上不相容。

考虑到科创企业的上述特点,因此,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主要依靠以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对科创企业提供融资。

发展科技金融的政策建议

我们就下一阶段如何加快发展中国的科技金融,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大力发展中国的股票市场,尤其是要推动股票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正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所指出的,“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要努力推动养老基金等长期资金进入中国股市,提高长期资本与耐心资本的比重。要长期重拳打击股市造假欺诈现象。要推动股市的市场化法治化改革,避免通过行政手段来调控股市涨跌。

第二,全力发展中国的VC、PE基金市场。一方面,我们要提高外资在华开展VC、PE投资的便利性,欢迎外资基金重新回到中国市场。另一方面,我们要大力提高国内民营VC、PE基金的专业性与市场化程度。此外,对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要避免对其进行短期性盈利考核,而要在长周期内“算总账”。最后,要从补齐税收优惠、人才保障、准入限制、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短板入手,优化我国VC/PE的发展环境。

第三,鼓励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政府相关部门要把高收益债券市场与传统债券市场区分看待,改变对企业债券“违约”的看法,把债券违约看作一个正常现象,容许债券违约,从而形成市场化的违约率。要提高高收益债券市场投资者的专业度。

第四,应鼓励商业银行与VC、PE基金开展密切合作,创建与完善中国版的“科技支行”模式。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VC/PE基金与科创企业三者之间应该建立起密切合作的信息共享与资金融通机制,以降低科技融资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性及相关风险。

第五,中国应该加快构建全国性与区域性知识产权市场的力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力量,努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定价能力、标准化能力与流动性。在此基础上,提升知识产权作为抵押品、质押品与资本品的能力。从目前国内外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已经产生了如下创新:一是采取多种质押物组合的方式提供融资,也即通过以专利、版权、商标等多种押品组合质押的方式,来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提升贷款企业的违约成本;二是实施银、政、担多方合作融资模式,由银行提供融资,由地方政府提供补贴,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或风险补偿基金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企业则以知识产权为质押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三是设计投贷联动方案,即银行通过股权投资协议的签署来约束企业的道德风险,同时以知识产权质押为辅来提高违约成本;四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模式,也即以小额贷款债权为基础资产,以知识产权为质押发行ABS产品,将多家企业债权打包入池,增加债务人分散度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六,构建政府、高校、企业、金融机构、资本市场之间密切合作、协调互动的科技金融生态,并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培育中国的科创领袖,并在年轻科研人员与学生中发挥良好的带动作用。

第七,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让其更好地为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服务。在这一方面,德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德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且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开展融资服务:一是针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发放差异化贷款,且贷款利率显著低于市场利率;二是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转贷服务”,也即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商业银行初步分析后提交政策性金融机构共同进行风险评估,申请通过后再由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商业银行通过“转贷服务”可以赚取政策性金融机构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利差,并拓展中小企业客户群。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转贷服务”则可以提升贷款发放效率,弥补其没有网点的补助;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组建投资基金,对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充实其资本金。

第八,构建中央与地方风险共担、担保与保险有机结合的信用保证体系。例如,构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理顺再担保体系、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等,通过各方的合力来完善增信、分险与引领功能。在这一方面,德国担保银行的案例值得参考。德国在1990年成立了担保银行,每年约为一半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德国担保银行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发放贷款业务,只能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该行不直接受理企业申请,而是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提出担保申请,担保银行经过评估后,将不同申请划分为18个等级并确定担保额度。在风险共担机制方面,德国担保银行与商业银行分别承担80%与20%的风险。但由于担保银行承担比例中有65%—80%的部分由政府承担,因此担保银行实际上承担的风险不到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