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加密货币以高效便捷性、去中心性、匿名性作为独特的技术优势,多被用于跨境收支、离岸支付与国际投融资领域。在缺少政府背书的情形下,加密货币交易存在诸多风险,容易诱发大规模的跨境交易纠纷。目前,加密货币、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体系尚未形成,各国的监管态度并不统一,智能合约、网络的不规范使用成为诱发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重要因素。加密货币不同于以往的国际金融的交易媒介,因此通过传统法律制度解决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时存在技术鸿沟与法律适用的双重障碍。伴随加密货币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跨境交易纠纷的频繁发生,为了厘清加密货币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特殊的法律性质,建议由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加密货币各类纠纷,以更好地契合加密货币去中心化和数据交流匿名、瞬时性的特点,为加密货币用户提供良好的救济路径。
关键词:加密货币 跨境交易纠纷 区块链 国际经济法
一、引言
在数字经济迭代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经贸参与主体的范围不断拓展、内容不断丰富、运营模式不断多元,具体表现为网络科技、金融产业的交叉融合和数字货币的全球普及。加密货币基于互联网平台而打造并使用去中心化系统和非对称加密技术进行交易,相较于法定货币具有去国家化的特征。目前,加密货币、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合规化开发体系尚未形成,国际监管规则尚不明确,智能合约、网络的技术漏洞成为诱发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重要因素。对于加密货币跨境交易主体而言,主要面临三方面风险:加密货币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安全风险。参见漆彤、卓峻帆:《加密货币的法律属性与监管框架——以比较研究为视角》,载《财经法学》2019年第4期。】
二、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产生
(一)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产生的原因
1.信息系统存在漏洞
加密货币是区块链、网络科技赋能国际金融的新产物,其所有交易流程都需要在互联网信息系统中完成,一旦网络信息系统存在技术漏洞将直接威胁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的安全,因此拥有一个安全而稳定的信息系统对于加密货币跨境交易而言至关重要。【参见江沛佩、王骞、陈艳姣、李琦、沈超:《区块链网络安全保障:攻击与防御》,载《通信学报》2021年第1期。】伴随加密货币全球交易量的激增,网络信息系统的技术漏洞逐渐显现,给区块链金融生态系统带来巨大风险,一度成为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最主要的诱因。其安全漏洞主要源于区块链状态的不一致性和底层密码协议的脆弱性,这给网络黑客的攻击带来了可能性。【See ALANGOT B, SURESH M, RAJ A S, et al. Reliable collective cosigning to scale blockchain with strong consistency, Internet Society, 2018.】另外,区块链的安全性由底层密码协议保证,而密码协议的漏洞若被攻击者利用,会对加密货币交易中数据的真实性、匿名性和不可追踪等特点造成巨大危害,甚至可能造成财产流失,引发大面积的交易纠纷。【See COURTOIS N T, VALSORDA F, EMIRDAG P, Private key recovery combination attacks: on extreme fragility of popular bitcoin key management, wallet and cold storage solutions in presence of poor RNG events IACR Cryptol. ePrint Arch, 2014,p.848.】
2.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风险频发
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作为集成化加密货币交易场所,为交易主体提供法币兑换、加密货币储存、加密货币再投资等诸多金融服务,并根据服务类型的差别收取定额服务费。根据服务类型,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分为以下四种:信息提供平台、融资与交易平台、交易监管平台和“作币商”平台。【参见张运峰、曾艳、肖文昊:《数字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监管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20年版,第46-52页。】信息提供平台仅作为买卖双方交易需求传输的媒介,不承担加密货币的储存、管理职能,是去中心化的交易平台;融资与交易平台、交易监管平台和“作币商”平台作为中心化交易平台,均承担不同程度的加密货币私钥储存、投资等职能,并协助用户在区块链下完成交易过程。中心化交易平台“链下交易”的运行方式要求账户持有人预先转移个人“冷钱包”中的加密货币私钥,买卖双方无需通过区块链便可在交易平台内部完成交易,由此导致共识机制的“真空化”和智能合约的“无用化”,进而形成交易漏洞并产生交易风险。网络黑客通过技术手段攻破交易所的数据库便可完成客户加密货币“公钥”与“私钥”的窃取,再利用加密货币匿名性与去中心化的特点转移“赃款”,完成网络攻击。
加密货币交易所良莠不齐,部分交易所内部管理混乱,公司运营稳定性较差,“监守自盗”“股东转移财产”“假性网络攻击”等乱象丛生。【参见路通:《全球加密货币造成77亿美元以上损失》,载《计算机与网络》2021年第24期。】加密货币交易所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成立时需遵照所在国国内法和行政监管部门的要求以获得经营许可牌照。但是,加密货币交易所成立早期,各国政府由于缺少类似产业的监管先例与经验,且加密货币涉及密码学、计算机学等交叉学科内容,因此在预设加密货币交易所准入规则与监管措施等方面相对滞后。另外,加密货币是区块链金融的创新性产业,为给其留足发展空间,在发展初期各国对于加密货币相关法律的提出均持谨慎乐观的态度,加密货币交易所的风险预防模式较为宽松。
(二)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特征
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主要集中于三个领域:加密货币的跨境收支、离岸支付与国际投资,相关案件具有数额巨大、投资主体与交易平台关系冗杂以及国际化等特点。迄今为止,全球仅有萨尔瓦多、古巴与瑞士等国将加密货币确立为法定货币。加密货币的价值源于交易各方信任,但缺少政府背书,不可避免地会给用户带来更大的交易风险。
1.加密货币交易纠纷所涉金额巨大
加密货币全球总市值最高已突破2.58万亿美元,在加密货币市值暴涨之下,全球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案件顺势激增,纠纷数量在2023年年初达到了历史顶峰,所涉金额创下206亿美元的历史新高。以我国为例,2020年国内加密货币相关诉讼高达872起,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8倍;2021年全年交易纠纷金额高达140亿美元,约是2020年纠纷金额总量的2倍。其中,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位于我国的加密货币“交易地址”和“暗网市场”发送出价值超过22亿美元的加密货币,并收到了超过20亿美元的加密货币,这一数据间接证明中国是世界上与加密货币交易纠纷关联性最高的国家之一。【数据截至2023年12月1日。由于中国十部委在2021年已将加密货币交易定性为非法集资,后暂无相关诉讼统计数据。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2024年1月20日访问。】
2.加密货币交易纠纷参与主体类型多样化
加密货币跨境交易中冗杂的主体关系成为阻碍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顺利解决的关键要素。通常来讲,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的参与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一是提供服务的各国金融机构;二是一般散户;三是进行首次代币供应的初创公司;四是分布式账本上所记录的智能合约的当事人和大型跨国企业等。
通过分析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的民商事案件,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主要存在于以下主体之间:第一,基于“去中心化交易平台”的C2C交易中双方散户之间的交易纠纷;第二,“中心化交易平台”中“作币商”与加密货币账户持有人之间的交易纠纷;第三,“中心化信托类交易平台”公司债权人与账户持有人的交易纠纷;第四,智能合约、区块链以及网络服务平台与加密货币买卖双方的交易纠纷等。
3.加密货币交易纠纷的国际化特征明显
加密货币历经十余年发展历程,国际化特征显著。加密货币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等国家与地区获得了优先发展的市场机遇。截至2023年,全球加密货币拥有率平均为4.2%,加密货币用户超过4.25亿,总资产达1.18万亿美元。在各国投资实体和加密货币经营公司的热捧下,加密货币的市值和受用比例大幅度增加,并向着发展中国家倾斜。【参见王延川:《加密货币的治理路径:全球视角与中国策略》,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三、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解决中的法律困境
加密货币交易具有虚拟性和无限性的特点,其交易主体来源广泛且遍及全球,交易纠纷涉外性特征明显。目前,加密货币的法律属性、法律地位未达成国际共识,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与账户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在司法诉讼中所出现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执行受阻等问题均对纠纷解决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一)加密货币法律属性与法律地位存异较大且认定不明
加密货币发展迅速,各国政府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对它们所采取的应对机制并不统一。在以法律手段解决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是要确定加密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参见李岩、王志文:《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载《盛京法律评论》2021年第1辑。】加密货币法律属性的认定应取决于其实质内涵而非形式表象。
1.加密货币的货币属性
加密货币名称中虽然包含“货币”二字,但是其能否被赋予货币属性,能否发挥“钱”的作用,能否被视为一国流通的货币?这需要从社会货币、国家货币双重理论体系来进行讨论和研究。如果将加密货币归类为货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交换媒介、价值储存工具和记账单位。其中,交换媒介与法律关系的连接性更强,故在货币属性判定过程中应聚焦于交换媒介的作用。
国家货币理论体系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从国内法的角度对货币和债券的发行与流通进行了严格规定。国家货币主权原则最早表现于1929年常设国际法院对塞尔维亚贷款案的判决中,该判决指出“一个国家有权管理自己的货币确实是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在国家货币理论体系中,货币需要满足三个要件:第一,货币由国家法律规定并授权发行;第二,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一种商品交换媒介;第三,根据法律规定充当储存工具与记账工具。【See Proctor C,Mann on the legal aspect of mone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由于加密货币与国家的分离,加密货币难以融入任何现有的“货币”类别。
2.加密货币的商品属性
加密货币具备商品属性需要满足三方面特征:实用性、稀缺性以及合法性。加密货币作为劳动产品,是将劳动转化为商品价值的体现,其被特定金融机构开发与利用,在日常使用中可以兑换为现金,同时也能够利用法定货币来衡量其实际价值。将初始状态下的加密货币划归为商品,对于各国政府监管措施的实施十分利好,通过传统的贸易管制措施以及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可以有效降低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发生的可能,进而减少监管成本。但是,加密货币自诞生之初已历经十余年发展历程,早已突破其旧有的发展形态,伴随加密货币市值的节节攀升以及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市场操盘,以“商品”为视角对加密货币进行监管难度较大。
3.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
加密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的焦点,需要借鉴英美法中具体内容来加以判断。在缺少加密货币专门性法律规范的背景之下,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认定是一种折中的做法,是对加密货币交易纠纷解决方案迫切需求的回应,也是保护各国国内账户持有人财产权利的关键举措。顺应目前对加密货币监管逐步收紧的国际趋势,其财产属性的判定是维护各国加密货币市场稳定的有效方式,也有利于为解决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寻找法律依据,同时为区块链金融与数字货币的进一步推广积累经验。
4.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认定不明
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源于其本身性质与加密货币在本国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采取适度合法性的认可有利于确定虚拟货币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目前,各国对于加密货币在本国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因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监管偏好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通常来讲,在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案件中主要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关系与加密货币的侵权关系,并且针对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和加密货币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来进行法律判断。在此存在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承认了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认为持有加密货币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加密货币具备一定的财产价值,能够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第二种观点认为,加密货币的持有基于参与主体对其“财产属性”的错误理解,并且加密货币的大量持有会威胁本国经济的平稳运行,有违公序良俗,因此法律不予保护。例如,俄罗斯官方表示加密货币在国内交易是非法的,在俄罗斯国内禁止使用,并将对发行、使用和宣传加密货币等行为施以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相较于其他国家,对加密货币采取了最严格的监管措施。例如,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2804576/index.html,2023年11月1日访问。】;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交易代币、不得为代币提供定价及信息中介等服务【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374222/index.html,2023年11月1日访问。】;要求各地应当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为区块链信息服务设立了监管框架【参见朱娟:《我国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智慧监管的视角》,载《法学》2018年第11期。】,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认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等具体措施【参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92298.htm,2023年11月7日访问。】。
(二)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相关主体间法律关系认定存在困境
1.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经营类型庞杂
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是其交易行为产生的主要场所,也是目前加密货币交易纠纷产生的主要根源。挪威加密货币投资公司Arcane Crypto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加密货币交易生态中,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主要具备托管方、借贷方、存储方、交易所、投资信息提供者等角色,其中财产保管与融资等功能使加密货币具备金融机构的属性,并根据不同的经营类别与用户建立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个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往往承担多种交易角色,使加密货币账户持有人与加密货币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在加密货币的使用链中存在加密财产买卖、挖矿、线上(下)钱包、离线储存、ICO等诸多场景。在此过程中,加密货币交易所为多种类型的交易门类提供网络平台和信息支持,为投资主体提供加密货币的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故其在加密货币产业中拥有极高的话语权。【参见杨东:《区块链+监管=法链》,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45-262页。】但近年来,加密货币多被用于投机,存在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并成为洗钱等非法经济活动的支付工具。因此,我国完全禁止了各种类型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许可与运营。
2.不同形式交易平台与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存在差异
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与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取决于加密财产所有权的确定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经营服务类型。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可以分为“中心化交易平台”与“去中心化交易平台”。去中心化交易平台仅作为信息提供商收取小额信息服务费与区块链网络资源费用,为有交易需求的用户提供加密货币的供求信息,客户与平台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单一。而中心化交易平台与银行、信托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类似,将客户财产转移至公司之后再进行财产的集中管理,经营种类繁多进而产生多种法律关系。
(1)去中心化交易平台与交易主体间的关系
去中心化交易平台是指每一笔加密货币交易均在区块链上完成,用户进行点对点交易,加密财产始终掌握在用户自己手中,并未转移财产所有权,交易平台仅具备加密货币信息提供者的角色。去中心化的交易平台仅为用户提供交易信息与咨询等方面的信息支持,账户持有人利用交易平台所提供的交易信息自主完成区块链上的加密货币交易。去中心化交易平台经营类别较为单一,在全球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占比仅为7.33%。在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交易模式下,加密货币私钥由账户持有人自己进行储存与管理,加密财产储存于用户个人“冷钱包”中,转账与交易无需中介平台进行审核,可以实现区块链上的C2C交易。去中心化的交易平台所履行的职责较为单一,其风险主要来源于账户持有人个人账户私钥丢失或被窃,诱发风险的可能性较弱。
(2)中心化交易平台与交易主体间的关系
中心化交易平台基于用户的信任体系而打造,其在全球占比高达92.67%,用户将加密财产的转移与交易完全通过区块链完成。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中心化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加密货币财产管理服务。为了提高加密财产的流通效率与金融财产的投资管理能力,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与用户通过信托、证券等方式建立法律关系。加密货币账户持有人需要预先将个人“冷钱包”中的加密财产转移至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账户中,每一笔加密货币的交易与流转均需中心平台的审核与批准。中心化交易平台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进一步折损了加密货币原本去中心化和匿名化的发展初衷、削弱了加密货币C2C交易的优势。中心化交易平台摆脱区块链多重认证的操作逻辑,进而实现对加密货币集成化管理的目的,在网络因素复杂多样的背景之下,交易所遭受网络攻击、服务器被攻击、运营商卷款逃跑等案件频发,诱发大规模加密货币跨境交易风险的产生。
(三)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通过诉讼解决存在困境
有效解决目前国际私法规则使用中的困境,是司法实践中加密货币服务提供者与持有者的现实需求,也是加密货币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财产、标的物、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等其中任何一个因素位于一国境内,该国法院就可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对于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而言,争议的责任主体往往隐匿于网络之中,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往往难以确定。【参见卓峻帆:《智能合约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以比较法和国际法为视角》,武汉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
1.加密货币跨境纠纷的管辖权认定存在争议
近些年,为了避免大规模加密货币交易纠纷的产生,世界各国对于“中心化交易平台”加强了法律监管,对区块链、加密货币和ICO的强行性监管打破了交易主体匿名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法院确定管辖权。
(1)属人管辖与加密货币交易双方匿名性之冲突
如何在加密货币交易双方匿名的情况之下确定明确的被告,对于管辖权的确立十分必要,基于各国涉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在没有明确的被告的情况下确立法院的管辖权。对于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案件而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明确的当事人原则”需要采取适当的扩张解释,以适应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诉讼需求。首先,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诉讼中“明确”的被告以能够与其他人区分即可;其次,加密货币纠纷中被告的特定不宜再以被告的姓名、名称或住所等具体信息的明确为标准,而应当以公钥实际控制人、电子钱包所有人等信息的明确为标准认定被告;最后,应当允许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手段对被告的相关信息进行查明。【参见梁庭瑜:《加密货币流通中的国际私法挑战与对策》,载《中国流通经济》2022年第4期。】在世界各国的强力监管下,对于中心化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所诱发跨境交易纠纷而言,匿名性的突破已成为可能。大数据时代,可识别的身份信息越来越多,涉及加密货币的包括网络上的行为轨迹、位置信息、电子钱包密钥储存信息等多元识别方式均可用来确定和验证匿名化背后的真实身份信息。【参见陆青:《数字时代的身份构建及其法律保障: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的思考》,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5期。】
(2)属地管辖与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之冲突
对于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案件而言,各国在管辖权确定过程中主要分为两种路径:一种以法院与被告之间的联系为依据,也就是一般管辖权;另一种着眼于法院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即特殊管辖权。一般管辖权应当以“原告就被告”的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以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行为发生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其基本原理是行为人或行为与管辖权真实且充分的连结点存在。特殊管辖权作为一般管辖原则的例外情况,主要表现为“被告就原告”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账户持有人在其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避免其远赴外国诉讼。
然而,在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案件中,属地管辖原则往往因为缺乏明确的连接点而失去效用,特别是在去中心化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及其行为与物理空间难以确定一一对应的关系,即便是在“预登记充分”的中心化交易平台案件中,加密货币所在地如何界定也十分困难。因此,加密货币交易与地理实际连结的因素不易确定。
2.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加密货币跨境交易具备涉外性特征,需要通过冲突法的规范来进行调整。【参见余先予:《冲突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2页。】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2020年3月发布的《与分布式账本技术领域和金融技术领域发展相关的国际私法应用的资源分配建议》中明确提出加密货币和区块链金融所带来的冲突法问题,并针对加密财产的法律适用提出构想方案。【参见李伟:《区块链争议的冲突法解决范式探讨——以加密财产跨境转移为例》,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年第2期。】
(1)冲突法在调整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中存在争议
加密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普及与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使与加密财产转移相关的各种跨国民事争议随之不断出现。冲突法对于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参见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35页。】但在冲突法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
由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特点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并且加密货币法律属性界定在世界各国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加密货币的跨境交易问题不仅要从物权层面和契约层面进行考量,也要顾及因非法转让加密财产所引发的侵权纠纷以及继承争端,从而产生的司法适用问题对于传统冲突法理解者来说,更需要正视由于虚拟财产所导致的许多不确定性以及排异性,尽可能减少网络科技与法律相衔接时的技术鸿沟。受到区块链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的影响,很难以地理因素确定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法律适用。此外,每一笔加密货币的交易都是凭借智能合约和区块链节点完成线上验证的,一旦满足共识机制的设定条件即可自动执行。因此,基于地缘因素选择连结点以确定法律适用的方式很难适用于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参见赵蕾、曹建峰:《从“代码即法律”到“法律即代码”——以区块链作为一种互联网监管技术为切入点》,载《科技与法律》2018年第5期。】
(2)冲突规范在调整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中存在争议
一是连接点确定中存在争议。连接点作为冲突规范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法律适用的关键。【参见屈广清:《国际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3页。】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在适用冲突规范确定法律适用之前,首先需要对所应适用的法律的客观标志加以明确的指示与限定,从而明确连接点的范围与内容。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存在一定的独特性,因此在确定冲突规范的连接点的过程中存在障碍。加密货币涉及数学、密码学、互联网及计算机编程学等诸多科学技术,存在虚拟性、无限性和匿名性的特征,与连接点理论中所要求的确定性、准确性和有序性特征背道而驰,加之各国均未正式出台有效解决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法律制度,因此在与一国国内法产生连接的过程中存在障碍。【See Lessig L,Code: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Version 2.0,Tandem Library,2006.】
二是准据法确定中存在争议。根据现有的加密货币相关的司法判例,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呈现出物权纠纷为主的特点。物权争议中,首先需要考虑使用“物之所在地法”。但是,加密货币与现实中的财产相比较而言,缺少实体物作为支撑,而且加密货币往往被储存于计算机的分布式账本中,地理位置难以被有效确定。综合考虑之下,“物之所在地法”在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适用中存在障碍。【See Lessig L,Code: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Version 2.0,Tandem Library,(2006).】
3.法院判决的执行存在争议
加密货币的跨境交易过程不可逆转,其中加密货币的交付方必须得到持有者的私钥证明后方可完成买卖。这表明在另一方当事人拒绝主动支付加密货币的情况之下,加密货币的返还请求权执行也存在较大的困难。即便以等额财产替代执行物的方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仅存在于理论层面,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司法实践中,加密货币执行困境的突破不仅依赖于制度框架的设计,还依赖于技术革新。对于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解决而言,法院无法通过区块链的方式将审判结果予以执行,但可采用链下执行的方式。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原审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是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首要条件。因判决地法院和判决执行地法院的管辖权可能存在冲突,外国法院判决很难得到执行。【参见肖永平、谢新胜:《ODR: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的新模式》,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四、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解决的建议与理论完善
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的分散性导致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往往涉及多个国际司法辖区,明确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成为纠纷解决之关键。加之各国缺少专门性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各国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发挥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国际私法是在加密货币专门法律规定出台前调整加密货币流通行为的最佳手段,加密货币相关法律问题在产生之初就有学者认为需要借助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管辖权与准据法的分配。现有国际私法规则可以解决大部分加密货币流通中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因而借助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来重新定义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的私法保护问题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加密货币财产属性的法律解释
加密货币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是对诸多因素综合考量后的一种方案,是各国否定其货币属性后的一种再思考,是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解决的关键一步。加密货币属性认定对于各国财产法和物权法的内涵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一,加密货币的非物质性受到部分国家物权学说的质疑;第二,加密货币能否通过控制私钥的方式构成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加密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信托对象和担保物权对象的保护,为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理论性的帮助。
传统物权法在认定加密货币财产属性的过程中存在不足,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看待加密货币所构成的新物权。物权的承认必须存在一个法律上确定的客体,而加密货币缺少物理表现形式,利用交换私钥的方式在互联网平台中进行财产交易。以比特币为例,以基本抽象单位——“coins”表示其价值,一单位相当于0.00000001枚比特币,私钥作为比特币持有者控制权的关键要素,可以被视为加密货币物权的对象。【See Primavera De Filippi and Aaron Wright,Blockchain and the Law:The Rule of Cod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8.】加密货币的私钥可以储存于任何物理介质之中,物理介质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完全不影响加密货币所有权排他性的存在。因此,往往以个人手中私钥所对应的加密货币来确定其实际掌握的财产数量以及加密货币所有权的实际归属。例如,2014年,世界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日本Mt.Gox被攻击事件中,交易平台冷钱包中所储存的部分加密货币私钥遭到黑客的窃取,随即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宣布破产,账户持有人作为原告对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提起破产诉讼,抗辩理由包括:原告拥有其交易所钱包中比特币的所有权;比特币应当被认定为《日本民法典》第85条中的“物”,并获得法律保护;破产清算前需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账户财产进行分隔。本案中,原告以私钥控制权作为物权取得的重要标志,确定加密货币所有权存在排他性。
我国则是在《民法典》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互联网数字财产加以有效保护,在总则部分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加之《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定,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弥补了我国法律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对日后加密货币、区块链和元宇宙的数据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密货币持有人与交易平台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
信托作为英美法下的产物,为个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进行有效配比管理,使财产安全地发挥最大价值。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与用户之间缺少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以信托作为判断中心化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与账户持有人法律关系的法律基础具有一定的合理价值,为相关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在世界各国传统银行快速入局加密货币市场的背景之下,以信托的法律关系建立银行与账户持有人的联系成为主要的解决方案,并且对于世界加密货币市场的合规化进程提供理论渊源。
1.建立加密货币信托法律关系必要性的判断
从个人角度进行研究,在加密货币迭代发展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个人与企业倾向于持有加密货币,通过利用加密货币从事相关融资、交易等金融业务,以获取金融收益并与全球通货膨胀压力对冲。区别于传统金融财产,加密货币对于个人的金融投资能力、信息获取能力、网络数据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密货币经营范围逐渐复杂化的发展格局下,个人持有者更希望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来获得加密货币私钥储存、投资管理、风险阻隔等金融服务,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并减少其个人在加密货币投资领域的学习成本。加之世界部分国家对加密货币的下行管控压力加强,促使其国内投资者“另辟蹊径”,以中心化交易平台作为交易的中转基点,进而完成加密货币的兑付与交易。
从监管角度进行研究,由于全球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风险管控不力,加密货币持有者与交易平台的交易纠纷加剧。公司内部财产所有权归属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等因素不仅阻碍纠纷的解决,甚至影响加密货币在全球的发展进程。加密货币信托机构的建立,强化了加密货币的流通登记制度,将加密货币交易与使用的流程划入国家监管的范围,对交易风险防控提供保障。
从纠纷解决角度进行研究,加密货币信托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加密货币在全球流通的交易流程,对相关纠纷提供准确的法律解决路径。并且,进一步细化了交易纠纷的责任划分,特别是在公司破产后,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能够有效形成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和对剩余财产优先受偿权认定等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加密货币信托成立要件
加密货币信托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个人所持有的加密货币委托于受托人进行管理与处分的民商事活动,只有依法满足信托的基本要件,才能够产生信托关系。
(1)加密货币信托目的具备合法性
信托目的的合法性是信托能否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加密货币信托作为民商事活动之一,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凭借当事人意愿而设立。以加密货币设立信托需要具备以下合法性条件:首先,加密货币来源合法,并且加密货币数量、种类划分明确;其次,不得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设立加密货币信托的目的;最后,加密货币信托需要以“要式”行为进行。加密货币作为互联网类型的数字财产,在信托设立环节无法一一对照传统金融信托的设立流程。由此,在不违背上述三项合法性要求的前提之下,可以适度放宽加密货币信托的设立要求。
(2)信托物具有确定性
在传统信托关系中,信托的对象往往是财产或者是财产性权利,委托人交付受托人设立信托的对象具有确定性的特征。虽然,加密货币作为互联网中的无形数字财产,缺少实物依托,确定性难以凸显,但是加密货币与各国法定货币之间直接兑付的特点使其具备财产的确定性特征。进而,加密货币的确定性主要通过获取、转让等额加密货币的“私钥”与“公钥”来表示。
(3)信托关系具有明确性
基于信托法,在加密货币的信托关系中需要明确具备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根据信托产生的一般顺序,加密货币信托的主体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构成。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运行模式中,平台作为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为账户持有人提供信托服务;受益人身份并未明确指定,由此,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重合均由账户持有人来承担,构成自益信托。在加密货币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的客体即加密货币本身,信托客体所有权的转移成为信托成立的重要标志。委托人(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账户持有人)将自持加密货币的“公钥”与“私钥”移转至受托人(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资金池中,在完成加密货币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证明加密货币信托关系的成立。受加密货币性质的特殊性影响,加密货币信托关系的内涵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首先,突破性的将网络数字财产认定为信托的对象,并且不影响信托关系的有效建立;其次,将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各个交易主体分别授予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关系,为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合规化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最后,创新了传统信托的运营模式,拓展了信托的内容,是传统法律与新兴互联网金融结合的范式。
3.加密货币信托的物上代位性
在加密货币的信托期内,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需要对加密货币进行管理与再投资,因此加密货币的原始属性可能发生变化,如将加密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再以法定货币的形式购买债券、黄金。虽然信托物在信托的过程中会转变为不同形式的财产类别,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基本性质不发生任何变化。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时所获得的信托收益同样归属于加密货币信托财产。
4.加密货币信托的财产独立性
加密货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理论旨在强调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内部财产不得混同,不得以加密货币的信托债权抵销非信托债务,也不得以信托财产为受托人债务的强制执行对象;在受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其遗产或破产财产范围。【参见甘培忠、马丽艳:《以独立性为视角再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载《清华法学》2021年第5期。】个人对于加密货币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权能可以划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账户持有人进行加密货币信托的过程中,上述四项权能分别授予不同的主体来承担,财产的所有权游离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外,成为信托这一项法律工具的财产,并且可以不受这三个主体的破产债务追究,真正实现财产独立性的剥离。
(三)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法院管辖权理论完善
在明确加密货币交易的涉外属性后,一国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是否对具有国际因素的加密货币案件有受理、审判的资格,换言之,一国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是否对涉外加密货币案件享有国内管辖权,是加密货币流通的国际私法问题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参见陆青:《数字时代的身份构建及其法律保障: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的思考》,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5期。】
1.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一般管辖依据
(1)属人管辖
属人管辖以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当事人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属人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普通的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例如,基于中心化交易平台的财产交易纠纷、脱离交易平台监管的加密货币民间借贷纠纷、基于网络平台而产生的少数主体之间的加密货币被盗、诈骗纠纷等。【参见吴培琦:《破解迷象:国内法域外管辖的基本形态与衍生路径》,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1期。】
(2)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以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与某一国领域或空间上的联系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这些依据包括加密货币持有人、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主体的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所在地、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所在地等。【参见潘照东:《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之应对》,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指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内国专属管辖的情况下以协商一致的方式来选择管辖法院。该原则不仅有助于避免有关国家管辖权规定因刻板、僵化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现象,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使管辖权的冲突得到及时解决。然而,若当事人未按照协议约定转而向其他国家法院提起诉讼,或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进行先后诉,仍会导致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参见梁庭瑜:《加密货币流通的私法保护模式——基于国际私法视野》,载《中国流通经济》2021年第6期。】
2.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的创新路径
专属管辖是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涉外案件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法院行使独占的、排他的管辖权。专属管辖的对象往往是对一国经济和公共秩序有密切联系的涉外案件。由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所引发的跨境交易纠纷具有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案件关系复杂的特点,确定专属管辖权有利于纠纷的高效解决。伴随加密货币和区块链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建议由金融法院专属管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进加密货币的发展进程,对于有效解决加密货币的跨境交易纠纷存在一定的积极价值。
伴随加密货币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跨境交易纠纷的逐渐增加,加之加密货币在全球的地位参差不齐,基于纠纷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特殊法律性质,由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加密货币各类纠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到协议管辖的效用,在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的过程中预设协议管辖条款,用户在加入时即默示接受协议管辖的基本原则。预设协议管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管辖冲突的障碍,且协议管辖原则与区块链的运行目的相一致,契合区块链去中心化和数据交流匿名、瞬时性的特点,较之一般管辖更易为区块链用户所接受。【参见王淑敏、李忠操:《区块链纠纷的民事管辖权配置:法理创新与立法应对》,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5期。】
五、结论
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一度成为阻碍加密货币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不同的国家依照本国加密货币的监管政策对加密货币的法律属性给予了不同类别的解释。加密货币名称中虽包含货币二字,但大多数国家并不认同其具有货币属性。本文认为,加密货币具备财产的法律属性,以经济学和法律双重视角进行分析,在不同的使用场景中,加密货币充当着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交换媒介、融资工具等多项职能,具有财产的特点。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与账户持有人关系认定中,以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与用户间的法律关系更有利于保护账户持有人的财产权利,有效划分了公司内部财产与账户持有人财产,有利于厘清纠纷的权责关系,推动纠纷的高效解决。在纠纷管辖权确定方面,通过对加密货币交易涉外性特征的综合分析,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于加密货币的跨境交易纠纷的解决过程给予理论建议与完善方案,通过对比属人、属地、协议、专属管辖的一般性原则,再结合加密货币跨境交易纠纷的国际影响范围大、扰乱国际金融秩序等关键因素对金融法院专属管辖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加密货币作为当前国际热点研究问题,吸引了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其进行系统性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国际上暂未对加密货币跨境交易制定专门性的法律规范,因此需要基于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新的国际经济结构框架中的特殊法律问题。我国对于加密货币现有的研究,主要从国内法的角度针对加密货币的法律监管进行探讨,应增加具体化的研究加密货币的法律属性与真实内涵,以契合加密货币交易的涉外性特征,适应跨境交易纠纷解决的切实需要。
Abstract:Cryptocurrencies,with their unique technological advantages of efficiency, decentralization, and anonymity, are widely used in cross-border transactions, offshore payments,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Operating without the backing of governments, cryptocurrency transactions entail various risks, often leading to large-scale cross-border transaction disputes. Currently, the development framework for cryptocurrencies and blockchain technology is not fully established, and regulatory attitudes vary across countries. Improper use of smart contracts and networks has become a significant factor contributing to disputes in cross-border cryptocurrency transactions. Distinguishing itself from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transaction mediums, cryptocurrency introduces a dual challenge of bridging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gap and applying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s when resolving cross-border transaction disputes. With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cryptocurrency applications and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cross-border transaction disputes, establishing a Blockchain Financial Court to centrally adjudicate various cryptocurrency disputes proves more conducive to protecting the decentralized nature of cryptocurrencie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nonymous and instantaneous data exchange. This approach also provides an effective remedy for cryptocurrency users in navigating the complex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unique legal nature of cryptocurrencies.
[责任编辑 邢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