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案例指导制度

2024-12-13 00:00:00李全锁周一琦
数字法治 2024年1期
关键词:数字时代人工智能

内容提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时代对法律实践的转变日益凸显,给案例指导制度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这一时代背景下,法官的工作方式和决策过程正经历着重大的变革,尤其是指导案例提供机制的不健全、案例指导系统的完善需求以及司法人员在应用案例方面的能力不足等问题,都成了亟待解决的关键。面对这些挑战,需要深入探索和制度创新,以适应数字化带来的新环境,确保法律实践能够高效、准确地适应这一变革,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公正司法的实现。

关键词:数字时代 案例指导制度 人工智能 司法大数据 司法培训

一、数字时代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律实践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数字技术不仅改变了法律信息的获取和处理方式,还重新定义了法律从业者、学者以及公众对法律知识和案例的接触及利用方式。同时,在探讨数字时代对法律实践和案例指导的影响时,我们必须考虑这一变革如何深刻地重塑了法律专业人士的工作方式、案例研究的方法,以及公众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实践中,有些数字化运用需要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对法律领域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

(一)案例指导制度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明确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2014-10/28/content_2771946.htm,2024年1月3日访问。】2021年12月党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进一步提出:“加强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载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2021-01/10/content_5578659.htm?eqid=9cb122ab00046e5400000005646b2a6b,2024年1月3日访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一系列部署要求,为做好案例指导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案例指导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由此,法律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与发布案例指导的司法权能。这一项权能相较于法律制度、司法解释制度更为具体、灵活,能够有效弥补成文法及相关法律规则的有限性、滞后性、抽象性。作为一种更为切实的司法制度举措,其积极意义和重大价值被理论与实务界所广泛认可。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办案“应当参照”的样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投射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办理某类案件的司法意见和政策倾向,本质是总结推广办案经验,有利于明确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提高办案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由此,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其内在规律并加以深度认知其价值体现就显得异常必要。目前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选取遵循严格的标准,包括案件的法律效力、事实认定的清晰度、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判理由的充分性以及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和发布等工作,保证了案例选取和应用的标准化和系统化。尽管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但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面临一系列挑战。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及其法律问题的覆盖范围相对较小,这可能限制了它们在全国法院系统的广泛应用和实际效果。此外,虽然理论上指导性案例具有显著的参考价值,但实践中,这些案例与现行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还需要更清晰和细化,以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裁判决策的一致性。

为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配套建设,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例统筹管理并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相较于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精准检索;规范报送,严格审核,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与之前将裁判文书‘上传了事、简单累加’的公开方式相比,案例库将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并经最高法审核认可的权威案例,未来将成为裁判文书网在应用和效能上的‘升级版’。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1342.html,2024年1月3日访问。】

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展示了中国法律体系在不断进步和适应新时代的需求,虽然面临挑战,但这一制度无疑为中国法律实践带来了积极的变化,对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法律的统一解释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需要持续的研究和实践探索。

(二)数字时代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影响

1.案例数据库和在线资源的增加

数字时代,法律数据库和在线资源的广泛可用性显著提高了法律研究的效率和质量。法律从业者和学者现在能够通过几次点击访问到大量的法律案例、法律评论、法学期刊和其他相关文献。这种信息的易获取性不仅加速了法律研究的过程,而且通过引入大数据分析,可以洞察法律实践和司法决策的趋势和模式。这些数据库通常配备高级搜索功能,使用户能够根据特定关键词、案例名称或法律条款快速定位相关信息,由此大幅增强案例指导制度的实用性。

2.案例指导的透明度提高

数字化还增加了法律过程的透明度。多数法院现在都会在线公布其判决和意见,使公众能够更容易理解和评估法院的决策过程。这种透明度不仅增加了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还提高了法律专业人士在准备案件时的准确性和深度。通过在线访问这些文档,法律从业者可以更全面地理解案例的背景、法院的推理过程以及法律原则的应用。

3.人工智能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近年来,人工智能(AI)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日益增多。预测分析、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等技术正在被用于简化案例研究和法律文档的处理。例如,AI可以帮助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分析大量数据快速找到相关案例和法律先例,同时,AI也在合同审核、文书起草和合规性检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减少了人为错误的可能性,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

4.网络法庭和在线仲裁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在线解决法律纠纷成为可能。通过视频会议技术和其他在线交流工具,法庭能够进行远程听证,减少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出行需求。在线仲裁和调解服务也越来越普及,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种更灵活、成本更低、效益更高的方式。这些变革不仅提高了法庭效率,还为那些因地理或身体限制无法亲自出庭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5.法律教育和培训的变革

在法律教育和培训方面,数字化工具和平台正在改变法律学习的方式。在线课程、虚拟模拟法庭和其他数字资源为法律学生和从业者提供了新的、更互动的学习体验。这些工具不仅使学习更加灵活和方便,还通过提供实时反馈和更广泛的参与机会,增强了学习效果数字化,同时使持续性专业发展更加容易,法律专业人员可以随时随地更新其知识和技能,大大促进了案例指导制度下司法人员教育的发展。

6.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的发展

随着个人信息和数据在数字时代的重要性日益增加,隐私权和数据保护已成为法律实践的一个重要领域。法律专业人士需要不断更新其关于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的知识,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带来的挑战。这包括了解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这样的法规,以应对数据泄露和网络安全事件的法律后果。

7.法律服务的数字化和远程工作

数字化也促进了法律服务的远程提供。这种趋势不仅限于大型律师事务所,也影响了各级法院、检察院。通过云计算、当事人在线管理系统和其他数字工具,法律专业人士能够在任何地方高效地提供服务。这种工作模式的灵活性对于提高工作生活质量、降低运营成本以及提升工作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8.数字证据的管理和分析

诉讼实践中,数字证据的管理和分析越来越重要。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帖子、手机记录和其他数字文件现在是许多案件的关键证据。这要求法律专业人士不仅需要具备传统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掌握数字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呈现技能。同样,案例指导制度也离不开数字化管理,以此深入制度运行的方方面面。

9.法律职业的未来趋势

随着数字化的持续发展,法律职业未来可能出现更多的变化。AI和机器学习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可能导致某些传统的法律工作被自动化,但同时也会创造新的机会,如产生技术法律顾问和数据隐私专家等角色。此外,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加深,跨境法律问题和国际合作也将成为法律专业人士必须面对的挑战。

总体而言,数字时代对案例指导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变化不仅体现在工作效率的提升和法律实践方式的多样化上,还在于法律教育、专业发展以及公众对法律制度认知的变化。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法律职业人员必须适应这些变化,以维持其在快速变化的法律环境中的相关性和专业性。

二、数字时代背景下案例指导制度的新趋势——以内蒙古自治区应用为考察视角探析【本章数据均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案例指导制度实证研究”,相关数据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检索整理而成。】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法院系统中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正在经历显著的变革。这些变化不仅体现在案例的选择和使用上,也涉及信息技术在法律实践中的融合,以及对司法透明度和效率的持续追求。

(一)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的司法大数据统计详情

为了掌握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情况,“案例指导制度实证研究”课题组联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针对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2015年至202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审结的民事、刑事与行政案件的判决书进行了大数据分析。课题组在上述范围内判决书的“审理查明”与“本院认为”部分中,以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和“指导案例”,以及指导性案例包含的典型表述为条件进行检索,经过人工筛查和去重,最终确定了在正文中应用了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书(以下简称“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在统计方式上,以法院结案日期为判断标准;在案件数量的计数方式上,一个案号记为一个案件。

1.案件量的总体情况

从全国法院层面来看,近八年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的案件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据笔者统计,2015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共3.94万件。其中,2015年414件,2016年576件,2017年1602件,2018年3191件,2019年5359件,2020年7612件,2021年9474件,2022年1.12万件。

数据经过清洗和人工筛选后,得到了更为精确的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的数据。其中,2015年300件,2016年398件,2017年699件,2018年810件,2019年961件,2020年882件,2021年1269件,2022年2427件。

具体到内蒙地区,2015年至2022年三级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共358件。其中,2015年15件,2016年28件,2017年66件,2018年33件,2019年35件,2020年38件,2021年60件,2022年83件。

2.与已结案件的对比情况

近八年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在总量上占比较低;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在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的占比上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7年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情况较为突出。

如表1所示,2015年至2022年,不论是全国法院还是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量占全部已结案件的比重极小,指导性案例应用率之低显而易见。

通过对比内蒙古地区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量在全国法院范围内案件量的占比,可以分析出内蒙古自治区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变化情况。如表1所示,2015年至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在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中的占比变化趋势上,2017年大幅提高,但2018年回落后,呈现波动变化态势。其中,2015年占比为5%,2016年占比为7.04%,2017年占比为9.44%,2018年占比为4.07%,2019年占比为3.64%,2020年占比为4.31%,2021年占比为4.73%,2022年占比为3.42%。

通过分析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指数,可以看出某个区域内的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情况。2015年至2022年,从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指数变化趋势来看,内蒙古地区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优于全国法院的平均水平。

3.应用地区分布情况

据笔者统计,近八年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量东部地区最多,东北地区最少,西部和中部地区持平;在省份分布上,山东、广东和河南案件量排名前三,内蒙古自治区进入前十,排名第八位。

2015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的区域分布上,东部地区3345件,占比为43.18%;东北地区970件,占比为12.52%;西部地区1712件,占比为22.10%;中部地区1719件,占比为22.19%。

2015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的省份分布上,案件量排名靠前的分别为山东省(897件)、广东省(795件)、河南省(504件)、四川省(457件)、黑龙江省(437件)、辽宁省(410件)、江苏省(359件)、内蒙古自治区(358件)、湖北省(323件)以及安徽省(305件)。

4.法院层级分布情况

据笔者统计,近八年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在审理法院层级方面,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量超过一半,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接近四成;内蒙古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占比高于全国法院的平均水平,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占比低于全国法院的平均水平。

2015年至2022年全国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的审理法院上,基层人民法院4390件,占比为56.67%;中级人民法院3017件,占比为38.95%;高级人民法院329件,占比为4.25%;最高人民法院10件,占比为0.13%。

2015年至2022年内蒙古地区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的审理法院上,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基层人民法院228件,占比为63.69%,较全国占比高7.02个百分点;中级人民法院130件,占比为36.31%,较全国占比低2.64个百分点。

5.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据笔者统计,近八年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的类型上,民事案件最多,接近九成;内蒙古地区法院较全国法院而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占比略低,行政案件的占比较高。

2015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在类型上的分布情况如下:民事案件6832件,占比为88.2%;刑事案件485件,占比为6.26%;行政案件418件,占比为5.4%;执行案件11件,占比为0.14%。

2015年至2022年内蒙古地区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在类型上的分布情况如下:民事案件298件,占比为83.24%;刑事案件44件,占比为12.29%;行政案件14件,占比为3.91%;执行案件2件,占比为0.56%。

如表2所示,内蒙古地区法院在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案件类型占比,较全国法院而言,民事案件低4.96个百分点,刑事案件高6.89个百分点,行政案件低2.35个百分点,执行案件高0.42个百分点。

6.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

在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中,约三分之一的判决书会明确记载指导性案例的编号;第24号、第15号和第72号指导性案例被明确援引的案件量最多;内蒙古自治区援引第54号指导性案例的比重接近一半。

如图1所示,2015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中,有明确记载援引案例编号的案件2510件,占全部案件的比重为32.4%。其中,援引案件量前十的指导性案例分别是:第24号指导性案例(1123件)、第15号指导性案例(265件)、第72号指导性案例(160件)、第23号指导性案例(100件)、第54号指导性案例(87件)、第17号指导性案例(61件)、第156号指导性案例(60件)、第60号指导性案例(52件)、第9号指导性案例(36件)以及第1号指导性案例(32件)。值得注意的是,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应用第54号指导性案例的案件量共43件,占比高达49.43%。

7.当事人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近八年当事人在案件中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件量呈上升态势,2022年大幅增长;内蒙古地区当事人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件量和占比自2018年起呈波动增长态势。

如图2所示,2015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中,当事人援引指导性案例案件【此处当事人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是指在“原告诉请”或“被告辩称”段落中出现“指导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关键词的判决书。由于当事人可能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此处并没有将当事人所引用的案例严格限制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211个指导性案例,目的在于体现当事人引用指导性案例的意识。因此,可能存在当事人声称援引的是指导性案例,但实际案例为其他渠道颁布的,没有“应当参照”约束力的案例。】的情况如下:2015年28件,2016年59件,2017年140件,2018年115件,2019年158件,2020年148件,2021年171件,2022年551件。

2015年至2022年内蒙古地区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中,当事人援引指导性案例案件的情况如下:2015年5件,2016年6件,2017年16件,2018年8件,2019年13件,2020年18件,2021年16件,2022年60件。

在内蒙古地区当事人援引指导性案例案件占全国该类案件的比重上,2015年占比为17.86%;2016年占比为10.17%;2017年占比为11.43%;2018年占比为6.96%;2019年占比为8.23%;2020年占比为12.16%;2021年占比为9.36%;2022年占比为10.89%。

8.内蒙古地区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方式的情况

近八年内蒙古地区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中明确记载援引部分的占比接近九成,但约十分之一的案件并未说明所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情况。

据笔者统计,内蒙古地区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中,明确记载援引案例编号的共计232件,占比为64.8%;明确记载援引裁判要点的案件67件,占比为18.72%;明确记载援引裁判理由的23件,占比6.42%;未记载援引部分仅提及指导性案例的36件,占比为10.06%。

(二)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中呈现的问题

1.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绝对数量偏低

从案件数量来看,虽然全国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量呈逐年上升态势,但其占全国法院各年度已结案件量的比重依旧偏低,这一现象可能涉及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结合调查问卷的反馈结果不难看出,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司法体制和司法文化的制约,其与正式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法官可能更倾向于依赖传统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相对保守。此外,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和可操作性也是影响应用比重的重要因素,尤其当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与待办案件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案例中的法律观点无法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法官可能选择其他适用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径行应用指导性案例。

伴随着全国各级法院收案数量持续激增的现状,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应用空间仍需加以拓展,以破解广大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难题。

2.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的应用情况仍有提升空间

近八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在应用指导性案例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通过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量在逐年增加,这反映出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参考和运用指导性案例。同时,从占全国法院的比重来看,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比例相对较高,体现出其在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方面相对积极。特别是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在应用指导性案例方面取得了显著突破,这一年内蒙古地区在案件量和比重上都达到了相对较高的水平。但是自2018年起,内蒙古自治区的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相对稳定,没有出现明显波动,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3.各个指导性案例的使用情况存在明显差异

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的司法大数据分析显示,指导性案例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使用频率不均衡的现象。有些指导性案例被广泛引用和应用,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而有些指导性案例则被使用得相对较少。一些指导性案例可能涉及普遍适用的法律问题,如合同解释、侵权责任等,这些案例的应用范围广泛,因此被更多的法官在实践中引用和应用。相反,一些指导性案例可能涉及特定领域或特殊情况,应用范围相对较窄,因此被使用得较少。同时,地区因素也制约着指导性案例的使用。比如,某些地区结合经济、产业和纠纷的特点,更倾向于引用和遵循某几个指导性案例。

4.针对指导性案例的认识有待加强

在应用指导性案例案件的司法大数据分析过程中,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除了引用指导性案例,还存在着引用其他案例的现象,例如,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民事审判参考案例、行政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案例等。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决策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帮助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填补法律空白。尽管上述案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指导性案例,但可能来自同级法院或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法院,同样经过严谨的审理和判决过程。这些案例在特定领域或特殊情况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参考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法官们引用。同时,司法实践中引用其他案例的现象可能与法官对于法律解释的需求有关。指导性案例的数量相对有限,无法涵盖所有的法律问题和具体情形。面对新的案件和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法官们可能需要参考其他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和理由,以帮助他们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和裁判。因此,其他案例的引用可以填补指导性案例的不足,提供更全面和具体的参考依据。此外,司法实践中引用其他案例的现象还可能与现阶段法官承担的工作负荷和时间压力有关。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更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而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则时刻在发生。某些情况下,法官们可能无法等待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或更新,而需要依靠其他案例进行判断和决策。这种情况下,其他案例的引用可以满足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提供及时的法律参考。

三、数字时代背景下案例指导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数字时代,案例指导制度面临着一系列复杂的挑战和问题,观察现有的实证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运作与其既定目标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而且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面临的困难依然严峻。要想解决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应用中的难题,关键在于深入分析导致案例应用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为此不仅需要法律界在维持传统优势的同时积极适应数字技术发展,还需要对法律教育体系和实践模式进行深刻的现代化改革。

(一)指导案例提供机制不健全

现行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与其设定目标的一定偏离,特别是在法官参考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面临一定困难。以截至2023年12月30日的数据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总计224件,【相关数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gengduo-77.html,2023年12月30日访问。】这与全国法院每年需要处理的千万级案件量相比,显得有限。这导致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官很难找到与当前案件高度契合的指导性案例,从而减少了他们进行案例搜索的积极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要求司法裁判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处理同类型案件时“应当参照”,也即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但与此同时,指导性案例效力与法律、司法解释又是有区别的,并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可见,案例指导制度仍旧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效力,相比其功能预设还是有所偏离。尽管指导性案例目前无法替代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由此可知,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用于释法说理的案例仅限于指导性案例,这是目前指导性案例在制度功能上的最大突破,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法定的办案应用依据。

(二)制度运行系统有待完善

1.平台建设不健全

在法律服务和互联网技术结合的时代趋势下,众多涉及法规、判决文件及审判实例的在线检索工具相继问世。虽然一些民间平台,如北大法宝、Openlaw等纷纷问世,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仍是目前指导性案例的主要来源。为提升指导性案例在质量和数量上的供应,笔者认为,需要克服目前单一和被动的案例提供模式,激活多元主体的供应动力,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这样做不仅是案例指导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也有助于促进法官在基于成文法办案的同时,逐渐养成参考指导性案例的习惯,从而扩大案例的应用范围和认可度。

以实行判例法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为例,其判例检索技术随着资源平台的建设不断进步。在美国,法律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尽管政府建立了免费的法律查询网站,但内容并不全面且专业性有限。相反,私营的盈利性检索网站,如Westlaw等,通过整合现有案例并提供案例变化通知,提供全面的审理阶段情况和相关历史文献。

在我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数据库经过多年建设,已具备一定规模,但类案检索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司法数据应用效果受限。实践中,即便法官对案件有基本了解,在审理过程中仍可能对特定细节存在疑虑,当他们试图通过关键词搜索案例时,却常常面临大量复杂的案例信息。这不仅未能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增加了审理难度,从而降低了他们参考案例的意愿。因此,笔者认为,亟需强化案例库的构建,同时开发与法律法规融合的嵌入式案例检索系统,实现指导性案例与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有效结合。通过创建全面、系统、科学的案例数据库,增强指导性案例的整合度和体系性,旨在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普通公众提供更为高效的案例检索和参考服务,进而改善目前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分散现状。

2.案件评判标准不一致

法律实践中,评估案件间的相似性通常是案例应用中最为复杂的部分。将待决案件与已有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对比,以确定它们之间的相似度,是依据指导性案例作裁决的核心步骤。然而,关于这一对比过程所需相似度的具体标准和评估方法目前并无明确共识。这一由具体案例到一般法理再回归具体案例的推理方式,【孙海波:《破解类比推理难题:成因、类别和方法》,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与实践中法官习惯于根据法律规范对事实进行逻辑演绎的方法存在显著差异,这给运用指导性案例于司法判断中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3.指导性案例分布范围有限

指导性案例还存在着覆盖和应用范围相对较窄的问题。举例来说,我国刑法明确了超过四百种不同的罪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指导主要集中在一些典型的罪名上。这类案例通常因其案情具有争议性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被选取,而在法律条文中它们可能已有清晰的规定,所以其在提供法律依据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指导性案例的挑选标准严格,发布流程规范,尤其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其审理程序更加严密,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法律原则,符合指导性案例标准的刑事案件更是少之又少,这成为案例指导制度更新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司法人员应用案例能力不足

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宝贵资源,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不仅是法律工作者的创造成果,更是他们释法说理的关键。缺少对这些案例的恰当引用,案例指导的真正价值便无法实现,类案比较和判决的一致性也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识别案件间的相似性是引用类案的基本前提,这需要法律从业者的精确判断。在判例法体系下,法官依赖类推推理来作出判决,判断案件间的相似性以确定是否引用先前的判例。而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体系中,法律人员主要依靠“法规—事实—裁决”这一推理模式来适用法律,对于类推法的运用尚未完全领会。【参见刘树德、胡继先:《关于类案检索制度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8期。】演绎推理从广义原则到具体案例再到最终判断的逻辑是从宏观到微观,这与类比推理从一个特殊案例到另一个特殊案例的逻辑相比,具有更强的证明力。通常情况下,对待审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比较,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全案事实匹配,也不是仅依靠法律术语或关系的比较。这需要深入分析案件构成的关键事实,区分重要与非重要事实,并考虑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和法律关系的相似性进行全面评估。

四、数字时代案例指导制度的未来展望与发展方向

在互联网和先进科技快速进步的时代,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的兴起,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有效实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强大的数据库系统、融合科学技术支持以及健全案例培训机制是关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该秉持新兴的发展理念,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致力于提升案例数据库的智能化水平,以实现指导性案例的高效检索、裁判要点的提取及其审判辅助功能。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用于查询、检索类案的案例资源库,可以辅助司法审判、统一裁判尺度、防止“类案不同判”,通过对案例的收集、筛选,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监督指导的要求。同时,方便老百姓通过案例学习法律规定、明确行为规则,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起到“发布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部署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要求内容上简化、易用、好懂,以老百姓能看明白为标准。案例体现的裁判规则要客观、准确,能够解决法律适用上的疑难复杂问题,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同时,完善管理、清理机制,保证案例的时效性、指导性、典型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此举就是为了利用大数据和先进的信息技术,结合现有的民间法律资源拓宽参考案例来源、丰富案例库资源,面向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法学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和有兴趣、有研究的公民个人等征集入库案例,进一步优化案例库建设模式。【参见《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7/id/7420705.shtml,2024年1月3日访问。】

数字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包含以下特点和优势:第一,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精准检索。在构建司法领域的信息资源时,体例规范与要素的完整性至关重要,这不仅保障了文档格式的一致性和内容的全面性,还极大地方便用户进行精准的信息检索。第二,规范报送,严格审核,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规范的报送流程和严格的审核机制是确保信息权威性和指导性的关键。这意味着每一份文档在发布前都需经过专业团队的细致审查,确保其准确无误并能提供专业的见解和建议。第三,统筹规划,全面覆盖,回应司法需求。这要求内容不仅要跟上法律实践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用户群体,如法律专业人士、学者和学生,以确保信息资源对各方均具有实用性和可访问性,有效提高司法信息资源的质量和实用价值。

(二)推动案例技术支持机制的建设

1.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实践融合

在司法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智慧法院”项目正致力于融合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以此为例,各地法院应紧跟步伐积极构建多样化平台,整合现有的人工智能成果,以确保案例指导制度在当地法院的有效实施。这种做法不仅维护了法官在审判中的核心作用,而且通过科技创新手段,极大地提高了指导性案例数据库的覆盖面和司法实务中的检索应用率。这对解决长期存在的指导性案例应用不足的问题极为有效,同时增强了案例指导制度在该地区法院的影响力和认可度。此外,在法律专业领域,垂直领域的大模型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法律专业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自然语言处理领域展现出卓越的能力,其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有助于法院构建高效的案例检索平台,使法官能够更快速、准确地定位到所需的指导性案例。利用智能搜索和分类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迅速处理大量案例数据,根据法官提出的关键词或案情特点,精确推荐相关案例,从而节省法官的时间和精力。其次,该技术有助于法院分析和识别指导性案例中的关键元素和规则。通过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深入挖掘案例文本的内容,提取出核心法律原则、理由和判决结果,从而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案例,确保其正确和一致地使用。最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可实现案例的智能化推送和实时更新。这种系统能够根据法官的个人偏好和专业研究领域进行定制化服务,确保法官及时获取最新的案例信息。这样的定制推送服务使法官能够跟上法律领域的最新进展,从而增强他们在法律实践中的敏感度和专业水准,最终提升司法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2.智能类例推荐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曾致力于开发智能案例分发系统,该系统主要聚焦于智能化地识别并推荐相关类似案例。这一平台覆盖了广泛的案件类型,运用先进的算法技术,建立了一个庞大且复杂的数据特征网络。在对所有类型的法律文档进行分析后,该系统能自动进行推荐,整体效率表现在超过六成的精确度,尤其是在处理某些特定案件类型时,准确度能达到更高水平。目前,这一系统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在某些地区,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已独立开发了基于大规模数据捕捉的类案检索平台,这些平台通过细致分析,为法官们提供了包含广泛信息的案例对比工具。虽然这些系统具备强大的检索功能,但在匹配案例的广泛性和精确度方面仍有所不足,这使得法官们在实际应用中不得不进行重复的筛选工作,以寻找最符合条件的案例。建议吸取这些经验教训,并与数据科技研究团体合作,致力于采用网络技术发展专门的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系统的重点放在将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纳入更加高级的司法智能分析模型中,推动司法审理过程与现代科技的深度整合,目的是确保案例推荐的高效性,并为司法指导系统的实施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以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

3.完善隐私数据保护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案例指导制度中的隐私保护和数据问题解决方案需综合运用多种策略,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隐私权的完整性。其一,妥善运用数据匿名化和去标识化技术,通过剔除或变更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显著降低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其二,建立严格的数据访问和使用规范,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个体和机构才能接触敏感数据,并限定数据的应用范围,以避免数据滥用。其三,采用高级数据加密技术及其他安全措施,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强化数据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同时,确保案例指导制度遵循现行数据保护法律和规定,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并定期进行合规性审查与风险评估。与此同时,对司法人员应加大对数据保护和隐私权意识的培训,以增强对相关数据处理规则的理解和遵守。其四,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以应对数据泄露和隐私侵权事件,从而降低潜在损害。通过一系列措施的综合实施,可以在利用数字化便利的同时,保障法律信息处理和共享过程中个人隐私的全面保护。

(三)推动案例学习培训机制的发展

1.建立全国法院学习制度化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制度是确保法律统一适用及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全国法院应建立一个制度化的学习体系,以深入理解和应用这些关键的司法资源。指导性案例尽管在法律层面上不具备法律条文的强制力,却因其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高度参考价值而显得尤为重要,在解释法律条文、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以及在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指导性案例为法官提供了法律解释和应用的具体实例,有助于提高裁判的一致性、确保司法公正。

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全国法院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强化对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及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组织培训和研讨会,这些活动可以是线上或线下进行,以便分享和讨论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增进不同法院间的理解和一致性,可以在法院系统内部建立一个共享平台,使法院工作人员能够轻松地访问和研究这些资料,鼓励法院之间就案例和解释的适用进行交流和讨论,同时将对这些资料的学习和应用情况纳入司法评估和晋升系统,以此激励法官和司法工作者更加积极地参与其中。

通过建立一个全面的制度化学习体系,全国法院不仅能够确保法律的统一和正确适用,还能够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裁判水平,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这一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法院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性。

2.拓展丰富案例学习形式

目前,法官们的专业提升主要通过实体课程和在线培训平台的网络课程来实现。面对面教学由于受制于资源和空间,其受众范围相对较小;而在线教学模式则因缺乏互动性而导致教学成果不甚理想。在日常工作中,法官对于涵盖广泛的案件类型常感不熟悉,寻找与案情相符且有借鉴意义的判决文书通常耗时费力。针对全国范围内法官对案例学习培训的急切需求,笔者认为,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应用应该采取更为广泛和系统化的方法,以此来扩大培训的参与度和学习途径。首先,对于新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及时组织法官进行深入学习和全面掌握,各审判部门也应该开展专项学习和案例应用。其次,培训应当采取多次循环、全面覆盖的方式,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作为学习的主要对象,并涵盖所有的指导性案例。推广基于实际案例的指导性案例应用培训,改变一成不变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引入基于具体案例的教学方式,增加启发式和互动式培训课程,如定期举办案例分析研讨会等。最后,加大与高等学府的合作力度,充分利用与法学院合作建立的学习交流、课题研究以及案例评审和培训平台,进行案例的深入研究和交流讨论。

3.强化案例学习成果的应用

法官在接受案例培训后需在日常的司法处理和案件操作中验证所学内容,以增强将理论运用于实际并解决具体问题的技能。为此,法官需要主动做好实际案例应用的记录和反思,确保教育过程与实务操作紧密相连,这也能为案例理论的进步贡献最新的法庭实践见解。完成培训后,通过实施考核和竞赛等活动,可以有效评估和巩固学习成效,这种做法有助于发现和解决知识上的不足,确保法律专业人员对案例的全面理解,包括案例的细节、判决关键点、示范作用、价值方向、理论框架和逻辑推理等方面。这样在处理实际案件时,他们能够准确判断哪些未决案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以寻求合适的裁决方向和理念。如此设计的终极目标是使每位法官通过将学习成果应用于实践中,来增强个人的逻辑判断力,精通法律规定,准确评估案件本质,并持续提高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和应用水平,有效地将指导性案例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从而进一步提升他们在指导性案例分析和理解方面的能力。

五、结论

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在推动法治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案例指导制度既带来了新的机遇,如利用先进数据库和人工智能工具进行深入分析,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包括对案例提供机制的完善、案例指导系统的深化改进,以及法官在案例应用技能上的加强等。为有效应对这些挑战,需要加强案例库的完善,提升技术支持机制,并且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司法人员急需适应数字化环境,有效地运用指导性案例,促进法律实践的公正与效率,确保法律实践能够适应这一动态变化的环境。

Abstract:With the widespread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practice in the digital era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bringing new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to precedential cases.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is era, the working methods and decision of judges are undergoing significant changes. Particularly, the inadequacy of mechanisms for providing precedential cases, the need for improvement in the case guidance system, and the insufficiency of judicial personnel in applying cases have emerged as critical issues requiring urgent resolution. Faced with these challenges, it is imperative to delve into exploration and innovation to adapt to the new environment brought about by digitalization. This is to ensure that legal practices can efficiently and accurately adjust to these transformations, thereby better serving the realization of fair and just judicial processes.

[责任编辑 郭 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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