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有首歌谣:“金豆豆,银豆豆,豆豆不能随便投。选好人,办好事,投在好人碗里头。”这几句简短的歌谣真实地反映了人民群众政治意愿的心声。投豆选举(即豆选)是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落实基层民主选举的独特方式,是中国共产党践行人民民主的生动体现。豆选对于启蒙根据地人民的民主意识,行使自己的权利,让人民有当家作主的机会,有力促进基层政权建设,为中国共产党赢得广大民心,奠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主选举原则,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历史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豆选在推进土地改革、民主建政等方面依然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来,豆选虽逐渐式微,但并没有终结。有资料显示,在21世纪初,一些边远贫困地区仍然采取豆选,如陈治国的《村民“豆选”新农村建设项目》,马献伦、李启东、陈世喜的《十堰村民“豆决”扶贫项目》,曲玮、李树基的《新时期农村扶贫开发方式与方法:甘肃省“整村”推进研究》,本清的《村民“豆选”扶贫建设项目》等立项调查文章从侧面反映出豆选早已深入人心,在新时期新农村建设落实基层民主选举仍具有实际作用。
中共想方设法落实赋权于民
1928年6月,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通过了在中国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决议案,指出苏维埃应在劳动群众直接选举的基础上组织起来。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有组织地推行民主选举,当时的选举方式为举手。1935年通过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不用书面投票,而以举手来付表决,举手多数者当选。”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探索新型国家政权,确立代议民主制度,发展有效民主形式,致力于将陕甘宁边区建设成为抗日与民主的模范区。从符合边区绝大多数农民群众目不识丁的实际落实基层选举,落实赋权于民,中国共产党开创了很多富有创意的选举方式,如投豆法、投票法、乍胳膊法、烧圈烙洞法、画圈画杠画点法、背箱子法等,其中最广为传颂的是投豆法。这些创造性的选举方式在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山东地区、东北地区等根据地推广落实。
投豆法投豆法是谢觉哉等人在延安的创举。《谢觉哉传》中有记载,1936年,谢觉哉负责组织以保安县(今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为试点的陕北地区第一次正式的民主选举,针对当地大多数农民不识字、无法填写选票的情况,发明了“投豆子选举法”。豆选先要确定候选人名单(一般由上级提名或者由党组织、农民组织提名),然后候选人坐成一排并在其身后放1个瓷碗,当监票人念到候选人姓名时,选民同意选举的就在候选人身后的碗里投豆。需要说明的是,一般而言,每个村民投票用的豆子都是现场领取,领取数量等于候选人数量,且在投票时都要在每个候选人碗中做投豆动作,以避免让他人看出选民的选举意向。随着选举的改进,后来在投票瓷碗上蒙上纸,以避免从众选举。
投票法这种选举方式要先印好带有候选人姓名的选票,然后把选票分发给选民,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在选票上勾选出候选人,再依次上前把选票投入选票箱,最后由统票员开箱统计选票数,公布出票数多的当选者。
乍胳膊法这种选举方式也称为举手法、举拳法,是自苏维埃时期以来很普遍的选举方式。陕甘宁边区的做法是,提到1个候选人乍1次胳膊,每个选民有几票就有乍几次胳膊的投票表决权,最后统计票数,得票多者当选。乍胳膊虽然简单易行,但未能隐秘进行,导致许多选民碍于情面违心地跟着别人举手投选自己不同意的人,容易使选民不重视选举而敷衍了事。
烧圈烙洞法这种选举方式也叫烙票法、烧洞法、烧香洞法、烧窟窿法等。具体做法是选民在候选人名单上自己满意的候选人名字附近用香烧个洞。如果选民不识字,需要设法让选民记熟候选人名字。根据地绝大多数选民都不识字,这种选举方法既不利于选民的有效投选,又会因候选人获票数较多时需要烙上百个窟窿增加计票难度,费时费力。
画圈画杠画点法这种选举方式主要应用在东北地区。具体做法是事先在选票上印好候选人的名字,选民只需在自己同意的候选人名字上画一下。这种方法没有笔迹,有很大的隐秘性,但不利于不识字选民的有效投选。
背箱子法这种选举方式是边区广泛采用的配合票选的办法。具体做法是在选举前由各级选举委员会推选出若干司票员,再由司票员将候选名单入户分发给选民,让选民在候选名单上做好选择,过后司票员带上委员会准备的若干上锁和贴好封印的票箱前往选民家中收票,待选票全部收集完毕后召开大会集中开票,统计票数并宣布票数多的当选人。这种方法的好处有:一是便于居住分散的多数选民投票;二是提前发放选票,使选民有考虑的时间,充分体现人民民主。但这种方法也有其弊端:一是选票提前下发,容易让反动人员有时间通过私下活动推选出反动候选人;二是容易发生舞弊,让不够忠诚可靠的司票员偷梁换柱;三是这种方法是入户征集表决,表决氛围较为冷清,不易表现出民主运动热潮的气氛;四是这种方法选举周期较长、较为烦琐,不利于大范围使用。
此外,文献中还记载有其他的投票选举方法,如延安时期太行地区使用过投纸团法、湖北地区使用过红绿票、冀东地区使用过碗选、华东地区使用过先站后站等。延安时期,基层的选举方式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体现了党针对根据地的选举实际,真正落实赋权于民的初心和做法。
豆选是中共赋权于民的生动实践
延安时期,随着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高举“抗日”“民主”两面旗帜。为落实民主政治,《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明确提出要“采取普通的直接的平等的无记名的选举制”,保证实现彻底的民主的选举原则,动员全边区群众参与民主选举,先后开展了3次大规模的民主选举。
陕甘宁边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人民群众的文化程度偏低,不识字的农民占绝大多数。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的《西行漫记》(又名《红星照耀中国》)中有关于陕甘宁边区文化水平的记载:“除了少数地主、官吏、商人以外几乎没有人识字。文盲几乎达百分之九十五左右。”边区的社会经济和人民文化水平不高,广大普通人民群众未能真正参与到民主选举之中,他们甚至都没有听说过。中国共产党从根据地民众的文化水平实际和选举表决的落实需求出发,创造性发明豆选。豆选操作简单,深受群众欢迎。豆子是我国北方地区盛产的农作物,用豆子选举利于就地取材(不盛产豆子的地区,使用玉米粒、小石块等代替),而且选举时候选人坐在相应的表决位置上,不识字的选民能够快速明确地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因此,豆选不受限于选民是否识字的实际,且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享有真正的投票权,既启蒙了根据地人民的民主意识,确保他们享有真实的民主权利,又充分调动了他们参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得民心。《谢觉哉传》记载,由于当地农民不少人不识字,无法填写选票,他们便和群众商量了一个办法:给每一个候选人姓名旁边放一个碗,由监票人念名字,群众同意谁当选就在谁的碗里投颗豆子,以顶替投票。这种投豆子选举法,就是产生于此,并广为传用。值得一提的是,让众多没有受到教育但符合条件的妇女享有投票权,是中国共产党施政的伟大创举。
投豆选举方式在革命根据地因需而创,成效显著,是当时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实现最广泛动员农民群众和争取巩固农村政权支持力量的最佳方式。《红色档案——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卷)》记载:“在陕甘宁边区第一次民主选举中,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均在80%以上,有些地区如安塞、蟠龙,除看家、出外、有病的及个别小脚妇女,几乎全体选民参加了投票,最少的地区参加选举的选民也在半数以上。”1940年,在晋察冀边区民主选举运动中,北岳区和冀中区的选民人数达到选民总数的85%以上,个别县、乡(如平山、阜平)达到98%以上,游击区达到70%。在太行抗日根据地腹地,许多村庄选举的投票人数达到村民总数的80%以上,有些地方达到95%以上。在这些地区的选举中,豆选是最受欢迎和普遍运用的选举方法。中国共产党通过豆选让广大农民群众享有选举权,广泛动员农民参与政治运动,实现了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政权,进一步充实和壮大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力量,为抗日战争胜利凝聚群众伟力,奠定群众基础。牛铭实、米有录在《豆选》一书中写道:“要得民心,除了有鲜明的主义,还要有灵活的手段和聪明的方法,其中就包括中国共产党进行‘真选举’。如此一来,中国共产党便能够赢得民心,也取得了农村基层的治理权。有了民心,军事上也能由弱变强。”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继续实行包括豆选在内的多种投票方法,再一次以民主赢得民心,获得打败国民党和建立、巩固基层新政权的广泛群众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豆选没有消失,反而充分发挥了它独具的政治作用。在成立农会、进行土地改革、建立新的人民政府等过程中,很多地方都沿用豆选的方式处理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问题。1951年,《南方日报》社论《认真整顿基层,迎接土改运动!》提到:“建设乡村政权的基本方向是实行人民代表会制度,由群众用投票或投豆的方式选举代表,再由代表会议用投票方式选出政府委员会。但是实行此种制度最有把握的地方,是在经过了土地改革和群众充分发动起来的乡村。”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提出:“根据这个选举法,各地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豆选等方式进行选举。”1953年3月,安徽省阜阳县(今阜阳市)在基层选举时,针对农村的实际,采取丢豆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通观豆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为新闻舆论宣传的对象、法令制定的内容以及在选举中的应用等方面可以看出,豆选依然是一种合法合规的投票方式,不仅适用于城乡基层选举,也应用到各级人民代表的普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主选举制度的投票方式之一,其历史作用持续发挥,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历史借鉴和启示。
豆选对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启示
豆选是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践行人民民主最有力的证明。随着时间的推移,豆选逐渐式微,但这恰恰反映人民文化水平的提升和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延安时期的豆选是民主选举的典范,所蕴含坚持普遍、平等、广泛、无记名选举的民主思想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洗礼而过时,对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仍存有益启示。
当代选举制度坚持和深化豆选的选举原则延安时期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普遍性原则,意味着一切抗日的阶级和阶层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红色档案——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卷)》记载了固临、延长、安定、曲子4个县的选举结果:在县参议员中,工人和贫农占69%,中农占25%,地主、富农和商人占4%,知识分子占2%;在乡参议员中,工人和贫农占77%,中农占17%,地主、富农和商人占5%,知识分子占1%;在区参议员中,工人和贫农占71%,中农占22%,地主、富农和商人占5%,知识分子占2%。1939年,《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乡参议会,每居民30人得选举议员1人;县参议会,每居民700人得选举议员1人;边区参议会,每居民5000人得选举议员1人。”这些记载的数据,体现出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探索始终坚持普遍、平等、广泛的原则。随着形势发展,中国共产党选举制度呈现以直接选举为主、间接选举为辅的鲜明特色。延安时期的民主选举改变了苏区时期间接选举的方式,各级代表、议员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经过中间的选举环节。例如,1937年11月,在陕甘宁边区议会议员的选举过程,因部分地区受旧观念的束缚导致投票不积极的实际,民主选举采取部分县进行直接选举,未采用直接选举的县通过召开县代表大会选举特区代表。无论采取何种选举方式,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始终贯穿中国共产党执行的民主选举全过程。例如,豆选发展到后期,投票用的瓷碗变成要在瓷碗上蒙上纸,并且要求选民在每个瓷碗中都要做出投豆动作,以此确保选民表决的自由和保密。
豆选在实践中形成的普遍、平等、广泛、无记名的选举原则,充分诠释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初心和作为。无论是延安时期的豆选,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次民主选举,选举法都明确提出普遍、平等、广泛、无记名等选举原则,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选举制度不仅充分体现普遍、平等、广泛、无记名选举原则,而且不断增加一线代表的选举比例,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并拓展形成新的六项原则,即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秘密选举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与时俱进切实保障人民享有真实的民主权利。
当代选举制度始终坚持民主与政权建设的统一延安时期的选举实现了人民民主与政权建设相统一。在各抗日根据地,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1940年后,各抗日根据地在政权建设方面由豆选法改成普遍采取“三三制”原则,促进了根据地政权建设既能够紧密联系广大工农群众,又能够团结一定数量的地主、富农和资本家。“三三制”原则充分发扬了人民民主,使各抗日根据地吸纳了大量优秀人才,一方面调动了社会各界建设根据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另一方面提高了政权机关的决策能力、水平和办事效率。邓小平明确指出:“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问题。”由此可见,各抗日根据地在政权建设中坚决执行“三三制”原则,不仅着眼于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比例,而且真正体现政权的人民民主性质,激发了不同阶级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促使人民在坚持“三三制”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选举来确定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去行使根据地政权,为人民谋利益,实现人民民主与政权建设相统一。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出体现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性质的党和国家机关负责人,其中非中共人士代表占全体代表的56%,6位国家副主席中有3位(宋庆龄、李济深、张澜)为非中共人士,4位政务院副总理中有2位(郭沫若、黄炎培)为非中共人士,56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非中共人士约占半数,在政务院下属34个部、委、会、院、署、行中担任正职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共15人。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其间,有3位民主人士当选国家副主席,有12位民主人士当选国务院各部委部长、主任,有8位民主人士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从陕甘宁边区政府发明并推广的豆选法民主选举到推行“三三制”民主选举原则,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与政权建设相统一,这是选举制度的成功历史经验和做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民主选举实践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不断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当代选举制度坚持法治化发展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民主的途径,以党的名义和以边区参议会、边区政府的名义,先后制定了若干法律法规,为民主选举提供了依据和规范,保障了根据地的民主有据可依、有规可循。1937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对选举资格、抗日军队的选举、各级议会长官的选举时期、选举委员会、选举区、各级长官的选举、常驻议员的选举、候选人的竞选、补选和经费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切实保证选举程序的民主、有序和规范。此后,陕甘宁边区还相继颁布一系列民主选举制度和条例。延安时期豆选等民主选举形式的成功实践启示人们:民主的进程需要法治保障,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需要协调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不断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条例。仅以选举法为例,1949年以来,我国选举法经历了2次制定和7次修正。第一次制定是在1953年,这一次制定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起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后,1979年,我国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修订选举法,其后又经历7次修改。选举法的每一次修正,都进一步保障了我国选举活动的正常运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深化了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根据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和法治道路的建设。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始终坚持民主建设与法治建设协调推进,以法治保障民主。
结语
豆选是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为实现人民民主而采取的特殊民主选举方式,虽已成为历史的光辉篇章,但并未终结于历史。从豆选民主到全过程人民民主,改变的是民主的载体和形式,不变的是中国共产党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始终如一的探索和努力。文
【胡淞,延安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第一作者;黄予淑,《文史春秋》编辑部编辑,通讯作者。本文为陕西省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年度重点课题项目“延安时期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23SXZXZD0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