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讼师到律师

2024-12-10 00:00:00吉留锋
文史春秋 2024年11期
关键词:讼师律师法律

一种职业的产生,根本上源于社会变革和由此产生的客观需求。律师在古罗马的产生,和当时古罗马发达的商品经济、契约社会制度有关。古代雅典和罗马,出现了可以代理其他人出庭的职业代理人(相当于律师)。在罗马帝国中晚期,律师成为一门合法职业,当时的罗马法中已经有了“律师”这样的称呼,利奥皇帝将律师视同保卫国家的战士一样重要。出庭代理人有权成立自己的职业组织,公元326年,君士坦丁一世的一则谕令表明有律师团体的存在。在中国历史上,律师职业及制度的形成经历了诸多艰辛坎坷。

西法东渐之前讼师的地位

我国古代的儒家、法家和道家都注重天道和谐的观念,而浅视争讼,强调息讼,他们认为理想的社会状态要“不争”。如果一个官员在其治下“合境无讼”,就是对其政绩的莫大肯定。清道光五年(1825年),道光曾批示:“朕勤恤民隐,惟日孜孜明慎用刑,听讼尤期于无讼。”在最高统治者“听讼尤期于无讼”即期待没有诉讼的治理理念下,官僚阶级对百姓之间的争讼,容易滋生推诿、厌恶、警惕的态度,认为“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诉讼多必然导致“世风日下”。所以,针对民事维权行为,官府想方设法在原告资格、时效等方面进行限制,从而杜绝民众因一时“小忿”而起诉。在这样的治理风气下,官方对讼师便理直气壮地持排斥态度,历代刑律都有规制讼师的律例,中国讼师鼻祖、刑名家邓析因反对礼治,因要求“事断于法”的改革主张而落下被杀害的悲惨下场。

据考证,在宋代,第一次出现“讼师”(又称“状师”)这个词语,特指帮人出谋划策、作状和打赢官司的人,也包括嚣讼不止、教唆词讼和恐吓钱财的讼棍。宋朝时期部分地区出现讼师,明清时期讼师数量更是迅速增加。但随着行业的逐渐发展,讼师不仅要熟读当朝法律,更要能据理力争,甚至变成有枣无枣打三杆的专业人士。加之诉讼案件庞杂量大,流程多,增加了官府工作量,统治者对于讼师行业逐渐怀有不屑和仇视的态度,对诉讼案件也多持“息讼”和“无讼”的态度。明成化时期,“江西吉安嚣讼大兴,日有八九百,逮人甚多,至数岁不能结断其事”。清代清官海瑞也认为:“词讼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利,见利则竞。以行诈得利者为豪雄,而不知欺心之害;以健讼得胜者为壮士,而不顾终讼之凶。”清代的“绍兴师爷”代表人物汪辉祖在著作《病榻梦痕录》中记载了自己在宁远任期为治理讼师“太能扯”之风而殴打一名叫黄天桂的讼师的经过。反映当时民间意识形态的文学作品也对讼师评价不高,多数关于讼师的结局描写都很凄惨,人们往往把讼师和“挑拨是非”挂钩。例如,清代浙江文人吴炽昌所著的笔记小说《续客窗闲话》中提到:江南地区盛行的“破靴党”(指那些家道衰落且品行恶劣、仗着人多闹事的读书人团体)在当地横行霸道,坏事做尽。而讼师常常和他们勾结在一起,专门做违法乱纪、毫无人性的恶事。相较而言,中国讼师的境地与同时期的西欧律师待遇相比,存有很大差别,前者不仅不可能成立“协会”“同业公会”等合法组织来开展业务,连“出庭”公开执行代理行为的可能都难以保障,只能暗中帮助当事人辩诉。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讼师的权利没有保障,从事该职业有风险。

清末修律至民国时期我国的律师制度

鸦片战争后,西方律师制度开始传入中国,“律师”一词第一次在中国法律文献中出现是1906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其中专设“律师”一节对律师的违法违纪处罚作了规定,但该法典未实施。1911年的《刑事诉讼草案》和《民事诉讼草案》再次规定了律师制度,但因辛亥革命的爆发并未审核和颁布。民国初年,律师制度初步建立。1912年9月,北洋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将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1922年,上海成立律师公会。北洋执政末年,全国约有3000名律师。1941年1月,在对以往律师制度进行丰富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了《律师法》,标志着在立法层面上中国的律师制度达到了成熟状态。但受行业惯性偏见的影响,加之律师经常和法官、检察官接触,请托、行贿丑闻不免时有发生。再者,律师行业的一些害群之马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旧上海与各捕房勾结分赃臭名昭著的范刚律师事件,当巡捕抓到犯人就向其竭力推荐范刚帮忙打官司,事成之后巡捕和范刚就“四六分账”。《律师法》出台后还有不少人以“法院受其牵制,人民受其祸害”之见指责律师。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我国的律师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律师制度化发展缓慢。1950年12月,我国司法部颁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行业进行了整治,民国时取得资格的律师被勒令停止执业活动,民众也不得聘请他们为代理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承认,新的律师制度出台。同年,司法行政机关发布《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大城市试办“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业务。这一尝试将律师视为法律顾问,并尝试建立了一种法律服务的机构开展律师事务,律师开展业务获得尝试性许可。因历史遗留问题,1959年后近20年,我国律师执业活动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的空白状态。1978年,全面修改并经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12月,司法部颁布《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宣布恢复律师制度。至此,我国的律师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蓬勃发展。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为有力推动我国律师制度化发展奠定基础。这一条例将律师视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为律师的工作设立了基本框架。而此时,律师也随之出现在法庭之上,突显了律师的职业化地位。1983年7月15日,深圳蛇口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引起不小的轰动。由之前的法律顾问处转变为律师事务所,从业务范畴、职业专业化等层面推进我国律师的制度化。1986年,我国开始实行律师资格考试,从职业教育培训和选拔层面上有力壮大我国律师队伍,为律师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大、更专业、更制度化的空间。2001年,首次举办国家司法考试,取代了之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升到国家司法统考,赋予其神圣性,增强其制度性。2008年,新的律师法开始实施,重新定义了律师的职业角色,将其界定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法制层面上定义律师的职业属性。随着律师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发展,律师的职业属性和作用也随之精准化,愈发重要。

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古代是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国家,并且是在家族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宗法制国家,提倡的是“仁”“义”“礼”的治国理想,政治经济制度和民众的思维方式都受宗法观念的影响,民众对皇帝必须“畏之如雷电,敬之如明神”,皇帝相当于大家长,而宗族在实际中长期起到一级政府的作用,相比法治,伦理在规范社会方面更起主要作用,“但存夫子三分礼,不犯萧何六尺条”成为上至社会制约、下至家庭教育的守约。民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需求几乎处于蒙昧状态,讼学和讼师业只能在相对隐秘的状态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法治体系逐步完善和健全,对诉讼法、律师制度等专项法律、条例的重新修订,为我国的律师行业发展带来新机和活力。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为律师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欣欣向荣的法学教育和科研事业,又推动了诉讼制度的优化和法律系统的完善,这都为律师素养的不断提高提出新的要求,从而促使其成为一个自治、独立的职业团体。据2023年的数据,我国律师人数已达67.7万多人,律师事务所3.9万多家,全国律师年均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近1300万件。总体而言,律师是当代司法体系中很必要并且很关键的环节,尽管其不是公权力的一部分,但是他们不仅能在民事诉讼中维护其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能在行政和刑事诉讼中监督国家权力的使用。从法理上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尽管其职责分工不同,律师提出的观点在很多时候是法官、检察官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参考,其和法官、检察官正常的业务交往有益于提高后者的业务素养。

对于律师的管理,我国实行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的行业管理制度,有效避免了与律师的职业使命相悖的执业异化现象。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推行,解决了困难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律师群体的声誉和形象得以大幅提高,律师职业在民众心目中的正当性越来越强。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当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正不断增长,律师群体参与法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在逐渐拓展,律师行业前景广阔,法治建设也因律师职业细分需求得到不断加强。把律师队伍管理好、服务好,推动解决制约其发挥作用的堵点、难点问题,可使其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促公正、助治理的独特作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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