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7日,内蒙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定,驳回李建平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自治区首府经开区书记,职位并不高,其涉案金额竟高达30亿余元。此巨型贪腐是如何发生的?
李建平生于1960年5月,河北霸州人,其工作履历未离开过内蒙古。
早期的李建平曾给人留下过勤勉务实的印象。2003年3月18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城市改造建设项目落实方案》显示,该项目实施阶段为期4个月,“引黄入呼”供水、污水处理场配套建设等工程的实施单位是呼和浩特市水务局,该局时任党委书记、副局长李建平是责任人。
当时李建平每天亲自出马,经常带领着工人干到天亮。那时的李建平身上有“泥土味”,像一些乡干部那样厚道老实,肯卖力干活。
呼和浩特市一名接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的人士韩云涛(化名)告诉记者,李建平在任市水务局局长期间,多次想当呼和浩特市副市长,但未能如愿。不过,2011年3月,他却出任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李建平在任职期间,从帮助他人承揽工程收受钱物开始,到将手中权力充分变现,金额从几万元、几十万元,逐渐增加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胃口越来越大。李建平随意设置空壳公司数十家,在他直接策划和授意下,这些公司相互揽项目、做生意,大量国有资金在其间频繁流动、暗度陈仓,最后被挪作他用,意图“钱生钱”。
据报道,李建平借他人之名注册公司而自己实际操控,以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为了扰乱监管视线,李建平以某酒店服务员王某、敖某和社会人员徐某3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但真实老板是李建平。
韩云涛等多名知情者称,李建平嗜赌成性。“一掷千金,赌注甚至下到上千万元。”出手阔绰的背后,因为存在更阔绰的行贿者。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曾公布的一份“杨某某行贿罪起诉书”显示,内蒙古某房地产公司和某艺术品公司的法人代表杨某某,累计向呼和浩特市某区党工委书记李某某行贿5.778亿元。多名知情者称,杨某某为内蒙古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无界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杨进东,李某某即为李建平。
起诉书披露,2009年至2014年期间,杨进东在无拆迁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李建平的帮助,以挂靠呼和浩特市某甲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隆元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建发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未经招投标程序,获得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某甲村、某乙村、某丙村、某镇等多处拆迁工程项目。
出于感谢李建平和以后继续承揽拆迁工程的目的,杨进东分别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陆续间接向李建平行贿共计4.45亿元;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杨进东通过其内蒙古无界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个人银行卡多次给予李建平好处费,金额共计1.328亿元。两笔款项共计5.778亿元。
上述起诉书还称,杨进东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主动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专案组交代了其向李建平行贿的犯罪事实,对李建平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案件侦办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办案人员透露,李建平案危害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建设方面,给经开区造成巨额损失,就在被留置前夕,李建平还妄想将2亿多元资金转走;政治生态方面,涉嫌违规招聘862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经开区大行其道,其本人虽被查处,但“遗毒”仍在;营商环境方面,公平竞争荡然无存,李建平看准的项目一路绿灯,没看准的项目即使明显有收益也不许上马。
曾与李建平共事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白海泉在2014年就被调查,其涉案金额高达1.7亿元。2020年1月14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白海泉被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落马后,白海泉悔恨道:“经开区是一个地区的经济试验田,国家给予的政策比较宽,我一干就是10年,是企业家必争的对象,他们需要我的支持,我的工作也需要企业家投资的拉动。”
自1981年我国开始在沿海开放城市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各类开发区迅猛发展。多个案例显示,开发区涉案官员中,普遍存在违规招人、亦官亦商、乱设机构、发土地财等问题。
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记者,各级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权、投资权、融资权等比较集中。开发区成立的目的是在特殊区域,依靠特殊政策来拉动经济发展,但在具体运行中,由于相关监督权没有跟上,导致政策的执行和监督产生割裂。有些开发区事实上形成了经济上的垄断,再加上开发区有土地、有资源、有政策,甚至成为“独立王国”。
庄德水认为,开发区成为腐败多发领域也与地方党委、政府负责人的心态有关。开发区处于特殊地位,他们普遍认为开发区出现人事波动容易影响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在反腐时缺少力度。不能因为追求开发区的短期效益或个人政绩,而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推进。
(摘自《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