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治罪;治理
2022年,C检察院共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421件421人,占全年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650件)的25.5%。其中移送审查起诉399人,相对不起诉14人,存疑不起诉8人,无法定不起诉案件,不起诉率5.2%。在已决案件中,226人(含缓刑209人)被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161人(含缓刑132人)被判处三个月以上拘役,缓刑适用率88.1%,判决结果呈明显宽缓化趋势。
从血液酒精含量来看,涉案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集中分布在180mg/100ml以下,占比约六成,随着血液酒精含量增高,案件数及发生事故数随之波动上升。在发生事故的案件中,共造成人员损伤事故总件数9件,占事故总数3.2%,占受理案件总数2.1%。
2022年,该院受理交通肇事案件37件37人,其中仅有1件的行为人系醉酒驾驶,占比2.7%;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占比3.1%。
非现场查获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正常停车后,间隔一段时间才案发。因存在时间差,嫌疑人往往提出“二次饮酒”“未开车”等多种辩解。究其心理,主要是害怕留有案底,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不良影响。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反复试探办案人员的反应,不断完善、充实无罪辩解。如申某危险驾驶案,申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10小时后被抓获归案,辩解在家中第三次饮酒,后依法决定存疑不起诉。如徐某危险驾驶案,徐某在案发当天辩解饮用红牛、酸梅汤等,见未被采信,又辩解一口气喝了6瓶“藿香正气水(含酒精)”。
由于行政调查程序前置,易导致以下问题:一是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对证据要求存在差异,但二者几乎同步取证,仅在血液检测后才区分处理,证据收集同质化,非常容易忽略现场关键证据收集;二是公安交通部门扮演执法、侦查双重角色,侦查思路与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存在差异,目前尚未对醉驾犯罪形成科学的侦查取证机制;三是醉驾案件证据具有现场性、临时性,不可重复收集。如李某危险驾驶案,李某饮酒后返回单位开车,刚驾车离开单位不久,就在行驶途中遇到一群开豪车的陌生人,李某主动下车与其攀谈,引起对方不满,遂报案。案发后,李某辩解其驾车从单位开至案发地点期间,在路边摊“二次饮酒”,后又在车上“三次饮酒”。由于没有第一时间搜查车辆,没有向在场人员充分取证,也没有查明路边摊是否真实存在,导致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在实刑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从重情节数量均没有明显特征。3人血液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下(最低为102.5mg/100ml),且均仅有“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一项从重处罚情节;有4人血液酒精含量120mg/100ml至200mg/100ml,其中1人具有3项从重情节,1人具有2项从重情节;1人具有1项从重,1人不具有从重情节(血液酒精含量为131.7mg/100ml);有9人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最高为415mg/100ml),除1人外,均具有两项以上从重情节。
1.精准把握政策导向,转变办案观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学者指出,危险驾驶罪每年将数十万余人打上“罪犯”的烙印,对国家、社会还有危险驾驶的个人来说,都是特别巨大的损失c332d3bba02064a3817333835919a1f5,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1]。社会公众已对醉驾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形成共识,犯罪预防制度机制已逐步健全。适时、适当地放宽执法标准不会导致醉驾违法行为增多,反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释放司法在犯罪治理中的整体效能。需适应新形势、新政策,转变办案观念,在办案中充分体现“宽严有别”“宽严有度”“宽严有据”,让刑罚规制回归社会治理本位,保持客观、理性。
2.重新审视部分法定、酌定情节。第一,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责或全责”情节。由于该项从重情节占比较高,对于酌定不起诉和缓刑的适用影响较大,建议细分情形、准确把握不同量刑情节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程度。(1)可将事故划分为单方、多方事故;是否造成人员受伤,受伤人数和受伤程度;造成财产损失大小;其他附加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2)对于发生单方事故或发生多方事故但仅有财产损失且损失较小的,审慎把握从重幅度。(3)对于造成人员受伤,按照不构成轻微伤、轻微伤、轻伤等情形区分处理,对轻伤以下伤情的,审慎把握从重幅度。(4)对于造成人员轻伤以上或财产损失严重或引发连续交通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5)财产损失方提出要求的,或损失数额较大的,经司法机关委托,可以进行财产损失的价格认定。第二,关于赔偿、谅解情节。因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前没有过多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谅解。但若提出更为细致的执法标准,则是否赔偿损失、是否取得第三方谅解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或不羁押、诉或不诉的影响较大,应纳入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谨慎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为避免刑期倒挂,应重点把握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1)取保候审:具有3项以下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发生事故但受伤人员在3人以下且伤情在轻伤以下的,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2)不宜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有同种前科劣迹的;发生连撞事故;发生事故且造成3人以上人员受伤;发生事故且伤情在轻伤以上的,不宜取保候审。
4.科学划定缓刑的适用情形。应当建立以血液酒精含量区间为主轴,以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为辅助的缓刑适用体系。即对于血液酒精含量低于200mg/100ml的案件,重点适用缓刑,对于血液酒精含量高于200mg/100ml的案件谨慎适用缓刑。兼顾考虑从重情节,如具有超过三项从重情节的或对事故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情的或具有醉驾前科劣迹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前提是针对事故这一从重情节区分情形讨论,具体如前述)。在此基础上,再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况。
5.压实检察官主体责任,把好案件审查、监督“两道关”。一是在案件审查方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全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向公安机关制发《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等多种手段,加强审查引导侦查。同时正视醉驾案件风险点,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全面。二是在法律监督方面,依托捕诉一体专业化背景提升诉讼监督水平,依法用好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抗诉等职能,对侦查机关现场搜查、取证工作不到位、刑事拘留措施适用不审慎等问题进行监督和引导,对审判机关缓刑适用、量刑工作等进行监督。
1.完善不起诉配套机制,探索在醉驾犯罪中适用“不诉+”工作模式。由于我国没有犯罪分层的传统,因此导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在接受刑罚之后,还面临着特定的犯罪附随后果,其负面作用对行为人甚至其直系亲属都有影响,[2]需要完善不起诉配套机制以加强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化程度。一是“不诉+行政处罚”。逐案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要求检察人员同步审查公安机关对该案已作行政处罚的情况,填补非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缝隙漏洞。二是“不诉+党纪党规处分”。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办案中发现的党员线索,逐级移转到被不起诉人党关系所在党组织,依法依规处以撤销行政职务、党内职务等党纪党规处分。三是“不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以公开宣告的形式,告知被不起诉人不起诉、训诫和具结悔过的法律后果和后续影响,责令被不起诉人当场宣读具结悔过书,警示被不起诉人今后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四是“不诉+公开听证”。对拟不起诉案件开展公开听证,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促进化解社会矛盾,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参与建言献策,为妥善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广泛的智力支持。
2.释放社会治理效能,助推醉驾案件诉源治理。一是做好源头治理。积极发挥个案检察建议的作用。针对相关单位管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加强警示教育和监督管理。二是丰富法宣途径。综合运用新闻媒体、报纸杂志、“两微一端”等多种宣传方式开展宣传普法工作。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各级媒体广播平台录制的普法节目。
3.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人采取配套措施。一是设置社会服务、修复犯罪损害、赔偿担保等考察方式,健全考察结果评定体系,作为酌定不起诉条件。行为人在考察期需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同时在认罪认罚具结时签署自愿参与考察承诺,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修复犯罪损害、赔偿担保等,检察院联合社区、交通管理部门等考察单位对行为人服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共同完成考察工作。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不起诉。二是为做好行刑衔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议从立法上延长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时间。交管部门以一年为起算点适当增加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期限;对于醉驾再犯等情节严重的,必要时可采取终身不得领取驾驶证的处罚措施,杜绝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三是建议从业禁止。将具有网约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身份的行为人进行大数据统计,与有关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等后台掌握的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出相同数据,针对具有多次酒驾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必要情形,建议相关公司、部门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终身禁止从事交通运输职业。
参考文献:
[1]周光权.论刑事一体化视角的危险驾驶罪[J].政治与法律,2022(01):15.
[2]彭文华.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规范化研究[J].法学研究,2022(06):28.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