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旧立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治理

2024-11-20 00:00:00谌玉梅张凌
湘潮 2024年10期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民族发展进步从此开启了新纪元。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党中央庄严宣告,将领导全国人民克服一切困难,扫除旧中国留下来的贫困和愚昧。之后,党和政府开启了治国理政的全新实践,在婚姻、娼妓、烟毒、贪腐等社会问题上大刀阔斧,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改革封建婚姻制度

婚姻问题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改革封建婚姻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取得的一大成效。旧中国的封建婚姻制度,是一种以夫权为中心、压迫妇女并剥夺男女婚姻自由的落后的婚姻制度,是对人性、人权的束缚和摧残。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迅速着手改革旧的婚姻制度。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保障《婚姻法》的贯彻执行,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发出《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

然而,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着,《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是非常不容易的。当时,许多地方仍有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和虐待子女等非法行为,而一部分干部竟对此种非法行为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或者有意予以宽纵、袒护,甚至他们也做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致使被干涉者和被虐待者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实上应有的保护。

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不得不采取多项措施来促进《婚姻法》的落实。一是在报刊、专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二是开办学习班,大力培训宣讲员,安排宣讲员结合妇女翻身后建立幸福家庭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三是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些重婚、强奸、溺婴、暴力殴打妇女的案件,并予以制裁,让群众认清违反《婚姻法》的后果;等等。通过这些措施,广大妇女逐渐认识到婚姻自主是自己的权利,全国各地逐步形成了良好的婚姻新风尚。许多未婚的中青年男女自主择偶,喜结良缘;一批依法解除婚约的童养媳、妾得以自由择偶,重建家庭;一批鳏夫寡妇得以自由恋爱,再次结婚;还有不少被迫剃度的孤苦尼姑也自愿蓄发还俗,嫁人成家。

经过全国上下广泛深入地贯彻《婚姻法》,旧中国的封建婚姻制度被摧毁,平等和睦的新家庭不断产生。大批新中国的男女特别是深受封建制度压迫的妇女群众,得到了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权利,更积极地参加到新社会的各种政治活动和建设事业中去。

取缔娼妓制度

娼妓问题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历代统治阶级为了保障糜烂的生活方式和经济利益,不惜用强权和金钱逼迫妇女以卖淫为生,极大损害了妇女的人格与健康。在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全国有近万家妓院,还有为数不少的暗娼,各地卖淫嫖娼活动猖獗。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通过封闭妓院、惩治老板、改造妓女等方式推进娼妓制度的取缔。

北京市率先采取措施。1949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封闭妓院的决议》指出:妓院乃旧统治者和剥削者摧残妇女精神与肉体、侮辱妇女人格的兽性的野蛮制度的残余,传染梅毒淋病,危害国民健康极大。而妓院老板、领家和高利贷者乃极端野蛮狠毒之封建余孽。根据全市人民之意志,立即封闭一切妓院,没收妓院财产,集中所有妓院老板、领家、鸨儿等加以审讯和处理,并集中妓女加以训练,改造其思想,医治其性病,有家者送其回家,有结婚对象者助其结婚,无家可归、无偶可配者组织学艺,从事生产。在北京市公安局、民政局、妇联、卫生局等部门的协作下,12小时内全市就封闭了224家妓院,收容妓女1288名,逮捕老板和领家共424名。妓女均集中于妇女生产教养院接受教育改造、性病医治,开展生产劳动。老板与领家由公安总局集中审查并进行教育。

天津市紧随其后,提出了“加强管理,鼓励转业,逐步消灭”的方针。1950年1月,天津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定在预定时间内彻底消灭娼妓制度。天津市政府为加速解决娼业问题,通过召开控诉会、忆苦会等方式对妓女进行启发教育,鼓励她们自谋出路。另外,对老板和领家传达、讲解取缔妓院的政策,对非法勒索妓女和阻碍妓女改业的老板进行严厉惩处。至1952年5月底,全市登记在册的妓女转业完毕。

在此前后,上海、武汉、南京、西安等各大中小城市均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在3年多时间里,全国共查封妓院8400余所,惩治了一批作恶多端的妓院老板,使一大批被迫为娼的良家妇女脱离苦海,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开展禁烟禁毒

吸毒、贩毒、制毒是旧社会遗留的痼疾,严重毒害社会环境和人的身心,扰乱社会秩序。至解放之初,全国以制贩毒品为业的有数十万人,吸食鸦片烟毒者达千万之众。众多的烟民不事生产,终日吞云吐雾,导致倾家荡产、卖儿鬻女,沦为盗匪、娼妓,危害社会安定。消除吸毒、贩毒、制毒这些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在当时不仅是国家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望。

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通令规定:“从本禁令颁布之日起,全国各地不许再有贩运、制造及售卖烟土毒品情事,犯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毒品外,还须从严治罪。”对于散存于民间之烟土毒品,限期缴出,如逾期不缴出者,除查出没收外,将按其情节轻重分别治罪。为使禁烟禁毒工作顺利进行,通令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禁烟禁毒委员会。之后,各地一方面查处种植罂粟的烟田,捣毁毒品加工厂,严厉打击那些制造、运输和买卖毒品的不法分子;另一方面,各地发动群众规劝吸毒者自觉戒毒,对于贫困者给予免费或减价医治。

同年9月,政务院内务部又发布《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对于禁吸工作要采取逐步禁绝的方针,不能指望一蹴而就。对于一般烟民暂不强迫入戒烟所,要经过教育后靠其自动戒除或由他人监督戒除。对于玩忽禁令、屡劝不戒者,可予以适当处罚或强制戒除。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广泛地依靠群众开展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工作,宣传政府的吸鸦片烟可耻、戒鸦片烟光荣、犯罪者严惩、立功者受奖的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

1951年2月6日,周恩来总理签发《政务院重申毒品禁令》,严格规定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均不得在国内外买卖毒品,违者受国家法令处分;旧存毒品,一律无偿上交当地财委转送中央财政部保管,不得隐瞒不交,违者受国家纪律处分。这一禁令的公布实施,有效地堵塞了机关团体、部队对毒品管理不严的漏洞。

1952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有重点地大张旗鼓地发动一次群众运动,来一次集中的彻底的扫除”。指示下达后,以铁道、公路、海运、河运、邮政、海关、公安(包括边防)、司法、税务等部门为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对贩毒问题进行了集中清理。与此同时,以大中城市、边防口岸以及过去烟毒盛行的地区为重点,展开集中行动。同年7月,中央批准了公安部的《关于开展全国规模的禁毒运动的报告》。

在全社会禁毒的强大压力之下,毒犯受到极大震慑,全国坦白登记的毒犯总数36万余人。到1952年底,禁烟禁毒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就。据统计,在1200多个禁毒重点地区发动群众,集中破案,共查出制造、贩卖、运送毒品的毒犯36.9万余人,逮捕8.2万余人,其中判刑、劳改、管制的5.1万余人,处决罪大恶极的毒犯880人,给猖獗的贩毒活动以摧毁性打击。经过上述一系列行动,基本禁绝了肆虐百年的种植、贩运、吸食鸦片烟毒的活动。

打击贪污腐败

打击贪污腐败,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取得的又一大成效。1951年10月,党和政府为了恢复国民经济,扭转财政困难状况,有力支持抗美援朝战争,要求各地从11月起开展全面增产节约运动。随着爱国增产节约运动在全国城乡深入开展,各地暴露出了大量浪费、贪污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因而,1951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首次提出“在此次全国规模的增产节约运动中进行坚决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

随着大量的贪腐案件不断被揭露,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明确提出:“自从我们占领城市两年至三年以来,严重的贪污案件不断发生,证明一九四九年春季党的二中全会严重地指出资产阶级对党的侵蚀的必然性和为防止及克服此种巨大危险的必要性,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是全党动员切实执行这项决议的紧要时机了。再不切实执行这项决议,我们就会犯大错误。”自此,“三反”运动在全国展开。

其中处理的典型重大案件,就是刘青山、张子善的贪污案。他们在战争年代经受住了枪林弹雨的考验,多次立过战功。但是,二人在天津任职期间,利用职权盗用公款,盘剥民工,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生活腐化堕落。此事被揭露后,也有人考虑到他们二人有过功劳,为他们“说情”,希望给他们一个改造机会。毛泽东对此明确表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二百个,二千个,二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刘青山、张子善最终被依法处决,不仅显示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还对全党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为使有关贪污问题的处理工作进入法律程序,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条例指出:“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问题的处理方针、办法、步骤及批准权限。同年10月,“三反”运动结束。至此,全国共查出被贪污的赃款赃物6万亿元,有107万余名贪污分子受到处理。

在“三反”运动深入开展的过程中,不法资本家的“五毒”行为被越来越多地被揭发出来。为此,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首先在大中城市开展“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在全国一切城市,首先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中,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守法的市民,向着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坚决的彻底的“五反”斗争,以配合党政军民内部的“三反”斗争。“五反”运动于同年10月结束,有力地打击了不法资本家,维护了社会的风清气正。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社会治理进行的这些可贵探索,卓有成效,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社会一盘散沙的状态,建立了一个充满生气的新社会,也为改革开放后的社会治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