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驻村干部是参与乡村治理工作的中坚力量,本文通过分析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的必要性,结合案例研究法、问题分析法,探究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工作时,存在的乡村治理绩效低、责任不明确、制度不规范等主要工作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工作提出有效建议,指导驻村干部通过建立协同体制、责任体制、丰富驻村干部职能,以应对乡村治理工作问题。
关键词:乡村振兴;驻村干部;乡村治理;工作问题;发展策略
乡村振兴不仅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社会治理的关键任务,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驻村干部作为国家政策的执行者以及基层治理的关键角色,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当前驻村干部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角色定位不清、同村民沟通不畅以及治理能力不足等因素,导致乡村振兴的实施效果无法达到预期要求。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路径,以期能够帮助驻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明确自身定位,完善乡村治理工作的实施机制。
1 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必要性
1.1 推进乡村振兴发展
乡村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同乡村人民的生活质量以及乡村振兴现代化实施效果紧密相连,受到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各地区乡村地区的发展态势呈现逐渐衰落的迹象,而这也导致城市与乡村逐渐形成二元化结构。在此背景下,加大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工作的工作力度,能够解决乡村发展滞后、乡村经济增长缓慢等工作问题,适应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需求。
1.2 优化村级基层治理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各地区就青年人才返乡就业以及创业的工作路径制定各类鼓励政策,其中,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是一项切实可行的战略手段。通过吸引大量青年人才作为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工作,可大大提高乡村的公共服务水平,为优化村级基层治理提供了更多可能性。比如,某地区实施的“赣鄱乡村好青年选培计划”为青年大学生返乡就业提供了多种路径,大学生借此机会参与乡村社会实践及基层管理工作,覆盖农业生产指导、产业开发指导、生活服务帮扶、农业教育指导等多个领域,打破了传统乡村产业及运营模式的限制,令村级基层治理工作实现现代化的同时,增强了基层治理工作的活力。
1.3 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实现各地区共同富裕是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奋斗目标之一,而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是其中的重要工作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乡村居民消除特殊贫困,极力改善乡村民生。从宏观角度看,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对于实现乡村地区共同富裕具有一定的助力作用。一方面,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通过落实产业扶贫(发展特色产业、农产品深加工产业),为乡村居民提供有效指导,改善现阶段乡村居民的物质生活。另一方面,乡村治理工作通过教育扶贫中的教育开发、文化扶贫中的文化活动宣讲等工作方式,有利于丰富乡村地区人民的精神生活,实现其精神生活逐步富裕。
2 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的主要问题与困境
2.1 乡村治理目标与治理实效落差过大
虽然国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已经在现阶段形成了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但由于部分乡村地区未能形成体系化的治理模式安排,导致乡村治理工作的目标与治理的实际现状存在较大落差。一方面,部分农村地区驻村干部缺乏弥补性指导,干部队伍存在文化水平偏低、组织能力不强的情况,导致在乡村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乡村产业转型中,驻村干部所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影响乡村治理工作效果。另一方面,中国乡村管理体制较
2018年以前发生了重大转变,部分乡村的自检功能显著弱化,这也导致驻村干部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未能发挥出自身的领导能力,只开展重走访、轻实践的治理工作,乡村治理工作有名无实。
2.2 驻村干部治理责任缺乏明确界定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驻村干部应当根据自身的责任划分,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工作中,保障治理工作有效落实。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体系,部分村镇的驻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未能明确自身的责任所在,导致驻村干部组织涣散,无法适应乡村治理与改善的工作需求。一方面,驻村干部在多个层面上的工作目标存在显著差异,比如,在乡镇政府层面上,驻村干部被要求履行带头责任,能够带领村委班子改进乡村治理作风;在原单位层面上,驻村干部则负有帮助村镇开发新型资源项目的工作职责;在驻村层面上,驻村干部则需要完成驻村帮扶任务。在如此之多的责任属性下,驻村干部难以切实履行各层面对其提出的责任要求,存在治理目标分散、治理效果失衡等工作问题。另一方面,驻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坚持“下位协调机制”为导向,即驻村干部负责执行上层传递的治理政策,自身在重大治理工作中无决策权,但需要对乡村治理工作承担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出现驻村干部权责不匹配的情况,导致驻村干部在承担乡村治理风险的同时,无法真正融身于乡村治理工作中,许多创新型乡村治理项目无法落到实处。
2.3 乡村治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存在冲突
在部分乡村地区实施的乡村治理工作中,驻村干部坚持的乡村治理正式制度与当地乡村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存在显著冲突,村民与驻村干部之间无法保持正常的合作与相互帮助关系,这也严重影响驻村干部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导致乡村治理工作脱离实际路线。比如,某村镇在执行乡村组委会选举的过程中,驻村干部负责监督人事选举,并按照正式制度要求,在经过村党支部筛选之后,通过村民委员会进行投票选举。然而,部分村民则一致坚持采用传统的推举制度,其过程容易产生人情选举、家族选举情况,影响组委会人事选举的公平性[1]。此时,由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缺乏耦合性,导致驻村干部实施监督权的行为难以得到信服,使后续驻村干部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无法有效行使权力,不利于地方发展。
2.4 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缺乏持续张力
乡村治理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以驻村干部为核心,持续在村镇区域内执行并落实的发展工作。然而,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驻村干部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无法保障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导致乡村治理工作的张力并不明显。比如,在复杂的调用机制的影响下,部分地区驻村干部的动态调整十分频繁,每一批次的驻村干部在帮扶乡镇进行乡村治理时都有规定的在岗时间,驻村干部在期满后通常选择离任,因而前任驻村干部制定的乡村治理方案、开发的乡村治理项目或资源无法得到延续性执行,影响乡村治理工作的可持续化发展。
3 乡村振兴下的乡村治理工作建议
3.1 利用乡村治理协同体制增强治理实效
为了解决乡村治理工作停留在形式化的工作问题,各地区乡村政府在派驻驻村干部的同时,应当建立乡村治理协同体制,联合驻村干部与其他乡村自治力量进行乡村治理工作,提高乡村治理工作的实施质量。在主体协同方面,驻村干部并非乡村治理工作的唯一主体,各地区政府应当明确驻村干部在乡村治理工作中的中坚作用,而非唯一作用,以此来协同村委、村党委等多主体进行多元主体治理,优化乡村治理工作的外部系统环境。比如,驻村干部应当自发参与乡村治理的宣传工作,带动村委、单位以及村民等自治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工作,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政策宣讲、普法宣讲等活动,使每一位乡村自治主体都能够意识到参与乡村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此外,驻村干部应当参与重塑扁平化组织结构,强化乡村治理协同目标的重要性,提升乡村协同治理过程的效率,确保在进行乡村治理工作时,管理组织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并实施治理决策,减少过程审核耗费的时间及资源,确保驻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能够拥有充足的执行权力,增强乡村治理工作的实际效果。
3.2 在促进发展体制转型下明确驻村干部责任
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工作的同时,应当确保自身综合能力与目标村镇的干部需求相当,保障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能够在乡村治理工作中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治理效果。首先,驻村干部作为乡村发展的牵引者,必须在促进发展体制下明确自身的引导责任。比如,驻村干部应当在驻村区域建立充足的身份认同,做好村委干部与党委干部之间的沟通桥梁,促进乡村基层组织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保障干部组织与结构的稳定性。其次,驻村干部应当明确自身作为国家政策信息传递者的工作责任,不仅要了解和充分认识国家针对乡村振兴实施的政策内容与政策意图,还要掌握高效且符合实际的信息交流方式,帮助乡村人民及时获取政策供给信息,确保乡村振兴政策与相关事业能够在乡村地区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增强驻村干部在村民心中的信任感。最后,在乡村治理工作的资源调配阶段中,驻村干部具有保护资源供需平衡、促进资源合理分配的管理责任与监督责任[2]。结合乡村实际,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带动村庄自主产业发展,使乡村治理的经济资源基础更加牢靠的同时,防止乡村发展过于依赖驻村干部帮扶资源。
3.3 健全驻村干部一体化保障制度
为了避免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问题,各地区应当建立驻村干部一体化保障制度,明确驻村干部作为治理主体的重要性,保障乡村治理工作的有效进行。首先,针对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时的信誉及形象关系,现阶段应当为驻村干部建立良好的协商交流机制,帮助驻村干部与村民或其他村干部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为乡村治理工作开展良性协商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各地区应当构建并落实有关驻村干部的信息共享机制,既帮助当地居民更好地认识驻村干部,也促进驻村干部不断提升自我,增强驻村干部与乡村的紧密联系。比如,在下派驻村干部前,政府开展专业培训、乡村扶智等教育活动,引导乡镇居民认识驻村干部的责任及义务,以及对于乡村实现振兴的重要性;在下派驻村干部后,利用培训机制鼓励驻村干部参与外出调研学习。最后,在利益协调与激励机制的建设上,各地区可针对驻村干部采用薪酬激励机制,保障驻村干部在村就任期间的薪酬水平,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3.4 打造参与持续治理工作的驻村干部队伍
促进乡村治理工作持续化开展、保障驻村干部参与减贫治理的长效化实施,是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发展的重要策略。首先,在驻村干部队伍的建设上,政府应重视驻村干部治理能力的培养,确保驻村干部时刻参与学习,避免因干部队伍治理能力不足造成驻村帮扶项目无法稳定实施的工作问题。其次,为了实现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的长效化,驻村干部应具备对社会基础或乡村资源的适应性特质,确保驻村干部能够应对各种各样的治理工作场景,解决乡村治理问
题[3]。最后,各地区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驻村干部自身具有适应持续治理工作需求的治理能力。比如,针对驻村干部个人绩效,采用定量考核的方式进行评估,而针对驻村干部在乡村建设、帮扶成效方面取得的成绩,则采用定性方式严加考核,应用多元化考核方式激发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的工作动能,使驻村干部队伍的建设能够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乡村治理工作需求。
3.5 增加驻村干部职能以应对乡村“空心化”
乡村“空心化”问题体现在乡村治理责任制度不完善、治理工作实施性不强、治理效果无法具备延续性等多个方面。对此,在落实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中,各地区乡村应重新分配驻村干部权责,增加驻村干部职能,确保驻村干部在各领域的治理工作中都能发挥自身的领导价值[4]。一方面,在乡村产业发展中,驻村干部应当具备担任产业发展带头人的职能作用,时刻引导村民抓住产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开发适用于乡村建设的优势项目,并应用三权分置、产业融合等产业发展政策,优化乡村产业治理方面的工作效果。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应赋予驻村干部担任乡风文明代言人的岗位职能,要求驻村干部参与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并重视各地区非遗文化、乡村工匠文化的挖掘,通过乡村治理工作来增强地区的文化内涵。
4 结语
在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存在治理效果不足、治理责任不明确、治理制度不完善等工作问题,严重影响乡村治理工作适应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对此,各地区乡村可完善乡村治理工作中的治理协同体制、责任规划体制及驻村干部一体化保障体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实现乡村治理工作的可持续实施。
参考文献
[1] 赵慧杰.乡村振兴背景下驻村干部的跨层级治理研究[J].农村.农业.农民,2023(3):46-48.
[2] 谢治菊,卢荷英.动员式治理与嵌入式交往:驻村干部工作艺术与乡村振兴[J].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0(2):47-57.
[3] 郑永君,李丹阳,阳清.驻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的柔性嵌入机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2(2):1-8.
[4] 李祥,邱桂仪.乡村振兴视域下驻村干部参与产业脱贫的实践探索[J].当代农村财经,2020(1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