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农情下,通过立足小农户本位基础,走出一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内源发展道路,始终是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议题。在“赋权—嵌入—引领”的内源性发展框架之下,基于实践考察得出,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助推农业农村新内源发展的现实困境在于:产权治理下的所有权弱化导致“赋权不足”,关系治理下的不可持续导致“嵌入不足”,合约治理下的地位不平等导致“引领不足”。有鉴于此,为契合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助推农业农村新内源发展的应然状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路径优化:集体统摄下的土地产权整合与内源发展,国家主导下的关系嵌入与外源发展,小农户本位下的市场对接与新内源发展。
〔关键词〕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农业农村现代化,“赋权—嵌入—引领”,新内源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4)05-0101-07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中国是一个以家庭经营为基本单位的小农生产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大国小农”是基本国情农情〔2〕。因此,正确认识和对待小农户,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鉴于小农户在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仍占居重要地位,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成为实现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所在。自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国家层面一直高度重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问题。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这就从国家层面强调了小农户仍是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主体,有必要将小农户“再组织”起来实现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补齐农业生产的主体短板〔3〕,提高其组织和发展能力,通过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内源发展路径引导其走向现代化。
但当前小农户在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进程中,集体统一经营的治理机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事实上,集体通过发挥治理机制作用统摄小农户以助推农业农村新内源发展,有助于实现小农经济现代化。由此,本文试图将小农户本位与集体统摄整合起来,提出更具解释力的分析框架,以揭示小农户再组织治理化机制助推农业农村新内源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分析框架的构建:“赋权—嵌入—引领”
产权、关系与合约的匹配组合构成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的核心。因此,本文试图着眼于“产权—关系—合约”三个逻辑相统一的视角,分析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中小农户与集体、政府、市场的互动过程及行动策略。在这一分析框架下,我们需要的是集体所有制主导下的产权治理机制、国家主导下的关系治理机制以及市场调节下的合约治理机制协同发展的整体逻辑,推动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的协同发展,以破除城乡二元分割体制。
(一)集体所有制主导下的产权治理机制与“内源赋权”
土地是推动一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生产要素,以土地权利制度为核心的土地政策,构成一个国家经济关系与上层建筑的重要基础,决定着国家的基本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形塑了该国经济现代化的发展机制。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则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突破口,将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奠定基础〔4〕。
一方面,所有权侧重强调人对物的权利,强调主体对客体的归属关系。从土地所有权入手理解中国特色土地产权制度及其相应的治理结构,有助于破解近代以来中国现代化面临的困局。客观地讲,在集体土地所有制下通过集体所有权优势的发挥,可以担负起单一小农户所无法承受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竞争压力〔5〕。因此,当前集体土地产权重构的方向应始终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与所有权概念相比,产权概念从一开始就把抽象、整体的权利分割EwE/p2YYg9fLswePIe1afQnXg63fy7KO63ixhBj8WYQ=成一项项具体的权利,从而使产权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可见,产权更多是一个经济层面的概念,更强调权利的具体性和可分割性。土地产权制度是社会结构的重要内容,影响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系统的秩序和效率〔6〕。农地产权制度决定了农地要素的配置效率,进而影响了农业农村发展及现代化水平,故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中国农村土地产权重构的基本逻辑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主导下,朝着不断分割细化产权并进行持续强化保护的方向展开,这将有助于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指明方向。
新时代农地“三权分置”的产权安排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通过更明晰的产权关系将经营权从原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提高土地的产出率,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但农地“三权分置”依然是进行中的改革,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亟待丰富和完善。当下尤其是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还是实现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的关键〔7〕。因此,充分发挥集体所有权的“内源赋权”优势与小农户自主生产的效率优势相结合,已经成为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需要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国家主导下的关系治理机制与“外源嵌入”
产权明晰化是契约化和市场化交易的基础,但产权明晰并不意味着产权会受到保护。因此,产权明晰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关键还在于产权的实施。产权社会学强调产权的实施是嵌入多重关系结构中的社会性合约,是国家关系嵌入的结果。格兰诺维特认为,人类的经济行动是嵌入人际关系网络的,其对经济行动具有重要影响〔8〕31。因此,“关系产权”可以使农民合作社获得非市场化资源和“圈内人”的身份信号,并强化“关系圈”内制度环境的同构性〔9〕。简言之,关系性产权规则的治理简称关系治理,主要强调非经济因素在交易中的作用,其形成主要是基于交易行为嵌入政治环境和村庄社会中〔10〕。
正是在这样的问题意识中,国家主导下的“外源嵌入”的小农户再组织化为我们理解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分析视角,也使我们得以重新思考国家与农业农村发展的关系。正如东亚国家之所以能获得较快发展,主要得益于其具有一个稳定的科层制官僚体系,从而政治精英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谋求国家现代化发展〔11〕。基于历史发展的成就,发展型国家能取得显著的经济绩效,成为后发国家追赶先发国家的典范,证明了国家动员的巨大优势,其通过关系治理的“外源嵌入”成为推动经济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因此,在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进程中,农业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依赖国家角色的增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通过关系治理的“外源嵌入”形成资源整合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们采用关系治理的“外源嵌入”方式,既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鉴于此,就有必要建立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与外部嵌入相结合的分层治理机制。通过治理机制的匹配与经营组织的创新,降低产权实施的交易成本,为小农户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凝聚发展共识。在关系治理的“外源嵌入”下,项目资金的投放既通过回应基层政府的意志,满足了项目资金使用的要求,又降低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治理成本,从而资金投放能够最大化显化基层政府的政绩,最终通过“内引外联”整合资源,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三)市场调节下的合约治理机制与“内外联动”
市场交易的过程既是特定主体“经济权利”的再界定过程,也是各主体缔约的过程〔12〕。以自愿合约为基础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当事人基于捕获制度非均衡产生的获利机会,相互之间达成的合作性安排。进一步讲,通过比较一项新制度的预期净收益,自主行使进入或退出权,建立新的均衡合约。合约订立的规则是当交易双方认为彼此都能从交易中获益时,能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合约。因此,合约的本质是一种激励机制,使想从交易中获益的双方都能显化自己的利益。正是由于产权保护制度的存在,使得合约朝着有利于产权所有人的方向发展。简言之,有保障的产权能够保证公正地实施合约。
基于上述分析,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关键不仅在于产权的界定与实施,还在于产权的交易,旨在降低交易费用,实现缔约自由,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市场交易的发展又会进一步引发产权变动,这就为集体产权结构的开放性提供了契机。进而言之,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不仅需要“由内而外”的集体产权重构培育内生动力,还需要“由外而内”的政府关系嵌入,两者形成的合力才能使小农户真正与大市场对接,通过市场调节下的合约治理机制形成“内外联动”的新内源发展动能。
总之,集体统摄的小农户再组织化重点应该以小农户利益本位为考量,通过在集体统摄下与其他主体建立利益联结,帮助小农户充分融入现代大市场,助推其实现现代化转型。而集体统摄的小农户再组织化与大市场的对接,总是建立在一定正式合约基础上,意味着改善小农户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小农户生产实行纵向一体化,使参与产前、产中、产后各生产销售环节的经营主体间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形成多主体参与的“惠农共同体”。这将有助于小农户与市场主体建立对等关系,提高小农户的市场谈判地位,从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化解其对接大市场的风险。
二、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助推农业农村新内源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
回溯20世纪历史,中国发展的进程可被视为小农户的崛起过程。小农户获得政治主体地位是和集体化进程连在一起的,其提供的经验就是将小农户组织起来才能使其获得政治尊严。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以小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的格局仍将是中国农业农村的基本形态,立足小农户本位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道路才是实现农业农村新内源发展的关键。但基于实践考察得出,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助推新内源发展的现实困境在于:产权重构下所有权弱化导致“赋权不足”,关系治理的不可持续导致“嵌入不足”,市场对接的地位不平等导致“引领不足”。
(一)产权治理下的所有权弱化导致“赋权不足”
在传统中国,以土地为中心建构农业生产的制度结构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耕社会的表征。这时,小农户始终以生存作为第一要义。自20世纪50年代农业集体化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一直承担着组织小农户和服务小农户的重要职责,以满足其生存需要。1978年发轫于安徽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本质上是对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大调整〔13〕,引发小农户需要由“生存需要”向“发展需要”转型。
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两大重要的历史性转变:一是通过强权赋能不断提高小农户的土地产权强度,二是通过政策供给不断推动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方向集中。这既保障了小农户土地权益,又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农业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于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两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使小农户从僵化的体制中解放出来,激发了其生产的积极性。可以说,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改革,其历史功绩无论怎么评价都不为过〔14〕。但这只是在传统农业框架内所起的能动作用,并没有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弱势地位。事实上,“两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制度难以满足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对土地适度经营规模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务农收入的边际效益递减、土地细碎化以及农产品质量有待提升。这时,由于小农户“离土离乡”从事非农产业,使得留村劳动力普遍老龄化,导致“土地撂荒”现象在一定程度存在,从而农户之间存在的异质性给土地规模经营带来巨大挑战。这时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必须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以实现连片经营。于是,在农村“人地关系”松动、小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显著降低的背景下,推动土地流转就成了重要的政策目标。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一种观点认为,村集体介入土地流转能有效解决自发性土地流转难以实现的土地“集中连片耕作”难题。但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实行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利益关联被切断。加之村集体所有权弱化,使得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经历了一个“去组织化”的历程,导致很多村集体既无动力也无能力将分散的小农户再组织起来实行规模经营,从而小农户在高度社会化分工的体系中呈现分散的原子化状态。
可见,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益与推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这两个政策目标本身存在冲突。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土地细碎化分散经营的格局依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究其根源,正是农地产权始终处于不完全界定的状态,所有权弱化导致未能有效发挥统摄作用,使得“赋权不足”已经严重影响到农业农村的发展乃至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二)关系治理下的不可持续性导致“嵌入不足”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城市反哺农业农村的历史阶段,这时国家通过各种惠农资金和项目大量投往农业农村,但国家针对分散小农户的公共服务几乎不可能。在国家政策资源下乡的过程中,大多数村庄由于集体统筹能力弱化,在面对国家项目扶持时暴露出“不敢接”“接不住”“接不好”等问题〔15〕,这就需要一个有效的承接载体与国家的资源嵌入对接。这时,地方政府在“外源嵌入”村庄的过程中既要考虑项目是否有特色,还要考虑项目是否有足够的空间条件。于是,树立典型就成为国家进行社会动员、控制和整合的重要策略〔16〕。在“抓典型”这样一种特殊的政治传统中,具备组织能力的集体就脱颖而出,不仅得到了关系治理下政策嵌入的合法性,还获得了大量资源嵌入,成为国家惠农政策有效落实的有力抓手。
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小农户在经历“去组织化”之后,又进入了“再组织化”阶段。推进小农户再组织化是国家在乡村振兴中最大宗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供给〔17〕。这时项目制与科层制是嵌套进行的,项目制下的“外源嵌入”更多体现强化体制内监控的意图,通过“块”对“条”的统筹实现碎片化资源的整合。所谓“外源嵌入”下的村庄经营,主要是指在科层制的激励结构和项目制运作下,乡镇政府借助项目进村的形势,集中体制内资源打造某个“亮点村”。究其本质而言,作为一种经营行为,乡镇政府的核心旨趣并非实现村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满足自身意志和利益。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项目制下“外源嵌入”的发展模式,形成了“政府引领+集体主导+市场参与”的产业发展模式。但其忽视了小农户的主体地位,虽在短期内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但并不意味着提升了实质的内生发展动能和水平,而只是政府加大投入的结果。一味靠行政命令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不仅损害了小农户生产的积极性,还违背了农业农村发展规律,导致产业内生动力不足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等问题,从而不利于农业农村产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外源嵌入”并没有培育出农业农村发展动能,长此以往极不利于提升其外源发展动力。加之在国家财政资源下沉的过程中往往采取“层层加码”的方式完成监督和考核,这就进一步加剧了项目管理的不合理性。因此,当前国家资源嵌入与提升农业农村的可行能力、自我造血能力的结合仍然不足,从而阻碍了其将机会转化为实质性产出的可能性。此外,化解农业农村经营风险必须依靠持续的体制内资源嵌入,这就加重了体制负担。
(三)合约治理下的地位不平等导致“引领不足”
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方式、经营理念、科学技术以及经营规模。但分散落后的小农经营方式因其较小的生产规模,表现出低劳动生产率的特点,这往往是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不相适应的。长期以来,我国小农户的“去组织化”问题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要瓶颈。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的小农户呈现“一盘散沙”的原子化状态,使其在市场化进程中逐渐被边缘化。小农户组织化就是通过“组织起来”的力量将先进实用的品种、技术、装备和组织形式等现代生产要素有效导入小农户生产,帮助其解决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干起来不划算的事。易言之,小农户再组织化的目的主要是克服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弊端,突破小农户在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的劣势,通过进行现代化改造,使其成为农业农村最主要的组织化形式。
因此,小农户之所以选择组织起来,根本原因就在于市场并没有解决小农户家庭经营在发展上的失败。正是小农户在应对大市场时的失败,迫使其组织起来,与集体进行交换。但在当前小农户组织化参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实践中,无论是“公司+农户”的托管模式,还是“合作社+农户”模式,往往具有“强者主导”特征,双方潜藏着不对等和不稳定的关系,产生了一种对小农户的隐性强制力,导致的结果往往是小农户退出农业生产,不仅没有起到对其的有效带动作用〔18〕,甚至出现替代小农户的现象。一方面,“公司+农户”的托管模式通过家庭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小农户“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困境,从而有利于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科学化种植。但在公司与小农户打交道的过程中,往往由于小农户组织化不足,导致托管公司面临较高的组织成本,不利于顺利推进土地托管,影响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进程。另一方面,“合作社+农户”模式严重忽视了社会公平视角下提升小农户的内生发展动力,普遍存在“空壳社”“政策套利”等名实分离现象。简言之,合作社异化为少数精英套取国家项目的伪装,缺乏与小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从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组织成本问题。可以说“空壳社”大多数并不进行实际经营,只是政府政策诱导的产物。究其本质而言,它们大多是套取国家财政支持所形成的“假合作社”,一旦无法获得财政支持,就形成为停止运营的“空壳合作社”,违背了“联农、助农、兴农”的宗旨。因此,对当前的异化合作社和空壳合作社进行纠偏已经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以上两种模式呈现的资本化倾向和成员一股独大现象是合作社扭曲的表现,在这两种模式下小农户都是被动参与者,不仅对小农户的“引领不足”,甚至产生对小农户的排斥,导致“内外联动”的新内源动能不足。
三、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助推农业农村新内源发展的路径优化
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就是小农户再组织化问题,这是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内在机制。正如陈锡文曾指出的,在当前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最薄弱的环节就是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问题。2021年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也指出,中国农业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鉴于此,通过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助推农业农村新内源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路径优化。
(一)集体统摄下的土地产权整合与内源发展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和实践考察可知,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若仍维系超小规模基础上的小农户家庭经营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其走向衰落。因此,如何通过突破僵化的制度约束,激发小农户内生发展动能,从而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奠定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当前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必须解决的核心议题。其回应路径应是在立足小农户本位的基础上,在集体统摄下构建小农户自主参与的内生动力机制,以这种再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方式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道路。集体统摄下的小农户再组织化具有综合性制度优势与资源基础,能实现相对低成本的组织合作,有效克服组织化困境,因而具有更突出的衔接优势,必将成为推动小农经济走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实现集体统摄小农户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土地产权整合,实现对小农户的再组织化。进入新时代,中国农业农村的发展必须寻找新的发展动能,通过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农地“三权分置”就是在农村“人地分离”的背景下,旨在将原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19〕。事实上,“三权分置”的意义不能仅仅停留在放活土地经营权上,而应该在更大范围内推动土地经营权集中,承包地经营权集中后的首要任务就是依靠集体的组织力量进行土地统一规划和功能分区。易言之,农地“三权分置”为土地集中规模经营提供了制度前提和保障。通过逻辑上的反思可以得出,片面强调赋予农民更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弱化和忽视了集体调整土地的权能,固化了农地细碎化格局,从而产生锁定效应。这将最终不利于通过农地的集中有效利用进行规模化生产,陷入“赋予农民更多土地财产权利反而侵害农民利益”的悖论中,阻碍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事实上,农民需要的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耕作的方便,化解这一制度困境的根本举措就在于在集体统摄下采用使小农户“离地不失地、离地不失权”的土地股份合作模式〔20〕。这就实现了在维护小农户利益的基础上,能够走出一条通过集体凝聚力增强带动的适度规模经营道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形成后,老龄化的小农户必然无法胜任,这就要求有新的充当实际经营的主体,从而培育固守农业农村的新型职业农民。进一步地,土地产权整合还可以使新型职业农民围绕自身利益就村级事务发表意见,增强其内生发展动力的同时,激活村民自治,提升村级治理能力。
总之,通过集体统摄下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破除小规模家庭经营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障碍,实现以扩大农地经营规模为核心的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助于为当下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借鉴。为适应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一方面,通过组织化的土地流转秩序,整合农户分散的土地经营权就成为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和流转的前提;另一方面,在集体统摄下通过承包权不动,经营权连片,推动农地利用方式的重构,有助于拓展“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内涵。
(二)国家主导下的关系嵌入与外源发展
事实上,单纯依靠规模的变化并不会带来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为此,必须引入一种新的农业生产要素,才能打破原有的均衡,促进农业农村生产力迈上新的台阶。但农业新生产要素的引入必须依靠经营体制的创新,依靠一定的组织载体才能实现〔21〕。长期以来,国家主导下严密的组织体系,是我国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可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从而确保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因此,只有坚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总揽全局的优势,才能最终走出一条适度规模经营的道路,以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为此,坚持国家主导下的关系嵌入,把“三农”工作作为治国理政的重中之重,将有助于把握农业农村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在立足小农社会的基础上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可见,在坚持国家主导的关系嵌入下,将小农户“再组织”起来,这就赋予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层次的外源发展动力,从而成为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有助于激发中国式现代化的内生动力与活力。
具体到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这一治理场域,国家主导一直都是落实国家治理制度优势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坚持把国家主导贯穿于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全过程,让小农户认识到“组织起来”的好处,自愿走上再组织化道路。通过发挥国家主导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使其成为整合凝聚行动的主体,从而构建现代化的乡村共同体。总之,以国家主导下的关系嵌入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对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以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
可见,国家主导下的关系嵌入在农业农村发展中发挥着核心和领导作用,需要提炼其制度逻辑。具言之,国家主导下的关系嵌入作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创新形态,是指在村党支部带领下,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联合起来,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统一经营,成为满足他们共同的秩序、公平和效率需求的自治联合体。于是,国家主导下的关系嵌入必将深深嵌入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地权整合,以实现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为契合点,建立集体成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这就形成了农民自主组织。进一步讲,这将有助于引导小农户向“中坚农民”转型,降低其与大国家和大市场对接的交易成本,通过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提升内源发展动能。
(三)小农户本位下的大市场对接与新内源发展
小农户家庭经营既是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历史传统,也是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基本国情。以小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构成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础和底色。因此,我们应该在立足小农户本位的基础上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走出一条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而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需从组织创新、治理机制等方面突破,进而探索以内生性组织化为载体的新内源发展路径。简言之,小农户再组织化的形式、载体和经营模式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必须直面的问题,也是影响农业农村现代化走向的关键环节。
“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业组织化必须考虑到小农户为主要经营主体的现实农情。因此,通过国家主导将小农户再组织起来对接大市场,成为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转型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征程中,一方面,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前提下,将国家主导与立足小农户主体地位,发挥集体“统”的优势与家庭经营“分”的优势,探索中国特色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道路。村集体统筹增强了小农户与村集体的利益关联,建立了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机制,这既能完善“统分结合”经营体制中“统”的一面,又能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简言之,集体统摄的小农户再组织化,能够充分发挥集体的组织优势,助力农村产业发展和带动小农户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既提升了集体的自主性,又化解了小农户的组织化困境。通过激活村社集体的服务功能,不仅有助于充分释放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潜力,还有助于为小农户提供保护性空间,是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较好选择。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建立以集体为主导、以小农户为核心的再组织化治理机制,化解小农户集体行动的困境。另一方面,在小农户本位下,能通过更合适的制度框架,推动合作社的发展与惠农资源嵌入农业农村发展相结合,从而走向大市场,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总之,以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助推农业农村新内源发展,其核心目标就在于尊重小农户主体地位,引导其向“中坚农民”转型,进而通过发挥集体统筹将“中坚农民”组织起来,最终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
综上所述,基于产权、关系与合约下的“赋权—嵌入—引领”视角理解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助推农业农村新内源发展的路径,这是提高农业农村生产力、实现小农经济现代化的一种可行方案。集体统摄的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关键在于在立足小农户本位的基础之上,提升其自身发展动能,走出一条“小农本位、村社协同、国家主导”的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内源发展路径,使其成为实现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支撑。理解这一路径的独特内涵,有助于我们走出西方中心主义的迷思,对于进一步解读中国之治的时代密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N〕.人民日报,2024-07-22(01).
〔2〕陈军亚.韧性小农:历史延续与现代转换——中国小农户的生命力及自主责任机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9(12):82-99+201.
〔3〕冯 小.社区型合作与小农户组织化——基于村集体组织小农户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案例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05):63-73.
〔4〕刘守英,陈 航.马克思主义乡村转型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农村观察,2023(03):2-24.
〔5〕王生斌,王保山.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的“企业家精神”:理论模型与案例检验〔J〕.中国农村观察,2021(05):92-109.
〔6〕谭 荣.价值、利益和产权:百年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治理逻辑〔J〕.中国土地科学,2021(12):1-10.
〔7〕胡凌啸,舒 文,周应UhtoZuAi+nOvxV5zbXcRqg==恒.产权改革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效能及深化方向〔J〕.农业经济问题,2024(02):87-97.
〔8〕格兰诺维特.镶嵌:社会网与经济行动〔M〕.罗家德,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9〕崔宝玉,孙 迪.“关系产权”的边界与运行逻辑——安徽省L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个案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18(10):39-52.
〔10〕赵祥云.土地托管中的关系治理结构与小农户的组织化——基于西安市C区土地托管的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3):44-52.
〔11〕郁建兴,刘 涛.超越发展型国家与福利国家的共同富裕治理体系〔J〕.政治学研究,2022(05):3-12+151.
〔12〕徐亚东,张应良.市场交易中的产权界定:基于农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23(03):44-60.
〔13〕罗必良.农地流转的市场逻辑——“产权强度-禀赋效应-交易装置”的分析线索及案例研究〔J〕.南方经济,2014(05):1-24.
〔14〕洪银兴,王 荣.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土地流转研究〔J〕.管理世界,2019(10):113-119+220.
〔15〕万俊毅,潘展弘.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制度逻辑与广东探索〔J〕.中国农村经济,2023(04):125-142.
〔16〕冯仕政.典型:一个政治社会学的研究〔J〕.学海,2003(03):124-128.
〔17〕吴重庆.小农户视角下的常态化扶贫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03):8-15+195.
〔18〕陈义媛.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的组织化:不同服务模式的比较〔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01):48-64.
〔19〕杜 姣.权利失衡:土地流转中“三权分置”的异化实践及其破解〔J〕.农业经济问题,2023(07):29-38.
〔20〕郭晓鸣,董 欢.西南地区粮食经营的现代化之路——基于崇州经验的现实观察〔J〕.中国农村经济,2014(07):39-47.
〔21〕钟丽娜,吴惠芳,梁 栋.集体统筹: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组织化路径——黑龙江省K村村集体土地规模经营实践的启示〔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2):126-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