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的历史考察

2024-11-13 00:00喻中
理论探索 2024年5期

〔摘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为了历史地理解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有必要多维度地考察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的历史进程、历史经验与历史意义。从历史进程来看,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经历了四个阶段,它们分别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从历史经验来看,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蕴含的基本经验主要是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胸怀天下。从历史意义来看,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产生的历史意义主要是开辟了中国的法治道路、影响了世界的法治进程、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生命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法治保障。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4)05-0020-12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开幕,最后一天的会议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的一只游船上举行。在这次大会上,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纲领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具有党纲性质。”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的历史由此开启。从此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开启了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建设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的壮阔征程”。〔1〕2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作为现代中国的一件大事,作为人类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经历了怎样的历史进程?蕴含着哪些历史经验?产生了何种历史意义?提出并回答这些问题,旨在完成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的历史考察。

一、党领导法治的历史进程

从历史进程来看,党对法治的领导主要包含四个历史时期。其中,第一个时期是从1921年7月至1949年9月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49年10月至1978年12月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bzwanbdbaWs0awexnjJD4w==期,第三个时期是从1978年12月至2012年11月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第四个时期是2012年12月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领导的法治承担了不同的阶段性任务,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法治的领导

在建党之初,党对法治的领导可以从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两个方面来看。在思想领导方面,1922年6月,中共中央发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了“采用无限制的普通选举制”“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压迫罢工的刑律”等多项原则〔1〕4。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要求“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2〕229。这些关于法律的“主张”与“宣言”,体现了党对法治的思想领导。在组织领导方面,1921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上海成立,这是党领导工人运动的第一个公开机构。1922年5月,根据党的决定,由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起,在广州举行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大会通过《八小时工作制案》《罢工援助案》《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案》等决议案”〔1〕3。在建党之初,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党领导的公开机构,为党对法治的领导提供了重要的组织支撑。此外,在大革命时期的最后一年,亦即1927年,党于12月11日发动广州起义,“起义军一度占领广州绝大部分市区,成立了苏维埃政府,颁布了维护工农权益的法令”〔3〕101。这些法令展示了党在大革命时期领导法治取得的成果。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对法治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立了一个初步的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先行制定的是土地法,尤其是1928年、1929年先后公布的井冈山《土地法》与兴国县《土地法》,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接下来,以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基础,“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120多部法律、法令,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3〕134。另一方面是建立司法系统。“苏维埃政府还建立一整套司法机构,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通过司法建设,根据地培养、造就了一支司法干部队伍。仅在中央根据地,就有2000余名干部从事司法工作。苏维埃司法工作的创立和开展,为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3〕134

在抗日战争时期,党对法治的领导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方面是党对法律创制的领导。其中,1939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0年制定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都具有宪法的性质,至于1941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则是一部影响更大的宪法性文件。此外,“各根据地在创立发展过程中,依据党的路线、纲领和政策,借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经验,结合抗日统一战线的实际,相继制定、颁布各种法规和条例,如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各级政府组织条例、选举条例、减租减息条例、改善工人生活条例、婚姻条例、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等。这些法规和条例的制定颁行,使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初具规模”〔3〕229。另一方面是党对法律实施的领导,由此培育出多个方面的法治成果,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起了持久而广泛的关注。然而,如果要回顾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正式形成,那就应当追溯到1944年1月6日,在党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了“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的号召,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中共中央的肯定,“在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根据地被普遍推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实践的典范”〔1〕45。马锡五审判方式代表了党在抗日战争时期领导法律实施取得的一项标志性成果。

在解放战争时期,党领导法治取得的成果,同样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党领导制定了解放区的法律法规。其中,1946年4月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1947年10月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此外,在党的领导下,解放区各人民民主政权相继颁布了民事、刑事、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譬如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7年晋察冀边区的《对破坏土地改革者治罪暂行条例》、1948年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劳动保险条例》等等。另一方面的成果,是1949年2月2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份指示共有六条,其中的第五条规定:“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4〕155在中国法治史上,中共中央发布的这份指示具有划时代的作用,它标志着一个旧时代的终结与一个新时代的开启。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对法治的领导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制定了“五四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1〕61。

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与法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与会代表一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中国人民100多年以来为新中国诞生而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过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并且用法律的形式把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全国人民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5〕427。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1954年制定的,但是,“国家法制建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即着手进行,先后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批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大法,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还制定了有关国家机关的一批重要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随后,还开始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以及民法起草的准备工作。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一个新的开端”〔5〕431。

另一方面,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早在1949年10月21日,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就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负责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次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成立。1949年11月1日,公安部开始办公,同日成立司法部。1949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和《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根据这两个决定,在各级政府机关内,普遍建立了党的组织,以加强党的领导。1953年12月,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工作基本完成,调整后有高等政法学院4所,分别是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另有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东北人民大学(1958年更名为吉林大学)设法律系。1954年,北京大学复设法律系。1963年,西安政法学院更名为西北政法学院。上述院系后被称为法学教育的“五院四系”。1956年,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确定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中央交办的工作,研究法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部门的分工制约等问题,不受理具体案件;各有关部门的党组直接对中央负责〔1〕63-86。这些机构与制度的建立,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的形成。

然而,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逐渐不正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等原则逐渐遭到质疑和批判,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政协工作机构被削弱。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党难于及时防止和纠正探索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正是这十年间‘左’的错误在实践和理论上的积累和发展,导致了此后‘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错误的发生”〔5〕550。1966年发生的“文化大革命”持续了十年,直至1976年10月16日,“中央政治局执行党和人民的意志,毅然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这场灾难,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奠定良好政治基础”〔1〕113。又过了两年,1978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中央工作会议召开,邓小平在会上发表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篇讲话实际上成为随后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是开辟新时期新道路的宣言书。”〔1〕116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对法治的领导

2008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结合2021年11月11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的相关论述分析可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对法治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制定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在党的领导下,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的通过,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正确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新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重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宪法在结构上还作了一个重大调整,“就是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调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6〕713-714

其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发表讲话,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强调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179。进入21世纪,“根据形势要求和人民期待,党中央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始终把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摆在改革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加以推进,取得重要进展”〔6〕918。

其三,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基础上,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懈奋斗的精神,强调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1〕193。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1〕194。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系统总结了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13年奋斗历程和基本经验,在报告总结的十条基本经验中,包括“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党的十六大还把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写入了党章。

其四,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早在1988年3月31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就宣布,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此后,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宣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步构成;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宣布,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1〕151据统计,“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这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规律规范构成。这个法律体系,立足中国国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它的形成,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有法可依,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重要保障。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取得的重大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6〕919-920。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对法治的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十多年来,党对法治的领导已经取得了多个方面的成就。相对说来,以下三个方面的成就占居了更加重要的地位。

一方面,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讲话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次会议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是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在党领导法治的历史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1〕323。

另一方面,确立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总抓手,这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二十大报告中,都突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别重要的主要原因在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动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7〕93。从内容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与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20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包含的五大体系作为主体框架,围绕五大体系作出相应的具体安排,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总抓手”的作用。这份规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专门规划,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是‘十四五’时期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1〕324。

再一方面,设立了党对法治进行集中统一领导的机构,那就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3月30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目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1〕295。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领导法治的历史进程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设立,表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法治领导体制得到了全面的加强和完善。如果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总抓手,那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抓手,因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要谋划和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通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能够实现党中央对法治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通过有效统筹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党中央对法治的集中统一领导提供了体制机制上的重要保障。

二、党领导法治的历史经验

在《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已经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其中,首要的经验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法治的历史,就是在法治领域坚持党的领导的历史,就是“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因而,在法治领域,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一条历史经验,自不待言。在这样的前提下,党领导法治的历史经验,可以结合不同时期的相关事实,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总结。

(一)坚持人民至上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是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朱德率领红四军主力进军赣南、闽西后,这个地区的土地革命即迅速开展。根据党的六大精神,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1931年2月,“毛泽东按照中共中央决定又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写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一封信,指示省苏维埃政府通令各级政府发一布告,说明田地分给农民后,农民对土地有所有权,可以租借买卖,田中收获除给政府交土地税外,均归农民所有。这样,又改变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在政府而不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3〕130-131在政权建设方面,从1931年11月到1934年1月,“中央根据地进行三次民主选举,并颁布了选举法细则。在选举中,许多地方参加选举的人占选民总人数的80%以上,一些地方达到了90%以上”〔3〕133。在抗日战争期间,1944年11月5日,“习仲勋在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作了关于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的讲话,围绕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不当‘官’和‘老爷’、走出‘衙门’深入乡村、有出息和没出息,论述了司法工作是替老百姓服务的,强调司法工作的方针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1〕45-46。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婚姻制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为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提供了法律保障”〔1〕67。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自此,工人群众的生、老、病、死、伤、残等困难得到初步解决”〔1〕71。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54年,毛泽东针对“五四宪法”草案,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开篇第一句就讲:“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接下来,毛泽东又讲:“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8〕324-325毛泽东对宪法草案“得人心”及其理由的关注与追问,尤其是对“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理由的阐述,充分而直观地体现了在“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对人民至上的坚持。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82年4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全民讨论为期4个月,至8月31日结束。据统计,全国有80%左右的成年公民参加了讨论,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130。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发表的第一份白皮书,也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向国际社会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关于人权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以及中国人民享有人权的事实”〔1〕160。2003年,国务院公布《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9〕1085。基于这样的原则与理念,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习近平讲话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各项防控工作。坚持依法防控,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1〕315。2021年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首次对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作出部署,推动提升农民群众法治素养”〔1〕327。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有助于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上述实践表明,尽管时代背景不同,党对法治的领导都体现了人民至上的原则与精神。由此可见,坚持人民至上是党领导法治在百余年的历史进程中蕴含的一条基本经验。

(二)坚持理论创新

坚持理论创新也是贯穿党领导法治全部历史的一根红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0年1月,毛泽东发表《新民主主义论》,系统阐述新民主主义理论,提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是民主集中制,“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提出和系统阐明,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标志着毛泽东思想得到多方面展开而趋于成熟”〔1〕37。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1947年1月,毛泽东在给法学家陈瑾昆的信中指出:“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请本此旨加以研究。”〔10〕217这就直接提出了法律理论创新的要求。1949年2月22日,中国共产党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4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这两个文件废除了国民党政权赖以存在的伪法统,澄清了革命队伍中存在的对旧法律的模糊认识,为新中国法律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1〕57-58。同时,这两个文件在法律理论创新方面也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1949年6月,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总结中国近百年革命的历史经验,阐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必然性,提出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科学概念,并强调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篇文章和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为新中国的成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实际上规划了建设新中国的蓝图”〔1〕59-60。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50年10月1日,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董必武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指出“必须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和进行法治的建设”,这是政务院领导第一次明确提出“进行法治的建设”。〔1〕681956年2月,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法院审判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对我国司法实践起到重要指导和统领作用,具有深远历史意义”〔1〕85。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9年6月25日,“邓小平在出席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党内负责人会议谈到民主与法制问题时强调,确实要搞法制,特别是高级干部要遵守法制。以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就要坚决按法律办事。国际上认为中国有个新的开端,不但指四个现代化,还有加强民主和法制”〔1〕121。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个讲话,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明确了基本的指导思想”〔1〕125,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的价值。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这次会议把依法治国的目标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全面阐述。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8年9月28日,“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任务部署会召开。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折不扣抓好依法治国各项任务落实,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1〕300。这里提到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就是党领导法治进程中的理论创新。2020年正式提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领导法治在思想理论创新方面的集中体现。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对法治的领导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理论创新的原则与精神,坚持理论创新由此而成为了党领导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

(三)坚持独立自主

坚持独立自主也是党领导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7年4月,“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县)七里坪地区农民协会按照董必武的指示,成立了以审判土豪劣绅为主要职能的七里坪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厅、合议厅、警备室。该法庭名义上由国民党党部管理,实际上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被称为‘中国革命第一法庭’”〔1〕12。“七里坪革命法庭”的成立,体现了党独立自主地创建法庭、领导法治的精神。次年12月,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中共湘赣边界特委公布了毛泽东总结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经验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这是革命根据地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农民分得土地的神圣权利,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党领导土地革命路线和新民主主义土地法制的形成作出开创性贡献”〔1〕16。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63年11月20日,“毛泽东在浙江省诸暨县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少’经验材料上作出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1964年2月,第十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在全国推广‘枫桥经验’。从此,‘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1〕98。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9年9月29日,“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初步总结了新中国成立30年来的经验教训,明确提出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出一条适合中国情况和特点的实现现代化的道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1〕122。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明确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1年上半年到2012年年底,全国完成选举法修改后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首次实现了新中国历史上城乡‘同票同权’,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原则得到更好体现。”〔1〕222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中国特色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中国特色的审判案例指导制度。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1〕257。2020年5月29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1〕317。

党领导法治在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生动实践与理论成果表明,坚持独立自主是党领导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对独立自主的坚持,既见于党领导法治的实践,也见于党领导法治的理论。

(四)坚持胸怀天下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法治的领导就体现出胸怀天下的精神。其间,颇具典型意义的事例是参与《联合国宪章》的制定。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包括中共代表董必武在内的中国代表团出席在美国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制宪会议,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1〕48。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也在宪章上签了字。而且,在正式签字之前,“董必武在旧金山制宪会议期间顾全大局,与各位代表协同完成《联合国宪章》的修正和完善工作”,董必武在旧金山的相关活动不仅“成功塑造了中共良好的国际形象”,而且“成功推动了联合国的创建”。〔11〕对于此事,毛泽东已有专门的评论:“中国共产党已经派遣自己的代表加入中国代表团出席旧山金会议,借以表达中国人民的意志。”〔12〕1085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59年1月2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更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该会着重解决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是仲裁范围涵盖所有商事争议的全国性、国际化仲裁机构”〔1〕93。1960年1月28日,“中缅两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10月1日,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这是中国与邻国成功解决边界问题的第一例,为以后解决类似问题树立了良好范例。此后,中国又陆续与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国签订了边界协定或条约”〔1〕95。这些条约的签订,为其他国家解决类似问题树立了更多的良好范例。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90年4月,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举行,主题是“法律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这是我国第一次承办世界法律大会。2005年9月4日至10日,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和上海举行,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1〕157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决定》,该公约是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专门国际公约。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该公约自1992年10月15日起对中国生效。1995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联合举办的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在北京召开,主题是“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来自89个国家和地区的900多名代表出席了这次大会。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3年9月5日,“习近平在致第一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的贺信中强调,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愿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一道,加强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各成员国共同发展繁荣”〔1〕239。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讲话强调,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1〕264。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主旨演讲,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的中国方案,系统阐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内涵和目标路径,倡导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2017年3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被写入联合国安理会第2344号决议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1〕281。

党领导法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系列实践表明,坚持胸怀天下是党领导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党领导法治的历史就是一部坚持胸怀天下的历史。从思想渊源来看,党对胸怀天下的坚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胸怀天下是马克思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致力于从全世界、全人类的角度思考问题,始终把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另一方面,胸怀天下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譬如,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四海一家、六合同风的大一统思想,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精神,从修身、齐家到治国、平天下之间的递进关系,都体现了传统中国的天下观念。党对胸怀天下的坚持,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间的结合与融会。

三、党领导法治的历史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意义”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开辟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生命力”,“深刻影响了世界历史进程”,“锻造了走在时代前列的中国共产党”。根据这些论断,结合党对法治的领导,从1921年至今,在百余年间,党领导法治所产生的历史意义,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一)开辟了中国的法治道路

从1921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法治的历史进程中,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的法治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法治道路的开辟,可以从多个不同的维度来理解。

首先,中国的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开辟出来的。中国的法治道路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法治道路,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间的割不断的联系。历史已经表明,即使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即使是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下,中国共产党人也致力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譬如,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就指出:“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13〕5241943年5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共产国际执委主席团提议解散共产国际的决定》再次强调:“中国共产党人是我们民族一切文化、思想、道德的最优秀传统的继承者,把这一切优秀传统看成和自己血肉相连的东西,而且将继续加以发扬光大。”〔14〕41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战争年代就已经在自觉传承孔夫子以降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后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继续发扬光大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且,这样的文化自觉、文化担当,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现代新传统。在这样的现代新传统中,中国共产党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对法治的领导,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历史维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在相当程度上就是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赋予的。

其次,中国的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过程中探索出来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3年7月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审理封彦贵(封捧儿之父)与张金才(张柏之父)儿女婚姻纠纷上诉案,庭长马锡五在广泛听取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刑法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此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具体体现”〔1〕43。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从196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的“枫桥经验”同样源于实践。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安徽省从1979年1月起,在实行生产责任制搞得比较早的肥西县、凤阳县,允许生产队打破土地管理使用上的‘禁区’,实行‘分地到组,以产计工’的责任制。有些生产队则继续进行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的试验。四川省鼓励一些生产队进行包产到组和‘以产定工、超额奖励’的试验,并在全省扩大试验范围。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等地推广包产到组的管理责任制。广东省在农村社队普遍推行‘五定一奖’的经营管理制度”〔6〕673。这些实践,促成了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了农村经济法律制度的改革,这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15〕382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新的实践不断丰富中国法治的内涵。譬如,2016年4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案一审开庭宣判,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此前,2015年12月22日,因违法排放污水,该公司被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开始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首起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271。正是这样的司法实践,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广泛兴起。

最后,中国的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借鉴国外有益法治成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早在1961年6月19日,周恩来就在一篇讲话中指出:“在中外关系问题上,我们是中国人,总要以自己的东西为主,但是也不能排外,闭关自守,如果那样就是复古主义了。外国好的东西也要加以吸收,使它溶化在我们民族的文化里。我们的民族从来是善于吸收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的。我们吸收了印度文化和朝鲜、越南、蒙古、日本的文化,也吸收了西欧的文化。但要‘以我为主’,首先要把我们民族的东西搞通,学习外国的东西要加以溶化,不要硬加。”溶化的要义是化合,因而也可以称为溶合,“这种溶合是化学的化合,不是物理的混合,不是把中国的东西和外国的东西焊接在一起”。〔16〕343-344在法治领域,善于“吸收”与“溶化”国外有益法治成果,可以为中国的法治增添新的营养元素,可以让中国的法治更加生机勃勃,可以使中国的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二)影响了世界的法治进程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深刻改变了近代以后中华民族发展的方向和进程,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深刻改变了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格局,具有伟大而深远的意义”〔1〕2。这里概括的“三个深刻改变”,既面向中国,也面向世界。在法治领域,党对法治的领导,既开辟了中国的法治道路,同时也影响了世界的法治进程。

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影响了世界的法治格局。其中,具有长远意义的贡献和影响,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早在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在同印度代表团谈话时,就提出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受到国际舆论特别是亚非拉国家广泛的支持,促进了亚非拉国家的团结与合作。1955年4月18日,亚非会议在印度尼西亚首都万隆召开,周恩来率领的中国代表团阐述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求同存异”方针,为万隆精神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万隆会议闭幕的1955年4月24日,与会各国代表一致通过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提出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主要内容的万隆“十项原则”。1954年6月,“周恩来在访问印度、缅甸期间,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80。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外,1974年2月22日,毛泽东还提出了关于“三个世界”划分,他说:“我看美国、苏联是第一世界。中间派,日本、欧洲、澳大利亚、加拿大,是第二世界”,“亚洲除了日本都是第三世界。整个非洲都是第三世界,拉丁美洲也是第三世界”。〔17〕441-4421974年4月10日,邓小平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上,“全面阐述毛泽东关于‘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和中国的对外政策”〔1〕110。“三个世界”的划分在战略高度上影响了世界的法治格局。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为世界法治提供了中国方案。这样的中国方案可以见于多个不同的层面。譬如,调解就是一个典型的旨在解决纠纷的中国方案。再譬如,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司法领域,“中国法院信息化已经在全世界法院树立了网络覆盖最全、数据存量最大、业务支持最多、公开力度最强、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的样板。为信息时代的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18〕。以这些相对具体的法治方案为基础,党领导的法治为世界法治提供的中国方案还可以从宏观的、整体的层面来理解。如果我们全面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的历史与当下、理论与实践、实然与应然,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完整的关于法治的中国方案。在这个方案中,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法治领导体制、人民至上的法治德性准则、面向国家治理的法治功能定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历史意识等几个方面〔19〕,可以集中展示法治的中国方案之神髓。

(三)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生命力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生命力根源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特质。一方面,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区别于其他形形色色的非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试金石,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特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揭示了法律、法治运动变化的一般规律。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0〕591。根据这个论断,人类社会的法治就像人类社会本身一样,是有规律的。人类社会的法治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人类社会的法治归根到底是由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如果说,资本主义法治是由资本主义“物质的生活关系”或经济基础所决定的,那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不同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持续领导了革命、建设、改革时期的法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强调通过法律、法治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在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相互促进中,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强大生命力。

另一方面,人民性既可以彰显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特质,也可以视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生命力的源泉。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马克思已经从人民的立场上理解国家与法。他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21〕41这个论断表明,国家与法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马克思还进一步提出:“如果问题提得准确,那它只能是这样:人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制定新的国家制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一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21〕73国家制度必须表现人民的意志,法也必须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根据这样的人民立场,法治也应当成为人民意志的表现。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法治的历史进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已经从人民性的角度,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强大生命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之所以能够展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生命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善于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22〕17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是党领导的法治成功展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的秘密所在。

(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法治保障

早在1904年,梁启超就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中提出:“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严肃之治,万不能壹其力以对外。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唯一之事业。”〔23〕1255从120年后的今日看来,梁启超的这个论断显然不能成立。因为,120年的历史已经昭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然而,梁启超在120年前作出的这个论断,其意义也不宜完全抹杀,因为,党的领导与法治不可分,社会主义与法治不可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法治不可分。

以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作为起点,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奠定思想根基的社会主义先后形成了两种主要形态,其一是斯大林代表的社会主义,其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20世纪晚期,斯大林代表的社会主义已经走向终结。正是这样的历史事实,催生了所谓的“历史终结论”。然而,历史并未终结,因为,社会主义还有第二种理论与实践形态,那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渐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斯大林代表的社会主义有一个本质的区别:斯大林代表的社会主义破坏法制、拒绝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法制、厉行法治。这就正如邓小平在1980年8月18日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所言:“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24〕333斯大林严重破坏法制,是斯大林代表的社会主义走向终结的重要根源。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是“靠法制”“搞法制”的社会主义,这就正如邓小平提出的另一个著名论断:“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5〕379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邓小平的这个论断,见于今天通行的三卷本《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的最后一篇,亦即1992年的《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篇中。这个信息可以理解为,邓小平关于“靠法制”“搞法制”的这个论断,可以代表邓小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后定论:社会主义必须“靠法制”,必须“搞法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演进到21世纪以后,尤其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法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获得了全新的理解。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25〕4-5。据此,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与之紧密相关的是,如前文所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一致性,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把以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可以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离不开法治,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才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才能保障社会主义行稳致远。

在梁启超写作《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的1904年前后,中华民族积贫积弱,无论是“硬实力”还是“软实力”,都跌落到有史以来的历史最低点。因此,梁启超在那个时间节点上所说的“救时”,其实就是把中华民族从处在历史最低点的状态下拯救上来;从更加积极的立场上说,就是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梁启超在1904年之际表达的“救时”宏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得以实现。中国共产党在百余年的奋斗历程中,持续不断地领导中国的法治,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赋予本质特征,同时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法治保障。

四、结语

以上分述的三节,以《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为依据,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的历史进行了三个方面的考察。首先,着眼于历史进程,主要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历史时期,叙述了党领导法治所经历的四个历史阶段,由此可以看79A/O1wAPybAeqBYxIrySg==到,党对法治的领导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担着不同的阶段性任务,具有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其次,着眼于历史经验,主要从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胸怀天下这样四个要点,总结了党领导法治的四条基本经验,这些基本经验都是党领导法治的历史过程所昭示的,都源于党领导法治的实践。最后,着眼于历史意义,主要从开辟中国的法治道路、影响世界的法治进程、展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生命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治保障这样四个维度,对党领导法治的历史意义进行了总结与概括。希望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能够多维度地呈现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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