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约车在我国的交通出行领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约车打破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固有模式,不但能与大数据背景下的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还能为公众的交通出行提供便利。在“互联网+出行”的背景下,相关部门明确了网约车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并对交通事故中的网约车责任承担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为保护网约车平台、司机以及乘客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一、乘客为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
法律责任
网约车在行驶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交通事故,尽管我国网约车具备投入交强险的资格,但网约车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因此,这需要网约车运营平台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交通事故对乘客个人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乘客本身的合法权益。
《网约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运营平台需要为乘客购买保险,以便乘客在遇上交通事故时第一时间找保险公司赔付自身受到的损失。《网约车管理办法》明确承运人责任险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与乘客在契约关系下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风险,避免承运人与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因分担侵权行为而出现责任风险问题。其中,网约车运营平台作为主要的承运人,在网约车运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以网约车运营平台应承担为乘客购买保险的责任。
一旦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可以获得承运人责任险及交强险赔付。但是,承保的保险公司并非侵权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一系列行为也并不属于侵权行为。由于承运人责任险中的承运与乘客保持合同关系,因此承运人需要保障乘客的基本权益,而承运人的行为违反这一义务时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赔付责任。在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根据交强险的适用范围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并非所有受害人都具备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资格。在网约车服务中,若乘客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不但能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还能根据客运合同的主张要求其承担违反契约的责任,从而维护乘客本身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乘客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并在保险范围内由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便超出保险额度,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某乘客通过某打车软件下单网约车服务,在该乘客乘车过程中,这辆网约车与另一辆中巴车碰撞,导致该乘客头部轻微震荡,且身体其他部位出现韧带拉伤、盆骨错位。交警判定网约车司机负全责,乘客随后向该网约车平台提出索赔的诉求时,网约车平台通过划分自身与汽车服务提供商、客户之间的关系,推脱应承担的责任。该乘客作为受害人,具备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在合同请求权中,本案是因司机过失所引起,且这辆网约车已投过交强险,故保险公司需要赔付承保范围内的金额,其余部分应由该网约车平台承担。
二、司机为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
法律责任
一旦网约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若以受害人的身份出现,应证明事故责任可能与网约车司机或非网约车司机有关。网约车司机作为受害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网约车平台的投保义务。由于网约车运营平台所采取的模式不同,因此各个模式对应的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需要结合平台运营模式作出具体分析。网约车运营平台作为主要的承运人,是网约车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由于网约车已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所以网约车运营平台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这意味着网约车运营平台需要对网约车运营车辆承担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对此,网约车运营平台在投保过程中,可以与网约车司机共同协商保费支出的相关事宜。
第二,司机的请求权。以某网约车平台运营模式为例,这种模式主要是由租赁公司提供网约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招聘或劳务公司派遣的方式分配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平台招聘以网约车运营平台为用人单位,若网约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其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而劳务公司派遣则是以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当网约车司机的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赔偿。在此基础上,网约车运营平台只能作为用工单位,其是否需要赔偿还要进一步判定平台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由此可见,在此网约车平台运营模式下,网约车运营平台与司机之间属于新型劳务关系,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判断网约车司机能否向平台提出申请赔偿的请求。
三、第三人为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
法律责任
第一,商业保险人的责任。部分学者认为,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只会增加车辆使用频次,不会提高网约车出行风险。大部分交通事故主要是由司机的过错或车辆问题引起,并不会涉及车辆的使用频次。因此,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同样需要以商业险保险人的角色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上,私家车提供网约车服务时,通常需要按照乘客的指令规划相应的行车路线,导致其脱离于司机预期的安排,从而提高私家车行驶的安全风险。
第二,网约车平台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后续责任划分,特别是发生交通事故时,更需要根据两者之间的关系判定第三人受损而产生的责任赔偿问题。网约车运营平台是否需要对受到损害的司机承担责任,也需要通过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判定。对于第三人遭受损害的情形,当网约车与其他机动车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当网约车与非机动车的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部门需要继续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由网约车运营平台承担责任,还是司机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应客观分析网约车运营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存在雇主责任,雇主作为责任承担的主体对象,其主要发生于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连带责任这一情况。对于涉及雇主责任的情况,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判定网约车运营平台或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此,笔者以某地区发生的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为例。张某开车载着原告在途中与另一辆车的车主A发生碰撞,交警初步判定这场事故由车主A负责,但车主A的车被登记在B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车主A日常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B租赁公司将这辆车租给其他网约车平台公司。车主A将车辆租给B租赁公司,且挂靠在网约车平台下,这辆车已投过交强险和商业险。张某要求车主A、B租赁公司、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网约车平台承担保险范围之外的主要赔偿责任,B租赁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并未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完善网约车责任承担制度的策略
(一)建立保险救助机制
现在,网约车衍生出多种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网约车有着不同的性质和风险,其在保险方面的影响也存在明显差异。在轻资产运营模式下,一旦网约车面临交通事故,虽然网约车运营平台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但主要责任仍是由网约车车主承担。保险公司对于网约车遭遇的交通事故,主要以网约车改变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借口,拒绝赔付交通事故给网约车带来的经济损失。这种方式难以明确界定网约车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对原有的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进行补充与完善。
当前,我国网约车的法律规定越发完善,有关部门可以对投保人、投保险种等内容进行细化,从而防控网约车在保险方面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为广大公民创建安全的公共交通环境。有关部门通过明确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职责,制定完善的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制定网约车承担责任的规定
当前,我国仍未对网约车需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而网约车运营平台也缺乏完善的责任约束制度。我国现针对网约车运营平台提出了《网约车管理办法》,其只涉及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因此,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网约车运营平台承担的替代责任。
例如,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责任保险+平台赔付+平台追偿”的规定,一旦承保人出现侵权行为,应在保险允许的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赔付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范围或保险覆盖不全面的情况,受害人可以通过网约车运营平台提交赔偿申请。若驾驶员分别与两个以上的网约车运营平台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则各个网约车平台应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备,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由网约车运营平台先赔付乘客的损失。当网约车运营平台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后,对于自身无过错的情况,可以向与平台合作的司机进行追偿。网约车运营平台同样需要严格把控追偿金额,以免影响网约车司机对这一行业的积极性。
(三)加强平台对司机的管理
各地政府应重视网约车管理工作,由有关部门监管网络车运营平台,而网络车运营平台则需要约束网约车司机,一旦网约车司机遭遇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约车运营平台在审核过程中必须确保线上、线下司机或车辆的一致性。一旦网约车司机将自身账号借给他人,且未经过平台许可,私自向他人作出委托行为,则可以判定为双方内部之间的关系。
网约车司机私底下向他人实施委托行为,并不会影响网约车运营平台的经营管理工作。其主要通过平台发布相应的指令,并在运营活动中获取相应的利益,以平台的名义完成相应的运营活动。但是,网约车司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运营平台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除非网约车司机实施的委托行为存在严重过失(如向不具备驾驶资格证的人员或酒驾人员提供网约车),此时网约车运营平台无需要承担赔付责任,即便承担责任也可以向网约车司机追偿。
结语
在“互联网+出行”模式下,网约车服务越来越普及,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人们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对此,网约车运营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应积极履行先行赔付的社会责任。虽然网约车平台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相应的保障,但在交通事故中,相关部门仍未明确界定网约车运营平台需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网约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规定,通过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法律政策,针对我国网约车服务制定具体的追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