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阐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基准,以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等法律概念解释“上下班途中”,在法律规定层面将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对“上下班途中”的看法不一。随着交通问题增多,用以解释“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界限变得模糊,导致一些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容易出现不同的判决。
一、“上下班途中”相关案情及
争议焦点
通过下列真实案例和法院判决,来探究员工的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具体范围。
案例一: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彭某“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分析。
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彭某在一项目工地开塔吊,彭某每天在凌晨3时至6时上班。一天,因后续混凝土尚在运输途中,彭某遂自行离开工地,在出去吃早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其对建筑公司主张的逆行右转无异议。彭某于2022年3月9日申请工伤鉴定,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于4月2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彭某此次受伤属于工伤,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韩某下班买菜途中工伤认定案例分析。
韩某于2022年3月29日14时30分打卡下班,他在步行回家途中于14时45分至15时14分在某超市买菜。韩某从超市出来后继续往家走,于15时15分发生交通事故。韩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申请,为其在3月29日所受事故伤害申请认定为工伤。人社局认定韩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相关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维持人社局决定,二审法院认为韩某符合工伤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上下班途中”的争议
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彭某、韩某遭遇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在案例一中,法院将彭某自行离开工作单位去买早餐,认定“上下班途中”。在案例二中,韩某于14时30分打卡下班,下班在去买菜之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审法院和人社局没有将其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二)合理时间的争议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尽管上班迟到早退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但从本质上看,此种迟到行为并未改变员工上下班的本质特征。观点二认为,迟到和早退不属于法律规定上的合理时间。观点三认为,可采取折中办法,取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作为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在彭某案中,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生理需求的基本权益,这与人们通常理解的上下班合理时间的情形大不相符。
(三)合理路线的争议
在案例一中,彭某因逆行导致工伤,法院直接将其认定为合理路线。反对者认为,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办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三分。作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还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故法院的判决缺乏法理支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上下班途中”逆行且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非主要责任的案件,几乎都被认定为合理路线,这和社会大众所理解的合理路线不相符。此类案件衍生出一个问题,合理路线需要“合法”吗?
二、“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焦点问题
分析
(一)“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分析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从文义上看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出行活动,主观上要求以上下班为目的,但由于情况复杂多变,相关部门对上下班的概念难以进行准确认定。在案例一中,法院综合考虑到彭某虽然是在工作期间外出,但购买早餐符合一般情理,并且优先说明了彭某是为了工作,体现了法院在审判该案时兼顾法理与情理两方面的因素。职工在工作期间进行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活动时遭受的伤害,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实际中,对于以上下班为目的的认定,大多较片面,有学者提出“以下班后第一目的地”为认定标准的理论,认为职工在下班后的第一目的地为居住场所,只要职工进行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或者到达的目的地不属于居住场所,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这种观点的认定存在一刀切的问题,难以解决当前复杂的客观现实问题。
(二)合理时间的认定分析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体现在少部分法规不能及时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因此,需要合理合法的法律解释,法院裁判案件就是一次解释法律的过程。在案例一中,彭某上班时间为凌晨3时到11时左右,公司未安排工人就餐时间,是不合理的。因此,早上6时左右彭某在后续混凝土尚未运到时,在未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外出吃早餐的行为符合生理规律,其理由正当。彭某外出吃早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在类似案例中,在实际审判涉及合理时间的案件时,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相同。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陈某正常的下班时间是17时,实际上陈某在16时30分下班回家遭遇交通事故,法院认为即使陈某确实属于擅自离岗外出早退,也不影响认定为工伤。这种说法不恰当地扩大了雇主的义务,选择性忽视了雇员的劳动责任。
(三)合理路线分析认定
在探讨职工居住地与工作地点之间的路线规划时,人们需要深入理解“合理”这一概念的实际应用。对“合理路线”的理解应当包括合理的“路”和合理的“线”,不能简单地认为违反交通法规时如逆行、横穿马路等,即使是“合理路线”,也不予认定为工伤。在上班途中超速、横穿马路、逆行是一种常见现象。一方面,是因为有上班时间规定,劳动者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工作,将会面临减少工作报酬的处罚;另一方面,逆行、横穿马路等行为可以更快到达工作地点,节约时间。实际上,一个合理的上下班路线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交通状况、个人偏好、时间效率等。
三、“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争议焦点的解决建议
(一)“上下班途中”的建议
第一,工伤保险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职工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职工是因为参加工作遭遇交通事故,以工作原因上下班是认定为工伤的基本条件,如果职工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但遭遇交通事故而被认定为工伤,这是不符合《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的立法宗旨。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标准,需考量职工行程的意图是否为“上下班”及其在“上下班”意图之下实施出行行为。由此可见,工作原因是判定职工是否为工伤情形的第一标准。
第二,工伤认定的情形不能随意扩展。若将“上下班途中”潜在的意外无限度地全数划入工伤范畴,必将给企业带来额外的风险与压力,不平衡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而会适得其反。这要求人们排除偶然事件,如下班后去聚会、外出娱乐等意外因素,进行的活动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就不属于合理因素,此过程中受伤便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二)合理时间的建议
第一,根据《规定》第六条规定,法院认可人社局出具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是一种顺应社会发展变化,是对法律的重新解释和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都是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衡和分摊风险和收益。现实中的案例复杂多变,在具体的个案中,用人单位比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更为强势,以社会发展的眼光阐释和定义“合理时间”,解释时应偏向劳动者,保护弱势群体,达到劳资双方权利的平衡,增强劳动关系的实质正义性。
第二,合理时间的具体限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延长一个小时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具有天然的优势,劳动者的工作内容、酬劳、工作强度等都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延长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遵守民事法律中的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对此,根据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劳动者迟到早退的时间在一小时内都应该归于合理时间的范畴;劳动者迟到早退超过一个小时,则不予认定为合理时间。
(三)合理路线的建议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回复函虽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但具备一定的参考性。据此,少部分劳动者在道路上逆行,横穿马路都被认定为合理路线,因为他们都只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并没有违反治安处罚的规定。笔者认为,厘清合理路线的法律界限,在于只要出行上下班路线本身不违反治安处罚规定,都应具备合理性。这并不是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违反交通法规,而是因为在当前复杂的道路交通中容易产生交通违章,合理路线的限定范围如果过于狭义则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正常权益。
第二,《规定》第六条写明了职工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居住地、父母居住地、子女居住地以及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地,均属于合理路线。例如,“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孩子、理发、购买日常生活物资等生活需要均符合合理路线的定义。此外,《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合理时间内的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上下班途中”的法律规定条款都无法适用或者不足以解决问题时,为保护公民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设置的一种法律规定。它具有补充性、保障性和最后性等特点,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道重要防线。正是因为现实中的复杂情况,才制定需要法律规定的保障性条款,为避免法律条文的无用论,司法审判中要对《规定》的兜底性条款进行灵活运用。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仍存在部分差异。针对三个焦点分歧的具体情况分析,本文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笔者建议将主观出行目的作为认定标准,即考虑职工行程的意图是否为上下班及其在上下班意图之下实施了出行行为。对于合理时间的争议,笔者建议合理规定迟到早退,即劳动者迟到早退的时间一小时之内应被认定为合理时间,超过一小时则不予被认定为合理时间。对于合理路线的争议,符合社会逻辑情理,且只要出行上下班路线本身不违反治安处罚,都应具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