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类型学的早期发展与其“中国化”实践

2024-11-06 00:00:00张倩
大众考古 2024年7期

20世纪初,瑞典学者蒙特留斯系统地建立了考古类型学的方法论。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类型学已成为现代考古学的基本方法之一,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中国学者结合自身实际,摸索出中国特色的类型学研究方法,为考古类型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诞生与初期发展

类型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兴起于19世纪上半叶,最早应用于对建筑物的研究中,产生了“建筑类型学”,并逐渐扩展到对文物的研究中。

面对纷繁复杂的材料,“分类”是人们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类型学”是在分类的基础上产生的科学、系统的方法论。“类型学”(typology)一词是希腊文“typos”和“logy”的组合,即“研究物品具有的共同属性和模式的学问”。

类型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兴起于19世纪上半叶,最早应用于对建筑物的研究中,产生了“建筑类型学”,并逐渐扩展到对文物的研究中。1813年,丹麦历史学家韦戴尔·西蒙森在《概述我国历史上最古老最强大的时期》一书中写道:“斯堪的纳维亚最早的居民使用的武器和工具起初是石质和木制的,这些人后来学会了使用铜,然后才会使用铁……他们的文明史可以分成石器、铜器和铁器三个时代。”丹麦国家博物馆馆长克里斯蒂安·汤姆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期说”,他将藏品按材质分为石器、青铜器和铁器三组陈列,代表三个依次继承的时代。“三期说”的提出引入了“以分类来建立年代序列”的研究方法,奠定了科学考古学的基础。

19世纪末,受达尔文进化理论的影响,皮特·里弗斯将丹麦早期古物学家的类型序列理论加以发展,提出“万物都是以进化的方式发展的,因而都可以按类型学的序列排比出前后次序来”。他打破了研究对象地理范围的限制,而将其按统一的类型学标准划分。这使得不同文化之间的比较研究成为可能。

20世纪初,瑞典学者奥斯卡·蒙特留斯将类型学作为一种方法论应用于考古学的断代与编年当中。他通过对北欧及地中海地区石器和青铜器的研究,发现众多器物可以以某个“锐感部位”的变化排出序列,从而确定其相对的年代关系。他于1903年出版了《类型学方法论》,系统阐释了类型学在考古学中的应用。

英国考古学家皮特里在对器物分类的基础上,创立了“共存关系排序法”。“共存关系排序法”的操作办法是在纸条上列出每个墓葬出土的陶器,根据陶器变化的线索与特点,调整各个纸条间的上下位置,使得最多的同类器物相邻,由此获得墓葬之间的相对时间顺序。可以想见,用来排序的材料越丰富,所建立的序列也就越完善可靠,可以作为某个特定时间段和地域范围内的标尺。新获取的材料可以与这个标尺进行比对,从而获得其相对于此序列的年代位置。

20世纪40年代,美国的一批考古学家将皮特里的“共存关系排序法”更加系统化和精细化,借助语言学中词汇统计的研究方法,创立了“频率排序法”。这种方法基于两个假设:第一,陶器的发展会经历逐步流行、达到鼎盛、逐渐衰落的过程,一如其他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第二,在特定时间内,一种特定类型的陶器在某个遗址流行,那么也会在另一个遗址流行,具有相近百分比的某种风格的陶器总是同时出现。他们对每种陶器出现的数量和频率进行统计,绘制出类似军舰性的图像来表现陶器的流行程度,再对各个曲线进行排队整理,从而获得它们之间的相对时间序列(科林·伦福儒、保罗·巴恩著,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译:《考古学:理论、方法与实践》,文物出版社,2004年)。

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早在现代考古学传入中国之前,中国的金石学家们已经在关于青铜器的著述中采取了分类的方法。宋代王黼编著的《宣和博古图》将宋代皇室收藏的自商代至唐代的839件青铜器分为20大类,各类器物均按年代编排。

中国对于考古类型学的探索及应用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最初的实践始于梁思永先生对山西夏县西阴村出土的仰韶陶器的分类工作。他在《山西西阴村史前遗址的新石器时代的陶器》一文中将陶片按照陶质陶色、器形、纹饰进行分类,每类下再分小类,按类对它们在地层中的分布、变化情况作了详细统计,并列表格加以表示。最后还与国内外的新石器时代遗址进行广泛对比,从而肯定西阴村和仰韶村是同时代的遗存。

李济先生在研究殷墟出土的陶器和铜器时,借鉴了体质人类学的记录方法。他选取器物的某几个特征,分别进行归类和编号。这样就使得每件器物都能用一组序号来表示。比如先按器物底的形态,分为圜底、平底、圈足等,给出器物的第一位序号;再按照口径与器高比例、器壁与底部角度的差别,给出第二位序号;再根据有无流、耳、鼻等附件,给出第三位序号。按这种方法操作下去,每一件器物都能以一组序号来表示其基本形态。然而,这种记录方法仅仅是将对器物形态的记录从繁琐的文字性描述中解放出来,并不能很好地反映出器物形态变化的内在逻辑和规律。

随着1935年蒙特留斯《类型学方法论》中译本的出版,蒙氏的类型学研究方法越来越为中国学者所熟知。20世纪40年代,苏秉琦先生对陕西宝鸡斗鸡台沟东区墓葬及出土物的研究,是我国考古类型学实践的重大突破。其中对陶鬲的类型学整理是研究的核心。苏秉琦先生在《瓦鬲的研究》一文中将斗鸡台出土的陶鬲按形态的不同分为A类袋足鬲、B类联裆鬲、C类折足鬲、D类矮足鬲四种基本类型。还根据发生学原理,论证了瓦鬲发展的时间顺序,即“A袋足→B联裆→C折足→D矮足”,建立了鬲从产生到衰亡的发展过程,构建了瓦鬲发展的时空框架。更可贵的是,苏秉琦先生将类型学研究融入对社会史的探索当中。新石器时代晚期斝的袋足逐渐相互靠拢,发展成一种斝型袋足鬲,并沿着两个不同轨迹发展,一种为锐角裆袋足鬲,这种鬲的裆部逐渐降低,演化成商人使用的钝角裆鬲;另一种为高圆丘形裆鬲,这种鬲裆部降低之后演化为周人使用的折足鬲。这种变化过程大致发生在商初期。由不同地区鬲的不同发展脉络可推断,商文化和周文化有各自独立的来源,宝鸡地区曾出现过商文化和先周文化的立体交叉。鬲消失于春秋战国之际,此后三足鬲渐少而圜底的釜逐渐兴起。这不仅与灶台的普遍使用有关,更有“礼崩乐坏”的深刻社会背景(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商务印书馆,1997年)。苏秉琦先生将对单个器物的分类分式研究,上升至对器物谱系的研究,构建时间和空间的二维框架,并通过器物类型的不同对社会集团的划分加以探讨,这无疑是考古类型学研究的重大突破。然而从今天的角度看,苏秉琦先生当年对陶鬲的研究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陶鬲的发展谱系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它的发展轨迹是否同样适用于其他三足器?如果用其他器物作为突破口来进行社会史的探讨,是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并且我们应该看到,苏秉琦先生虽然在分类中使用了“类”“型”的概念,但“类”和“型”的区别似乎不太明确,在叙述中常会混用。但是无论如何,这种使用不同分类层次来区分空间和时间上差异的方法,是类型学研究的一个创举。在这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在这种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学研究,并对其加以完善。

邹衡先生在研究殷墟文化时,从分析具有分期意义的铜器和陶器的形制入手,结合层位关系和器物的共存关系,对殷墟文化进行了分期。邹衡先生在类型学研究中使用了“类”“型”“式”的概念。“类”用来表示器类的不同,如陶器下分鬲、甑、簋等。每类器物下根据各个部位的区别,分出“型”和“式”,如鬲按领部的不同,分为矮领、高领、束领、敛领四型,用英文大写字母表示;又根据腹部的不同,在型下分支型(亚型),用英文小写字母表示,如A型下分Aa型(斜腹或腹壁近直)和Ab型(腹壁略成球面外鼓);再根据其外形的方扁、足跟与裆部的高矮、陶胎的厚度、绳纹的粗细等,在亚型下分式,用罗马数字编号。每类器物分别排出序列表,再根据层位和器物间的组合关系,将所有器物的序列进行比对,对整个殷墟文化进行分期和分区。这种研究和记录方法为器物类型的描述提供了范例,使得类型学研究不再拘泥于某一种器物,运用类型学对文化进行综合研究成为可能。这种方法是目前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

随着类型学的日益成熟,学者们已经不满足于对单独遗址或文化的类型学研究,而是站在文化区系的高度,试图通过类型学的研究来总结出中国文化的框架结构和发展模式,进而讨论中华文明的起源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苏秉琦先生提出的“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学说”无疑将考古类型学的应用带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苏秉琦先生将先秦考古学文化划分为六大区,分别为以燕山南北长城地带为中心的北方,以山东为中心的东方,以关中、晋南、豫西为中心的中原,以环太湖为中心的东南部,以环洞庭湖和四川盆地为中心的西南部,以及以鄱阳湖、珠江三角洲一线为中轴的南方。这六大区系文化在大致同步发展的前提下,不断交融和重组,形成了中华文化多元一体的格局。区系类型理论的提出,打破了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中原中心论”,开启了探讨中华文明起源问题和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问题的新视角。

考古类型学的反思与变革

类型学走到今天,已经经历了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国内外学者在类型学的理论与方法上都有诸多探索和创新。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的类型学蓬勃发展,“地层学”和“类型学”被大家公认为考古学的“两个车轮”(张忠培:《地层学与类型学的若干问题》,《文物》1983年第5期)。中国学者中不乏成功运用类型学的精彩个案,如南玉泉对辛店文化墓葬的分区与分期研究,高崇文对西周时期铜壶的形态学研究,信立祥对汉画像石的分区分期研究等。然而,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类型学自身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第一,“地层学”和“类型学”一直是考古学的两大方法论,对于考古研究来说缺一不可。俞伟超先生曾将地层学和类型学比作“人体上的两条腿”,它们“相互依赖,缺一条腿就不能走路”。类型学需要地层学加以证实,而地层学也需要类型学来解释内涵。但同时俞先生又强调,“在地层学和类型学的关系中,归根结底,地层学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从本质上说,类型学仅仅是将考古资料按时间和空间加以排列,它通过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得出考古材料变化发展的逻辑序列。这种逻辑序列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但不一定是真实的历史过程。这是类型学的优势,也是它的弊端。优势在于这种逻辑上的演进过程是高度分析概括的结果,有助于我们从宏观的层面把握历史发展规律。弊端在于它忽视了真实历史过程中复杂的、交错的、反复的具体过程,无法真正地复原历史。总的来说,类型学应在认识文化内涵,分析文化族属,从宏观上把握历史发展规律方面发挥其所长,并通过地层学、传统历史学、人类学以及自然科学来多方验证,去伪存真,补其所短。

第二,类型学是一种理论,一种方法,其本身不是研究目的。类型学是对考古材料进行定位的基础方法,单靠类型学是无法做到“透物见人”的。如果将研究止步于简单的类型式的划分,并不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当然是远远不够的。类型学的目的不应该仅仅是分类,还应涉及更深层的问题—即我们不仅应该看到A器物演变成B器物又演变成C器物,还应该探索这种演变背后的原因。类型学应该在解释文化内涵,复原历史面貌和探究古人的精神领域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当然,光靠类型学是远无法实现的,这需要多种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手段的共同参与。

第三,分类是类型学的基础,那么弄清楚如何分类,分类的标准是什么,自然是做好考古类型学的关键。然而这也是最不好把握的,因为就分类本身而言,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其中掺杂着分类者对于材料的主观认识和理解。类型学的分类标准很难做出量化表述,即到底一种器物不同到何种程度就可以划分成不同类型。同样一批材料,交给两个人分别去进行类型学研究,得到的可能是两种不同的结论。甚至一批材料交给同一个人去整理,随着研究者主观认识的变化,前后两次整理的结论也有可能有差别。从这方面讲,分类是具有主观随意性的。正如戴维·克拉克在《考古学纯洁性的丧失》中所说的那样:“想通过类似耍杂技技巧那样来回排列五种器物的类型来说明延续三万年之久的法国的莫斯特文化,真好似用电子换位来解释越南战争。”这样说可能过分抹杀了类型学的作用,但的确道出了类型学的主观性特点。

为了使类型学的研究能够更加科学,一些学者尝试将计量学和计算机统计系统引入类型学当中。1988年中国历史博物馆研制出“计算机考古年代序列分析系统(CASA)”,开启了我国考古学研究的电子时代。朱乃诚、何努、陈铁梅等学者分别尝试利用概率法、多元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进行分期断代。李科威将计算机人工智能应用到类型学当中。滕铭予将数学方法和多元统计法应用到山西省侯马乔村墓地陶器的研究中。虽然这些方法还处于初期的探索阶段,并且其前提依然是考古学家根据形态学原理而确定的形式分类,但对考古材料数据化和进行计算机统计处理,为科学地分类和描述打下了良好基础。正如地层学中土色帖的应用,使得传统对土色的主观模糊描述有了通行的量化标准,相信类型学也能找到更为科学和精准的研究方法。

(作者为陕西历史博物馆副研究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