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押品全流程管理工作的思考

2024-10-31 00:00:00谢日洪
南北桥 2024年19期

[摘 要]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愈加复杂,借贷人可能出现债务违约的风险,比如中小债务企业对于外部环境的风险抵御能力较弱,导致金融机构贷款违约事件增多,其中不乏债务人采用恶意处置抵押物的方式进行逃废债的问题,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这也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基于相关问题制定针对性解决措施,做好押品全流程管理,防范化解押品风险。

[关键词]押品管理;全流程管理;防范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本文结合抵押权与处置租赁权相关管理规定与法律依据,对如何做好抵押资产全流程管理进行探讨分析,提出以加强贷前尽调、严格审核押品处置、做好贷后管理、主动采取司法手段等措施,防范债务企业违规处置抵押物的相关风险。

1 押品管理概述

1.1 押品

押品一般分为应收账款、地产、金融质押品以及其他押品,是由债务人担保债券实现的抵押财产。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借贷合同规定,债权人就可以将相应的押品进行拍卖或变卖。第一,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押品可以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性,如借贷前后的信息不对称,难以有效判断借贷人是否存在实质性的风险。尤其是部分借贷人有意隐瞒自己的信息,期望让自己在借贷中受益,从而加大了金融机构的借贷风险。同时,债务人借贷之后如何使用贷款、是否有还款意愿,金融机构无法有效把握,尤其是对于借贷人的企业经营情况、投资活动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可能导致借贷人无法按时还款的道德风险。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金融机构开始引入押品担保借贷的方式,其能有效解决借贷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助于保障债务人按时还款。第二,押品也可以作为商业银行风险缓释的工具。《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明确将押品作为商业银行信用缓释的技术,不仅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违约损失率,也能达成转移风险的目的。比如,以往借贷人一般通过个人信用、资产情况以及他人担保的方式进行款项借贷,其违约成本较低,难以发挥有效的违约约束作用,而通过押品担保的方式可以提高借贷人违约的成本,从而实现风险缓释的作用。

1.2 押品管理

押品管理主要是对借贷人抵押的物品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要符合现阶段国家对押品管理的法律规定,如《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将押品管理与风险管理体系结合,实现全流程的押品管理,包括押品分类、押品估值、存续期管理、押品返还处置等。如果借贷人未能按期清偿押品担保的债务或发生其他风险状况的,可以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合法方式及时行使抵质押权。若发生可能影响抵质押权实现或出现其他需要补充变更押品的情形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等相关措施防范风险。涉及抵押物处置或出租须经过金融机构同意,并要求买受人、承租人书面确认放弃相关抗辩权;还款来源包括物业处置及租金收入的,应了解当地资产市场情况、物业状态、客户构成、租金水平及收取方式、资金归集等情况。二是有效性原则。押品管理是金融机构抵御借贷风险的一种手段,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确保押品担保手续完备、确保押品能够变现,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押品风险缓释的作用,实现对债权的保障。三是审慎性原则。押品管理需要考虑押品管理中的各项风险因素,通过动态化风险管控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和问题。四是从属性原则。要想发挥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不仅要时刻注意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也应重视抵押品的风险因素[1]。

2 恶意处置抵押物的主要问题类型

2.1 恶意转移资产逃债

恶意转移资产是指债务人通过与其他人合同串通,虚构担保之债,或者抵押时高值低评全额抵押。同时也包括低价出售产品、隐匿资产以及对未到期债务提前还清等。比如,在与他人恶意串通环节,其会先通过主动追债的方式进行法庭判决,之后会在开庭后与对方和解,并帮助对方获胜,将自己的资产让给对方,从而实现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目的。

2.2 利用终止程序逃债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挑战,如果企业无法过关,就会通过终止程序来申请清算破产。比如,部分债务人可能会在终止程序申请之前,将自身的有效资产转移走,之后再申请破产,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债务企业有效躲避银行、国企债务的清偿,实现债务逃避的目标。部分债务人可能会借助清算程序来实施逃债,其主要还是由于执法机关缺乏强有力的执行,且相应的法律对于这一环节未有明确规定。

2.3 利用关联企业逃债

关联企业主要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比如子公司控制母公司,并掌握其现有资产;母公司借助名下其他子公司进行逃债等。

2.4 利用违规长期租赁逃债

采用违规长期租赁抵押物的方式致使抵押权人难以行使押品处置权,包括债务人在设定抵押登记前已将拟抵押物进行长期租赁而未尽告知责任,以此误导金融机构放款;抵押物设定抵押登记后,债务人仍擅自对外进行长期租赁,通过获取巨额租金收益造成抵押权行权障碍;抵押权设定后,债务人与第三方串通,采用倒签长期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逃废债,规避法律约束。

3 恶意处置抵押物对实现抵押权造成的影响

金融行业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发展。但在大环境的持续影响下,如重大自然灾害等,无疑会导致不良贷款率快速激增,进而对金融机构的发展造成冲击。虽然押品可以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但在押品管理过程中依旧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抵押品处置、执行环节效率不高,以及部分抵押品存在产权问题等。

3.1 借贷抵押方缺乏配合,导致抵押物处置周期延长

押品是金融借贷的一种保障,能够极大缓释借贷风险,避免借贷人出现违约的情况。如果借贷抵押方出现债务逾期,金融机构就需要通过正当手段对相应的押品进行处置,但在这一环容易受到借贷抵押方不配合的影响,如恶意拖延处置周期、拒绝签收法院相关文书、提出异议或上诉等,从而降低抵押物的处置效率[2]。

3.2 串通第三方恶意处置抵押物,导致押品价值悬空

在实践中,由于银行对各类押品的管理水平存在差异,部分债务企业为了逃废债务,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抵押物偷偷地转卖给他人,导致债权人抵押权落空,严重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3.3 关联公司签订虚假合同、进行分立重组逃废债务

集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签订虚假资产购销合同、低价销售或高价购买的方式,降低债务子公司的偿债能力;集团企业可能分设若干新企业,采用分立重组的方式,将债务公司的有效资产进行转移。

3.4 抵押登记前存在长期租赁,影响押品优先受偿权

从现有的法律来看,租赁要大于抵押。如果押品存在长期的租赁,无疑会降低押品风险缓释作用,比如承租个人或企业会提出优先购买;押品存在长期租赁限制,难以实现变卖抵押;押品长期租赁会影响其实际价值。

此外,债务企业可通过串通第三方恶意倒签长期租赁合同,并辅以虚假的租金收据等材料,形成履约事实。由于目前尚未有严格执行的租赁合同登记制度,金融机构难以查清租赁合同签署时间的真实性,该类承租人因此可依据法律规定对抵押权进行对抗。在实践过程中,当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时,若有众多承租人干扰,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适当妥协,抵押优先受偿权受到影响。

4 关于做好押品全过程管理的措施建议

4.1 做好贷前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

第一,做好实地调查。项目前期尽职调查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在接受办理抵押之前应做好实地尽职调查。以房产抵押为例,要查清抵押物是否已出售或出租并转移占有,可到实地进行拍照记录,做到签订抵押合同前与贷款投放前两次核实;也可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有出售或租赁备案登记,并取得相应的查询记录。此外,还可将拟设定抵押权的信息予以公示,如在抵押房屋门口张贴拟抵押的信息、要求资产购买人或承租人及时向抵押权人申报产权或租赁关系的声明等。通过以上方式取得房屋在抵押时未被出售或出租的证据,以便在未来的诉讼执行程序中掌握主动权[3]。

第二,要求出具抵押物未出售出租的保证陈述。可要求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设定陈述保证条款或要求抵押人向金融机构出具抵押物未出售出租的承诺书,并设定相应的违约条款,对抵押人形成合同约束。

第三,要求购买人或承租人放弃抗辩权并将资金划入指定监管账户。如果在押品抵押之前发现相关押品存在租赁行为,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借贷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下内容:相关购房或租赁合同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自动终止(解除),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将资金划入指定监管账户,当出现违约时,该账户内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到期债权。

4.2 严格审核审批抵押物处置申请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抵押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售或出租抵押物的,在保证风险可控、增加还款来源的前提下,经审核审批后方可同意抵押物出售或出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同意抵押物处置。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控风险。

第一,原抵押合同未约定抵押物处置具体操作条款的,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抵押人使用原资金共管账户或再开立资金监管专户,便于后续金钩机构对相应的资产资金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其中的债务违约风险。

第二,要求抵押人将购房或租赁合同交由金融机构审核,确保合同中包括以下风控措施:资产已被抵押及有关购买及承租风险的告知;如果当期债务人出现违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专用监管账户对债务人的资金进行划扣。

第三,要求抵押人将购房及租赁合同的签署版本原件交由抵押权人持有一份。金融机构在审核签署版本确为其认可的内容后,向抵押人、购房人、承租人出具同意出售、出租的函,租赁合同方可生效。

4.3 及时有效做好项目后期监管

项目实施后,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应严格按照内部信贷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项目后期现场监管检查。一是现场查看抵押物是否存在未经同意被擅自出售、出租并转移占有的情形;二是聘请律师事务所到押品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是否有出售租赁备案登记;三是要求抵押人、购房人和承租人提供出售及租赁合同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实,并了解资金金额和归集账户等情况;四是核实购房人、承租人是否在期限内始终实际占有和使用抵押资产。以房产出租为例,要核查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网络使用费等是否均由承租人缴纳,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租赁合同约定用途相符。五是信贷部门应对存量项目抵押物出售和租赁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管理,填写《涉房类项目抵押物处置情况统计表》,便于对押品的后期监管。

4.4 采取司法诉讼手段对抗恶意串通关联交易

金融机构在贷后管理过程中,若发现债务企业通过恶意关联交易损害债权权益、逃废债务,可自主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搜集债务人关联交易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导致资产减少、危害债权实现的违法证据,采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之诉、撤销权之诉和恶意串通之诉等司法诉讼方式,对抗债务企业恶意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

4.5 对未经同意私自处置抵押物行为的有效应对

第一,判断购房及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金融机构如果在押品抵押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行为,就根据法律规定主张相关合同无效。如发现购房人、承租人与抵押人系伪造、合同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涉嫌虚假诉讼的,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向法院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确定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实际占用抵押物的时间是否在金融机构抵押登记之前。除了审查购房、租赁合同签订情况外,可通过审查购房人、承租人何时占有抵押物进行判断,要求对方提交交纳的物业费、水电气费等证据证明实际占有抵押物的时间起点。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可根据“未出售出租保证陈述”条款追究抵押人违约责任;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则根据抵押合同追究抵押人未经金融机构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的违约责任,并对相应的内容进行完善,将购房、租赁权也纳入其中,以避免债务人利用相关手段对抗抵押权。

第三,若购房或租赁行为发生在抵押登记之后,金融机构可要求抵押人采取补救措施,并取得购房人、承租人放弃抗辩权的书面承诺函。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又将抵押财产出售出租并转移占有的,购房权、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据此金融机构可要求买卖、租赁双方对抵押权产生的负面影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若购房或租赁行为发生在抵押登记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相关条款规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对抵押物产生的收益进行监督管理,收益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归还到期债权本息。

第五,信贷管理部门应在抵押物处张贴公告,将抵押登记信息予以告示,要求购房人、承租人及时告知真实买卖或租赁信息,共同维护合法权益。如果发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将抵押物出售出租,金融机构可依法请求法院涤除出售与租赁并进行强制执行。如尚未诉讼的,金融机构可要求购房人、承租人配合,协调相关方权益,做到资金监管可控并优先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且购房人、承租人在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提出任何抗辩。

第六,对于已进入诉讼执行阶段的项目,金融机构应向法院申请查封购房及资金收取账户,并主张抵押物资金优先受偿权。对拒不配合执行的,在掌握抵押人已收取相关资金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依法主张追究抵押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责任。

5 结语

押品管理是金融机构缓释借贷风险的有力手段,对稳固金融机构的借贷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各类风险因素叠加的环境下,采用全周期、全流程的押品管理理念,在押品设立、后期管理、处置退出等各环节均采取专业化的严格管控措施,有效预防各类违规处置抵押物的逃废债行为,能够最大化发挥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对金融机构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赵晨光. 农业政策性银行D市分行信贷押品风险管理研究[D].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22.

[2]李隽逸. CC银行生物资产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D]. 咸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21.

[3]顾介玉,李西霞. 商业银行应强化对押品的管理与风险防控[J]. 时代金融,2019(36):21-22.

[作者简介]谢日洪,男,广西桂林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技术经济及管理。